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汇总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9: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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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一
一、目的:
建立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仓库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者:
供应部经理、仓库主办、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四、管理制度:
1、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制度外,还要遵守以下各条。
2、严格扫许责任制,对仓库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3、对易燃、易爆品搬运要轻盒轻放,防止互相撞击磨擦。
4、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头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6、保持通风、每周未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别是夏委注意降温。
7、对化学试剂等进行分类存放,霍垛之间保证应有的安全距离,不超量贮存。
8、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9、设立应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10、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二
一、仓库建筑:对于仓间建筑,应采用不导热的耐火材料作为屋顶、墙壁的隔热层;层檐适当加宽,不使阳光直射仓内,层墙适当加厚,宜不开窗,采用间接通风洞,双层门,双层屋顶,窗户尽量安高,且玻璃宜漆蓝色等措施,仓内温度一般保持在28度—30度。
二、仓间:屋面上应设冷却水管,水管上有一排小孔,水管下接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源,当气温在30度以上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水降温,当然也可以在仓间内加深块、深井水等降温(但遇湿易燃物品除外),有些燃点特别低的危险物品,如乙酸、石油醚等,可采用仓内放冰或设置冷冻盐水盘管等降温措施,使仓内温度控制在28度以下,有的仓库早晚和夜间开窗通风,放进冷空气,同时排除可燃气体,中午关闭门窗,防止热空气进入,避免使仓内温度升高。
三、露天临时堆场:应采用不同材料搭建临时遮阳棚,有时需用橡皮管引水,定时地喷水降温,防止因铁桶蓄热,使桶内危险品温度升高而引起“胖桶”发生爆破以及燃烧或爆炸等事故。
四、露天贮罐:贮罐顶部设置降温措施,一般用铁管线成盘形,铁管上钻有小孔,在气温达28度时,开启防水泵进行喷水冷却,防止贮罐内温度过高而致易燃液体大量气化,以达到消防安全贮存目的。目前,有些仓库为了防止低沸点的易燃物品受热,在库内设置冷气、冷风等自动调温设施,保证了夏季贮存的安全,当然,专门仓库管理员应加强防护,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三
利进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各类化学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仓库、罐区由专人管理,由仓库人员全面负责,安全科、设备科协助。
2.2仓库、罐区安全距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喷淋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补充。
2.3仓库、罐区标示清楚,安全装置齐全完好。
2.4各类物资按分类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仓库、储罐做好防腐、防泄露保护,并定期巡查。
2.5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冐、滴漏。
2.6库房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2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
2.7仓库、罐区做好防雷、防静电、防雨水工作,并保持清洁卫生。
2.8仓库、罐区要照明充足,并符合消防要求,罐区作业要经过安全科许可。
2.9危险品从入库、领料、搬运、使用、处理残余杂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2.10部门领用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填报领料单,库管按领料单数据发货。当天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送回危险品仓库。
2.11罐体安全辅助设施(温度计、压力表)运行良好,每日有检查并记录。
2.12储罐动火、进罐、电气检修、土建工程等必须有严格之安全措施,并签核《安全工作许可证》。
2.13储罐电气设置必须符合《火灾爆炸环境电力设计防火规范》。
2.1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穿戴。
2.15储罐手动操作必须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督联络。
2.16卸货前,要对储罐及系统进行检查,各项技术要求(防静电、灌装压力、排除空气等)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卸货,夜间不许进行卸货作业。
2.17卸货时,保管员现场监护,监督保证司机、押运员按规程操作,并现场备有应急救护措施、器材,保证安全操作。
2.1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生产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2.19机动车辆、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确要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四
(1)托儿所、幼儿园应布置在安全地点,工矿企业所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布置在生活区,远离生产厂房和仓库。如受条件限制,应至少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保持50m以上的安全距离。
居民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3)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在易燃建筑内,与易燃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m。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宜设在地f人防工程内。
(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面积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6)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7)托儿所,幼儿园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问、杂品库房、烧水间应与儿童活动场所或几童用房分开设置;如毗邻建造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材料与其隔开。
〔8)托儿所、幼jl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限制使用塑料制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五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一般安全防范措施以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职责。
4.1、公司安全科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
4.2、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3、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4、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购批。
5、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5.1、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安全教育。
5.1.1公司安全科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5.1.2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2.1危险化学品由总经理审批购买,供应部负责采买。
5.2.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随车携带。
5.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
5.3.2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3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4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5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6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5.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卸和运输。
5.4.1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工作。
5.4.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作业时应安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5.4.3搬动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挤压、倒置和摩擦,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穿带钉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5.4.4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4.5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4.6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仓库、汽车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5.4.7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槽车在卸货前必须与贮存区固定静电接地系统对接,释放静电,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停放及进行修理。
