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汇总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2: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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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自我监督和自我激励的过程。总结的写作要突出重点,清晰明了,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让读者一目了然。想要写好一篇总结,不妨参考以下这些优秀的范文。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一

1.“讲究卫生”既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也是全体院民职责,造就一个花园式的敬老院是我们的目标。

2.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包干区完成自己的卫生工作,包干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定。3.要求包干区内每天打扫一次卫生。每天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用扫帚、拖把或布条拖一次,做到不留污渣灰尘。

4.对供寄养人员的衣褥、鞋袜、床上用品做到无油渍,衣物清爽、干净、督促他们勤洗脚、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晒被、勤擦身、勤开窗。

5.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丢果壳、瓜皮、纸屑、不随便乱倒剩饭,不随便乱解大小便,各房间内的便桶每天按指定地点倾倒,冲洗。

6.各自的食用餐具要洗涤干净,食用食品、水果等要妥善放好,不能同有害物品混放一起,时间不宜存放过长,不准吃过期霉烂变质的食品。

7.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裤。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二

为保证花园镇物老院止常的生产、生活铁序,假护特困老人的人身安金,杜绝人为消防安全事放的发生。根据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要求各敬老院认真贯彻执行。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第责任人。制定敬老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消防安全措施,所有敬老院人员应树立消防安全第一、消防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敬老院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院领导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4、实行院领导值班制度,填写值班登记表。

5、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院长要经常检查院内消防安全设施情况,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1、院长负责敬老院内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性能。

2、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进行次全院性消防安全工作大检查。

3、配备定的消防安全器材和应急照明灯确定专人管理。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眼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1、未经敬老院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老人宿合。

2、严禁在老人宿舍点明火,严禁使用频护,严禁个人系就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消防安全隐患的发生。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三

为确保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经费,做到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现将办案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案件调查需要设立办案点,必须按照中、省纪委有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求选择办案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办案点的设立在服从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案件承办室主任为办案点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案点的工作、人员安排、安全工作。

四、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分工明确,高质高效完成办案任务。

五、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要及时登记,由谈话对象签字后交专人保管。对谈话对象亲属转来的物品,经检查后方可交本人使用。

六、办案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谈话对象离开办案点时,案件承办室主任或主办人员要与有关部门、单位等做好安全交接工作。

八、严格请假制度,因事请假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

九、办案点的后勤保障由专人负责,对在点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应列出名单,登记造册。并根据在点人员增减情况及时调整食宿安排。

十、办案点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必备的简单生活用品,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后统一采购,专人保管,登记发放。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市区短途调查取证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出租车费报销时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签字证明。

十二、为便于工作联系,由案件承办室主任明确1-2个房间开通长途电话,其他办案人员住宿的房间不开通长途电话。

十三、同一案件需要变换办案点的,应对原办案点开销的全部费用进行总计;在同一办案点先后查办多个案件时,应逐个计算每个案件的费用。

十四、结算办案费用,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办案点后勤工作负责人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进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 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 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 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 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四

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盗、人人有责。

第二条: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

品应加锁保管。

第三条:最后离开教室和办公室的同学和教师,要注意关窗锁门、微机、饮。

水机、灯,期中期末期间,更要加强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第四条:对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要检查证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如有疑点应及时报告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收发管理员及值勤、值班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精力集中。

不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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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电梯检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发生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电梯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 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 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 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 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 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 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六

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班主任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主题对会、社会。

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

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

就诊,并上报学校。

10.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

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11.班主任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

生因作业量过重而造成的伤害。

12.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活动,谁负责”的原则;同。

时依据“齐抓共管”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下班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13.未尽事宜,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七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十、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十二、协助食品安全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把工作抓实、抓好,特制定如下责任制度。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做到定人、定岗,明确责任。

2、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力度。学校直接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以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各方面工作,确保达标。

3、加大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讲解,掌握食品卫生方面的基本常识和急救知识。

4、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对食品卫生工作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措施和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制,定期进行演习。强化单位内外环境、加工条件及设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建立每天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的制度,并做好检查的详细记录,确保安全。

