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汇总15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3: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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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的过程中,总结是对所学知识进行概括和整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借鉴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掌握好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可以写出更好的总结作品。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一
为更好地体现员工业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劳动工作效率,客观、工正、科学地评价员工的绩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根据矿相关文件规定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一、考核范围:主管以外的所有在岗员工
二、考核周期:月度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见下表
1、调度副主任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生产考核 | 10分 | 调度室副主任负责做好分管的调度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 扣2分/次 |
10分 | 及时掌握全矿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记录、统计和报表审核工作 | 扣1分/次 | |
20分 | 扣2分/次 | ||
15分 | 扣2分/次 | ||
安全考核 | 15分 | 扣2分/次 | |
10分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如遇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指挥 | 扣2分/次 | |
10分 | 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检查落实,并向领导汇报 | 扣2分/次 | |
10分 | 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及矿规定的劳动纪律,出勤不得低于法定出勤,做到遵章守纪 | 扣2分/次 |
2、调度员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井上下 业 务 考 核 | 10分 | 扣1分/次 | |
10分 | 扣1分/次 | ||
10分 | 扣2分/次 | ||
10分 | 扣1分/次 | ||
5分 | 熟悉掌握和使用调度系统设备,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 扣1分/次 | |
10分 |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具体做到“五交清” | 扣1分/次 | |
10分 | 扣2分/次 | ||
10分 | 掌握各队大型设备的运转及供电系统情况。在停车期间按计划掌握各系统的检修进展情况 | 扣2分/次 | |
5分 | 传达天气预报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预报,参与矿井有关于技术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 扣1分/次 | |
5分 | 发生事故时及时通知救灾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不得有误 | 扣1分/次 | |
5分 | 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及矿规定的劳动纪律,做到遵章守纪,每月出勤不得低于法定出勤 | 扣1分/次 | |
5分 | 每月如期完成矿规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浪费现象,节约成本, | 扣1分/次 | |
5分 | 调度值班室物放有序,环境卫生清洁,设备、图纸、技术资料齐全、整洁 | 扣1分/次 |
四、考核办法
主任对副主任进行考核,主任及副主任对调度员进行考核。
五、绩效考核应用
1、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扣分方法,分值兑现根据调度绩效工资总额核算,每日进行考核。
2、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六、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及矿相关精神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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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二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宿舍管理队伍的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考核,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宿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宿舍管-理-员考核细则。
一、考核总则
本学期实行岗位考核定酬制,每人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分为基本报酬、安全奖、卫生奖、财产维护奖。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宿舍管-理-员工作纪律
1 、宿舍管-理-员按时上、下班。每迟到一次扣 5 元,旷工一天扣 30 元,事假一天扣 25 元,病假一天 20元。每月旷工累计达 3 天的予以辞退。
(二)学生安全管理
1 、学生住宿期间出现上网等原因造成的夜不归宿现象而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每一人次扣当值人员 10 元。
2 、在宿舍内出现打架、敲诈勒索、带管制刀具进入宿舍等安全事件扣当值宿舍管-理-员 50 元。学生在宿舍内吸烟、喝酒等据情节扣当值宿舍管-理-员 5---10 元。(值班人员已经发现并做出及时处理的除外)
(三)宿舍卫生管理
1 、宿舍管-理-员每天必须督促学生打扫好寝室卫生,整理好内务,并检查学生寝室卫生及违纪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上交检查情况记录。不及时上交每次扣 10 元。政教处对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被子不叠、室内物品摆放不齐、地面不净每室扣宿舍管-理-员 10 元,公共卫生不净扣 20 元。
2 、在迎接上级检查中宿舍卫生出现问题的每次扣 50 元。
(三)宿舍物品管理
1 、宿舍内学校公物须由各同学妥善保管、使用,宿舍管-理-员有管理责任,如发现损坏当值楼管老师须及时清查、上报,并在 2 天之内由当事人修理或赔偿完毕。因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门窗玻璃的损害应及时汇总上报,否则由当值宿舍管-理-员自行承担并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2 、宿舍内出现下水道堵塞等情况,值班宿舍管-理-员须及时进行疏通,如自己确实不能疏通须及时报告报告,3 天不报而影响学生使用的每天扣 10 元。
(四)学生入、退宿管理
1 、学生住宿必须持总务处开据的`住宿发票,如无票私自安排住宿每人次扣 70 元。
2 、学生退宿须向宿管领导及时报告并备案,否则每人次 5 元。
(五)其他未尽事宜解释权在政教处。
1、学生就寝其间要坚守岗位得4分,擅离岗位者一次扣1分。
2、学生就寝期间经常巡视得4分,不巡视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分。
3、认真负责本区宿舍的学生人身安全,严防伤害事故得3分,如有一次扣1分。
4、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得3分,如有打闹发生人身伤害的一次扣1分。
5、制止学生玩耍得3分,因玩耍发生人身伤害的一次扣1分。
6、严防玩火得3分,因玩火发生火灾的一次扣2分。
7、认真负责本区宿舍的学生财物安全,严防失盗得3分,因失盗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
8、及时反映可能出现的问题得3分,没及时反映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分。
9、帮助解决学生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得5分,学生有困难,不妥善处理和解决的一次扣1分。
10、帮助、指导学生整理内务得3分,一次做不到的扣1分。
11、室外管辖区清洁,无杂物,纸屑等得3分,否则一次扣1分。
12、保持室内门窗洁净得3分,门窗不干净的一次扣1分。
13、教育学生爱护公物,宿舍公物无损坏的得3分,有公物损坏的一次扣1分。
14、能深入了解每位学生情况,对特殊学生要登记得3分,对有特殊情况学生不了解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分。
15、认真执行学生签单手续得3分,如一次没做好签章手续或漏签扣1分。
