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舶安全生产合同(汇总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0: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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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详细是保证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起草合同时,应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并提前设定相关条款。下面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些合同范本,供您参考和借鉴。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一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项目织施工中应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杜绝违规违章作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本项目部与进入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签订如下安全责任:
一、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要全交底操作,本人如出现违规违章操作,除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的管理和处罚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行为时,项目部依括程序文件给予责任人10—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并责令现场纠正。
2、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章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时,应依据责任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安全隐患危险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多次发生违规违章作业或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应无条件清退出场,停止劳务作业。
五、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从业人员凡在酒后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现场施工的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能适应现场作业的安全需要,如身体有严重疾病或身体不适状况,应停止作业退出现场施工。
七、参与施工的分包方或劳务队负责人应抓好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对所属人员的违规违章作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经济分包合同的分承包方应对分包的范围、人员承担安全责任。
八、非现场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现场从业人员不准携带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和留宿。
九、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或检举他人违规违章作业的,给予5—50元的奖励,在安全事故中抢救有功或施工中果断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十、本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如在施工现场以外(以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起其它纠纷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本项目部概不负责(因工作需要项目部负责人安排外)。
从业人员签字:
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
20xx年月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二
船舶安全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如何把安全规定、安全要求、安全措施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船舶安全生产。
责任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乙方所属船舶。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乙方:
代表: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与各施工船舶、船员签订此责任书:
1、学习贯彻执行船舶管理。
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
和防台、防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应急预案。
2、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部安监部、船机部、调度室、项目部领导及地方海事部门、安监局等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管、指挥,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进场施工前,及时将有效船舶证书、适航人员证书、“四小。
证”等原件证书报送安监部和海事处审查、存档备案,并保证船舶gps、烟火信号、甚高频、手机、消防、救生和主机、辅机、电气设备等必备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如经检查发现有缺陷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满足海上施工和防大风等恶劣天气环境的安全管理要求。
4、船上作业及上下船时,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穿好救生衣,禁止不穿救生衣的任何人登船,人员上下船时,必须待船舶停稳再上下,禁止争抢上下船,禁止远距离跨越上下船,禁止酒后在船上作业或夜间在船舷逗留,禁止穿拖鞋和赤膊赤脚作业,禁止船员严重缺位脱岗时由无岗位操作证书的其他人员顶岗作业。
5、熟悉围填海施工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每月、每天的涨落潮变化规律,办理手机接收天气预报信息,每天及时掌握最近五天内的晴、阴、雨、雾、风浪、涨落潮时间及高低潮位和8级以上大风和大潮汛变化情况,夜间必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看守瞭望,防止船舶走锚、断缆、触礁、搁浅和碰撞事故发生。
6、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地第一负责人,是船舶的兼职安全员,是船舶施工安全的组织指挥者和领导者,因此,船长必须十分重视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要组织全体船员对船舶所有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各种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船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同样,每一名船员应对船长负责,支持服从船长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尽心尽责地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做好,做到上下同舟共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真正保证海上施工船舶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7、船舶在施工水域锚泊避风时,遇8级以上大风、大潮汛和夜间锚泊休息时,应安排专人值班。船舶施工和锚泊避风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项目部印发的《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船长、船员的责任,对违规者作经济处罚。
8、由于未及时采取防风措施或措施不当而发生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你船舶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项目部安监部存档一份。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项目经理:责任人岗位职务:
责任人签字: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所)站长或管船员和船舶所有权人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辖区水域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健全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船员。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内河渔业船舶证”、“内河渔业船员证”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并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年度检验工作,杜绝“无证船舶”下水作业。督促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救生设备,并切实加强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确保穿戴率达100%,协助处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船只检查率达到100%,对有隐患的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无法整改的要坚决报废,禁止运行,对其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检查进入本辖区水域内的捕捞渔船和生产自用船舶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对无证船舶,要禁止下水作业。同时要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管,杜绝违章操作。
五、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组织职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软件资料积累,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档案,搞好会议、检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全套资料齐备率达100%以上。
七、乡镇船舶管理站、水库管理(所)站、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无人员伤亡。同时严格事故报告,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
八、镇人民政府将渔业船舶和生产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年终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责任人: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三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与各施工船舶、船员签订此责任书:
1、学习贯彻执行船舶管理、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海上施工安全和防台、防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应急预案。