5、抓好食堂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的清扫保洁工作。尤其是食品存放、食品生产作坊更要做到无蚊蝇、蟑螂、老鼠等。做到窗明几净,案板干净、整洁,杜绝病从口入关的源头。

1、 学校领导要十分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校长总管,黄绍义主管,总务处分管,每学期要定期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促。

2、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检查食堂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持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者,立即劝退。

4、 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学校饮食卫生制度,若有违者必须立即查处。

5、 检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烂变质的有害食品。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品,必须立即销毁。

6、 检查食堂的卫生环境是否整洁。

7、 检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有无保洁设施。

8、 检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开。

9、 检查食堂是否有留取当天各种菜样各5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没有按规定要求做,必须立即整改。

10、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严云兵为第一责任人。

1、 学校领导要十分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学期要定期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促。

组长:王先清

副组长:曾繁盛、刘菁

成员:杨伟、曾祥煌、钟坚求、朱复亮

管-理-员:曾祥煌

2、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检查食堂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持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者,立即劝退。

4、 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学校饮食卫生制度,若有违者必须立即查处。

5、 检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烂变质的有害食品。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品,必须立即销毁。

6、 检查食堂的卫生环境是否整洁。

7、 检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有无保洁设施。

8、 检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开。

9、 检查食堂是否有留取当天各种菜样各2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没有按规定要求做,必须立即整改。

10、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一、工作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物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对有

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堂膳食管理人员(唐凡和主任)负责食堂卫生检查,每天一次。

2、校长、组员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抽查等)。

3、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内为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消毒、留样情况和学校采购、进货等。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5、对检查结果挂墙公示。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八

1、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测试和认证清单。

2、关于适用法规的问题和要求的说明应该询问消防队长。与当地消防队长或消防部门的其他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3、在预防性维护记录上记载所有如下要求的检查、测试和认证(见维修制度和流程手册上的预防性维修部分)。

4、确保烟雾和一氧化碳警报器是否安装正确并每月按计划进行测试。

5、确保消防警报系统测试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个人或公司要求增加次数。

6、当一个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所需的系统测试时,公司应该向相应机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行政管理文档里保存一份检查文书副本。该服务应载入预防性维修记录。

7、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警报系统和烟雾探测器的的任何问题应立即修复。进行系统检查的签约公司亦可负责必要的维修。或者,找专业的个人或公司及时进行维修。

8、确保消防洒水系统由专业的公司或个人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将检查文件副本保存在行政管理文档中,并在预防性维修记录上记载检查情况。

9、如果消防洒水系统出现任何问题,立即进行必要的修理。

10、维修人员应确保将充满干粉的灭火器放置在所有指定位置并按照当地消防法规在灭火器上贴上标签。

11、所有灭火器必须每年由专业公司进行测试和认证,或按照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进行检查的公司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预防性维修记录上记载所有灭火器检查情况。

12、在发现有坏掉的灭火器后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13、必须定时对安全出口标志进行检查以确保照明灯箱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且没有坏掉的灯泡。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九

1、建立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2、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3、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4、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严禁工作人员和供养老人到江、河、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1、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2、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3、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1、严禁采购和食用发霉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2、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细检查,充分加热。

3、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4、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

1、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

2、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室内通风情况。

1、炎热季节,敬老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动安排,适当控制供养老人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2、暑期每天供应饮用水和适量淡盐水。

3、室内注意通风。

1、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2、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1、为全体供养老人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2、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3、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

1、凡在我院工作的职员,一律要求穿戴整洁、行为端庄。

2、言行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语脏话。

3、工作态度要热情、体贴、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4、同情善待老人,奉献爱心,日常生活中能处处尊敬老人,对老人要轻言细语,如有辱骂、激怒老人者一律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服从和遵守我院一切工作制度,并要服从负责人的安排。

6、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7、爱护院里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8、值班的护理员,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9、工作时间要准时上班,如临时有事不能上班者,要打电话通知,便于安排人员代班。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及《天津公司有限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责任制》规定,结合天津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领导、各子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和员工对消防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委),下设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部)。各子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服从集团公司防火委领导。各子公司下属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办公室,配置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防火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工会、党委工作部、监察部、集团管理部和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组成。各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可参照集团公司防火委模式确定。各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由各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专、兼职防火干部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防火委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例会一次。