16、合理安排学生宿舍卫生劳动得3分,超过学生合理范围造成家长反映或不满意的一次扣1分。
17、关心爱护学生得3分,体罚或变相体罚本区学生,如有反映或造成家长不满意的一次扣2分。
18、按时参加学校政教周会得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不参加一次扣2分。
19、室内墙壁、天棚无灰尘得3分,墙壁有灰尘一次扣1分。
20、卫生间整洁干净得3分,杂乱不净一次扣1分。
21、宿舍内务符合学校要求得3分,缺一项扣一分。
22、学生按时起床,就寝得4分,不按时起床,就寝一次扣1分。
23、能按时关灯、开灯得3分,不按时关、开灯一次扣1分。
24、学生就寝前和就寝后有秩序守纪律(如:上厕所、洗漱、打闹、大声喧哗等)得4分,秩序不好一次扣1分。
25、宿舍工作人员行李整齐干净得3分,行李不整、脏扣一次1分。
26、谢绝本校教职员工及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得4分,有本校教职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宿舍逗留或休息、等一次扣1分。
27、学生生病能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主动配合积极处理得10分,不积极妥善处理和配合的一次扣2分。
28、学生有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妥善处理的得5分,没向学校汇报,处理不善的一次扣1分。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切实贯彻“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样化育人”的公寓管理总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学生公寓区操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评分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由政教处、生活指导老师、各年级组负责实施,总务处负责监督。
1、学生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划一,地面无污迹、纸屑等,桌面、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乱张贴;环境清洁高雅,卫生间无异味,阳台整洁无杂物。被评为一星及以上的宿舍不扣分,且每增加一星加2分。
2、与异性朋友交往自然大方、文雅得体。如有不文明行为,违反规定每人次扣2分。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晚归、未归。违反规定,晚归每人次扣1分、未归每人次扣2分(以宿管处和自律委员会通报的情况为准)。
4、不结交校外人员在校逗留、住宿。违反规定每人次扣5分。
5、不在宿舍起哄闹-事、乱扔杂物、不携带危险刀具,铁木棍进入公寓,不参与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每项每人次扣5分。学生宿舍被评为“最差寝室”的,每间每次扣2分,其中,属混合班级寝室的,按人数平均计算,分别给予扣分。
6、不在校内喝酒、打牌等。违反规定每人次扣2分。
7、不在公共场所(含寝室)吸烟。违反规定每人次扣5分。
8、不得使用违章电器。违反规定每人次扣5分。
9、不准偷盗他人或集体财物。违反规定每人次扣5分(其中公安机关处理的每人次扣10分)。
10、不赌博、不在宿舍区进行商业活动。违反规定每人次扣5分。
1、学生公寓操行分是学生个人和班集体评优、评各类先进的主要参考依据。
2、本细则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三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电仪厂各班组的工作绩效,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不断提升班组管理、业务素质,同时也为了激发班组工作热情,真正作实能者、多劳者多得。
一、考核周期和考核依据的确定
1、考核周期:以月度为考核周期
2、考核依据:以电仪厂班组考核评分标准为依据
3、班组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需改进
二、考核内容
1、班组卫生
2、班组记录
3、布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公司双基考核情况
5、其它
三、具体考核打分细则
班组卫生:
1、地面卫生:干净不扣、一般扣(1)、需改进扣(3)
2、桌面物品摆放:整齐不扣、一般扣(1)、需改进扣(2)
3、柜内物品摆放:整齐不扣、一般扣(1)、需改进扣(2)
4、卫生区卫生:干净不扣、一般扣(1)、需改进扣(3)
班组记录:
1、班会记录:缺一天扣(1)、无特殊学习内容记录扣(1)
2、安全活动记录:缺一次扣(2)、事故预想缺一次扣(2)
3、考勤表:少一人次扣(0.5)、涂改一处扣(1)、不实一人次扣(5)
4、考勤签名表:少一人次扣(0.5)
5、考核表:少一人次扣(0.5)
6、巡检记录:缺一天扣(3)
其它:
1、迟到:一人次扣(1)
2、早退:一人次扣(2)
3、安全作业证:缺一人扣(1)、无照片一人扣(0.5)
4、作业现场未穿劳保鞋一人次扣(1)
公司双基考核情况:
1、操作事故每扣一分,班组扣(30)
2、设备事故每扣一分,班组扣(10)
3、文字记录每扣一分,班组扣(8)
布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隐患一项未整改扣(2)缺材料、条件不具备除外
2、安排的开车确认项,一项未确认扣(2)
四、考核兑现
1、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的班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并根据电仪厂当月工资发放情况给予奖励。
2、考核分值在90--94分的.班组, 绩效工资持平
3、考核分值在80--89分的班组, 绩效工资下浮 %
4、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班组,绩效工资下浮 %
为做好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在企业会员单位中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班组申报、考评前置条件
(一)所在企业全面开展了班组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
(二)所在企业组织了由相关高中层管理者、班组长和基层员工参加的创建活动系统培训;
(三)所在企业相关高中层管理者和10%以上的班组长参加了协会组织的培训;
(四)创建期间所在企业无较大以上死亡事故。
二、示范班组必备条件
(一)班组无伤害、无职业病事故;
(二)考核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三)建立了班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管理模型,并有效运行。
三、示范班组考评依据和方法
(一)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评定标准(试行)》、《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考评细则(试行)》和本办法,从申报示范班组的前置条件、班组安全管理的五项基础工作、八大支柱、三大支撑和安全绩效等方面进行定量考评。
(二)依据班组管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测评和分析,对班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行定性考评。
四、示范班组考评认定
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考评认定工作分为初评、初审、复审和认定四个环节。
(一)初评
初评以试点企业自主考评为主,试点企业按照《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评定标准(试行)》和《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考评细则(试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初评工作。对初评达到示范班组条件的,由试点企业向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申报有关资料,申请认定。
(二)初审
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上报的示范班组信息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按120%的入围比例确定120个示范班组,进入复审阶段。
(三)复审
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以现场考评为主,对入围的120个示范班组进行复审,对符合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条件的予以通过。
(四)认定
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对复审合格的示范班组提出评审意见,报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终审认定。
四、示范班组管理
经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定审查合格的安全标准化示范班组,由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进行公布、备案。
