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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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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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挑战。写总结时,可以使用一些归纳概括的词汇和句式,以增加文章的表现力。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二

申诉人:刘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xx市xxxx新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南长区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x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认定申诉人xxx年10月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刘xxxx亦未提供其再就业与退工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申诉人收到《xx市职工待业通知书》复印件,就表明起码知悉被单位开除,且一直没有回单位工作,故可以认定申诉人早在xxx年11月20日即已被用人单位开除。如此推定,显然存在疑问的,作为正式文书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要使用原件,原件不能提供的,经过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于没有原件核对情况的下,应该以被申诉人能够提供原件的时间为界点,或者以申诉人主张权益时起算仲裁时效,来确定申诉人的时效是否过期。

江苏高院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了引用,查清了被申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江苏高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在被申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而是以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判断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明显不对。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责任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想江苏高院那样,对是非问题,不做任何的处理,其行为并没有彰显公正司法。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理由一,被申诉人未能明确告知申诉人是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涉案的复印件不是申诉人提供(详见江苏省xx市xxxx人民法院(xxx)崇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而是申诉人提起诉讼后,案外人xx市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案外人认可和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的事实让申诉人不明白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至少说明被申诉人的管理混乱和案外人的.管理存在重叠,或者是关联公司等情形。被申诉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长、人事变动等客观原因对申诉人的情况说不清楚,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不能由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二,60天的时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可以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申诉人认为,档案制度切实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被申诉人应该在xxx年11月20日后合理时间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不办,结合复印件的事情,可以推定被申诉人就没有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被申诉人没有完成档案转移的行为,应该从申诉人主张权益起算,申诉人的申诉时效并没有过。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三

申请人:张三,男,198x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长安大道45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四

提供一篇。

范文,作为参考!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从学生年代开始,一串闪光的名字--、、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和教育。我发现她们以及身边许多深受我尊敬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我发现在最危急的关头总能听到一句话--共产党员跟我上。这确立了我要成为她们中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这样伟大的党作为最大的光荣和自豪。

参加工作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整理文章由编辑: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忠实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会奉献我的一切!

申请人:

日期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自有的房屋一幢,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出租的房屋为甲方自有的房屋一整幢,道地为公用部分,与甲方的厂房使用者共用。

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为五年。自20__年10月1日起至20__年9月30日止。

三、经双方协商该房屋的租金为第一年28000元,第二年29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30000元,第五年30000元。如最后一年乙方回迁安臵房,则甲方扣除实际租赁的月数(不足月按足月计算),退还乙方多交部分房租。

四、乙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预付全年租金,打入帐号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潘齐凯:62285803.

五、租房押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协议终止之日确认房屋完好并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自负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一切费用及维修。

七、房屋内甲方的现有家具统一存放于房屋四楼。

八、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从事有违甲方当地风俗的活动。(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九、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迫终止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使用的时间,退还乙方多交部分租金。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20__年8月6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六

负责人:刘x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公司地址:西安市xx路1号xx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xx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

合作社xx路分社。

20xx年8月xx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七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会泽县火红乡刘寿亮等109名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寿亮,男,汉族,1 9 6 2年5月2 6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刘寿仓,男,汉族,1 9 6 6年11月2 3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夏永发,男,汉族,1 9 4 2年4月1 7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山脚村。

诉讼代表人赵德美,男,汉族,1 9 4 9年1 0月2 4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铜厂村。

诉讼代表人余顺聪,男,汉族,1 9 5 8年1月1 9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余家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寿炳,男,汉族,5 5岁,高中文化。

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特别授权。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火红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兴宏,职务:乡长

三、依法确认会泽县火红乡政府“经营”申请人承包地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县、乡两级政府:(一)、返还申请人承包地682亩,机动耕地527亩;(二)、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三)、连带赔偿原告23年经济损失22,456,000元(1986年5月起至20**年5月止,按每年每亩损失800元计算:1209亩×800元×24年=23,212,800元)。

