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委议事决策制度(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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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一
为严格落实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确保村级事务规范运行,村两委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开展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落实专项自查工作。村两委首先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尤其是自“村村通”“户户通”修路工程以来,重点围绕落实“四议两公开”“三务”公开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等情况展开自查。
村两委明白“四议两公开”的具体内容,针对村里的议事项目,修路工程,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商议决定,决议及修路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社会舆论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调动了广大村民参与修路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了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了村级治理水平,得到全村党员和村民的普遍认可。
我村“三务”公开栏设置在村委大院门口,村民们可随时看到“三务”公开的内容。
我们村非常重视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村级大小事项,都通过会议,尤其是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党员、村民会解决。“三务”公开栏及微信平台多渠道宣传,提高村民的知晓率,村两委、支部还经常与村民交流谈心,密切党员干部和村民的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们村“户户通”修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村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跟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今后的村级各项工作中,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村级议事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度,使我村的各项事务都能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开展,促进我们各项村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二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
作报告;(六)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七)人事任免、调配事项;(八)表彰或推荐先进典型;(九)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十)重大违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一)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十二)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会才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党组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党组书记。议题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
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填写《提请党组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提请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政治处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委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政治处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对讨论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拟研究事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言时,由分管领导先发言,然后按党组成员排序的倒序依次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
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政治处主任会后通报会议结果并征求意见,记载在党组会议记录簿上。
第十四条。
党组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大议题讨论发言记录实行核对签字制,由发言人核对发言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党组会议记录的保密和销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非党组成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不得查阅党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党组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无法及时交由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分管的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同意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提请党组集体审定。
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自行其事,不得散布与集体决议不同的言论,也不得对决议持消极态度。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将党组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政治处,政治处在下一次党组会上报告执行情况。政治处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附: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党组讨论事项申请表申报时间。
申报部门。
承办人。
提请研究事项。
部门负责人对事项的处理意见。
分管党组成员意见。
签字: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均由检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党组书记意见。
签字: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全院工作计划、
总结。
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院机关各部门和上级院下达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院预决算、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和会议安排等;
(六)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
(七)讨论决定本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八)讨论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参加。
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根据会议需要,可指定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须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检察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副检察长可以单独或联合向检察长办公会议提出议事案,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副检察长或院党组班子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副检察长或院党组班子成员报检察长。议事案是否列入检察办公会议议程,由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长办公会研究事项应填写《提请检察长办公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报办公室,提交检察长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提请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建议。
第十条。
办公室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言时,由分管领导先发言,然后按领导班子成员排序的倒序依次发言,检察长最后发言。
因故未到副检察长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办公室主任会后通报会议结果并征求意见,记载在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簿上。
第十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成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相同时,由检察长裁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决定。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签发。
特别重大议题讨论发言记录实行核对签字制,由发言人核对发言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字。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密级为“秘密级”。
副检察长以外人员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检察长办公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及讨论决定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
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切实执行。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得自行其事,不得散布与集体决议不同的言论,也不得对决议持消极态度。
第十七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并及时将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院召开的重大会议及召开机关内部会议,参照上级党委及上级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务求实效,厉行节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检察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附: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长办公会讨论事项申请表申报时间。
申报部门。
承办人。
提请研究事项。
部门负责人对事项的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检察长意见。
签字:
(一)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进行适度实体性审查,并提出适用法律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记录、会议纪要、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制作、整理和归档工作;(五)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督办;(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事、议案范围。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包括事项和案件。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二)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出台本院重要的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决定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七)经检察长决定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案件经检察长决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六)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十七)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和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第三章。
议题的提请。