被认定为安全管理示范班组的试点企业要加强示范班组管理,以点带面推进所有班组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工作,逐步实现企业全面达标;同时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确保其持续改进;在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示范班组安全管理退步、不能持续有效完善、或者发生伤害事故的,将取消其示范班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四
(1)以每一工作日为一记量单位包括维修项目,修理时间,修复后持续工作时间。为日记分标准持续工作时间/修理时间*工作项目比较日工作量及工作效率记录当日工作记录。
(2)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如无故怠工,推脱。经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确认。(每次扣2分)。
(3)维修时如查不出原因或自己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与班长联系。每次设备修理结束后,应观察一段时间(10个产品以上)确无问题,请操作工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后,才算完成任务。(无故不执行扣1分)。
(4)工作完成将维修现场清理干净,工具及零件归位。换下来的旧零件应收回,带回机修间,如能修复,尽可能修理。(无故不执行扣0.5分)。
(5)修理应填报修单,各人应做好工作记录。作为月度考评依据之一。
(6)以出勤及加班加点考核工作积极性视工作实际情况增减(最多不超0.5分)。
以上依据维修工作记录出勤考核表及操作报修工作联系单。
对应各维修人员负责的机台及设备的维护保养:
(1)机台所有零部件有无缺失及损坏(每一处扣0.5分)。
(2)跑冒滴漏的及时处理(每一处扣0.5分)。
(3)各润滑点的通畅及无外漏时间周期设定合理,固态油脂加注每15个工作日加注1次。(每一处扣0.5分)。
(4)各安全保护机构的齐全有效。(每一处扣1分)。
(5)吸料干燥泸芯每2个工作日清理一次。(每一次扣0.5分)。
(6)油箱减速机油位及泸芯的定期更换。(每一次扣0.5分)。
(7)各人专管的生产设备,每班至少巡视、点检二次,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班长,并为维修作好配件和准备工作。(无故不执行扣0.5分)。
二、质量20分。
1对所修机台及设备生产的制品的质量保证,如因其修复后发现还有质量问题扣1分。
2对应各机修人员所负责的机台产生质量问题;。
(1)重量不稳。
(2)制品外观及合模线达不到要求。
(3)瓶盖配合不达要求。
(4)30点调节达不到抗压。
(5)模具损伤而不能查明原因(如无特殊原因以上一项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加扣)。
三、效率20分。
1、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停机时间。(根据工作联系单酌情加扣)。
2、合理的工艺参数调节是机台运行的最佳状态及生产效率的保障。
无特殊原因将各工艺参数调至极限,或随意更改而不标注说明。(扣1分)。
(不明原因调节发现不及时扣机台责任人巡检不力,造成设备损坏酌情加扣)。
3、维修及时率、根据工作联系单计算[维修及时次数/维修总次数。
4、设备完好率。以月度设备维保工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评分。(所负责机台的月对比修理时间及产出量为依据)。
四、业务知识及专业技术能力20分。
1、每月对本专业做一次理论测试。包括实际工作中的应知应会、技术基础、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回答充分全面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2、本岗位实际技能及操作考核。
工作中对车间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及规范的执行和遵循程度。(由班组负责人进行考核及评判)。
五、创新拓展能力(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难点的能力)加分项。
1、结合本车间实际对生产设备存在的各种弊病进行根治。
2、对工艺参数进行合理有效设置,促进生产效率,优化制品。
3、解决生产中的痼疾,难题。或对节能降耗有实质效果的方法策略。
4、在修旧利废及合理替代零配件方面为生产创造一定价值。(以上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加分)。
被考核者的权利。
1、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被考核者有权利通过绩效沟通了解自己的绩效考核依据和考核结果,并可就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车间负责人/班组考核者进行沟通。
2、被考核者的义务。
被考核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接受考核结果,不断改善和提高自己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效率。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五
(1)以每一工作日为一记量单位包括维修项目,修理时间,修复后持续工作时间。为日记分标准持续工作时间/修理时间*工作项目比较日工作量及工作效率记录当日工作记录。
(2)工作态度积极认真如无故怠工,推脱。经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确认。(每次扣2分)。
(3)维修时如查不出原因或自己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与班长联系。每次设备修理结束后,应观察一段时间(10个产品以上)确无问题,请操作工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后,才算完成任务。(无故不执行扣1分)。
(4)工作完成将维修现场清理干净,工具及零件归位。换下来的旧零件应收回,带回机修间,如能修复,尽可能修理。(无故不执行扣0.5分)。
(5)修理应填报修单,各人应做好工作记录。作为月度考评依据之一。
(6)以出勤及加班加点考核工作积极性视工作实际情况增减(最多不超0.5分)。
以上依据维修工作记录出勤考核表及操作报修工作联系单。
对应各维修人员负责的机台及设备的维护保养:
(1)机台所有零部件有无缺失及损坏(每一处扣0.5分)。
(2)跑冒滴漏的及时处理(每一处扣0.5分)。
(3)各润滑点的通畅及无外漏时间周期设定合理,固态油脂加注每15个工作日加注1次。(每一处扣0.5分)。
(4)各安全保护机构的齐全有效。(每一处扣1分)。
(5)吸料干燥泸芯每2个工作日清理一次。(每一次扣0.5分)。
(6)油箱减速机油位及泸芯的定期更换。(每一次扣0.5分)。
(7)各人专管的生产设备,每班至少巡视、点检二次,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班长,并为维修作好配件和准备工作。(无故不执行扣0.5分)。
二、质量20分。
1对所修机台及设备生产的制品的质量保证,如因其修复后发现还有质量问题扣1分。
2对应各机修人员所负责的机台产生质量问题;。
(1)重量不稳。
(2)制品外观及合模线达不到要求。
(3)瓶盖配合不达要求。
(4)30点调节达不到抗压。
(5)模具损伤而不能查明原因(如无特殊原因以上一项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加扣)。
三、效率20分。
1、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停机时间。(根据工作联系单酌情加扣)。
2、合理的工艺参数调节是机台运行的最佳状态及生产效率的保障。
无特殊原因将各工艺参数调至极限,或随意更改而不标注说明。(扣1分)。
(不明原因调节发现不及时扣机台责任人巡检不力,造成设备损坏酌情加扣)。
3、维修及时率、根据工作联系单计算[维修及时次数/维修总次数。
4、设备完好率。以月度设备维保工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评分。(所负责机台的月对比修理时间及产出量为依据)。
四、业务知识及专业技术能力20分。
1、每月对本专业做一次理论测试。包括实际工作中的应知应会、技术基础、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回答充分全面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2、本岗位实际技能及操作考核。
工作中对车间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及规范的执行和遵循程度。(由班组负责人进行考核及评判)。
五、创新拓展能力(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难点的能力)加分项。
1、结合本车间实际对生产设备存在的各种弊病进行根治。
2、对工艺参数进行合理有效设置,促进生产效率,优化制品。
3、解决生产中的痼疾,难题。或对节能降耗有实质效果的方法策略。
4、在修旧利废及合理替代零配件方面为生产创造一定价值。(以上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加分)。
被考核者的权利。
1、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被考核者有权利通过绩效沟通了解自己的绩效考核依据和考核结果,并可就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车间负责人/班组考核者进行沟通。
2、被考核者的义务。
被考核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接受考核结果,不断改善和提高自己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效率。
车间机修工的工作质量与生产有密切的关系。完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1各人详细记录当班工作内容,详实反映每日工作量,并由当日代班长或操作工签字证明,明确维修时间,避免出现拖时间和扯皮现象,每月工作量和考核奖金成正比。既多劳者多得。
