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模板15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2: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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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确保各项条款清晰可行。提前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意愿。虽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交易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遵守。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
税务登记证号:
1.1.乙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第二条工程概况。
2.工程名称:
2.2工程地址:
2.3建设单位:
2.4结构形式:
2.5建筑面积:
2.6总高度:
2.7运距: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价格和计量。
3.2合同总量和总价款:
3.2.合同总数量暂定为m3;。
3.2.2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元。
3.3计量:结算数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计算,不扣减钢筋,混凝土用量损耗已包含在上述3.款单价内。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提供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认定。
4.混凝土的质量执行《预拌混凝土》gbt4902-xx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约人:
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买方:重庆渝桥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混凝土供应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
1.1上述单价包括产品送达供货地点含入模在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成本(含利润、税金)、运杂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协调费及所有其它费用。若需要天泵进行泵送,则泵送费按20元/方计算,不足100方,按100方计算。
1.2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不可以调整。
1.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6.2条为准。
2.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xx年12月25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3.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3.1甲方于当月的26号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2天预报使用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2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
3.2交货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三组。
3.3交货方式: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风险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4.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4.2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4.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gb/t14902-20xx。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4.4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5.计量方式。
5.1按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
5.2每批次浇筑完,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进行核算签认。6.结算与付款6.1本合同无预付款。
6.2每月的25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混凝土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货款按月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并在混凝土28天强度强度符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如发生合同纠纷,则延后至合同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6.4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
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乙方充分理解甲方上级单位对金融资源管理的要求,同意接受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乙方收到此银行承兑汇票后视同甲方已完成支付责任。乙方指定联系人周兵,联系方式。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账号:2609010120xx0002442。
6.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货物的供应。
7.1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运输便道以及电、混凝土运输车冲洗条件。7.2泵送施工时,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7.3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凝土生产场地或灌注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取样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责任。
7.4运到浇注地点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甲方要求按照退货处理的,乙方不得将此批混凝土重新处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7.5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全责。
8.2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的抽检。
8.3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筑后28日内向甲方报告相关资料。
8.4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的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8.5同一强度级别的混凝土应采取同一产地、同一颜色的集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纯净且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6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法规,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应由乙方承担。
8.7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8乙方必须满足甲方业主的有关要求。9.违约责任。
9.1宽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
9.2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确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交货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物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逾期时间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4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将原材料复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给甲方查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5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9.7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1.人员和组织。
11.1甲方指定1名生产调度与乙方联系。甲方联系人为廖宇,联系方式:;11.2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混凝土生产、前后台联系、试验和计量工作。乙方联系人为周兵,联系方式:。
12.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12.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以下无合同正文附件:
1.物资采购廉政协议。
买方全称:重庆渝桥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卖方全称: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三组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5、8社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11月28日签订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需方:_____________(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2.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2.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
2.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
2.4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
2.5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2.6总高度:_____________
2.7运距:_____________
3.2合同总量和总价款:
3.2.1合同总数量暂定为_____________;
3.2.2合同总价款暂定为_____________元。
3.3计量:结算数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计算,不扣减钢筋,混凝土用量损耗已包含在上述3.1款单价内。乙方承诺为甲方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提供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4.1混凝土的质量执行《预拌混凝土》gb14902-、《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211304-。