第三章各级领导及员工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主持召开集团公司重要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对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定期听取集团公司防火委工作汇报,检查督导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各子公司主要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审定集团公司防火安全机构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批准集团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一)主管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防火委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审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各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审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审定、签发集团公司防火委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文件。

第九条子公司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例会,落实集团公司和消防专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组织开展各项防火安全大检查,结合防火点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审定、签发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文件,总结推广防火安全工作典型经验。

(五)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子公司主要领导。

(三)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消防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参加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组建本单位防火网络,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和防火安全点检员。

(六)组织本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进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子公司下属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制度,起草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第十二条防火安全点检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防火安全点检制度,做好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点检工作。

(二)防火安全点检员要按计划每天进行点检作业,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将解决处理结果记入点检记录。

(三)防火安全点检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交接防火安全点检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防火安全点检员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自觉保护消防设施,积极参加消防管理部门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三)积极消除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制止违反防火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有权拒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错误指令。

(五)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不许谎报火警。

第四章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防火委(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对防火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培训。

(四)按季度组织落实防火安全点检工作,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活动。

(五)督促、检查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防火安全点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每半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并按计划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保卫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公安消防机关和集团公司防火委的指示,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

(二)起草、制定公司级灭火预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防火安全工作文件,完成防火委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四)负责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员工、防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章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管理权限停产整顿。对违章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组织复验。对不按期整改隐患的依据《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竞赛活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七)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工作,并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经济损失等情况建议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管理部负责审核对严重违章、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金扣发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保卫部对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业区、班组由各单位按权限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造成火灾和重大损失的各级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3月修改后下发执行。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二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最好配有兼职会计。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确山县盘龙享乐园养老中心。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三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责任,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责任明确。

3、学校要明确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四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领导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促进企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邻导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仅供参考。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安全法规。

2、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3、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批准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4、有计划、有检查、有布置、有总结、有评比地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5、负责审查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审批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计划。

6、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总结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奖惩兑现。

责任人: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进,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作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健全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在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活动的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做到每个建筑工人要手持法律、安全、技术知识手册。

七、进行功伤及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严格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明劝阴无效,有权越级上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及《天津公司有限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责任制》规定,结合天津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领导、各子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和员工对消防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能。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委),下设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部)。各子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服从集团公司防火委领导。各子公司下属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办公室,配置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防火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工会、党委工作部、监察部、集团管理部和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组成。各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可参照集团公司防火委模式确定。各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由各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专、兼职防火干部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防火委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例会一次。

第三章各级领导及员工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主持召开集团公司重要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对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定期听取集团公司防火委工作汇报,检查督导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各子公司主要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审定集团公司防火安全机构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批准集团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规章制度。

第八条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一)主管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防火委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审定防火安全。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各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审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审定、签发集团公司防火委的各项消防安全工。

作文。

件。

第九条子公司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例会,落实集团公司和消防专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组织开展各项防火安全大检查,结合防火点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审定、签发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文件,总结推广防火安全工作典型经验。

(五)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子公司主要领导。

(三)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消防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参加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组建本单位防火网络,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和防火安全点检员。

(六)组织本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进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子公司下属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制度,起草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一)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防火安全点检制度,做好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点检工作。

(二)防火安全点检员要按计划每天进行点检作业,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将解决处理结果记入点检记录。

(三)防火安全点检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交接防火安全点检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防火安全点检员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自觉保护消防设施,积极参加消防管理部门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三)积极消除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制止违反防火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有权拒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错误指令。

(五)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不许谎报火警。

第四章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防火委(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对防火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培训。

(四)按季度组织落实防火安全点检工作,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活动。

(五)督促、检查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防火安全点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每半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并按计划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保卫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公安消防机关和集团公司防火委的指示,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

(二)起草、制定公司级灭火预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防火安全工作文件,完成防火委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四)负责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员工、防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章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管理权限停产整顿。对违章单位下达隐患整改。