2单个设备修理时间与考核奖金成反比,既效率高者多得,
3维修成功率与考核奖金成正比,水平高者多得既能者多得。
4返工率与考核奖金成反比。并纳入修理时间。
5负责机台与考核奖金挂钩,检修保养达标率及单机持续生产时间成正比。
6创新拓展能力(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难点的能力)按具体绩效加分。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六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e#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
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年度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七
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3.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
二、考核程序
2.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第一考核人为部门经理,总经理为考核成绩调整人。
三、考核方法
2.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
3.上级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四、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 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 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注:由分支机构的人资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 、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在地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 目标、工作 质量、工作 交期和工作 跟进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 中表现出来的工作 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 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 责任感、工作 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 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 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 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六、考核等级
1.a级(优秀级)95—100分工作 成绩优异,有创新性成果;
2.b级(良好级)85—94分工作 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且成绩突出;
3.c级(合格级)75—84分工作 成果均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
5.e级(极差级)64分以下工作 成果均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经督导而未改善的。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本分支机构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1.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1.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1.6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1.7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2.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2.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2.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留用察看二个月处理,不享受年终奖;
2.5年度考核成绩为e级者,辞退,不享受年终奖。
八、考核纪律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随着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不断壮大,管理类人员日益增加,为使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达到统一,以便于横向管理,特制订此绩效考核标准,各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需以此标准为蓝本进行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员范围
2.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3.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
二、考核程序
2.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第一考核人为部门经理,总经理为考核成绩调整人。
三、考核方法
2.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
3.上级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四、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注:由分支机构的人资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在地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期和工作跟进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六、考核等级
1.a级优秀级95—100分工作成绩优异,有创新性成果;
2.b级良好级85—94分工作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且成绩突出;
3.c级合格级75—84分工作成果均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
4.d级较差级60—74分工作成果未完全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但经努力可以达到;
5.e级极差级64分以下工作成果均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经督导而未改善的。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本分支机构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1.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1.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1.6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1.7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2.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2.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2.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留用察看二个月处理,不享受年终奖;
2.5年度考核成绩为e级者,辞退,不享受年终奖。
八、考核纪律
2.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相关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八
为确保“七小”活动学习效果,工区根据段下达的文件制定了“小惩罚”用来约束和管理班组员工,以促进成员的自警、自律、自觉提高岗位尽职能力,自觉作好本职工作。“小惩罚”以扣分的形式来约束班组员工的行为,每月得分98分以上为优秀,98分至90分为良好,90至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则免去评先树优的资格,并提出批评。
一、作业质量及态度。
要求:
认真按时完成工、班长布置的日工作量,并达到质量要求、出工、收工时多带工具、爱护工具、材料,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向工、班长汇报工作情况,工作状态端正。
考核标准:
1、作业质量不达标并造成返工者扣5分/次。
2、未完成日工作量者扣2—6分/次。
3、工作中不爱护工具造成损坏,丢失者扣。
4、作业中不节能降耗、造成浪费者扣5分/次。
5、由于个人原因而影响工区工作进度取消当月评分资格,并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二、作业安全。
要求:
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体系》及《设备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冬四防”、“夏四防”的要求,遵守公司、段、下发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考核标准:
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扣5分/次。
2、不听从指挥者扣5分/次。
3、工作现场有“三违”现象者扣3分/次。
4、发生事故苗子,每起扣5分。
5、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每项扣3分。
6、设备故障处理不及时每人次扣2分。
9、作业中不接受安全员的监罚、检查者扣5分/次。
10、坐在钢轨上休息扣5分/次。
三、社会治安及安全法规。
考核标准:
1、骑摩托车“三证”不齐或不戴头盔者扣5分/次。
2、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及以上者扣5分/次。
四、加分条件。
要求:
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竞赛、演讲和义务献血等活动,为工区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提合理化建议,防止事故受到上级奖励,参加有关考试、比赛获奖者、团结互助、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上级表扬和积极参加其他公益活动。
加分标准:
1、在技术比武、竞赛和演讲中,个人获前3名当月加5—10分。
2、防止事故受到上级奖励者当月加3—10分。
3、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当月加10分。
4、参加义务献血当月评最高分,次月加10分。
5、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段、公司以上表扬者当月加10分。
6、工区管理设备评为红旗后,每人次加5分。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九
车间机修工的工作质量与生产有密切的关系。完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1各人详细记录当班工作内容,详实反映每日工作量,并由当日代班长或操作工签字证明,明确维修时间,避免出现拖时间和扯皮现象,每月工作量和考核奖金成正比。既多劳者多得。
2单个设备修理时间与考核奖金成反比,既效率高者多得,
3维修成功率与考核奖金成正比,水平高者多得既能者多得。
4返工率与考核奖金成反比。并纳入修理时间。
5负责机台与考核奖金挂钩,检修保养达标率及单机持续生产时间成正比。
6创新拓展能力(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难点的能力)按具体绩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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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
车间机修工的工作质量与生产有密切的关系。完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1各人详细记录当班工作内容,详实反映每日工作量,并由当日代班长或操作工签字证明,明确维修时间,避免出现拖时间和扯皮现象,每月工作量和考核奖金成正比。既多劳者多得。
2单个设备修理时间与考核奖金成反比,既效率高者多得,
3维修成功率与考核奖金成正比,水平高者多得既能者多得。
4返工率与考核奖金成反比。并纳入修理时间。
5负责机台与考核奖金挂钩,检修保养达标率及单机持续生产时间成正比。
6创新拓展能力(以新思路、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工作难点的能力)按具体绩效加分。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一
(4)提供设定工资水平的统一方法,为雇佣、晋升等工作提供依据;
(5)绩效与薪酬之间的联系也为控制工资成本和费用提供了一个有效手段。
3、在考核中,当某责任人因个人原因中途离任的情况发生时,该责任人原则上不能获得年度绩效奖励,特殊情况除外。公司应确定继任者的续任年度、季度绩效考核目标(双方签字)。
4、当被考核门店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中途离任的情况发生时,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获得本季度的剩余30%绩效工资,他(她)的绩效目标由继任者承担,并按照继任时间享受公司规定季度绩效工资。被考核门店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晋升或换岗,按照异动前后的岗位领取季度绩效工资。
5、在员工考核中,当被考核人中途离职的情况发生时,按照出勤天书获得当月绩效工资,加入公司未满试用期的员工不宜进行考核,也不享受绩效工资。
6、当公司、部门或者员工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导致无法启动考核程序或不能执行考核结果时,暂停考核。
十二、绩效分析报告
1、绩效分析报告是一个利用数据进行问题阐述、问题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的分析报告。
2、 在绩效分析报告中,至少需对1~2 个影响绩效业绩的关键因素进行专案分析。
3、员工绩效分析报告
(1)行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员工绩效分析报告》,其基本信息来源于绩效考核表,《员工绩效分析报告》至少每季编制一次。
(2)《员工绩效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战略目标的达成情况、绩效差距分析、改善建议、整改要求等内容。
(3)《员工绩效分析报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发布。
2、门店(部门)绩效分析报告
(1) 信息部定期对过往绩效考核的各种量表资料进行统计。
(2)资料包括公司目标、部门目标以及这些目标实际达成状况。
(3) 绩效分析包括战略目标的达成情况分析、绩效差距分析、优劣势分析和绩效改善的建议、整改要求等内容。
(4) 分析过程应借助充分的管理工具进行分析,力求发现影响绩效的实质。
4、 分析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行政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
5、 需要时按照总经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正和补充。
6、 行政部负责按照绩效分析报告的要求进行严格实施,实施的内容可包括:制度建设、管理方式的改变、战略调整、目标的重新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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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e#一、调整考核发证和延期工作程序。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管理机构申请本企业“三类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取证和延期,各考核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可以将考核和延期工作委托给经省或市批准的考核单位,考核单位完成考核任务后,考核信息报送至委托的考核管理机构,经其审核后从网上上报省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省考核办在网上审查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人员有无不良记录后,按规定批准发证或办理延期,其书面审核资料由各市(州、林区)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保存,省考核办不再接受和审查书面资料。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同时申办职业资格证的,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办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5]183号)执行。
二、规范人员考核档案资料管理。各考核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本地区人员考核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资料名录和保管单位。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人员申报、考试、领证等各个环节的资料,定期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并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考核人员申报和考试的书面资料至少保存所取证件的两个有效期。
三、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各考核单位必须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立起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实操考核基地和网考教室,优化考核工作条件。“三类人员”延期必须对其继续教育进行严格把关,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必须严格按照考核大纲和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严禁擅自简化考试流程、删减考试内容、不合理压缩考试时间。各考核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考试考核环节的监管,严格实行考试监考、巡考制度。省考核办将组织抽查各地考核工作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点,将停止其考核资格。
