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法规心得体会(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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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一
消防法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消防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很多人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导致火灾事故频发。因此,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素质,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关键。
消防设施是火灾防控的重要手段,但是很多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消防法律法规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难以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消防安全行为。因此,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消防救援力量是火灾防控和救援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消防救援力量存在不足的问题,难以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因此,加强消防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发展,是提高火灾防控和救援能力的重要保障。
总之,消防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完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消防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发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二
(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三
水火无情。我国每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防止火灾,关键在消防。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防法。
据介绍,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确保公共安全。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专家指出,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
改变审核范围。
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根据现行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目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认为,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没有作规定。
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明确新的使命。
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破解赔偿难题。
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
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
单设监督检查一章加强监管。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
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据了解,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法治要求。
加重违法责任。
限期整改不是处罚前置条件。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强化保护措施。
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提升自救能力。
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四
消防法纪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而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坚守消防法纪,增强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履行消防法纪,我们能够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段:加强消防宣传,提高警惕。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们对消防法纪的认识可能相对薄弱。而自从开始了解并履行了消防法纪之后,我发现加强消防宣传具有重要意义。我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上看到了大量有关消防的宣传,了解了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说,消防法纪的宣传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提高了自己的警惕性。通过不断提醒自己,我意识到火灾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为此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避免火灾发生。
第三段: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消防法纪要求我们在平时就要提高自己的应急能力,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并有效自救和互救。为此,我积极参与了社区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通过模拟火灾场景,我们学会了正确使用灭火器、警报器等消防器材,学习了疏散逃生的方法和技巧。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应急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能够更加冷静地应对突发情况,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安全。
第四段:加强家庭火灾防控,保障家人安全。
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我深知保护家人的安全责任重大。为此,我对家庭的火灾防控工作加强了关注和配合。家庭电线的布置和使用,燃气的检查和维护,都成为我们家庭生活中的重要环节。我们定期检查家中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并组织家人进行火灾疏散逃生的演练。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只有将日常的火灾防控工作做好,才能更好地保障家人的安全。
第五段:加强社会消防意识,营造安全环境。
最后,我意识到消防法纪的履行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通过遵守消防法纪,我们可以为社会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生命安全。作为一名公民,我积极参与社区的消防宣传活动,和周围的邻居朋友一起分享有关消防的知识和经验。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在消防法纪的指引下,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结尾:
通过学习和履行消防法纪,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对于火灾的防范和应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坚信,只要每个人都积极履行消防法纪,消防安全将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而是真正实现的共同目标。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保持高度的警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共同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六
一、管理处对小区来访人员实行有效的控制,来访人员必须说明要访房号、业主姓名,由值班护卫员核准登记后方可进入。乞丐、流动商贩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二、装修施工人员凭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三、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所有进出收费机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卡、登记;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不得乱停放,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车辆安全。
四、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应有放行条或确认是业主同行,登记后放行。
五、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护卫员要挺身而出,依法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维护天鸿集团、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七、发动群众参与治安防范,业主应“看好自己门,守好自己物”增加防范意识。
八、业主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不得让陌生人尾随跟进住宅楼。发现紧急情况,及时与管理处联系或告知当班护卫员。
九、小区内的经营单位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十、对下列行为,护卫员将给予劝阻,不听劝阻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制止:
1、随意停放车辆;。
2、占用消防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
3、损坏公共设施;。
4、聚众喧闹,酗酒闹事;。
5、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
6、发出超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
7、用汽枪在住宅区内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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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七
消防法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消防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法规定了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如消防栓、灭火器等,这些设施的使用方法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了火灾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宣传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组织的重要性。消防组织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灭火救援等任务,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防组织还承担着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等任务,这些任务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消防意识,减少火灾的发生。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消防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这些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规范人们的消防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消防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九
小区里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主们贪图方便,在能停车的地方见缝插针,所以小区里停车乱象十分严重,这不仅造成了交通堵塞,还常常引发居民之间的矛盾。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最近小区物业开展了车辆进车库、车位活动,并将小区内道路两侧划出了一个个车位,以每个车位每年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没有车库或车位的业主,还用红漆在车位上喷涂了承租者的车牌号。一时间,小区内车辆停放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问题又来了,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堵塞了。
居民小区没有消防专用通道,因而小区内的道路一职多能,它不仅是业主们日常的交通要道,更是消防灭火的必经通道。小区内道路狭窄,车位又占用了道路两侧,业主们开小车通过就得小心翼翼,体积较大的消防车怎么能通过呢?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小区物业把消防通道当停车场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给小区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
一些小区物业在对居民小区日常管理中,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因而忽视小区消防安全的现象十分普遍:从来不对小区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更没有组织过消防逃生演练;不及时清理疏通楼道、楼梯等消防通道;应急灯、疏散标志残缺不全;随意撤走灭火器材;消防管道不通水,消火栓形同虚设;烟感报警系统不开启使用;不配合消防部门的督导检查;肆意焚烧垃圾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用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法》既然明确了物业对小区消防安全肩负的法律责任,所以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工作,更是物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做好小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物业一项长期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
消防法心得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消防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学习消防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因为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火灾的威胁。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法规定了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如消防栓、灭火器等。这些设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势,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外,消防法还规定了建筑物和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和构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在火灾预防方面,消防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消防法要求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火灾报警装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并报警。此外,消防法还规定了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在学习消防法的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学会使用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4.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及时发现并报警。
5.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学习消防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一
(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二
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与理解,对消防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参与管消防。
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新消防法:单位、公民都是责任主体。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
(1)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3)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1),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四)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明确新的消防使命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五)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加重违法责任,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重点内容介绍。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三
(单选题40题、多选题30题、判断题25题、问答题5题,共100题)。
一、单项选择。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起施行。
a、月28日b、1月1日。
c、205月1日d、年10月28日。
2、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法定代表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主要负责人d、消防专职队的主管人。
3、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4、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责任制。
a、防火安全b、消防安全。
c、政府全面负责d、单位全面负责。
d、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5、任何单位和()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公民b、居民c、个人d、成年人。
6、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a、消防法b、国家c、公安机关d、地方政府。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的应急救援工作。
a、人员生命为主b、公共财产为主。
c、群众财产为主d、重要物资。
8、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有偿b、无偿c、视情d、有偿或无偿。
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a、公安消防队不得收取费用,专职消防队可收取部分费用。
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可以收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