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并组织复验。对不按期整改隐患的依据《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竞赛活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七)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工作,并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经济损失等情况建议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管理部负责审核对严重违章、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金扣发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保卫部对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业区、班组由各单位按权限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造成火灾和重大损失的各级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修改后下发执行。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五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安全法规。

2、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3、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批准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4、有计划、有检查、有布置、有总结、有评比地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5、负责审查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审批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计划。

6、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总结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奖惩兑现。

责任人: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六

一、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办学质量,学校的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三、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四、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协调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五、班主任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六、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要对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预以补救和解决。

七、教导处要加大对违犯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八、任课教师做到每节课点名,发现情况及时告诉班主任及教导处。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校,无培训期间谢绝校外车辆入校,进校车辆在上课期间需熄火推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十、值周领导、值周教师、就寝检查班主任、教职工要核对就寝学生数,发现未到学生及时联系,寝室管-理-员课余时间加强巡逻,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及时通报班主任及学校领导。

十一、务处要加强对校内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器材、电力器材的保管和维修,保证器材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及时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十二、校教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时制止学生不安全文明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当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和伤害事故时都有责任采取措施及救护伤害学生。

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行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当事人对负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为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安全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1、课堂教学安全

任课教师负责落实好课堂教学安全及课外学习、竞赛等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安全及各功能用房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教师要保证课堂纪律,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确保让每个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及时稳妥处理好课堂上出现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通知校长或主管教师及值班教师,以便协助处理。上课时间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决杜绝将学生随意赶出课堂。

值班教师认真抓好课堂教学安全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要向任课教师及时指出,并抓好落实。对值班领导提出课堂教学安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任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因责任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外,负责人要承担相应领导管理责任。

2、班级管理安全

班主任负责班级常规安全管理和学校组织校内外大型活动中的学生安全。班主任要时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现打架斗殴、学生随意逃课等安全问题,班主任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对值班领导提出的班级安全管理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若学生上学期间逃课,而班主任未及时通知家长,在校外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或因班主任工作不到位造成校内学生责任事件,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3、教学功能用房管理安全

功能用房管理人员要在落实学校专项检查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督促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若教室或功能用房管理人员出现不及时关窗锁门等工作不到位行为,将予以警示告诫,屡教不改,学校将严肃处理。教室或功能用房发生被盗、被破坏等安全事故,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向负责人汇报,若汇报不及时,将追究分管负责人和处室管理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管理人员要负相应岗位责任;若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被盗、被破坏等安全事故,管理人员要负全责。

4、校门安全管理

门卫要按规定开关校门。值班人员在上课时间要确保学生不出校门,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园,防范可疑人员进入校园。若出现擅自离岗,学生私自外出、校外人员不经登记私自闯入等失职行为,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门卫要落实好夜晚值班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消除隐患。若学校发生被盗、被破坏等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核实,对在岗门卫人员予以加倍扣罚。若出现校外人员进校造成师生伤害或学校发生被盗、被破坏等安全事故,门卫人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学校严肃处理门卫人员,严重者予以辞退。

5、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

举行校内重大集会,要制定重大集会疏散预案,精心组织,按秩序退场。组织校外活动的责任教师要严格执行师生校外活动校长审批制度,不经校长允许,不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对于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教师,学校将严肃处理。

6、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校值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如遇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公物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值班人员要经常巡视校园,及时发现课堂教学和学生常规管理上安全问题,立即告诉有关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异常,以便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偶发事件,做好每天放学后学生离校工作。若值班时遇到恶劣特殊天气,值班人员要提前到岗,确保学生安全。若因值班人员失职而造成学生伤害事件,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

7、其他安全问题经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责令有关人员抓好落实,若因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以及各级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以取得公司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及控股风电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四条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部、风电场场长、风机检修班组、电气检修班组和运行班组组成的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共同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第五条设备管理组织机构。

(一)公司领导中有1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部检修中心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

(三)检修中心电气检修班组和风机检修班组,分别设置检修班长、风机维护员和电气各专业1-2名检修专责人员,在安全生产部检修中心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运行班组负责公司设备的运行工作。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对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任职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设备管理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中,协调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检修主任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全面组织领导设备管理工作。