四、加强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本地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及时记录“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省考核办通报。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决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及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4)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体系,定期监督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及遵章守纪教育。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监督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全体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和科学的管理经验。
(4)组织领导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5)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公司技术现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公司目标,并检查实施情况。
(2)对各单位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对安全技术工作实行“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负责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安全技术深入到各个施工环节,具有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达到科学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4)配合其他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对外来劳务人员的进场培训),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全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5)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特殊施工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现场实施,同时有审查、修定不符合实际的安全要求及技术条例规程等责任。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7)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综合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针对查出的问题责成分公司、项目部限期整改。
(1)积极贯彻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开展危险预知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并每月在公司生产例会上汇报安全生产动态。
(5)协助领导组织好定期和不定期综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及时向公司领导建议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好的和处罚安全生产工作差的分公司、项目部,要有理由、事实和依据。
(7)正确使用防暑降温、防冻保护费用,确保按标准发放并进行监督。
(8)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9)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项目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系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5)组织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要对本项目部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6)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7)领导、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8)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措施、施工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组织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
(8)参加配合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各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及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合格后签字验收方能使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不定期组织各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存在的问题。
(5)发现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制定安全作业巡视计划,进行方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巡视记录,对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本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有关负责人,并可以越级上报公司。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制定安全制度。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办理上岗证的复查工作。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措施。
(6)分析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制止违章作业,排除安全隐患。
(7)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劳保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
(8)参加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系、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作业前,要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交底,虚心听取工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4)有权对作业环境、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区)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完善。
(5)有权对违反安全纪律、违章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等人员进行批评、警告,有向上级报告的责任,领导班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场清。
(6)每天应组织进行一次班组自检、互检活动,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并及时将有关较大安全隐患问题上报项目经理。
(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1、公司每两周对所建工程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次周二复查。项目工程连续两次检查、复查不合格,给予项目部3000元经济处罚并停工限期整改。
2、各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及专职安全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如发现安全员配备不全给予1000元罚款,责令其配齐安全员。
3、项目经理、安全员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检查、复查记录。