5.4.8运输易燃和可燃物品的车辆,必须配有灭火器,随车人员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装车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严禁人货混装。
5.4.9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卸车后要进行清扫,对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5.5.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5.5.2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如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5.5.3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5.4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5.5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5.6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7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不得随意摆放,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
5.5.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5.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5.6.1财务部负责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
5.6.2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库存的采购计划控制;定期向生产部汇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库存量。
5.6.3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物品、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管理制度,装卸、搬动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及危险标志并做好登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并有相应的合格检验报告才能验收入库。
5.6.4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工作:
5.6.4.1发放要凭领料单,由车间主任签字,认真核对领料单数据。
5.6.4.2发放要按危险化学品进仓库先后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5.6.4.3经常或定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避免物资短缺和超储积压,杜绝因储存期过长发生变质或引发事故。
5.6.5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6.6负责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危险品仓库管理状况。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六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七
需方:
供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供、需双方安全责任,确保进、出需方厂区或在厂区内异地搬运、车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的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运输物资及起止地点。
1.1运输的主要货物:硫酸、盐酸,为危险化学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需方采购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2.1需方发出运输指令。
2.2供方回复认可书。
2.3供方装货。
2.4发往目的地交货。
2.5需方收货单位验签。
第三条:需方的义务和责任。
3.1需方至少提前12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供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方在供方派出运输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需方保证所采购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需方负责对供方有关驾驶员和押车人员进行必要的入厂前安全教育。
3.4需方负责审查供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3.5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3.6需方保证按物资采购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给供方。
第四条: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4.1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
4.2供方负责为需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安全由供方负责,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告知需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4.4供方的运输车辆进入需方厂区必须按照需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需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4.5驾驶员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需方使用部门对该货物有任何意见,禁止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与使用部门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供方负责人联系,并将反馈信息及时告知需方物资部。
4.6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供方应及时与需方取得联系,向需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需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7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泄漏、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8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4.9若需方委托供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10供方不得向需方员工赠送钱物,一经发现,需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继续作为需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供方参加需方其他采购业务的投标。需方将按照供方赠送钱物的双倍价值扣减应支付供方的结算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因需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供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需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需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该损失由需方负责。否则损失由供方负责。
5.2供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供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延期送达的,按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内容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供方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6.1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2本协议作为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本协议由供、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协议的实效与相关的物资采购合同相同。
6.5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7.1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7.3本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若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需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供方:(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根据国家安全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运甲方的危险化学品,为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的运输经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属运输经营合同的附件之一,与运输经营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告知乙方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及应急处理事项。
三、乙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乙方的'车辆及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有效资质。
四、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按国家要求的路线和时间运输危化学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六、乙方的运输车辆不得违章作业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如因违章作业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日期: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2.甲方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货物包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收货人、收货地点、电话、收货单位名称。