第五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标明密级。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集体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办案组织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本院其他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决定提交相关专业小组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承办部门提出的议题要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报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研究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诉争要点,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依据。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以前将议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以及本规则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对于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以《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提出。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案件承办人、承办部门应予配合。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分送相关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开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请或推迟召开。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不到半数以上,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检察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人员、承办部门汇报,分管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二)经专业研究小组提前研究的案件,专业小组提出适用法律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必要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汇报审查情况;(三)委员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提问、并应围绕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发表意见。委员发表意见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表意见;(四)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归纳讨论情况。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或案件,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办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十九条。
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事项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全程录音工作,记录应当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尊重发言原话,尽量减少归纳,做到内容准确、完整。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记录呈送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并签名。记录与委员发表的意见不符的,可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会议纪要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执行。
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案件事实、证据,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检察委员会重新讨论。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可以请求复议。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在下次检察委员会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以年度为编号周期,会议名称中的年份应当与会议召开的公元纪年相符。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须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委员会会议材料按照一次会议一卷进行装订和归档。
第三十二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院有不同规定或意见,按上级院规定或意见执行。
院务会会议制度。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领导和组织管理工作,促进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强化工作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检察长领导本院业务和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务会议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听取有关意见并对所讨论议题进行最终决策。
第四条。
对各参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检察长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听取讨论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
院务会议必须坚持效率与效果相统一原则,确保通过召开会议切实研究和解决问题,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院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上级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落实措施,部署工作任务;(二)传达贯彻本院党组、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三)通报本院人事任免、干警生活、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五)作计划、总结、报告,研究阶段性重点检察工作;(六)检察长认为有必要上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七条院务会议由检察长召集,院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检察长外出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检察长召集院务会议。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该科室其他负责人参加。
会议议题涉及其他部门或人员的,检察长可以决定有关领导或人员参加该议题的讨论。
第八条应当参加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检察长请假,得到检察长同意后,将情况通知办公室。
第九条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由检察长临时召集。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检察长确定。
第十条检察长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院务会议可以延期召开,延期召开日期由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院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外出时由指定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召开院务会议应当向检察长汇报。
第十二条院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程序及要求。
纲。
第十四条。
院领导认为需在会议上提出新的议题的,应当提前三天将议题汇总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检察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各部门认为需要在会上提出讨论议题的,报分管院领导按上述程序办理。
院务会议通知要求准备会议书面材料的,各科室应当按照院务会议通知的要求,最迟在院务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材料提交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会议按照议题安排的顺序进行。
因故未到会的院领导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院务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五章决策执行和督办。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事项,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提出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院务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的督促催办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在下次院务会上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组决策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xjp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针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汇聚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党组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征求意见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二)群众路线原则;(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前瞻性原则;(五)可行择优原则。
第四条。
征求意见范围:
(四)重大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五)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征求意见对象范围: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三)与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群众;
(四)在职干警及离退休老干部;第六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
(二)实行事前预告制。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预告,确保有充分时间酝酿考虑;(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一周;(四)对征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后,提交党组研究。
第七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文件形式:通过印发文件形式,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意见;(三)新闻媒体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群众征求意见;(四)通过网上、网下公开专栏、意见箱等征求意见。
第八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
(一)对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办理和答复,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在5日内答复。
中不合理、不合法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专人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理解和支持。
(三)申请复议。不服答复结果的,可在被告知答复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党组口头或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决策的执行。
(四)激励奖励。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院党组研究被采纳的,适时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其他(一)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意见。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查处。
(三)本制度所涉及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