2、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部安监部、船机部、调度室、项目部领导及地方海事部门、安监局等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管、指挥,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3、进场施工前,及时将有效船舶证书、适航人员证书、“四小。
证”等原件证书报送安监部和海事处审查、存档备案,并保证船舶gps、烟火信号、甚高频、手机、消防、救生和主机、辅机、电气设备等必备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如经检查发现有缺陷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满足海上施工和防大风等恶劣天气环境的安全管理要求。
4、船上作业及上下船时,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穿好救生衣,禁止不穿救生衣的`任何人登船,人员上下船时,必须待船舶停稳再上下,禁止争抢上下船,禁止远距离跨越上下船,禁止酒后在船上作业或夜间在船舷逗留,禁止穿拖鞋和赤膊赤脚作业,禁止船员严重缺位脱岗时由无岗位操作证书的其他人员顶岗作业。
5、熟悉围填海施工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每月、每天的涨落潮变化规律,办理手机接收天气预报信息,每天及时掌握最近五天内的晴、阴、雨、雾、风浪、涨落潮时间及高低潮位和8级以上大风和大潮汛变化情况,夜间必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看守瞭望,防止船舶走锚、断缆、触礁、搁浅和碰撞事故发生。
6、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地第一负责人,是船舶的兼职安全员,是船舶施工安全的组织指挥者和领导者,因此,船长必须十分重视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要组织全体船员对船舶所有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各种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船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同样,每一名船员应对船长负责,支持服从船长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尽心尽责地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做好,做到上下同舟共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真正保证海上施工船舶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7、船舶在施工水域锚泊避风时,遇8级以上大风、大潮汛和夜间锚泊休息时,应安排专人值班。船舶施工和锚泊避风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项目部印发的《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船长、船员的责任,对违规者作经济处罚。
8、由于未及时采取防风措施或措施不当而发生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你船舶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项目部安监部存档一份。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项目经理:
责任人岗位职务:
责任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四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县属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局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生产这条主线,落实责任,增添措施,加强宣传,从重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违章行为,圆满地完成了市局和县里下达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任务。现将我局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
局里严格按照统一领导。依法监督和安全一把手工程的原则,年初成立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古平同志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常务副局长袁兴华同志任副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分管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余领导和中层干部为成员,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渔政站,具体承办全局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
根据水利系统安全工作特点,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渔政站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船主安全驾船行为,杜绝非法载人载货现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与全县渔船船主签订《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195份,层层落实了安全责任。
二、加大宣传,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为使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对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学习。一是通过召开渔民座谈会的形式,组织渔民学习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2月份,渔政站执法人员分赴全县9个渔业队召开渔民座谈会,宣传《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碰规则》等安全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11.24、3.15海损事故,万州、涪陵、云阳渔船沉船死人事故向渔民宣传,以血的教训警示渔民,要渔船注意安全生产和不违章载人;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忠州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对渔船安全违章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宣传,要求广大渔民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三是在全国安全宣传月,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个主题,到乡镇、东溪、码头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活动;四是利用平安渔业-安全生产法普法教育活动,对临江重点学校学生进行渔业普法教育,对部分渔民、群众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活动;五是对曾经有过非法载客载货行为的渔民进行认真疏理,再次通知到渔政站进行重点教育、学习、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再非法载客载货;六是在库区156米水位蓄水期间,渔政执法人员分赴各个渔业队,宣传市渔政处电话通知精神,要求渔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生产作业。七是利用发放机动渔船燃料补贴时,给渔民宣传我县11.2渔船与机驳船碰撞事故,要求广大渔民要吸取教训,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全年,共召开渔民座谈会12次,广播电视宣传2次,印发安全宣传资料2000余份,刷写宣传标语4幅,开展《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答题人员100余人,重点教育渔民3人次,切实提高了渔民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了安全生产。
三、
认真开展渔业船舶证件换发工作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渔政处,市渔业船舶检验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开展了渔业船舶三证一牌换发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81本,渔业船舶登记证书281本,船员证书330本,渔业船牌281张。渔政站在换发证件时,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采取了新的举措:一是在每本检验证书上注明禁止非法载客载货的警示标语,时刻警惕渔民注意安全和不非法载客;二是实行一船一牌照,牌照统一装订在指定醒目位置,安全管理部门督查一目了然,便于三无渔船的清理。
四、加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针对我县渔业船舶数量较多,较分散等特点,我局采取多种方式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一是在换发证件时,船检人员现场登船检验,重点检查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救生衣、消防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情况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年审。二是加强对忠县周氏造船厂的监督检查,狠抓渔业船舶的建造质量,把住劣质渔船源头关;三是渔政部门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4月19日至20日,县人大、县水利局检查组对沿江的洋渡、东溪、石宝等重点乡镇贯彻《渔业法》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切实增强了乡镇政府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感。6月中旬,渔政站联合县交委、县长江海事处、县地方海事处等部门进行检查,对沿江群众过河难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给县政府汇报,妥善解决三峡库区当地群众过河难的问题。目前,县交委已在涂井河、干井河等支河设置渡口14个。四是渔政站重点船只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全年,共出动检查车船20(辆、艘)次,检查人员60人次,检查渔业船舶250艘次,查获非法载客载货3艘,责令停业整改2艘,落实密查暗访9处,严防死守30天次。通过加强检查,隐患整改,杜绝了渔业船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结我局的渔业船舶安全工作,成绩突出,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大多数渔民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
(二)三峡库区156米水位的形成,水面增宽加深,渔政无水上交通工具,检查十分不便,管理死角仍有安全隐患存在。
(三)个别乡镇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脱节现象。
六、明年工作打算。