一、 申请再审的基本事实

1986年5月,火红乡政府未经村民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非法将申请人968.18亩承包地,390亩集体机动耕地中尚未成熟的洋芋铲除,由其“统一经营”:植飞松、杜仲、养殖山羊、建盖房屋、开办公司。

1998年,申请人续签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火红乡政府核发了土地承包证,承包地位置、面积未变,但申请人的第二轮承包地仍被火红乡政府占有、经营。

二十四年来申请人分文未收,相反还要负担承包地的税、费、提留。

二、 申请人依法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

20**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会泽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按《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查处及纠正火红乡政府的土地行政侵权行为,县政府不作为。

20**年1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曲靖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 [2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20**年8月2日,曲靖市政府法制办(20**)5《回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20**年1月31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20**年6月28日曲靖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了乡、县、市政府土地、农业、林业、信访、市人大主管领导参加,处理上诉人反映的土地承包行政侵权问题专题会议,与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人大负责人共同认定了火红乡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地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侵权事实,市政府发了会议纪要,责成其归还申请人的承包地、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0**年8月22日,乡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违背了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原则,侵犯了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人从其处理意见得知其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是由会泽县政府“规划”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8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市政府撤销县政府的违法“规划”行政行为,期限届满市政府不作为,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对被会泽县、火红乡两级政府提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79号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三、 县、乡两级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行政侵权行

为是违反《宪法》持续存在的行政侵权行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没有终止

1980年火红乡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退出历史舞台,人民公社变为乡(镇)基层政府,不再具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只有保障、保护、服务、指导的义务。

1998年12月31日火红乡实行第二轮土地称包(延包)。

火红乡政府行政府违反《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系列一号文件规定,1986年强行在申请人土地上种植飞松,1994年飞松发生病虫害被其砍伐;1998年在申请人第二轮土地上种植杜仲失败;1999年至2000年申请人的承包地被荒芜;20**年乡政府用铁丝网将申请人的承包地圈住养殖黑山羊、办公司、建房;20**年曲靖市政府纪要下发后,乡政府才拆除铁丝网,但20**年3月又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上植树。

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20**年申请人申请会泽县政府、会泽县火红乡政府归还非法侵占申请人承包地无果,申请人申请市、政府查处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2日火红乡政府作出《关于阿拉米和桥边村刘寿亮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要求返还原承包地的主张不予理会,对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要按“三级联营"比例予以分成兑现。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责令火红乡政府和会泽县政府: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20**年10月1 8日一审法院作出(20**)曲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刘寿炳等134名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申请人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一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三个,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这三个诉讼请求都属于赔偿请求的性质,因而起诉人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通过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其所诉的会泽县政府和火红乡政府侵犯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不明确、不具体,且以上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因而一审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依据《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生效的高院裁定,再次向一审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第一被告规划许可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2、确认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3、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6 8 2亩承包地、5 2 7亩机动地,清除承包地上建筑物,恢复到可耕状态,连带赔偿原告2 3年的损失2 2 2 4 5 6 0 0元。

(2 0 0 8)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 9 9 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规划、许可行为以及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均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原告的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能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依法上诉高院,高院(20**)云高行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

农村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基本条件,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享有对有争议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主张的承包地是1983年承包到户的,被申请人圈占申请人承包地,;1998年申请人签订第二轮土农村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是30年。

申请人是诉争得土地承包人,没有同意、认可、参与县、乡两级政府的“三级联营”。

“三级联营”无组织机构,无经营场地、无注册资金、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执照,也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

“三级联营”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是社会经济组织,也不是社团法人,而是违背《宪法》、违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反人民的违法组织。

火红乡政府独家经营“三级联营”二十四年,“三级联营”成其攫取申请人承包地收益,骗取国家农业财政补贴、腐化、堕落的工具。

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1986年,但持续至今,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从未终止,申请人的起诉也不是基于1986年的行政侵权事实提出的,而是基于高院生效的(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乡政府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的执法监督程序、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提出的起诉,申请人的起诉符合《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定的起诉要件,及法定的诉讼时效。