4.2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
4.3混凝土抗渗等级、坍落度和强度等级以甲方《预拌混凝土委托书》为依据。
4.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托____市质检站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双方按确定结果承担各自责任。
5.4粉煤灰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
5.6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单位对乙方采购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预拌过程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对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拟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隐患,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1混凝土拌合必须均匀、颜色一致,不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6.3混凝土的运送频率(供料速度)应保证施工现场需要,确保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乙方应提供保证混凝土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给甲方,经确认后实施。
7.2乙方负责按规定对所供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并向甲方提交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7.3甲方负责交货检验,检验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7.5混凝土塌落度检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取样,由甲方按规范做试块并负责进行标养。试块标养28天,送____市质监站进行试压并出具评定报告,评定结果作为检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若评定为不合格,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2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开始浇筑时,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8.5混凝土进场时应随车附带开盘鉴定和出厂质量证明等,并加盖乙方印章。
9.2支付节点及比例:
9.2.1基础至0米,乙方出具收据后____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9.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发票后____日内结清余款;
9.2.5乙方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当期已完成混凝土量结算单、检验合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9.3结算:
9.3.1主体封顶后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完整技术资料:
(1)预拌混凝土出场质量证明书;
(2)水泥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外加剂、掺和料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4)砂石料的检测报告;
(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6)按规定提供抗压、抗渗检验报告。
9.3.2主体封顶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资料;
9.3.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技术和结算资料后,____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
10.1甲方责任及权利
10.1.2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照明;、解决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注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
10.1.4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甲方可通过其它渠道购进本次需要的混凝土。
10.2乙方责任及权利
10.2.5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协调,并承担费用。
11.3乙方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也不按约定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浇筑混凝土超过2小时,乙方应按本次需要混凝土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争议的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3.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正文共6页。
甲方(章):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四、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五、拍卖纠纷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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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订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为确保商品混凝土按质、按量如期供应,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供需双方经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b/t14902-20__《预拌混凝土》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的原则,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供期:20__年2月日到。
验评定标准》gbj107。商品混凝土拌合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规定要求条款。2、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如塌落度质量达不到现场要求予以退货。
3、乙方应满足甲方根据设计、施工方案对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塌落度大小,抗渗等级以及混凝土拌合材料的要求。
4、商品混凝土运送频率应保证现场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5、商品混凝土出厂,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每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有关资料四份交甲方存档。
6、交货地点混凝土的试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其试验结果作为乙方出具技术试验资料的组成部分。每工作班次,取样次数及试块组数应满足规范及现场要求。乙方负责按规范提供全套预拌砼相关技术资料。
7、乙方按浇筑部位分批次交货。甲方应提前24小时向乙方提交每批次“需货通知书”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筑数量、供应时间、特殊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6小时通知乙方。
8、车泵要求:乙方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条例汽车不能带泥、遗撒,不能产生噪声。对输送泵要定期检查以免出现机械事故影响生产或生安全事故。
9、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实行单车签证收方。甲方应指派由本单位书面委托的专人按乙方“发货单”检验每车混凝土方量,现场签收。
供货期间由于乙方操作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1、结算方式:2、付款方式:第二种第一种:
按使用的混凝土数量进行结算,在前再按结算量的款,直至使用方不再用商砼时,双方进行总体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其余款项待工程审计完/内付清。第二种:
1、为乙方提供浇筑混凝土的必要条件。
3、在砼的浇筑过程中,乙方应保证砼的连续浇筑,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砼浇筑工作间歇超过两个小时罚款1000元;因间隔时间过长造成砼出现质量问题时,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4、必须保证商品砼质量,对送达现场的砼有分层、离析现象或砾石粒径、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5、按国标、规范要求做好商品砼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资料。
6、指派专人协助甲方做好现场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浇筑、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7、乙方应提前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车泵及相应配件送达甲方现场,并负责铺设管道。8、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砼浇筑需要,若出现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更换砼厂家,同时所有剩余款,待工程结束,结算完毕后一次性付于乙方。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要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数量,只需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约定事宜自行终止。
需方单位:_________(章)供方单位: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需求方:_____(简称甲方)
供应方: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预拌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_____
二、供砼搅拌站(公司)名称: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三、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1、一般情况:
泵送按合肥市当月信息价下浮个点,非泵送砼在当月实际交易价的基础下浮10%,再减20元/m?。
2、约定事项:
s6抗渗加10元/m2;s8抗渗加15元/m2;s10抗渗加18元/m?防冻剂加10元/m2;早强剂加10元/m2;细石砼加10元/m2;膨胀剂加10元/m2;如需抗裂纤维由甲方提供。乙方收加工费2元/m2。
四、预拌混凝土方量结算:
1、混凝土供应量以图纸含量进行结算。
2、甲方必须在每次供应后一周内确认供应量,在每月30日确认当月混凝土供应总金额。甲方未在上述时间确认乙方的混凝土供应量和混凝土供应金额,则认为同意按乙方的随车小票计算混凝土供应量。
五、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