20xx年,我局将认真贯彻上级各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二)进一步加强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联系,共同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无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6月,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的部署,紧扣安全发展,国泰民安活动主题,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安全发展主线,将安全与发展放在管理的首位。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是公司突出安全发展主线,将安全与发展放在管理的首位,黄总经理亲自动员和部署了各项安全活动。二是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且结合海上减载作业、船舶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4日新双峰海轮开展了以党员身边无事故为主题安全月活动的再次动员,通过安全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三是工会(党群部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组织开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等系列活动,《浦远通讯》刊登了船舶安全生产活动的专题报道,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安全设防能力,保持了公司的安全稳定,确保了生产安全。
二、强化安全责任,周密安全部署,确保安全生产。
以务实的精神抓好安全,我们突出了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督二个重点。
(1)在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召开期间按市委和集团通知的要求,公司把峰会的安全工作作为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保持高度政治的敏感性,进一步加强了在峰会期间船舶生产的安全生产,研究制定和下发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的措施,并且以通电形式下发各船舶,保证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2)认真贯彻落实陈戌源总裁在集团5·24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公司领导总经理黄柏清亲自传达讲话,提出了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安全管理的要求,公司马玉龙副总经理亲自到每艘船舶进行传达,海务部还将讲话以安全通电形式,传达到每艘船舶、管理部室。此外,6月2日-6月8日云岭宝山万岭轮船舶领导,根据公司要求,围绕安全月活动主题、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公司对到港船舶开展安全检查,共发现48个问题,现已基本落实和完成了整改。
(3)加强单船安全管理,强化船长的安全责任。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既是管理者又是操作者,公司树立船长在船舶安全管理的绝对权威,同时对船舶的领导,提出了安全责任的要求。尤其是船长要加强对航行、载货、靠泊、卸货等整个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要特别对关键性操作、落实重点防范。
5-6月公司船舶的减接载生产运输非常繁忙,尤其是云岭轮一个多月来,完成沿海运输2个航次、长江6个航次、上海港5个航次,共13个航次,船舶运营连创新高。生产十分繁忙,安全一刻不忘,在船长、政委带领下认真开展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消防安全培训,进行了消防和救生演习,6月22日,云岭轮利用在绿华山接载矿卸张家港就地抛锚待命的时间,船员们不顾连续作业的辛苦,利用抛锚等待的有利时机,全船见缝插针开展自修,在短短的停航间隙,出色完成自修10个项目,它生动地记录了云岭轮船员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安全活动月活动,也揭示了安全源自于长抓不懈的自觉意识,源自于真抓实干,源自于对安全的责任和奉献。
(4)开展了船舶半年度的安全检查活动,公司岸基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高温季节事故多发的现象,重点检查船舶的防台安全、航行安全、防火安全、作业人身安全、防暑防暑降温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船技部门特别加强了新双峰海轮技术设备的管理,新双峰海轮业务部,利用减载生产的空隙时间,加强了对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6月2日云岭轮6月2日在镇江港通过了psc安全检查。万岭轮6月22日在宝钢码头,通过了psc的安全检查。
(5)抓好岸、船整体管理,发挥安全综合优势。航运部的生产总调度认真落实船舶生产双布置、同监控的安全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的信息管理与跟踪,凡涉及安全事故或苗子,做到按照规定逐级报告,记录在案。公司各管理部门深入船舶,帮助和指导船舶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了不打招呼的安全抽检和暗查。
(6)加强了安全事故的考核和事故责任的追究,纪委监察加强了安全监察,我们严格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三违的查处力度,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宝山轮货运事故、云岭碰撞事故下发了处理通报,做到从严查处、从严教育、从严处罚、从严追究责任,实施完善安全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提高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效。
三、实施sms体系,组织isps港口设施,安保演练和评价。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形成有自己公司管理特色的安全活动。
(1)我们按照sms体系的程序规定,围绕安全健康保环境、优质高效保环境的主题,海务、航运、船技、人资等部门,认真落实对sms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继续保持和有效运行sms,(2)公司岸、船部门积极认真地围绕公司doc年度审核做好准备工作,为迎接国家海事局7月对我公司的外审,海务、人资部门还组织开展了船舶航行安全制度、职务规则等内容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岗位的操作技能。
(3)认真组织实施新双峰海减载平台港口设施2006年度的保安演练。一是我们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的各项保安措施,模拟了保安事件情景和港口设施现场实景;二是在近似实战的条件下,立足现有保安组织机构、保安装备、保安措施、保安联络,高标准地组织了一次演练和演习;三是进一步提高新双峰海减载平台、港口设施快速反应,协调作战的能力,并使港口设施的相关人员受到锻炼,四是演习评价,通过演练确保了港口设施人员,能够熟练履行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加强和保持港口设施保安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反应能力,本次演练得到了浙江省舟山港务局、嵊泗港务分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高度评价。安全是公司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安全就不能实现发展的目标。公司总经理黄柏清明确提出,我们要将安全放在政治和全局的层面来抓,领导就是责任,尤其是船舶船长、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都要肩负起领导的责任,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去实现安全发展的目标。
我们要以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保持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南宁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09〕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的活动。现将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渔船共有4458艘,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我局成立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南宁市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于今年的3月、5月、7月、9月由周副局长带队到南宁市所辖的横县、隆安县、宾阳县、上林县、武鸣、马山县、江南区、青秀区、良庆区、邕宁区、兴宁区、西乡塘区等12个县区分别进行了检查。使各县区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讲求实效。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做好每一家有船渔业企业、每一艘受检渔船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登记,慎防检查工作遗漏。重点抓好渔船水上作业安全监管,尤其注重对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渔船非法载客运输和非法电鱼现象进行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危及渔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渔业企业或渔业船主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直至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跟踪到位。并落实责任单位抓好渔业船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管理,落实了责任片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为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我局要求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并深入到一线渔船,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渔船主、渔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违章作业,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不搭乘禁止载客的渔业船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围。在开展渔业安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全市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00余份、张贴标语2500多条、悬挂横幅240条、出动宣传车300多台次、执法人员1000多人、召开渔民座谈会60次。年初以来,结合国家对渔业用油补贴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到各县区对广大的渔民进行培训,收到了显著成效,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我局加大安全整治工作督查力度,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队到各县区进行督查,纠正违章作业,查处安全隐患,协调指导生产安全,收到了明显成效。一年来,南宁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共检查渔船4458艘,检查率达100%。对本辖区的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共纠正缺失适航条件渔船85艘、船员未经培训上岗96人、渔船缺少消防救生设备420艘,发出整改通知420份;与渔民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状》4458份,达到100%。检查水面养殖户1500多家,检查出网箱养殖生产安全隐患600多处。通过这次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规范了我市渔业生产经营秩序,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我市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我市的渔船检验机构刚成立不久,致使对渔船管理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往往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效却不明显,不能对辖区内的渔船形成系统、有效的管理。