4、项目部督促施工班组要每天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施工现场每个工种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凡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公司组织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培训学习,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2、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如有发现给予200元处罚;若由此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当事人、安全员、项目经理500-20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如有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处罚。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施工现场若发生以上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
(1)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的安全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总经理及相关责任人2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公司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安全员、项目经理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
4、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5、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6、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不得监守自盗。
2、门卫人员对进、出场材料、机械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出入登记。
3门卫人员对进场人员要求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七章消防保卫制度。
1、建立消防保卫组织,配备义务消防队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2、提高认识,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到人。
3、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
(1)、一般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材料堆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各工种要严格按照以下防火要求进行作业,施工中发现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2000元-5000元处罚。
电工。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6)、配电盘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在附近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7)、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8)、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9)、雨季前检查避雷装置,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仓库保管员。
(1)、熟悉存放物品的性质、储存中的防火要求及灭火方法,要严格按照其性质、包装、灭火方法、储存防火要求和密封条件等分别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在一起。
(2)、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3)、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5)、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库房门窗等应当严密,物资不能储存在预留孔洞的下方。
(7)、库房内照明灯具不准超过60w,并做到人走断电、锁门。
(8)、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9)、库房管理人员在每日下班前,应对经管的库房巡查一遍,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准离开。
(10)、随时清扫库房内的可燃材料,保持地面清洁。严禁在仓库内兼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值班室以及各种加工作业等。
雨季、夏季施工中电器设备。
(1)、雨季施工来到之前,应对每个配电箱、用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雨措施,防止因短路造成起火事故。
在雨季要随时检查有树木地方电线的情况,及时改变线路的方向或砍掉离电线过近的树枝。
(2)、雨季之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用仪器进行摇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避雷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电石、乙炔气瓶氧气瓶、易燃液体等应在库内或棚内存放,禁止露天存放,防止因受雷雨、日晒发生起火事故。
(4)、生石灰、石灰粉的堆放应远离可燃材料,防止因受潮或雨淋产生高热引起周围可燃材料起火。
稻草、草帘、草袋等堆垛不宜过大,垛中应留通气孔,顶部应防雨,防止因受潮、遇雨发生自燃。
(5)、明火作业要严格审批手续,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任何个人或施工班组不经过项目部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__x元处罚。
第八章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的合理设置方案如下:
厕所的设置要离食堂30米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有效,便槽内铺设瓷砖。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应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露天粪池必须加盖。
2、厕所定期清扫,设专人天天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如每次检查时发现厕所不干净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罚款。
3、厕所灭蝇蛆措施:厕所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消灭蝇蛆。
第九章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1、食堂距离厕所、拉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的场所30m以外,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
2、食堂内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3、食堂外墙面,抹灰刷白,内墙面局部贴面砖,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窗。
4、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食堂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饮食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饮食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章医疗保健制度。
1、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2、对防暑降温药品要保证及时供应,并检验清凉饮料卫生状况。
3、协助技术部门做好尘毒、噪声的防治。
4、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抢救治疗,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和歇工日数。
第十一章治安保卫制度。
为了维护工地治安,确保工地材料不丢失和保证正常施工,特制订以下制度:
1、项目部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员为副组长,其它管理人员及班组长为组员。
2、项目经理从整体上抓好本项目的治安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正常生产,各班组长具体负责本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班组的安全生产。项目安全员及其它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的治安保卫工作。
3、领导小组每天对工地进行治安巡逻值班。
4、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