4.甲方委托运输油漆属危险品,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地点、收货人、收货单位及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6.甲方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和收货单位或取消托运时,乙方应给予配合,避免货物损失。
7.甲方对在乙方运输途中发生的各种货物数量缺少,货物质量人为变质、变形,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8.乙方应积极参加各种保险,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的货物短少灭失,无论乙方是否全责或主要责任,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并在30天内进行赔偿,若乙方向他人追偿损失需由甲方进行协助时,甲方有义务提供书面证据进行协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地点、收货人按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3.如甲方提供的地点和收货人查不到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所运货物。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保管费。
4.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时,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5.乙方负责运输的货物,保证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变形。
6.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之前,如发现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权拒绝运输或向甲方提出进行重新更换包装或加固。
7.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应清点运输货物数量、包装情况,避免出现问题造成纠纷。
三、双方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并复核后,按实收重量付款。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协调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省石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省石化主管部门核准并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
石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领单位。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外,应由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审查意见,并经省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三\\\\\\)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劳动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六\\\\\\)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的程序,具备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条件,并通过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和设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立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切实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禁止出厂。
第三章经营。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三\\\\\\)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向省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实行专库、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库、柜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三\\\\\\)专车专用,禁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
\\\\\\(四\\\\\\)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其槽\\\\\\(罐\\\\\\)体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七条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和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交通\\\\\\(港航监督\\\\\\)部门有关安全航运的规定。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搬运、装卸规则,不得野蛮作业。
第二十八条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让、买卖、涂改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无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持失效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者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无营业执照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有关公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负责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发证机关规定。验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二)库房要求。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三)人员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化学品物化性质。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四)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库房管理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五)定期检查。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库房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离开后一定要切断电源,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使用化学物品要注意事项。
要求做到“三不”,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气体的气味。不许尝药品的味道。
(1)分装固体试剂时,应将它盛放在带塞的广口瓶里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大口试剂瓶中。
(2)分装液体试剂时,液体试剂应盛放在细口瓶中,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细口瓶中。少量液体可放在滴瓶中。见光易分解的液体试剂还应注意放在棕色的试剂瓶中。氢氧化钠等强碱性溶液应贮存在带橡胶塞(或塑料塞、或软木塞)的细口瓶里(因使用玻璃塞很容易造成瓶塞与瓶口的粘连)。
(3)开启盛有易挥发的液体(如浓氨水、浓盐酸、浓硝酸、液溴等)试剂瓶的瓶塞时,瓶口不能对着面部,尤其不能对着眼睛,以防瓶塞开启后,瓶内蒸汽喷出伤害眼睛或通过口鼻吸入体内。
(4)实验后的反应物残渣、废液不能随便倒掉,应倒入指定容器内。特别是一些易燃、有强腐蚀性、有毒的危险品(如白磷、金属钠、浓酸、有机溶剂及毒品等)必须经过妥善处理后,才能倒入废液缸中。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十一
出国留学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支付能力更受重视。而经济支付人所出具的证明都将被严格审查。经济支付人的相关经济实力证明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家庭经济支付能力从来都是各国留学签证审核的重点。
二、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语言水平。
以往申请日本留学特别是读语言类学校的学生,在到日本前的日语水平通常要求只要具备150-200学时的日语学时数即可。但从下一年度开始,出学时证明外,准备申请日本留学的学生将被明确要求提交相关日语水平测试机构出具的相应测试证明。除了日语能力水平测试(jpt)外,考试(日本托业考试)将被更广泛地采用。
三、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日本签证一般分为两部分:首先必须取得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签发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只有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者才有资格向各领事馆提交最终签证申请。按照惯例,审核阶段,多半不会进行电话和实地调查。但是,今年开始日本在审核阶段加强了电话和实地调查的审核力度。入管局雇佣了大量的翻译对申请者或经费支付人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1.日本留学签证办理主要审查什么。
2.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申请要点。
3.日本留学签证申请关键要点。
4.日本留学面试要点。
5.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的步骤。
6.日本留学签证技巧。
7.日本留学签证办理流程。
8.日本留学签证办理过程。
9.日本留学签证好办吗。
10.怎样办理日本留学签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篇十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设立前,都要进行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论证。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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