两级法院的裁定自相矛盾、断章取义,违背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维护党的原则、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安宁和谐。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省人民法院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元及××款利息××××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请简要描述案情及裁决结果)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分为法人与自然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八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九

被申请人:(基本情景)。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xx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董,男,汉族,

xxxx年5月7号生,住省县乐安大道38号。

被申诉人: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利”)。

负责人:王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

1、恳请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对被申诉人董不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申诉人将xx水库工程对外招标,被申诉人水利中标。xxxx年9月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该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约定。同年9月18日,被申诉人xx水利与被申诉人董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非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xx施工,被申诉人隐瞒上诉事实由董xx以工程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实际负责施工事宜。xxxx年10月15日,经申诉人与xx水利交涉,董xx退出工地,由xx水利继续施工。xx水利与董xx就工地材料设备进行了移交,对董xx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验收合格。

xxxx年8月15日,董xx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将xx水利诉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水利给付工程款5186323.5元及逾期利息。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xx水利之申请追加申诉人为共同被告于xxxx年5月25日作出(xxxx)抚民一初字第29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二条以“董xx实际施工的工程经工程监理、业主xx水库确认合格,所以董xx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为由判决申诉人支付董xx尚欠的工程款4580372.37元及逾期利息。申诉人随即于xxxx年6月13日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5日作出(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以“虽然xx水库未与董xx订立合同,但由于xx水库是本案工程的发包人,是工程款的实际支付人,且在未清偿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xx水库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董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要求xx水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同时免除了xx水利的责任,由于权利人董xx对原判免除xx水利责任未提出上诉,而xx水利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影响xx水库的支付义务,免除xx水利的责任,并不损害xx水库的利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认为:首先,申诉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xx水利为该工程合法承包人并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全面完整地履行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与保护,该合同是申诉人对该工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合同依据。其次,xx水利与董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系非法转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xx水利对董xx施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董xx有权参照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要求xx水利支付工程款。最后,申诉人与董xx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之原则,申诉人对董xx不负任何合同上的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解释仅仅从程序上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董xx起诉申诉人的权利,且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限额内。综上,通过分析上述三者间关系可知: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董xx有权依据其与xx水利的合同约定向xx水利主张给付欠付工程款;申诉人不是董xx的合同相对人,申诉人依据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在欠付xx水利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必须明确区分董xx诉请xx水利承担的工程款和申诉人与xx水利约定的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下的工程款约定,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依据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从程序上追加申诉人是为了查清事实平衡实际施工人利益,申诉人的实体利益毫无疑问应当得到完整的全面的保护,申诉人仅依据其签订的第一手发包合同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故,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依法查清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事实。反观原审判决,无视有效合同的约束力,无视申诉人利益,错误明显。

原审法院无视本案三方当事人间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将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混为一谈,将xx水利与董xx争议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申诉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董xx与xx水利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按主合同进行结算,即按合同价款进行工程款结算”,以“主合同”之约定处理董xx与xx水利工程款结算纠纷。显然,主合同是申诉人与xx水利签订的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约束申诉人与xx水利,而董xx诉请的工程款是其与xx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原审判决“董xx施工的工程价款为800.295937万元,董xx已收到342.2587万元,尚有458.037237万元未收到,对此xx水利应予归还,......xx水库对该部分工程款仅支付342.2587万元,剩余部分458.037237万元即xx水库应付工程款”将两者混为一谈明显错误。既然没有对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作出认定,原审判决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依据董xx与xx水利之间的工程款数额向董xx承担给付义务。原审判决只能首先依法查明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具体事实,在上述欠付工程款限额内,申诉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将申诉人与xx水利之间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董xx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严重错误,严重伤害了申诉人利益。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提起再审,纠正一、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

xxx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乙方性别。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2.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元。