5、建立联防体系,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搞好治安,确保工地材料不丢失、人员不受到伤害。
第十二章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应妥善处理泥浆水,不得将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工地现场融沥青或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
4、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二十二时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
6、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必须进行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四
极性与责任感,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公司(华凯、华声)所有保安人员。
三、 考评细则:
1. 保安人员每月的绩效考核奖金定额为300元,绩效考核总分定为20分,每扣1分等同于扣除绩效奖金15元。
2. 违反绩效考评的相关条款,如果无法确认具体的责任人或班组,将按以下扣分标准扣除当班全体保安员的考核分或该厂区保安全体人员的考核分。
3. 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1分。
3.1上班时间阅读书报、玩弄手机,情节轻微者;
3.2形象仪表不合体者(执勤时未按规定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扎武装带、佩戴领带等)
3.3执勤时站姿或坐姿不端者;
3.4下班前未将岗位卫生清扫干净者;
3.5开会或培训迟者(含请假者);
3.6执勤时跟员工聊天者;
3.7没有按规定报岗者;
3.9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4. 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2分:
4.3开会或培训未请假缺席者;
4.4因检查不到位,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事故者;
4.5生产部门下班后,未在第一时间对所辖区域的水电管制进行检查者;
4.6未经批准,擅自找人顶班者;
4.8上级交待的事项,执行不到位或根本未执行者;
4.9接-班迟到或擅离岗位交接-班者;
4.10值班时间戴耳塞听音乐者;
4.11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5. 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5分:
5.1不服从领导安排,顶撞上司者;
5.3公司发生盗窃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当班保安员全体扣分;
5.4因检查不到位,消防隐患未及时发现导致消防事故情节较轻者;
5.5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6. 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10分:
6.1上班时间睡觉者(一个自然月内出现二次以上予以开除);
6.2临近上班喝酒或上班时间喝酒者;
6.3无正当理由,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者;
6.6保安副队长未按规定要求检查消防器材者;
6.7类似以上性质的其它情形。
7. 违反以下条款,每次扣20分:
7.1公司发生严重偷窃案件,损失金额达3000元以上,当班保安员全体扣分;
7.3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临阵逃脱或坐视不管者;
7.4发现异常情况,隐瞒不报,故意包庇者,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严重者开除);
7.5其他因个人工作疏忽而造成的严重事故,扣绩效分并处按厂规处罚;
7.6监守自盗者,并处开除;
为了管理处能客观、正确评价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业绩,为薪资调整、职务变更、岗位变动、培训 等人事 决策提供依据。
适用于管理处全体安全管-理-员。
为使考核成绩更客观真实的'反映员工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指标,考核采取理论考核、实操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另本季度奖惩记录得分作为考核成绩的附加分记录在内。
管理处将本季度的奖惩记录汇总后给与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奖励:嘉奖一次加1分;记功一次加3分;记大功一次加9分。
惩罚:警告一次减1分;记过一次减3分;记大过一次减9分。
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员工绩效考核应按照尽可能量化的原则进行,减少主观因素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影响。
绩效考核程序化与制度 化相统一的原则。以员工所在部门的考核为基础,由部门主管负责整个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考核成绩报管理处审核,报领导审批,绩效考核应持之以恒地进行,考核周期可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定期考核。
考核成绩于考核7日后公布并报办公室存档,如员工考核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管理处提起申诉,管理处报办公室评议由领导作出裁定。
理论考核各管理处采取统一试卷,为了不影响管理处正常工作和考虑到试题 的保密性,试卷分a、b卷,各管理处分二个时间段时间进行。试卷由公司品质管-理-员与各管理处保安 主管共同编制,经领导审批适用。为保证考核成绩的公平、公正,采取各管理处保安主管交叉评卷的办 法。
考核知识点应包括企业成立发展概括,企业文化、公司规章制度、保安员应具备的礼仪礼貌规范 、业务素质、协调处理能力、工作服务态度等。
实操考核项目包括:队列考核、擒拿格斗考核、体能考核 、消防 灭火考核、交通指挥考核 等。考核 评分由管理处主任、保安主管、及兄弟管理处保安主管及办公室主任现场评分。
综合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主管评估、及部门同事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主管评估占整个评估比例的50%,个人及同事评估各占25%。
部门同事评估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 ,去掉一个最低份,采取平均分的办法。
维修工考核管理细则表篇十五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条 各类考核目的:
1. 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 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考核形式有:
1. 上级评议;
2. 同级同事评议;
3. 自我鉴定;
4. 下级评议;
5. 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1. 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 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 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 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1.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1.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1.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1. 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 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1.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 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一、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整体绩效,从而提升公司员工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二、本办法与“《**年薪酬方案》、**中心绩效方案、**中心绩效方案、**中心绩效方案、临时人员管理规定及薪资发放标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员工激励体系。
三、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所有分、子公司后勤管理部门的非试用期员工考核、员工调岗或晋升后考核期内的考核、新任销售部门店长、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期内的考核。试用期员工按照试用期考核制度执行,瓷砖中心员工、洁具中心员工、工程中心员工按照各中心年初制定的绩效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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