最新廉租房的管理(汇总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22:3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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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和成长的方式,可以加深我们对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在进行分类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而不仅仅是情景本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参考。
廉租房的管理篇一
本人_________________,男,现年________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_________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________,现就读于_________________,儿子__________,现就读于________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______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________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贴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个性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期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廉租房的管理篇二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廉租房的管理篇三
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廉租房的管理篇四
甲方(出租方)姓名:李金永身份证号:乙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将宁城县八里罕中学附近住宅10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租赁给乙方居住双方达成协议。
特定合同如下:
一、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租金人民币元整,修复抵押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租金一次性支付。
待租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通知甲方是否续租,租金再议,合同另定。
二、乙方要爱护所租房舍及设施(乙方入住时均无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乙方所租房舍要文明使用。
不得扰民,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私自转租或改做他用。
三、乙方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如造成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担取暖费、水费、电费、物业排污费、闭路费等费用。
五、室内设备出现故障,由物业或乙方自行负责修复,甲方不负责任。
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舍完好,设施齐全,室内、外清洁,无欠费现象(出示发票),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
六、乙方不履行以上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剩余房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中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房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信守,不得违约。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廉租房的管理篇五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租用期限_______月。
第二条。
每月租金___________元,乙方第一次付__个月租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租期满不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条。
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他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或经营,并负责物业费,包烧费的支付,市内的水、电、煤气、卫生、电话、治安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
乙方交给甲方水、电、煤气、电话、房屋、等费用押金人民币___元,还房时,乙方不欠任何费用,甲方全部返还人民币___元,如欠费用则由乙方补充或在押金中扣除。
第五条。
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爱护房内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借、转卖、改变房屋结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水灾、火灾及人为损坏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收回房屋的权利(盖不退还乙方交付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甲方中途终止协议要返还已方余下的租金,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国家占用土地或动迁,乙方需无条件搬出,甲方退还余下的租金,双方均不属违约。
第七条。
乙方在承租期已满,没有说明续租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七天之后,甲方可打开房门收回此房,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并应补交所有拖欠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1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电表指数:民用表:____公用表:____煤气指数:_____水表指数:____。
第十条。
退房时,乙方应将承租方的室内(外)恢复原样。
第十一条。
廉租房的管理篇六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________(地点),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租用期____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为__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____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具体)廉租房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
代表人:
廉租房的管理篇七
尊敬的政府领导:
本人,女,现年76岁,系×村一队村民,本人因病无劳动能力,无职业,仅靠养老保险月收入790元生活。我也曾想买房子,但就我这点收入想买房子那简直就是奢望。本人无能力建房,所以本人一直居无定所,在儿女家轮流暂住。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一套,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廉租房的管理篇八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房的管理篇九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去年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20底前,各地区要把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过去,廉租房与公租房平行运行时,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造成不便。
因收入变化等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家庭,则必须退出原廉租房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
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既为百姓带来不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目前各地两房并轨情况如何?并轨后价格怎么定?租金会不会让低收入家庭负担过重?日前,记者在两地进行了调查。
河北廊坊。
保障面积外“1元租金时代”终结。
作为河北省“两房”并轨的试点城市,廊坊早在8月就将公租房和廉租房统一为“公共住房”,并调整了补贴办法。
然而去年,有关“廊坊廉租房租金涨了13倍”的报道引起热议。
报道指出,廊坊的廉租房租金普遍上涨,以某小区为例,租金由原来每月每平方米1块钱,上涨到每月每平方米13块钱。
涨价与“两房”并轨有关吗?