2、有少部分渔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意识不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极有可能手足无措,无法施行有效自救。
3、部分船主船员对灭火器日常使用维护方法不掌握,不熟悉,消防器材摆在船上形同虚设,甚至有个别渔民认为作业渔船的面积比较小、使用灭火器来灭火还不如直接在江河取水灭火来的快嫌麻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我市河流众多、线路长,渔船数量多、分布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难度大,费用高,市县区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极少,建议上级部门能有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举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各种方法,对所有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一般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跟踪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
(二)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同时,结合南宁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与步骤。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层层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把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作为关口前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措施,建立安全隐患公告制度,进一步推进以三查(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业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尤其是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强化督查,加快进度,抓紧排查,真正把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争取与市县区编制办公室协调,尽快解决我市县区渔船检验机构的空缺,以便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工作。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刊登安全常识、安全宣传专题文章、组织观看事故案例、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手册等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业船主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特别是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得好、治理成效大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排查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落实。
(五)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通过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执法督促处督查,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做到的精细化管理;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渔业安全生产年的具体安排,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引向深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
乙方:
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六
为、布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保证安全生产,实现重大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的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督促乙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权制止、整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合理的行为。
6、甲方对乙方的炸药、进行跟踪管理。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认真确定执行工程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活动。各级负责人、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练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到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机构,由现场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参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工作。
6、对于炸药库、仓库等危险场所,除应专人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警示、警告牌,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库存、用量分明,不留任何漏洞,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8、爆破施工前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对严格按照《民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
9、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甲方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协议内容,严格按合同协议行事,确保安全总目标的实现,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七
甲方:(下称甲方)。
乙方:乙方所属船舶。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海事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水上施工的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人员落实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对所属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实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外,还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适任船员。
3、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临水作业或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5、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情、潮位、风力、风向。
6、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载管理规定,禁止超船舶设计载重线装载。在未取得海事部门防超载安检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门开具的合格凭证前,不准进入航道航行。
8、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航路航行,严格在海事部门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规定。
9、所有船舶严禁在禁锚区锚泊,严禁在禁航区航行。
10、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让管理规定,进行主动避让。
11、制定并落实防风、防台、防雾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以策安全。
12、认真收听每天气象预报,做好船舶避风工作。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要安排船舶撤离施工现场,到指定的避风水域避风,并落实人员值班,落实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业中,要落实好船舶防冻、防滑、防火和用电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员和作业的安全。
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规定或措施,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管理。
1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本责任书经签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场后失效。
本安全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未经签订的施工船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甲方:乙方:
代表: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八
1、上岗前按公司规定参加船舶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船舶操作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上岗后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执行的管理工作。
3、进行具有危险性的特种作业必须持证操作。
4、做好船舶的.防火、防爆、防漏、防毒、融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5、坚持文明运行、不违章、违规操作。
6、不在禁烟区内吸烟。
7、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处置,不延误时机。
9、抑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我以苏大渔养 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名义郑重做出以下安全生产承诺,并愿意接受监督.承诺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落实公司《紫菜养殖场安全须知和岗位职责》;
3、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和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设备;
8、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电台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好要求的相关记录;
9、不冒险指挥、不冒险作业;禁止带酒、违禁品、变质食品、不清洁的饮用水上船;
11、船舶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应无条件服从码头和公司高度指挥,不得出言不逊。
13、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九