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现就加强和改进院党组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教育,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深化学习内容。深入学习xjp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党组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坚定主心骨、筑牢“压舱石”,解决理论武装、精神动力、根本遵循、行动指南的问题;深入学习“四个全面”的全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战略思维和战略定力,更好地观大势、谋大事,以“四个全面”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深入学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把检察事业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深入学习改革的新要求,推动检察改革创新主动作为、蹄疾步稳;深入学习法治建设的新部署,更好地服务法治东台建设;深入学习从严治党新内容,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入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文化自信坚定“三个自信”。
统筹学习方式。统筹计划与内容,每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每月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研讨,每次确定一个重点题目,集中学习上级的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政治与业务,精心制定检察委员会学习计划,将法律法规、检察业务知识与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有机融合。统筹集中学习与自学,在认真落实组织调训、党组理论中心组、检察委员会学习计划的同时,科学安排好自主选学、在线学习等自学任务,促进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政治营养、在自觉学习中实现与时俱进。
转化学习成果。深入开展以“带头学理论、带头写文章、带头作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三带头”活动。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在学习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解决新问题。党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2篇有分析、有对策、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或作1次形势报告。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为服务大局、推动转型发展、加强统筹协调、把握工作规律、夯实基层基础,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增强检察工作的前瞻性、适应性、主动性;通过学习,加深对司法办案、诉讼监督中重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提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凝神聚力强自身,为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发展进步提供坚实基础。
二、大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履职质效不断提高统筹谋划工作、推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努力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发展、创造新业绩。
提升岗位履职能力。正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
司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坚持党组成员带头办案制度。秉持求真务实的作风,率先垂范,深入科室和办案一线,带头研究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研究法律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疑难复杂案件亲自阅卷、亲自出现场、亲自提审和参与案件讨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亲自担任公诉人出席法庭,不断提高指导司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自侦部门分管领导坚持亲临一线指挥,亲自协调、参与审讯并审阅笔录,确保规范文明严格依法办案。深化检察长包案制度。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凡集体访、告急访和老上访户案件,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必须做到亲自包案、亲自接访、亲自审查与协调,切实解决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提升责任担当能力。坚持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责,勇于担责,勇于担险,切实把岗位作为能力席位、责任席位,履责、负责、尽责,对分管工作敢抓敢管,大胆负责地解决问题,积极履职尽责;要有持之以恒的韧劲,对党组决定了的重大事项,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完成时限,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沟通、事后有反馈、全程有跟踪,真抓实干、聚焦发力,把工作业绩作为检验是否真抓实干的标尺,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对执行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提升开拓创新能力。以“双争”为目标,以深化“一创三争”活动为平台,始终保持永不懈怠、永争一流的工作状态,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开阔眼界、开阔思路,积极开拓创新、奋力创先争优。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率先发展与协调发展等关系问题,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持续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党组工作总结反思机制,完成重大工作任务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和规范,把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建立定期务虚会制度,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务虚会,对事关本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讨,增强解放思想的勇气,保持开拓创新的锐气。
三、
大力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关注群众要求,倾听基层呼声,促进严格自律,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政治规矩办事,时刻谨记政治纪律不可违,政治规矩不可越,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深入开展践行“三严三实”、推进“四提四争”,“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
等专题教育活动,以***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加强警示教育,自觉同违背党性原则的言行划清界限、坚决斗争,自觉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对任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都要严肃问责,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建立健全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规范运行“网上+网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标准化的“一站式”服务;深化“检察为民服务基层行”活动,拓展活动途径、创新活动方式,提升活动实效;规范镇区检察工作站(室)、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等基层一线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努力在法制宣传、强化监督、服务“三农”等方面开展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更加深入贴近群众,结合“三解三促一加强”活动和“金桥行动”,主动深入挂钩镇村,了解群众工作、生活困难,多想点子发展基层经济、带领农民致富;坚持检察长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重点信访包案等制度,党组成员每人每年到控申窗口接待群众及下访巡访不少于10次。组织好检察开放月、代表委员联络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把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做到“红线”不碰,“底线”不忘,“高压线”不触。要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标准和责任,真正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每半年要与每名党组成员谈话1次以上;班子成员之间,每半年不少于1次;其他党组成员每季度要与分管部门部门负责人谈话1次以上,每半年与分管干警谈话1次以上。强化检察纪律的刚性约束,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以零容忍态度严肃对待自身腐败问题,敢于“亮剑”,勇于“亮丑”,坚决防止“灯下黑”。担当起抓党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党建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要从严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规者本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
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正廉洁。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机关和干警保持良好风气。
四、大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凝聚力、战斗力。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
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凡涉及重大部署、重要人事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问题,均应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重视检察委员会建设,涉及业务领域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均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落实重大决策及事件报告制度,作出的重大工作决策、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涉检舆情等,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关于开好民主生活。
会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准备,注重扩大意见征求范围,倾听各方意见,主动接受内外界监督;会中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依靠自身的力量,不断完善自我;会后认真整改,着力解决好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党组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感召力。同时,党组成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干警监督。
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引导干警在实干、实绩上竞争,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坚决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确保干部选任工作风清气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参与人员范围,形成良好的用人风气,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上来。
扬民主、科学决策;其他党组成员要在分工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集体决定、维护班子团结;班子成员之间遇到不同意见时要坦诚相见,做到思想上求共识、优势上求互补、性格上求共融、工作上求共进,形成坚强领导集体。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加强和改进党组自身建设是一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