d、适当收取费用。
10、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各级政府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公安机关d、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1、《消防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预防火灾b、减少火灾危害。
c、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d、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的产品。
a、防护、逃生b、防护、避难。
c、防护、避难、逃生d、逃生、避难。
13、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制度。
a、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核b、备案。
c、备案、抽查d、抽查。
14、依法实行()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a、强制性产品认证b、备案公告。
c、监督管理d、技术鉴定。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水源b、公共消防设施。
c、志愿消防队d、义务消防队。
16、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强制执行。
a、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作出决定的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人民法院。
17、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d、给予治安处罚。
18、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
a、消防宣传活动b、消防公益活动。
c、消防捐款活动d、消防投资。
19、()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a、乡b、县c、市d、省。
20、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a、物资仓库b、社会单位。
c、个人家庭d、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a、要求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b、拘传有关当事人。
c、封闭火灾现场d、清理火灾现场。
22、()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b、火灾现场总指挥。
c、参战的消防官兵d、场所管制。
23、()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a、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b、政府宣传部门。
c、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d、各级人民政府。
2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a、岗位防火责任制b、领导消防安全负责制。
c、安全生产责任制d、消防安全责任制。
25、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
a、公共展览馆b、公共娱乐场所。
c、人员密集场所d、公共图书馆。
2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职工b、专职消防队员。
c、安全员d、职工。
2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a、主办人b、消防安全责任人。
c、消防安全管理人d、承办人。
2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承担。
a、个人b、公安机关。
c、违法行为人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a、一b、二c、三d、四。
3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消防安全管理人b、防火巡查人员。
c、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d、消防值班人员。
31、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材料。
a、可燃b、不燃、难燃。
c、易燃d、合格。
3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
c、消防安全d、安全生产。
33、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的障碍物。
a、火灾预防b、灭火救援。
c、火灾防护d、火灾避难。
3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a、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b、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c、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3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a、限期改正b、停止使用。
c、采取措施消除隐患d、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或警告处罚。
a、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b、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封闭疏散通道。
d、过失引起火灾。
3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a、每日。
c、每周。
38、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a、五b、十一c、十四d、七。
3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a、人员密集场所b、易燃易爆化工企业。
c、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d、公众聚集场所。
40、被责令停止停业、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b、公安机关。
c、当地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多项选择。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a、政府统一领导b、部门依法监管。
c、单位全面负责d、公民积极参与。
2、《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的义务。
a、维护消防安全b、保护消防设施c、预防火灾。
d、报告火警e、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3、禁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a、生产b、销售c、储存d、使用。
4、()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a、矿井地下部分b、军事设施。
c、核电厂d、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
5、法律、行政法规对()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森林b、草原c、铁路d、民航。
6、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的内容。
a、教材b、教学c、教育d、培训。
7、()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a、村民委员会b、居民委员会c、新闻单位d、商会。
8、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a、救助遇险人员b、排除险情。
c、扑灭火灾d、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9、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
a、保护现场b、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c、协助调查火灾原因d、接受事故调查。
10、《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
a、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b、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c、保护人身、财产安全d、维护公共安全。
11、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a、消防车通道b、消防供水。
c、疏散通道d、消防通信。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的能力。
a、监督检查b、火灾刑事侦查c、火灾预防。
d、火灾扑救e、应急救援。
1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
a、组织在场人员疏散b、抢救贵重物品。
c、引导在场人员疏散d、参与灭火。
1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a、表彰b、优待c、鼓励d、奖励。
15、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的产品。
a、火灾预防b、火灾防护。
c、灭火救援d、火灾避难、逃生。
16、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a、公共展览馆b、体育场馆。
c、人员密集场所d、民用机场航站楼。
17、下列属于消防产品的是()。
a、防化服b、水枪。
c、空气呼吸器d、手提式灭火器。
18、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进行统一管理。
a、疏散通道b、安全出口。
c、建筑消防设施d、消防车通道。
19、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应当()。
a、责令改正b、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c、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d、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有()。