需购方在浇筑混凝土5000m2时结算一次且付货款的70%;余款在混凝土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二次结构、屋面、楼地面等累计达20m3时结算一次且付货款的7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甲方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支付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技术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高于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为确保质量,乙方为同一工程同一部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的配合比基本相同,并使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
3、凡一次浇捣大体积(3000m?及以上)或特殊预拌混凝土浇筑甲方应在十五天前向乙方提供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乙方以此编制混凝土生产供应组织方案,此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甲方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养护工作。
5、甲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与之相关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6、乙方有权在混凝土供应及养护期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双方确认后,乙方将不承担所涉及试件达不到评定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一切要求。之前所发生的量按此次单车计量为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2、在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果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书面凭证。
3、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监部门,所产生的一切因砼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日万分之计算,并承担乙方为实现责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乙方聘请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得,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浇筑商品混凝土的前24小时内,应书面形式或电话预约形式向乙方申报供料计划,以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的按时供应。
2、甲方应做好浇筑混凝土前的一切组织准备工作(如:道路坚实畅通,用水、照明齐全等),以及供料期间的现场指挥和安全工作,为乙方能顺利、及时、优质完成混凝土浇筑提供便利条件。
3、甲方在混凝土浇筑接近结束前,尚需浇筑的混凝土量,否则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4、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本行业混凝土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供应混凝土,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混凝土技术资料。
5、乙方应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甲方在乙方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出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协商解决。
6、乙方在组织生产供应混凝土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正常供应时,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7、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8、当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价格波动时,乙方有权可根据_____与上月相比增加或减少_____%进行混凝土单价调整。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法人章或合同专用印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甲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供相关部门查验及存档。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备案存档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八
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计502000元。已将执行款50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笔到期债权。此案具备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首要条件。
其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方可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至此,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两个重要条件已经达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第三,法律规定十五日内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但又不履行其债务,故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合议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已经书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理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了异议,则该代位执行程序终结。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应继续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做审查。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九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向乙方订购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工程所需的泡沫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说明:
1、表中泡沫混凝土数量为暂定数,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结算。
2、订购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括原材料采购、泡沫混凝土搅拌、运输到施工现场并泵送至施工面摊铺、振捣、平整的价格,且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3、本工程所需的p〃c32.5r水泥由甲方代为采购,采购价格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按双方现场实际收方计量;。
2、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天内办完结算,结算书签字后,5天内支付决算工程的全款。
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转账结算,乙方按实际计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xx、《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对数量和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交货时。
1、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合物、注水,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泡沫混凝土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输送泡沫混凝土所需的'电力、照明、水源,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坚实,警示标志明显。
3、甲方应填写“泡沫混凝土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3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在乙方未违约的条件下,甲方严禁使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如特殊情况,甲方要采用其他厂家同类产品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与本合同第五款不符,甲方不予收货,由乙方另行换货或由双方协商解决,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6、乙方应提前安排组织好生产,并按甲方的计划时间、交货地点、规格数量及时供货,否则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提供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8、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泡沫混凝土。
9、乙方在泡沫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
10、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应泡沫混凝土,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多次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更换供货厂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以及发生的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系因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及时付款,乙方应给以理解,并延期付款,具体延期时间经双方协商确定。
2、供需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乙方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日期: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
需方: (甲方):
供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1 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
税务登记证号:
1。2 乙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址:
2。3 建设单位:
2。4 结构形式:
2。5 建筑面积:
2。6 总 高 度:
2。7 运 距:
第三条 商品混凝土价格和计量
3。1 商品混凝土单价:
3。2 合同总量和总价款:
3。2。1 合同总数量暂定为 m3;
3。2。2 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元。
3。3 计量:结算数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计算,不扣减钢筋,混凝土用量损耗已包含在上述3。1款单价内。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提供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第四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认定