建立健全监督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分管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纪检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党组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形成领导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相互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分析党组自身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党组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将“软指标”变成“硬任务”,把一些务实管用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转化为长效机制,推进党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街道民主议事会议制度调研建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查报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三
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是社区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社区居委会应就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集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通报街道、社区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三)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的有关工作目标及计划方案;
(四)商讨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商讨落实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有关事项;
(六)商讨涉及居民利益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六、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七、社区居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九、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十二、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
十三、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要给予负责的答复。
(一)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也应作出答复时限。
(二)社区居委会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会后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并把办理情况10天内向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进行反馈。
(三)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召开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十四、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积极采纳。
十五、建立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档案。主要内容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的基本情况、会议记录、商讨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镇党委民主集中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严格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一线,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党委谋划发展、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3.联系群众,促进发展。坚持群众路线,建立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制度,每名党委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重点项目、企业和低收入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地方发展。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谋划本镇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政治、纪律、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等事项。
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民主法治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其他需经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1.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2.镇党委可裉据工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岀决策。
3.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提前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3)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分研究讨论,要站在全局思考和研究问题,态度鲜明地发表意见。
(5)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6)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7)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报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8)督查督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镇督查办督查督办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作出改变,不允许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言论和行动。
2.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3.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该上会而不上会,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调查研究不实,意见征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未如实向党委会汇报情况的。
5.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五
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规范化,确保局党委班子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1 、坚持讲政治原则。党委议事必须牢固树立讲政治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规定,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关系,保证政令畅通。
2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重要工作、重大政策、重大决策的研究讨论,党委会议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会议决策提供真实依据,以避免决策出现偏差或失误。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正确。表决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一些问题如果意见分歧较大,而且时间又允许,则缓行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
4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对事关全局、属党委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分工和职权范围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研究解决。
党委会议是研究决定本部门重大工作事项的重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单位、科室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通知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议事范围: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织的决议、指示,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 、研究制定本局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3 、研究制定本局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等工作的方案。
4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领导。
5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和处分;负责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6 、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的.配置及调整。
7 、研究决定本局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审定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8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部门行风和效能建设。
9 、研究对违法违纪违诺和行政过错的干部职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10 、其它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局行政工作事务的重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局长不在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召集,全体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单位、科室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通知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列席,列入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议事范围:
1 、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本局年度或下阶段主要行政工作。
2 、检查分析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措施,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步骤。
3 、办理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敏感性或特殊性的重要行政事务,研究处理上级提出的紧急或突出性的任务。
4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年度资金的使用和器材、车辆、设备及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开支1 万元以上的,以及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城市维护专项经费的开支。
5 、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
6 、研究决定干部职工的退休、调资、福利、奖金等有关事项。
7 、讨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实施和调整各种工程项目的承包,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下属请示的需签复的重大问题。
8 、其它需要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征得会议召集人同意。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研究讨论的情况、意见,包括讨论中的不同观点、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插话,除会议要求传达贯彻外,与会人员不得扩散外传。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应及时交回。