为切实加强对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防救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泉州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福建省搜救中心及泉州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研究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讨论解决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指导、监督、协调沿海县(市)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反应工作;研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搜救活动中的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泉州海事局、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口岸与海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泉州军分区司令部、市边防支队、市消防支队、海警二支队,泉州海关、石狮海关、市气象局、泉州水文局等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组成,泉州海事局为牵头单位,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担任联络员。泉州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组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相应的应急工作。
(一)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搜救成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组织协调泉州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泉州海事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确保所属海岸电台(话台)海上应急通信的畅通;必要时组织海上交通管制。
(三)市台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络事宜,涉台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获救台胞的遣送,以及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死亡、失踪台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四)市公安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安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普通公路交通管制;如有需要,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为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遣返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五)市民政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应急搜救经费保障。
(七)市交通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市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八)市海洋与渔业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确保所属渔业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畅通,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定渔船组建海上搜救后备力量;监测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九)市卫生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十)市环保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
(十一)市旅游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十二)市外事侨务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在他国海域遇险获救的我市公民和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协助做好获救外籍人员、港澳同胞的遣返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十三)市口岸与海防办: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本市各口岸查验单位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与口岸管理的事宜。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应急工作,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海上搜救险情报告。
(十五)市港口管理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调派本单位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引航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六)泉州军分区司令部: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视搜救工作规模和紧急情况需求,协调和指挥驻泉部队、民兵和预备役等搜救力量参与搜救应急行动。
(十七)市边防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边防船艇及边防管理的沿海出海船只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查处海上治安案件。
(十八)市消防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海上消防援助,在发生海上火灾或爆炸事故时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设备,并根据需要派专业人员随搜救船舶现场指挥消防抢险。
(十九)海警二支队: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协调海警船艇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查处海上治安案件。
(二十)泉州、石狮海关: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利。
(二十一)市气象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相关气象信息,在台风、灾害性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预报与分析,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海洋气象相关信息。
(二十二)泉州水文局: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提供水文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水文相关信息。
(二十三)市保险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负责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四)泉州电信分公司、泉州移动分公司: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二十五)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泉州航标部门、东海救助局驻泉专业救助船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接受市搜救中心的指令,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技术、设施、海上紧急设标及人员援助,及时调派本单位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时,可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和泉州市政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络员工作组负责分析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做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全部或部分搜救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6月28日,潍坊市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总结分析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现状,交流管理经验,分析面临的安全形势,明确今后工作要求,促进潍坊市水上旅游事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目前,潍坊市旅游船舶公司达13家,管理船舶55艘,水上旅游发展形势喜人。为确保水上旅游安全稳定,会议要求,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安全工作首位、一把手主抓、齐抓共管和一票否决”的四项原则,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公司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突出抓好对船舶航行安全的指导,防止发生事故。要切实加大对船员教育培训的力度,严把船员素质关。做好船员的聘用、培训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船员素质,并切实承担起船员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共同推进潍坊水上旅游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二)渔港水域内发现沉船或者碍航物,以及打捞、清除沉船或者碍航物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册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条休闲渔业及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市(区)、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条各市区、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明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业船舶还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书;
(四)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
(五)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
(六)船长不少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有甲板;
(七)船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船员发证规定和从事休闲渔业的要求。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休闲渔船安全证书》。《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满,休闲渔业船舶如继续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不合格或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核定休闲渔业船舶承运的游客人数。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出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必须经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必须持有相关合法证件,船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同作业类型、同类海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