4。1 混凝土的质量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21/t1304—20xx。
4。2 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4。3 混凝土抗渗等级、坍落度和强度等级以甲方《预拌混凝土委托书》为依据。
4。4 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托铜川市质检站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双方按确定结果承担各自责任。
第五条 原材料控制
5。1 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42。5,初凝时间不小于45分钟,终凝时间不大于10小时,水泥的其它化学指标、物理性能指标均应满足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xx要求。水泥的用量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乙方必须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以及复试报告。
5。6 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单位对乙方采购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预拌过程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对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拟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隐患,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混凝土预拌和运输
6。1 混凝土拌合必须均匀、颜色一致,不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6。3 混凝土的运送频率(供料速度)应保证施工现场需要,确保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乙方应提供保证混凝土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给甲方,经确认后实施。
第七条 质量检验
7。3 甲方负责交货检验,检验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7。5 混凝土塌落度检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取样,由甲方按规范做试块并负责进行标养。试块标养28天,送铜川市质监站进行试压并出具评定报告,评定结果作为检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若评定为不合格,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交货及签收
8。2 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开始浇筑时,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8。5 混凝土进场时应随车附带开盘鉴定和出厂质量证明等,并加盖乙方印章。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2 支付节点及比例:
9。2。1 基础至0米,乙方出具收据后14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9。2。2 此后,每八层封顶,乙方出具收据后14日内支付当期已完工程量的70%;
9。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发票后56日内结清余款;
9。2。5 乙方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当期已完成混凝土量结算单、检验合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9。3 结算:
9。3。1 主体封顶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完整技术资料:
(1)预拌混凝土出场质量证明书;
(2)水泥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外加剂、掺和料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4)砂石料的检测报告;
(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6)按规定提供抗压、抗渗检验报告。
8。3。2 主体封顶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资料;
8。3。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技术和结算资料后,14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0。1 甲方责任及权利
10。1。2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照明;、解决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注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
10。1。4 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甲方可通过其它渠道购进本次需要的混凝土。
10。2 乙方责任及权利
10。2。5 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协调,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3 乙方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也不按约定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浇筑混凝土超过2小时,乙方应按本次需要混凝土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3。4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正文共6页。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一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自行车生产的企业,自起,邵xx即在武汉地区专卖该公司生产的自行车。年底,双方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邵xx时常从该公司进货。进货程序是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后,打款进入公司,公司发货。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属员工向该公司电汇两笔货款,计21万元。但该公司接到货款后,以邵xx以前还欠其货款为由,拒绝付货。经协商不成,邵xx诉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邵xx货款21万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比较简单的,即一般买卖关系。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够规范,加之大多采取滚动式交易方式,往往对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障碍,有的甚至无法查清真实的事实。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邵xx的个体商店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几年的生意往来,付过多笔款项,也收到过多批自行车,现一方坚称未收到货物而另一方坚称已经全部付货完毕,使本来很简单的买卖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代理律师通过办理本案,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一、准确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准确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案起因是邵xx屡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对账要求,而该公司却予以拒绝,故双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师介绍案情时,明确提出其诉讼目的就是要对方进行对账,以确定对方应还款项数额。但是,这一请求根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对账本身系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能用公权力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对账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主义务,只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对此,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的余地。
于是,邵xx又提出请求对方交付应付自行车。应该说,这个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货款,就应当付货,否则,买方要求付货于法有据。但是,该请求存在一个大的障碍,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车的数量是无法确定的。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贸然提出一个明确的.数额,意味着对此数额以外的权利的放弃。一旦真实欠货超过此数额,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代理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议,请求解除该两笔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返还所支付的21万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历年账目对清,二是为将来主张其他权利留有余地。从案件审理情况看,该请求是合适的,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二、正确把握证据使用规则。
民法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邵xx作为原告,提供了其已经电汇21万元的银行凭据,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公司方未付货这一事实对于邵xx来说属于消极事实,其不可能对未发生某事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只能由主张已经付货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产品出库单、产品销售单以及物流公司的运单等,唯独没有邵xx收到货物的证据。前两种证据是公司方面单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知晓其是否真实,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公司各级人员的签字,都不能有效证明这些货物交付给邵xx的事实。而物流公司的运单是否真实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xx科技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给了邵xx却无法进一步证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货的主张提供直接证据。