3.甲方应当在经济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应当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5、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二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三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所取工会或者职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子乙方经济补偿的;。

(5)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的;。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造成损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舍中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种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签订时间:

代人理(签章)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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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2017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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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确认仲裁,司法确认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官、书记员如果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单位、个人所持有公司股权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请辞或者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这一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这也是一种反腐利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阐述回避心得,重点突出“责任感”

作为法官,本身就意味着要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认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直的品德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在执行回避制度时,应该更加的敏锐,严谨,公正,避免自己因为自身利益而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回避制度符合“责任社会人”的精神,在我们每一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去实践。

第三段:深入谈及回避的实践意义与涵义。

回避政策是一种反腐利剑,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起到降低司法风险,防止人民法院中出现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的司法判决等负面效应。回避的实践意义对一个法官的内在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权利和职业责任理解有非常大的提升作用。能够促使法官在实践工作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和正确的判断能力,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尊重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纪律。

第四段:对于职业肩负,进一步阐释回避制度重要性。

作为法官,必须要承担起保证司法公正这一重要职责。在司法公正领域发挥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这个职责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高的道德权责。而回避制度是充分顾及法官从事公正审判工作的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影响司法公正而特别设立的制度。对于一个法官而言,如果在执行回避制度方面存在疏忽,那么除了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信力的影响,也会对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回避制度是不可缺少和非常重要的制度。

第五段:总结感悟,呼吁执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反腐确立的一项重要规范制度,为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作为司法工作者,不仅要求职业精神高度纯熟,同时也必须遵循出色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实践之中,我们应该把回避制度落地实施,让它成为司法实施的落地标准,为司法实践增加更多的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实质化行动,为实现更为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六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启前,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五队。

联系电话:26520xx。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秦启前、秦启德、张玉清、钱学广、贾维军、何永刚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参加年检,于20xx年1月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吊销,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秦启钱、秦启德(652922640413719)、张玉清(652922681123320)、钱学广(652901610330111)、贾维军(652901x)、何永刚(652901760420xx1)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望予以准许。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七

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关于包销商的规定,明确了包销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关担保贷款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等。

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用。

最高院申请书通用篇十八

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而这也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来维护和保证。在最高法院任职的人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分享最高院任职回避的经验和思考,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第二段:了解回避的定义及意义。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有关联或存在利益冲突而申请退出考虑或决议的程序。司法人员回避不仅仅是规定,更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和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当人们的利益与司法程序不相符时,回避可以保证法律的正常适用和司法的公正实现,同时有助于司法机关塑造清廉与公正的形象。

第三段:回避的具体实践。

在实践中,回避存在许多具体的情境和程序,包括利益冲突、亲属关系、竞争关系等。作为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参加涉及到设计、咨询、代理等监管的领域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同时,在亲属或熟人的涉案案件上,法官也需要认真的申述回避不参与,保证取得真实的裁决结果。鉴于此,本文特别强调利益冲突和亲属关系下的回避实践,对于法官而言,无论利益与否和案件的敏感性与否,不应该选择性地回避,而是应该依照法规遵守程序。

第四段:回避的意义。

经历了许多传闻和质疑之后,相信回避已经成为了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保障。在最高法院这样的高度敏感和复杂的情况下,回避制度的稳步推行确保公正司法和透明审判,有助于同步消除国民对司法独立的质疑。回避可以保护法官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避免涉案的人或其他机构利益的干扰,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在此基础上,回避也能更好的确立司法机关与社会基础体系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司法为社会服务并与其互动起到更好的体现和促进作用。

第五段:总结。

司法公正是最高法院的底线和责任。回避是司法人员在工作遇到利益冲突时的法定选择和行动,是促进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和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在具体操作时,法官与其他有涉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人员需要根据各种规定进行认真评估,严格执行回避程序。在此基础上,我们从自身做起,规避利益冲突,提高工作透明度,共同推进司法的公正与正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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