(二)为每个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
(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75千瓦以上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
(六)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定位设备。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1米,且栏杆应当加保护网。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驾驶室、机舱、捕捞及养殖演示区相分隔。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垃圾贮集器,禁止将垃圾及含油污水等抛、排入海。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室两侧悬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具体标准和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二)超抗风等级离港;
(三)超出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域活动;
(四)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游客;
(五)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演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码头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停泊应当在当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专用码头上下乘客。专用码头的确定应当经科学论证,能够满足休闲渔业船舶航行、锚泊和避风需要。
禁止休闲渔业船舶在非专用码头和不符合要求的简易码头上下游客。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码头应当为游客上下船舶设立专门通道,上下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应当设立扶栏和护网,以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及其专用码头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停靠的专用码头设立签证点,由专用码头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的经营人应当在每航次离港前一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受理签证的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登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载客人数,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给予签证;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责令整改,禁止离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休闲渔业船舶上的游客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船长少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前款所称庇护地是指休闲渔业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的安全陆域。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能见度三千米以上)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天气及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到11月1日,其它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旅游旺季应当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渔业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航行、作业、停泊,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二)不配备或者配备消防、导航、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齐的;
(三)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四)违章载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四十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二)渔港水域内发现沉船或者碍航物,以及打捞、清除沉船或者碍航物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销售、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会议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300元。
5、轻伤负伤率超过规定标准,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每超一起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7、公司、政府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相关责任人5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xx年12月31日止。
总经理:目标责任人: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矿井20xx年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与矿长签订以下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一、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管理制度和规程。
三、按国家《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齐安全生产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装备,做到安全生产层层有人负责,有技术保障。
四、负责劳动用工管理,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划,按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
七、坚持预防为主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
九、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十、负责本矿“四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矿井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追查处理。
法定代表人:
矿长:
蛟河市煤矿。
船舶安全生产合同篇十四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由甲方主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乙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各部门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责任人必须保证实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开单、报帐、保管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济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料加入食品。保证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3、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每天必须定时验收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严格遵守公司对食品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严格验收保证食品原料新鲜,蔬菜类菜品原材料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实,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加强管理,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4、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报账复核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善后6个月。
5、店经理、厨师长、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必须保证食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报账、保管的流程科学、合理,完善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辅材料建档建册工作,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购进非食用性原辅材料。保证食品的安全,杜绝食品原辅材料交叉污染。
6、吧台酒水员、收银人员每天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收银现金做好进销存登记建册工作,针对茅台、五粮液、香烟要单独登记每一瓶的编号,登记每一条香烟的条码。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并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商供货,严禁吧台酒水员和收银人员私自购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香烟、食品。
7、店经理、厨师长必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餐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对餐厅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员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各部门的环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新菜原辅材料使用流程。
如各分公司须使用新菜品原辅材料(时令蔬菜除外),都必须由公司物流部下发经签字加盖物流部鲜章的定价表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供应商及食品原辅材料,但是所有推荐人要由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推荐人首先需准备好相应的资质材料及产品报公司物流部登记,当日由物流部报餐饮公司处确定,再由物流部核价经张总签字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四、责任追究。
公司遵循谁开单、谁负责;谁采买、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单、谁负责;谁报账、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本责任书以《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五、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手印)后即生效。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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