(三)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原始记录材料, 由局办公室保管,不得对外借阅。如工作需要,确需查对会议记录的,应报经局长、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四)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五)局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登记每次会议的记录、汇报文字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促进村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村级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重大问题由村支两委提出,提交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般问题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一)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讨论范围、内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2)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3)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投资方案;。
(4)村级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卖等处置方案;。
(6)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7)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理事会讨论范围、事项:
(1)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的落实以及民政救灾救济事项;。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的制订、修改;。
(3)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和村级民主议事理事会会议由村支两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召集。
(2)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和村级民主议事理事会会议由村支两委负责同志提出议事主题后,各参会者对议事内容提出评价、批评、建议、质询。
(3)民主议事表决以投票的方式进行,作出的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一)、提出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或者其它组织及村民联名提出方案,通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
(二)、依法民主决策:村委会按照严格的会议程序提交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采用公决表决的,表决前,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事前向村民公布要公决的事项或方案,然后进行公决。形成决议后,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备案。
(三)、公布决策结果: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四)、依法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通过后,由村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涉及工程项目,如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荒坡地开发以及林地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一)、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
(二)、议事过程中提出方案、民主决策、决策结果公示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等各类纸质及照片资料均应归档立卷,交由乡政府统一管理。
为全面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村“两委”决策行为,近日,青海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建立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用制度保证、规范、约束村干部行为,深入推进村级民主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村级民主议事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和实施。议事规则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力求务实管用;要坚持把群众参与贯穿始终,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既能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又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机链条,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激发村级组织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内驱力,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程保驾护航。
《意见》强调,村级要严格实行以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为主的“四会一联”制度,采取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方式,围绕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强农惠农等重大事项进行议事,杜绝以非会议或“两委”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决策。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联系点联系户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具体指导。要将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议事规则作为基层党建考核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评议,确保村级民主议事落到实处,提升村级民主议事、规范议事、科学议事水平。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4、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报酬、话费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村支委会的直接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职。一般事项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事项先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一般要召开村级民主恳谈会,进行讨论、解释、论证。民主恳谈会由村两委会主持召开。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村可扩大到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村级民主恳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签到、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七
一年来,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我积极参加每次的政治学习,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邓**理论,学习江**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文件精神,学习党章的要求。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交纳党费,并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加强自身的政治道德修养。做到带头遵纪守法、自尊、自重、自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关心爱护学生,一言一行都起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学生的表率。
此外,为了充实、提高自己,我从不放松自己的业务学习。平时积极参加校本培训,认真阅读各种教育教学刊物,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领会新的教学理念和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运用新的教学理念去指导自己的教学工作,改革旧的课堂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中,运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并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写好教学后记,通过不断的反思、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一年以来,我都能够爱岗敬业,以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这学期我教学两个班的语文,还要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工作琐碎、繁重,但我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想方设法把工作做好。一年级的孩子刚到学校什么都不懂,作为班主任的我就耐心地指导和教育他们,抓好学生各种行为习惯的培养,根据学生的特点,采取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做到因材施教。特别是注意对留守学生的耐心教育,尽量找出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做到少批评,多鼓励,对于学生的过错,尽量采取无伤痛有效果的教育。经过努力,现在孩子们基本都能端正学习态度,上课专心听讲,作业认真完成,同学之间互助合作。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剖析如下: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当前工作形势对我们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大挑战,学习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但是自己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上都不够深入细致,对于一些新知识、新理论,只是一知半解,缺乏刻苦专研的精神,尤其是在工作繁忙的时候,忙于平时的教学工作,学习还不够深入。今后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进一步探索学习方法,在理论深度上下工夫。二是小节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工作方法有时比较简单,处理方法不够周全等。
当然,这些感想还比较粗浅,可能还有许多没有察觉的缺点,需要在与同志们的进一步交流中发现和改进,需要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总之,今后我还要加倍努力,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使自己的工作成绩与日俱进!
结合本年度思想、工作、学习的情况,我为自己评定等级为合格。
支委议事决策制度篇八
为全面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村“两委”决策行为,近日,青海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建立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用制度保证、规范、约束村干部行为,深入推进村级民主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村级民主议事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和实施。议事规则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力求务实管用;要坚持把群众参与贯穿始终,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既能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又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机链条,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激发村级组织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内驱力,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程保驾护航。
《意见》强调,村级要严格实行以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为主的“四会一联”制度,采取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方式,围绕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强农惠农等重大事项进行议事,杜绝以非会议或“两委”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决策。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联系点联系户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具体指导。要将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议事规则作为基层党建考核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评议,确保村级民主议事落到实处,提升村级民主议事、规范议事、科学议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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