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状(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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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一

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年月日转来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

现将我局具体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复议申请内容作如下答辩:

我局___土管字[]号《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做出了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收回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

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华胜机械厂和县乡村机械厂,权属面积为时(合亩)。

虽然变更了公司名称,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

原华胜机械厂的企业法人代表是,行为人也是,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面积是依据实际占用并出租土地面积的范围确定的,并由我局技术中心实地测定。

三、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

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

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四、对盘活土地资产理解错误。

盘活土地资产,是政府对上地的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一系列从政策到实施的活动过程。

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依照相关政策进行。

我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已将处理结果告知,听取我局意见后,主动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放弃听证,就是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认可。

关于“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的问题。

我们已在处理决定中说明了我局的观点。

该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写给市纪检委的,副市长对该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但我局考虑本人投人较大,决定免于罚款,不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所谓“主体错误”。

我局处理的主体是土地,而土地的使用者是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其法人代表是.就目前来说,华胜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已不存在,但行为人还存在。

因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因而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处理原企业用地,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

我局将另立案进行取证调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他有关材料____份。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份。

(二)文书范本。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街32号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__。

年10月19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__年12月31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第三人):__,男,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_省__市荔城区_镇__村,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方式:_____。

__省_有限公司因不服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郑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答辩人系申请人聘请的架线工,自_年3月开始上班。_年12月26日上午,答辩人受该公司驻仙游项目部指派与__、_等该组成员一起前往242县道仙度路书峰口往大济镇方向约300米处进行电信光缆施工架线,约上午8点50分许,答辩人郑__在操作滑板(通信专用滑车工具)在离地面约4-5米高的钢丝索上滑行搭设电信光缆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导致答辩人受伤。因此答辩人是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导致的受伤,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_年12月26日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答辩人在受伤之后被送至仙游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__市__医院治疗,申请人仙游项目部经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医院进行探望和协调。__市__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上都记录答辩人受伤是由于入院前4小时余不慎从高约4米的'脚架上坠落致伤。上述事实可以印证答辩人是由于进行架线工作时而导致受伤。

再次,在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亲属也多次与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也认定答辩人是在进行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疑问。

综上,答辩人系申请人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架线工作时受伤,是在履行职务时因公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请人颠倒黑白,否认上述事实,是为了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是恶意的行为,没有一点社会责任心。答辩人请求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五

针对复议申请人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不服我单位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盖章)。

附:有关证据材料。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

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

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00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

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假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代书人:年月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七

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伤,……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情况”。

是不是这种情况,要用证据说话,不能以被答辩人自己的主观臆造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辩人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举证的一审襄垣县人民法院()襄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刑终字第082号判决书。

二审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立山与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因工作缘故发生口角,继尔相互撕打”。

由此不难界定“答辩人是因工作缘故人身才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不论是事理推断,还是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已由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不管被答辩人以多少案卷材料来企图推翻,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事实胜于雄辨,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客观存在而且被法律认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被答辩人要求撤销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显然缺乏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

原告的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

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答辩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索福太,男,63岁,系丹朱镇泊里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4月索福太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素林向国土局举报索福太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福太持续建房,直至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素林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

6月,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协调,孙素林将砖块挪开,索福太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福太准备修建院墙,孙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福太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6月由丹朱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福太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丹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福太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福太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八

答辩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_市______区_____桥______号;。

针对复议申请人赵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进帐,现提出以下答辩:

第一,赵______有赌博故意,其蓄意赌钱是客观事实。

赵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其玩麻是“聊天解闷,打发时间”,这是其有决掩盖事实。事实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赵______从外地回来,因手头赚了些钱便想赌博,于是喊李_______等人过来,先喝酒,后摆桌子赌博。这一事实有当时同赌的李_____为证。李______在接受问话时曾说,赵_______刚回来,就喊我过去打麻将过过瘾,我说别打太大还可以,多了就没钱。赵______说打的太小没意思。这说明赵_______当时想赌博赢钱,根本不是所谓的“聊天解闷”。

第二,赵________有赌博的事实。

赵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玩麻将时只用了“一块八毛”的“硬币毛票”,以方便算输赢,这也是在掩盖事实,推脱责任。事实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赵______等四人共用赌资860多元,其中赵_____赢了180多元,李_______输了210元,其他二人一人赢120元,一人输90元。以上事实有李______和王______接受问话进的陈述为证。这说明赵_______所说的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那天四人在赌博时听到敲门声后匆忙把钱收了起来,只留个别小票迷惑公安人员,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赵______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的要件,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赵_______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

________复议机关。

附:1.作出拘留决定的材料一份;。

2.李________、王_______的陈述各一份。

答辩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辩人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长。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渭南市临渭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渭南市***作出的渭**【20**】**号《渭南市******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二、《处理决定》确权准确。

