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吊装作业安全培训总结(4篇)
- 上传日期:2023-01-29 0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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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吊装作业安全培训总结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吊装作业安全培训总结篇二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安全帽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吊装作业安全培训总结篇三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总结 吊装作业安全培训总结篇四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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