b、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c、谎报火警的。
d、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e、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四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你我幸福平安。
2、遵守消防法规,保障幸福安全。
3、钻消防法律法规空子,就是给自己捅了篓子。
4、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我做起。
5、遮挡消防设施,等同酒后驾驶。
6、找点空闲找点时间消防法规经常看看。
7、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8、遇到消防安全隐患播打96119是倡导公众安全举报维权有效途径。
9、有求必应119,风雨兼程不推就。
10、依法防火,利国利民。
11、一心一意学消防,久而久之保平安。
12、严守消防法,平安伴你走。
13、严禁违章动明火,保障安全靠你我。
14、学用消防法律,保障安全权益。
15、学一分消防知识,多十分平安保障。
16、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方便自己惠及他人。
17、学习消防法规,参与灭火救灾,尽公民义务,做消防卫士。
18、学习《消防法》,抜卫你我他。
19、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消防安全情系万家。
20、宣传普及消防法,全民参与创平安。
21、小小烟头莫小看,随便乱扔留隐患。
22、消防知识是您开启平安之门的钥匙。
23、消防违法,等于自杀。
24、消防通道要通畅,杂乱物品别乱放。
25、消防通道不能堵,火灾逃生救命路。
26、消防通道,严禁堵塞。
27、消防设施不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28、消防设施别乱动,消防救火有大用。
29、消防工作责任感,消防安全意识感。
30、消防法律要牢记,贯彻落实在日常。
31、消防法律要牢记,安全面前别大意。
32、消防法律人人知,安全场所大家建。
33、消防法规要牢记,安全出口不锁闭。
34、消防法规要记牢,火灾隐患快举报。
35、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36、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保安全。
37、消防法规落实好,火灾事故发生少。
38、消防法规很重要,人人知道乐滔滔。
39、消防法规贯彻好,生意红火没烦恼。
40、消防法规多学一点,火灾隐患减少十分。
41、消防法规,生命之友。
42、消防法、安全法,灭火防火全靠它。
43、消防法,靠大家,遵守它,爱护家。
44、消防车道禁停车,影响救火要追责。
45、消防常识要牢记,莫把生命当儿戏。
46、消防常识要牢记,别拿火患当儿戏。
47、消防常识进万家,幸福一生保平安。
48、消防产品莫大意,假冒伪劣要人命。
49、消防部门提示您:请勿占用消防通道,那是多少人平安回“家”的路。
50、消防安全演绎精彩,平安中国赢得未来。
51、消防安全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52、消防安全天天讲,远离火灾日日宁。
53、无视消防法规,灾难事故成堆。
54、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55、万物生长靠太阳,消防安全靠规章。
56、提升单位消防履职能力,构筑和谐社会防火城墙。
57、疏散标志随处见,火灾逃生生命线。
58、室内装饰千万条,拒绝易燃第一条。
59、生命通道保安全,随意占用危害大。
60、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61、少锁一扇门,多救一条命。
62、三合一火患排查早,人财平安方能保。
63、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64、人人依“德”而矩,消防依“法”而规。
65、人人都是消防员传递正能量,全民打造防火墙共筑中国梦。
66、燃放烟花要定点,安全距离放心间。
67、请勿谎报火警,挤占生命热线。
68、企业创建千日难,违章动火一日光。
69、普及消防法规刻不容缓,加强防火意识公民有责。
70、普及消防安全基础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71、宁绷消防一根弦,不冒安全一步险。
72、你不“防”火,火就“访”你。
73、你不“防”火,火就“访”你。
74、莫道防火不重要,消防法规要学好,知法守法得安全,别等犯法眼泪流。
75、乱堆乱放,消防通道几多愁。
76、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77、开业前申报消防审核,营业时图个心安理得。
78、加油加气易燃地,通讯工具要关闭。
79、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防火素质。
80、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81、火中送炭诚可贵,引火烧身不可为。
82、火灾隐患有木有,莫忘96119。
83、火灾事故不难防,重在安全守规章。
84、火灾破坏猛于虎,消防责任大于天。
85、火灾频顾“三合一”,产、库、营、宿分明晰。
86、火灾不难防,贵在守法规。
87、谎报火警惹祸端,罚款拘留不留情。
88、好好学习消防法,消防责任靠大家。
89、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90、贯彻落实消防法,责任分清你我他。
91、贯彻落实《消防法》,维护公众安全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92、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93、给自己创造安全,为社会留下平安,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94、各司其职共防火,全民动员保平安。
95、法有界须遵循,火无情须防范。
96、发现隐患要举报,群防群治才可靠。
97、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谎报火警负法律责任。
98、发现火患快举报,拨打96119。
99、冬季防火人人有责,消除隐患家家平安。
100、出口上锁事不小,发生火灾跑不了。
101、出口的“锁”不可有,心中的“锁”不可少。
102、厂房仓库建筑内,员工宿舍勿乱设,防火安全第一位。
103、不占公共通道,不中火患怪招。
104、不损不占消防栓,消防标志要看全。
105、安全通道被堵,生命安全受阻。
106、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佳节留下平安吉祥。
107、安全出口逃生路,消防通道莫封堵。
108、爱护消防器材,就是善待生命。
109、“望、闻、问、切”诊治隐患;“练、训、宣、教”防控火灾。
消防法规,生命之友。
企业创建千日难,违章动火一日光。
三合一火患排查早,人财平安方能保。
谎报火警惹祸端,罚款拘留不留情。
消防部门提示您:请勿占用消防通道,那是多少人平安回"家"的路。
严禁违章动明火,保障安全靠你我。
人人依"德"而矩,消防依"法"而规。
消防法规要记牢,火灾隐患快举报。
火灾不难防,贵在守法规。
严守消防法,平安伴你走。
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谎报火警负法律责任。
消防产品莫大意,假冒伪劣要人命。
消防法规要牢记,安全出口不锁闭。
学用消防法律,保障安全权益。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佳节留下平安吉祥。
小小烟头莫小看,随便乱扔留隐患。
消防法规很重要,人人知道乐滔滔。
火中送炭诚可贵,引火烧身不可为。
万物生长靠太阳,消防安全靠规章。
消防通道,严禁堵塞。
室内装饰千万条,拒绝易燃第一条。
无视消防法规,灾难事故成堆。
消防常识要牢记,别拿火患当儿戏。
出口的"锁"不可有,心中的"锁"不可少。
遵守消防法规,保障幸福安全。
人人都是消防员传递正能量,全民打造防火墙共筑中国梦。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消防安全情系万家。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消防法规经常看看。
消防法律人人知,安全场所大家建。
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方便自己惠及他人。
依法防火,利国利民。
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出口上锁事不小,发生火灾跑不了。
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消防工作责任感,消防安全意识感。
不占公共通道,不中火患怪招。
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保安全。
消防法律要牢记,贯彻落实在日常。
火灾事故不难防,重在安全守规章。
火灾隐患有木有,莫忘96119。
冬季防火人人有责,消除隐患家家平安。
消防设施别乱动,消防救火有大用。
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规落实好,火灾事故发生少。
消防法、安全法,灭火防火全靠它。
普及消防安全基础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燃放烟花要定点,安全距离放心间。
消防违法,等于自杀。
消防法规贯彻好,生意红火没烦恼。
消防法规多学一点,火灾隐患减少十分。
消防设施不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不损不占消防栓,消防标志要看全。
给自己创造安全,为社会留下平安,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你不"防"火,火就"访"你。
消防通道要通畅,杂乱物品别乱放。
消防车道禁停车,影响救火要追责。
火灾破坏猛于虎,消防责任大于天。
有求必应119,风雨兼程不推就。
爱护消防器材,就是善待生命。
好好学习消防法,消防责任靠大家。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消防知识是您开启平安之门的钥匙。
生命通道保安全,随意占用危害大。
开业前申报消防审核,营业时图个心安理得。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开创依法治火新局面。
莫道防火不重要,消防法规要学好,知法守法得安全,别等犯法眼泪流。
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防火素质。
学习《消防法》,抜卫你我他。
贯彻落实《消防法》,维护公众安全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火灾频顾"三合一",产、库、营、宿分明晰。
提升单位消防履职能力,构筑和谐社会防火城墙。
"望、闻、问、切"诊治隐患;"练、训、宣、教"防控火灾。
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我做起。
贯彻落实消防法,责任分清你我他。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消防安全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钻消防法律法规空子,就是给自己捅了篓子。