(二)协助生产分管领导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并对班组做好技术指导。

(三)审核公司设备管理各项规定,制订对检修班组和风机检修班组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审核主要生产设备大、中修计划,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对重大设备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风电场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设备检修工作负责,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检修专责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设备管理,编写、修订公司设备管理标准、业务流程及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二)组织制定备件标准,审核设备备品备件需求计划和报废设备的更新计划。

(三)组织审定设备的检修方案,负责公司设备的检修工作安排。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的维护、检修规程。

(五)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事故台帐。

(六)审核外协维修单位预决算,确定预决算费用,控制设备维修费用。

(七)组织技改、新建、扩建工程设备的计划、选型、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工作。

(八)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九条风电场场长职责。

(一)对本风场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二)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设备管理规定。

(三)对风场设备的正确维护、设备检修工作负责,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四)监督年度、月份设备检修计划及主要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情况。

(五)提出本风场备品配件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的依据,合理使用备品配件。

(六)经常组织本风场的设备检查,对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七)组织风场有关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检修班长职责。

(一)领导检修班认真组织设备检修,提高检修效率,确保检修质量,并组织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督促设备专责人巡视检查设备的同时亲自进行巡检设备。听取专责人汇报巡检情况。

(三)组织编制落实年度大修、月检修、临时停机检修、两措、技术监督和备品备件计划等,保证检修计划的完成,主持分部验收,补充修改备品图纸,了解备品库存情况,提出补充计划。

(四)加强技术管理,督促做好各种记录的整理工作并建立技术台帐。

(五)组织、培训指导检修人员正确检修维护设备,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危害设备的行为提出批评及处理意见。班长对本班管辖设备的检修质量,设备健康水平和技术资料的完整负责。

(六)参加设备的评级会议,并提出所管辖设备的升级措施建议。

(七)负责组织大修技术方案、设备改造方案的制定及新材料、新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提出本公司备品备件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的依据。合理使用备品备件。

(八)定期组织本公司的设备检查,对设备缺陷和隐患应督促并及时复查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九)组织有关设备方面的技术业务学习,加强安全技术教育,抓好档案技术资料的积累和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检修班组检修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设备技术规程,做好设备的正常使用、精心维护和设备检修等工作。

(二)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并动态更新、完善。

(三)设备专责人是该设备大修、小修、临修事故检修消缺的检修负责人,对检修工期质量负直接责任。应按设备检修规程,做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等工作。

(四)设备专责人负责制定检修、维护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重大项目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负责现场安全,并整理原始资料、记录、材料消耗记录,检修后进行自检,填写设备技术台帐。

(五)编写检修规程、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工作。

(六)按照设备管理有关制度,进行检修计划的制定、检修施工过程的控制、修后评价、备品备件计划的上报工作。

(七)对所负责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消缺。

(八)负责设备的异动管理。设备异动时进行设备异动申请,并保证设备异动过程安全和按期投入。

(九)负责保护设备定值管理。定期核对、整定保护定值,保护定值需变更时负责保护定值变更的各项程序。

(十)负责设备技术监督管理。检查设备安全运行,负责定期调试校验的监督工作。

(十一)设备管理责任人对风电场安全评价、安全月活动、风电场达标评级、风电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配合协助的职责。

(十二)按照设备评级管理制度,检修人员参加设备评级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备品备件、材料等计划工作,保证备件充足。

(十四)负责设备技术档案、技术资料图纸、台帐的管理工作。

(十五)定期参加技术学习,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十六)检修人员只有在办理完工作票后才能对设备进行消缺维护(事故处理例外)。

第十二条风电场运行值班员职责。

(一)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各参数是否正常。所有运行中的设备的管理,由运行人员负责。

(二)按照设备运行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缺陷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和上报。保证装置的投入率等经济指标。

(三)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四)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五)配合定期的设备评级自查工作。

(六)参与风电场安全评价、安全月活动、风电场达标评级、风电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七)定期修编设备运行规程,并提出能提高设备运行性能的措施。

(八)开展科技攻关,注重应用新技术,优化运行工况,节能挖潜、降耗增效。

(九)贯彻执行各级管理部门有关设备运行、操作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按照电气设备、风电机组设备及升压站内公用设备进行划分。