……。

综上所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确权机关在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做出了本处理决定。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望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本处理决定。

此致

陕西省******。

答辩人******。

答辩人:xx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答辩人:xxx,男,63岁,xxx镇xxx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xx年4月索xx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xx向国土局举报索xx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xx持续建房,直至20xx年9月索xx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xx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20xx年,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xx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20xx年6月,经xx镇人民政府协调,孙xx将砖块挪开,索xx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xx准备修建院墙,孙xx以索xx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xx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xx年6月由xx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xx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20xx年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xx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xx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xx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xx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xx】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xx】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九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___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十

地址:_______市______区_____桥______号;。

针对复议申请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进帐,现提出以下答辩:

第一,______有赌博故意,其蓄意赌钱是客观事实。

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其玩麻是"聊天解闷,打发时间",这是其有决掩盖事实。事实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_____从外地回来,因手头赚了些钱便想赌博,于是喊____等人过来,先喝酒,后摆桌子赌博。这一事实有当时同赌的李_____为证。______在接受问话时曾说,______刚回来,就喊我过去打麻将过过瘾,我说别打太大还可以,多了就没钱。______说打的太小没意思。这说明_______当时想赌博赢钱,根本不是所谓的"聊天解闷"。

第二,________有赌博的事实。

_______在复议申请书中说玩麻将时只用了"一块八毛"的"硬币毛票",以方便算输赢,这也是在掩盖事实,推脱责任。事实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____等四人共用赌资____多元,其中_____赢了____多元,_______输了____元,其他二人一人赢____元,一人输____元。以上事实有____和_____接受问话进的陈述为证。这说明_______所说的`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是那天四人在赌博时听到敲门声后匆忙把钱收了起来,只留个别小票迷惑公安人员,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_____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的要件,本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请人_______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________复议机关

附:

1.作出拘留决定的材料一份;。

2.________、______的陈述各一份。

答辩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十一

答辩人: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复议机关)。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_________份。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十二

答辩人: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市__县__镇(街道)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

被答辩人:__铝管加工厂,住所地:___经济开发区__路_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

第三人:__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省__市__县__镇(乡)__村。现暂住__市__县__镇__村。

因被答辩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__铝管加工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社工认[]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第三人___系醉酒致伤,不应认定工伤"。但在调查核实时,该厂领导只说他平时经常喝酒,并未说他醉酒上班。而"喝酒"与"醉酒"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答辩人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曾向被答辩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答辩举证,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醉酒"的有关证据。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辩人说第三人系"醉酒致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二、答辩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经调查,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第三人在操作电锯加工产品时,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齿轮割伤。以上事实,有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以及工伤认定经办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答辩人认为,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第三人违章操作致伤,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的原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工伤补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__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十三

电话:_____________。

一、原告__________地区医院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是价格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我所已收集有关证据在案,证实该院在1999年8月27日已收到省卫生厅__________卫计函203号文件;该丈件第八条重新规定了全省医疗部门抢救收费标准,该医院本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但由于医院领导人物价政策观念淡薄,仍按原标准超收抢救费。

申请人__________地区医院不执行省卫生厅__________卫计函203号文件,超收抢救费是客观事实,不容置疑。不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造成违法事实,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自当全部没收。总之,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妄图把主观动机问题和本案性质问题混淆起来,企图否定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的价格违法事实,借以达到其逃避法律责任之目的,是不能容许的。

二、复议申请人__________地区医院自立名目收取陪人费,应当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1999年8月16日以前均未制定陪人收费项目和标准。省卫生厅[1995]43号关于“陪人要用医院卧具者,另收陪人费”的规定,其核心是租用卧具者才能收费,陪人不租赁卧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以“陪人收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纯属自立名目收费,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7款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我所在调查中对该医院收取的所谓“陪人费”本应依法全部没收,但申请人多次请求从宽处理,才未予全部没收。从宽处理,并不是认定此项收费合法,然而原告却以此为理由企图否定收取陪人费的违法性质,纯属诡辩。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超标准收取抢救费、住院费、自立名目收取陪人费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我所根据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实事求是的,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此致

__________省物价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篇十四

1标题。写明“行政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3案由。写明进行答辩的原因。

(二)正方。

1、答辩理由。要紧扣起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确定答辩的主题,以便下一步提出答辩主张。

2、答辩意见。一般写明: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项之规定,对违反管理的人裁决的处罚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贵院审查,依法裁定维持。

(三)结尾。

要写明答辩状致送的法宝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应诉机关。并注明年月日,加盖手章公章。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答辩期限正常情况是在收到对应的申请书副本之后的15天内进行答辩,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答辩状交到人民法院,如果逾期未答辩的话,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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