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责任协议书通用 偷税漏税法律条款(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19:2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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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偷税漏税责任协议书通用一

经我局于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xx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二)经查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纳20xx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偷税税额133166904.1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33166904.10元(其中:营业税偷税额罚款932069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罚款466034.64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罚款123380176.7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3166904.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偷税漏税责任协议书通用二

xx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对你单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xx年度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多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计税发票金额合计4826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9.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5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缴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3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15944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90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缴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缴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申报缴纳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7张,其中1张退票,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2910719.00元;(2)20xx年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6张,金额为4369804.95元;(3)xx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冀保xx县地税外证〔20xx〕000384号)上记载锦州工程营业额为1364011.05元。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13188.4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缴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你单位只在北京开展劳务,包括未开具发票的空军百子湾工程:(1)根据xx省外管处提供的你单位在京备案项目发票使用情况表,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51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2张,金额为4557215.56元。根据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4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计应补缴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业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缴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缴税款总计1380238.02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xx年~20xx年企业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90777.31元。

(二)你单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属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处罚款共计400777.3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偷税漏税责任协议书通用三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

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办税咨询服务与操作指南,包括纳税框架的设计,运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

5.提供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函寄送、登门传递等形式供客户参阅);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的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4.甲方不得授意乙方顾问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不停止,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返甲方。

乙方职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税务师尽职尽责地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顾问税务师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2次,每次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量而定。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税务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返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所发生的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甲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内控制度的设置及财务分析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____%优惠收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利用顾问税务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顾问税务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单方终止合同。

2.乙方顾问税务师因故意、过失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其它条款

甲乙双方若需续签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协商有关事宜。

十、未尽事项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偷税漏税责任协议书通用四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顾问专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聘请,担任税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注册税务师担任其税务顾问,并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专人(组)担任甲方的税务顾问。

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属于税收服务范围的各项事务。

三、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

1.解答有关涉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2.指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3.指导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前的自查工作;

4.提供日常办税咨询服务与操作指南,包括纳税框架的设计,运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

5.提供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函寄送、登门传递等形式供客户参阅);

6.为贵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税收信息,包括纳税成本及涉税风险;

7.应贵单位要求,参加贵单位召开的有关财税会议及有关税务专项讨论;

8.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9.税收策划咨询。

四、双方职责

甲乙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的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4.甲方不得授意乙方顾问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不停止,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返甲方。

乙方职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税务师尽职尽责地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顾问税务师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2次,每次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量而定。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税务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返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所发生的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甲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内控制度的设置及财务分析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_______%优惠收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委托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利用顾问税务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顾问税务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单方终止合同。

2.乙方顾问税务师因故意、过失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其它条款

甲乙双方若需续签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协商有关事宜。

十、未尽事项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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