(一)电气设备按照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通讯及自动化专业进行设备划分,分别由电气一次检修专责、电气二次检修专责和电气通讯自动化检修专责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电气检修班长作为电气检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气检修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风机检修班长是风机检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风机检修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是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风机检修班组负责管理风电场风电机组设备及升压站内公共系统设备。

(三)各级检修人员除应履行本制度中所列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属班组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岗位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电气一次检修专责负责风电场变电站内所有一次设备、风电场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

(一)风电场变电站内所有一次设备,包括:。

1.110/220kv线路开关、隔离刀闸、接地刀闸及附件。

2.110/220kv母线及附件。

3.110/220kv母线pt及pt隔离刀闸、接地刀闸及附件。

4.110/220kv线路侧电流互感器及附件。

5.110/220kv主变高压侧电流互感器。

6.110/220kv主变高压侧开关、隔离刀闸、接地刀闸及附件。

7.升压站内避雷器及附件。

8.升压站架空导引线路及附件。

9.110/220kv主变本体及有载调压装置、压力释放阀、瓦斯继电器、温度监测装置、中性点接地系统、中性点放电间隙、主变套管ct、主变低压侧避雷器等附件。

10.升压站内绝缘子、套管及支撑瓷瓶及附件。

(二)风电场35kv系统的所有一次设备,包括:。

1.配电室内35kv母线及附件。

2.主变进线开关、隔离手车、风机进线开关、站用变开关、接地变开关、无功补偿开关、分段开关及各接地刀闸等柜内所有一次设备及附件。

3.35kv线路各支路ct、过电压保护器及附件。

4.主变低压侧电流互感器及附件。

5.35kv母线pt及消谐装置等附件。

6.35kv风机进线开关至风机箱变的集电线路。

7.接地变、接地电阻柜内所有一次设备。

8.站用变柜内所有一次设备。

9.动态无功补偿开关、电容器组、电容器支路开关、ct、电抗器及放电线圈、svg支路连接变压器及集装箱内一次设备、svg支路隔离刀闸、接地刀闸及支路ct。

(三)风电场10kv站备变系统一次设备及附件。

(四)风机箱变的定期检修、试验和重大设备缺陷处理。

(五)风电场内接地系统,包括:。

1.升压站内接地设备。

2.35kv配电室接地设备。

3.0.4kv配电室接地设备。

4.集控室内接地设备。

第十五条电气二次检修专责负责风电场变电站内继电保护及安稳装置的维护、定期校验,包括:。

(一)110/220kv线路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

(二)110/220kv母线微机保护系统。

(三)主变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

(四)35kv母差保护及二次回路。

(五)35kv风机线保护及二次回路。

(六)动态无功补偿开关柜保护、svg支路变压器保护、集装箱控制器保护及电容器组保护及二次回路。

(七)站用变系统保护测控及二次回路。

(八)35kv电压互感器测量装置。

(九)接地变保护、接地变开关保护及二次回路。

(十)故障录波装置。

(十一)直流系统及ups不间断电源系统,空气开关的定值校核。

(十二)安稳a、b装置。

(十三)电能量采集系统。

(十四)各测量表计及二次回路。

(十五)小电流接地系统。

(十六)排油注氮控制系统。

(十七)偏磁式消弧消谐控制装置。

(十八)保护定值的定期校核。

(十九)ct的定期全项目试验。

第十六条电气通讯自动化检修专责负责风电场站内远动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包括:。