普及消防法规刻不容缓,加强防火意识公民有责。
少锁一扇门,多救一条命。
遇到消防安全隐患播打96119是倡导公众安全举报维权有效途径。
消防安全演绎精彩,平安中国赢得未来。
乱堆乱放,消防通道几多愁。
宁绷消防一根弦,不冒安全一步险。
疏散标志随处见,火灾逃生生命线。
学习消防法规,参与灭火救灾,尽公民义务,做消防卫士。
加油加气易燃地,通讯工具要关闭。
发现火患快举报,拨打96119。
法有界须遵循,火无情须防范。
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消防常识要牢记,莫把生命当儿戏。
宣传普及消防法,全民参与创平安。
消防安全天天讲,远离火灾日日宁。
一心一意学消防,久而久之保平安。
安全出口逃生路,消防通道莫封堵。
消防法,靠大家,遵守它,爱护家。
各司其职共防火,全民动员保平安。
消防通道不能堵,火灾逃生救命路。
遮挡消防设施,等同酒后驾驶。
消防法律要牢记,安全面前别大意。
学一分消防知识,多十分平安保障。
消防常识进万家,幸福一生保平安。
你不"防"火,火就"访"你。
发现隐患要举报,群防群治才可靠。
厂房仓库建筑内,员工宿舍勿乱设,防火安全第一位。
安全通道被堵,生命安全受阻。
请勿谎报火警,挤占生命热线。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你我幸福平安。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法规。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法规,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法规。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法规心得体会篇十六
消防法规是需要各位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考生掌握了解的,关于消防法规你知道多少?百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消防法规你需要知道的110条知识。
1、请说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制定机关以及初次颁布、修订、施行的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法》共几章,哪几章,共几条?
答:共7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74条。
3、《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4、《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5、请列举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至少列举5项)。
答:(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3)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4)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5)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6)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7)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消防法》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1)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4)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消防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哪些规定?
答:(1)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从重处罚;(4)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8、《消防法》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消防法》规定了哪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
答: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0、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与一般单位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1)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答:(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12、新闻媒体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与社会团体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1)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3、城乡消防规划的制定主体是哪些机关?哪些内容的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答: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4、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哪些工程依法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6、所有单位都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哪些?
答:(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不同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答:(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8、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如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答:共同管理或使用建筑物的单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9、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0、《消防法》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的位置关系是如何要求的?
答:(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1、《消防法》对吸烟、使用明火是如何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
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2、《消防法》要求哪些类别的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答: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23、《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答: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5、《消防法》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哪两种形式?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
26、对于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消防产品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7、哪些消防产品需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
答: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28、《消防法》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情况的信息发布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2)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29、《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由哪些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0、《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提出什么要求?
答: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1、《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哪些管理工作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答: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4、《消防法》是如何定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村(居)委会的关系的?
答: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35、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村(居)委会应开展哪些群众性消防工作?
答:(1)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2)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3)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4)进行防火安全检查;(5)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36、国家鼓励在哪些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答: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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