事实上,xx科技公司面临着两难处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证据以及公司付货证据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对账的话,其将面临更大的被动。在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查明现实真实的情况下,法庭只有根据证据查清法律真实,并据以作出判决。因此,xx科技公司的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对其不利。对于公司而言,规范进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证据显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许多公司存在不及时进行对账确认、交付货物没有签收等随意操作的做法,也应以本案为戒。
编辑。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二
原告沧州市兴济动物药厂。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干燥设备一套;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在原告处现场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厂里完成);合同价款为69.98万元。该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先期选派技术员到原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据原告生产工艺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号《发酵物喷雾干燥设备机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被吸收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计支付价款56.71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在原告处施工,并于3月14日将设备制作安装完毕。但是一经试车,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设备调试安装情况,并制定多个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显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张赛钢副总经理带队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处,双方共同对该设备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达成包括该设备“达不到合同设计标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共识。之后,被告终止了对设备的调试,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执。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56.71万元和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要求提起诉讼。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青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的诉讼请示,被告方认可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1万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6.71万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设备(以被告提交证据图纸为准),被告拆除其设备时不得对其它部件或辅助设施进行破坏、毁损;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将设备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权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请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31万元及其它拆除费用的权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将其设备完全拆除清理完毕,原告放弃主张31万元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虽然被告按约定给付货款56.71万元,但是却未能如期对设备进行拆除,按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设备机组是原告拟投产生产线主要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因该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整条生产线始终未能投产,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为原告造成重大可预期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就以上两项损失一并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158万元。以上合计198万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损失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明确无疑的,只要能够提供损失的证据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法》条文。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沥青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结算单价:见单价附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许变动)。
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沥青混凝土技术质量要求。
2.1原材料。
集料:沥青混凝土骨料选用质地坚硬、质量较好的石灰岩加工碎石,压碎值不大于30;矿粉由石灰岩加工;各项技术指标满足jtgf40-20x《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对沥青面层用粗集料、矿粉的质量技术要求。
2.2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
外观:拌合均匀,所有矿料颗粒全部裹覆沥青结合料为度,无花白料、结团和离析现象。
乙方出具出场检测报告。
3、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3.1乙方供应甲方的`沥青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
3.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沥青混合料外观质量、数量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沥青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3.3如经外观检验质量明显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现场甲方对沥青混合料质量及温度进行检验。
4、供货方式: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乙方每天以甲方前一天的申购量及供货时间,准时、连续的供货。
5、价款结算及支付。
5.1预付款:
5.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沥青混凝土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签字确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数量为准确数量办理价款结算。乙方提供发票。
5.3价款支付期限:施工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的50%,剩余款项在主线恢复交通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6、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
(1)按合同及时办理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并支付价款。
(2)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24小时向乙方提拱混凝土使用申请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并作为每次供应沥青混凝土的依据。
(3)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及过磅进行监督。
乙方:
(1)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需求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沥青混凝土。
(2)沥青混凝土出场过磅,接受甲方监督,按双方认可的数量,填写发货数量。
(3)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保证混凝土质量并提供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4)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具有公路乙级资质试验室出具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组成设计报告,沥青及水泥出厂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
7、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7.2经国家授权和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四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6月1日暂计至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支付给正东公司,原告认为授权书并没有明确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仍然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但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示所追讨的货款必须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明确限定货款必须交付给原告而不应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付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解决,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因此,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五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
一、材料名称、商标、型号、数量、供货时间等。
三、交货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搅拌站。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罐装运输,乙方提供给甲方6立方塑料桶,价值________元,如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不计损耗。
七、资料:随货附送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
九、双方经济责任:按《经济民法典》执行。
十、合同解除条件:甲方退回乙方塑料桶,所供材料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甲方应按用量提前1天通知乙方,每次供货不得低于8吨,低于8吨时,甲方应承担部分运输费用。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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