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通俗来说,实物配租即可以住进廉租房或公租房,而租赁补贴是自己在市场上租房,但可获得一定补贴。
记者发现,廊坊市民所反映的涨价,主要由于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变了。
廊坊廉租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按照规定,超出保障面积的应该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而在过去,廊坊市廉租房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仅为每平方米1元。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廊坊市区光明东道北旺中学南侧儒苑小区为例,并轨前,有3口人的低收入家庭,住在这样的廉租房里,保障面积内无需付款,超出保障范围15平方米,如果按过去每月每平方米1元来计算,廉租房租金仅为每月15元,远低于市场价9元/月/平方米×60平方米=540元/月。
并轨后,以实物配租为例:保障面积内,最低收入家庭仍可免费住,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分别获得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和20%的补贴;保障面积外,租金参照该住房的市场价。
因此,租金变为9元/月/平方米×45平方米×(1-40%)+15平方米×9元/月/平方米=378元/月。
居住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前后有什么变化呢?根据该市规定,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以廊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416元来测算,该家庭可支配收入在70598.4元以内,按收入最高算,过去居住支出占家庭收入的0.2%,涨价后升为6.4%。
四川双流。
租金有升有降,省去重新轮候和搬家烦恼。
今年1月,四川成都双流县东升街道房管所进行了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
43户中低收入家庭完成现场选房,在春节前搬进新房。
东升街道棠湖社区的李清秀一家,年收入曾在3万元左右,属于低收入家庭。
并轨前,按照双流县廉租房每平方米2.4元的规定,她家67平方米的廉租房租金每月160.8元,居住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6.4%,与廊坊市涨价后的低收入家庭估算水平相近。
20初年审时,李清秀一家的年收入已经达到4.8万元,成为中低收入家庭,超出了并轨前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按并轨前的规定,她家应该被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在腾退所住廉租房后,重新申请公租房。
不过李清秀一家赶上了并轨新规,由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她不必退回之前承租的廉租住房便可直接申请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省去了搬家和重新排队轮候的麻烦。
李清秀家所住的房子租金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0.5元,按照新规,中低收入家庭租金应为市场价的60%,即每平方米6.3元,每月租金422.1元。
这样算来,李清秀一家现在居住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升到了10.6%。
虽然居住支出占比提高了,但李清秀并不觉得负担增加。
“每月多支出200多元房租,但月收入毕竟多了1300元,所以没什么感觉。”李清秀说,以前轮候要重新排队摇号,往往个把月才能确定住处,而现在只是租金有变化,“人不用挪窝”,省去了不少精力,所以她更赞同现在的方法。
去年9月,双流县印发实施两房并轨的具体操作意见。
并轨后,保障面积内最低收入家庭实行零租金;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收取租金;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分别按市场租金标准的60%和80%收取租金。
不同收入的家庭怎么界定呢?2014—2015年,双流县的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3.2万元,个人年收入1.6万元;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个人年收入2.5万元;中等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8万元,个人年收入4万元。
并轨后,对大部分人来讲,价格到底比原来贵了还是便宜了?双流县房管局负责人认为,并轨后对人群有细分,租金升降无法做统一比较。
例如,一个家庭年收入6万元,一个年收入4万元。
两者并轨前都属于公租房范围,且并轨前均应按市场价格70%比例缴纳租金。
但并轨后,前者属于中低收入线以上、中等收入线以下,因此按照80%比例收取;而后者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只按照60%收取。
不过该负责人认为,从总体上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中,中低收入线以下人群占绝大多数,最低收入家庭并轨前属于廉租房的范围,保障范围内的房租从每平方米2.4元降为现在的零元。
而低收入家庭,如果之前住廉租房的,并轨后租金为市场价的20%,基本跟以前持平,甚至会有所下降。
双流县规定,保障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下。
记者了解到,与廊坊市不太一样的.是,双流县在保障面积外一直没有补贴,按市场价格来收取租金,且超过保障面积的情况比较少。
相关报道:
深圳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运行【2】。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两房”并轨后,我市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并将根据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已连续5年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
近年来,我市“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保障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据统计,目前我市正在发放廉租货币补贴1379户,配租廉租房300套。
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我市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300万元,补贴3431户,配租廉租房493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说,我市廉租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廉租保障制度实施至今,以下两大问题日渐凸显:一是原《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现已失效,但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核查等规定,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应予保留沿用;二是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我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基于上述情况,起草《实施办法》,不仅是国家、省关于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是完善我市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
据悉,我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基本思路是:首先,并轨后我市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其次,将原办法相关核心条款,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核查等规定移植至并轨政策,延续其效力。
第三,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自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我市未曾单独安排廉租房项目建设,事实上已实现公租房和廉租房房源并轨。
《实施办法》再次明确,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除存量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续租等特殊情形外,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今后,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将由各区负责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保障对象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关于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与社会轮候家庭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一致。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廉租房的管理篇十
我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居民,配偶_______________年生,_______________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_____人,家庭月收入_______________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年_____日。
廉租房的管理篇十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xxx元/m2)月租金(xxx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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