(一)集控室内测控装置。

(二)pmu装置。

(三)站内gps时钟全站统一对时及时钟检测装置。

(四)通讯机房内所有设备(不含电视)、通讯机房蓄电池。

(五)五防主机与升压站监控系统的通信。

(六)调度数据网、纵向加密装置。

(七)升压站后台监控系统及调度电话。

(八)各保护、测控装置与远动主机的通讯。

(九)升压站内与网调、区调等的数据传输通道。

(十)故障信息子站的维护。

(十一)avc子站。

第十七条(一)风机检修班组负责风电机组设备。

风电机组设备包括:。

1.风机机舱、塔筒内所有设备。

2.风机塔筒至风机箱变低压侧电缆。

3.风机监控信号至集控室监控系统的通讯。

4.风机箱变的日常检查维护。

5.风机agc、avc控制系统的维护。

6.35kv架空集电线路的日常巡检。

7.风功率预测系统维护。

8.0.4kv配电室(站用变、站备变外)的电气设备维护。

(二)风电场统一管理风电场内公用系统设备,包括:。

1.照明系统、事故照明系统及动力电源系统。

2.生活用水及消防水系统。

3.电暖温控系统。

4.火灾报警系统。

5.路灯、电视及太阳能加热系统。

6.厨房电气设施维护。

7.升压站内消防器材。

8.工作办公电脑及电话。

第十八条各班组职责分工。

1.检修班组负责设备缺陷处理及设备的检修及定期巡检,运行班组负责所有电气设备、风机及公用系统的日常巡视,运行操作及运行维护。

2.运行班组负责设备日常巡视、定期切换、定期测绝缘等运行规程中规定的定期工作。

3.运行班组负责设备停送电申请及停送电操作,并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保证无误操作防止误操作损坏设备。

4.运行班组负责设备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应加强巡视,发现设备缺陷,处理不了的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并及时上报值长。在检修人员赶至现场以前,运行人员应尽量处理缩小设备缺陷的影响范围,检修人员处理设备缺陷时运行人员需配合检修人员处缺工作。

5.运行人员在检修工作开始前负责办理检修人员的工作票,并落实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办理工作票终结。

6.设备运行过程中由运行班组负责,有设备检修、调试工作时,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已经全部落实完成,从工作票上注明的允许工作开始时间开始,工作票中所列进行工作的设备归检修人员负责,所有本设备的操作可由检修人员完成,直至检修工作票终结。若工作过程中需改变运行设备运行方式或改变安全措施,则必须由运行人员确认后由运行人员完成,完成后重新办理手续并将设备移交检修人员。检修工作中需要其它设备进行停送电、开关改变状态、位置等配合工作时,必须由运行人员进行操作。检修工作完毕试运无误、工作票终结后,设备移交运行人员,设备管理权限归回运行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养老院安全管理责任制篇十八

近年来,随着冷链物流的大力发展,冷库建设也越来越多,跟着冷库的安全事故也多起来了,所以冷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冷库工作人员首先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时间,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

二、制冷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根据库温要求按时开机停机,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机械设备,发现异常要及时维修并向领导报告。

三、制冷工要经常检查库房内的温度,否则,如造成经济损失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四、制冷工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喝酒、睡觉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冷库机房不准私留非工作人员住宿,闲来人员不准进入机房内。

六、冷库内的各类货物要按位存放,堆放整齐。出库要填写出库单,要及时清理积压物品,对超期、变质的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并妥善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追究保管员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库内物品做到帐物相符.保管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粗心大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否则出现问题追究保管员责任.

九、保管员、制冷工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库房、机房情况,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岗.

十、冷库值班人员要经常注意冷库周围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警,确保冷库安全.

一是修订原国内贸易局颁布的《冷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原商业部颁发的《冷库管理规范》等有关管理规章。

二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增拨公共安全基金,资助并委托行业协会或有关企业承接有关冷库使用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三是要求企业将冷库安全摆上工作日程,开展自检自查,对事故隐患采取补救措施。建立规范性管理和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准则,责任明确到人。企业内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有事故处置预案及相应装备。

四是加强对报废的有关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材的回收监管工作。绝不允许废旧制冷设备及管材重新流回到冷库及冷库施工现场,确保冷库制冷系统材质的'安全合格。

五是要求各地做好在用氨压力管道的登记,摸清家底,做到监督心中有数,对氨制冷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并做出其安全性评估。

六是要求各企业和主管部门在工程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全过程中,严格各介入单位的资格审查,杜绝“长官工程”、“人情工程”,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以及“自我设计、自我安装、自我施工”,尤其注意聚氨酯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工程现场管理。

七是要求各地肉类协会组织冷库技术及安全管理的培训、冷库安全的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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