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码头安全协议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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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的建立离不开人们之间的互信和相互合作。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请大家浏览以下范文,获得写总结的灵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一

甲 方:

乙 方:

设备租赁(使用)安全协议书是甲乙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后的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应按协议的内容各负其责,履行职责和义务,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1、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各种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技术要求。

2、 电梯使用期间的所有权属甲方,但乙方在安装及拆卸期间负一切安全责任。

3、 甲方随机配备二名专业电梯司机持证上岗,电梯操作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所派操作人员服从乙方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5、 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有权随时收回电梯的使用权。

6、 甲方负责设备使用中的维修工作,甲方司机失误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1、乙方必须配备专业的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xx)要求为单独设置回路及专用配电箱并做重复接地。因未按规范要求执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责任保证设备及一切附件安装及拆卸期间不得丢失和受到人为破坏,否则应照价赔偿损失。

4、凡在施工中因乙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一律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安全及拆卸过程中负责对电梯巡检。

6、乙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

7、甲方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专人维修,如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修理必须随叫随到,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为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8、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电梯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施工电梯的现场防护工作,应当在施工电梯工作的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二

甲方:吴怀斌(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及人道主义的原则,甲方聘用乙方,乙方在甲方生产及施工区域内进行工作,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施工,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甲方帮助并保证乙方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及餐饮场所,保证餐饮安全,并尽量满足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要求。

3、乙方进驻工地后,需服从甲方现场的安排、调度,并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会,做到防患于未然。所有管理人员进如施工现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有甲方提供,做到安全第一。甲方如发现乙方不佩戴安全帽,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4、乙方在施工现场,注意周围的施工机械及危险物体、注意落石,如有危险或不安全因素,请迅速离开并到安全地方。如遇雨季,并组织施工人员注意防汛,注意自身安全,如有安全隐患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安全自保、责任自负;若出现安全意外,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有乙方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夜不归宿及娱乐等原因发生的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6、乙方在施工现场或宿舍不得随意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严格遵守甲方制。

订的作息时间及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或违法违规事件,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7、甲方不容许乙方带病工作,如有身体不适,请尽快就医,注意防暑,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者甲方有权劝其注意身体,严重者并劝其离开工作岗位。反之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意外,都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乙方在工作或在施工现场休息期间,严禁玩水、玩火以及携带一些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及人身意外,一切均由乙方负责。

9、施工现场不准赤身上岗,必须穿戴整齐,以做到文明施工,如有发现罚款100元。

10、乙方在休息期间尽量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别人休息,尽量保持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及宿舍干净整洁,讲究卫生,保持身体健康。

11、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工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各负其责,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不得推卸责任。做到工作积极兢兢业业,人人有“责”。必须服从工作安排,统一调度,使工作有序、调理如一。

2、现场管理人员一定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讲究卫生、衣帽整洁,礼貌待人,言语文明,做到文明施工。

3、现场技术、安全、质检人员,相互配合,必须严格把关,做到工作无误,紧密安排,尽量减少失误,节约成本。

4、现场管理人员须认真对待甲方及监理人员的要求,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使甲方及监理满意。

5、炊事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及餐厅卫生,做到饮食安全,减少浪费。

6、工地治安人员必须保证工地安全,防火、防盗。保证有良好的治安环境。

7、工地材料管理员必须做到进场材料心中有数,台账清楚,材料堆放明确,调理有序。

8、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工地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必须事先安排好工作,得到现场批准。

9、其他勤杂人员须服从工地安排,及时处理现场实物,做到现场干净整洁。

以上所述必须人人遵守,相互配合,团结一致,保证顺利完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丙双方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

一. 乙方、丙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 丙方于 年 月 日之日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关系,转由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

三. 甲方同意丙方原在乙方的累计工作年限视为甲方的工作年限,

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乙方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补偿要求。

四.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日期:日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四

甲方:山东能源肥矿集团陈蛮庄矿(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甲方将陈蛮庄煤矿副井尾绳更换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加强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20xx年 6月14 日工程施工开始至结束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2、有对乙方所属人员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违反上级安全管理文件规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3、有向乙方提供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的义务。

4、在乙方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非人身事故时,有协助进行事故抢救、分析及善后处理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承包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组织指挥的权利。

2、有自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及安全事故处理的权利。

3、有要求甲方协助进行安全技术有尝培训的权利。

4、有要求甲方提供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的权利。

5、有要求甲方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的权利。

6、有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隐患、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义务。

7、有按照甲方提供的安全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的义务。

1、本协议期内,乙方对承包工程区域的现场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事故及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按本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安全处罚及追究损失。

2、乙方人员在本协议期内所发生的一切伤病(含职业病)、残、亡,由乙方全权负责。事故处理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支付的费用和治疗后的安置费用及善后工作),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办理,并负担全部费用。

3、因乙方原因造成伤亡和一至三级非人身事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按损失额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4、乙方发生人身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抢救、处理、医疗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必须立即报告矿方,双方共同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

甲方:山东能源肥矿集团陈蛮庄矿

代表签字:

乙方:山东煤安矿山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20xx年1月12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五

***********公司:

务于 年 月日转至公司。原合同项下(旧)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旧)公司与贵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继续有效,其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 年月日由(新)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

2、截止 年月 日双方已确认累计产生租赁费元,共支付租赁费 元,其余未付款项 元及后期产生的所有租赁费用由******(新)公司代为承继。并请贵公司将租赁费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账户内,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旧)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内容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附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法人身份复合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

(旧)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合同主体变更确认函

*********(新)公司:

我公司已于 年 月日接到********(旧)公司发来的《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经我公司研究后,同意 ********(旧)与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项下*********(旧)的全部权利义务于 年 月 日起转至*********(新)公司。 我公司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同意与贵公司直接履行该合同,相关款项我公司将与贵公司直接办理结算。

特此确认。

*********公司

日期:

变更后公司名称:(章)

法人签字:

日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六

甲方:

地址:

乙方:,出生年月:年月日,省市人,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宿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入住xx员工宿舍必须遵守并服从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在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回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人事行政部申请,若未经申请私自回宿舍,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三条乙方在未向人事行政部申请,征得批准的情况下,不允许带外来人员进入园区,更不允许私自留宿任何人员住宿。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住宿资格。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排入住宿舍,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宿舍内禁止使用燃气、燃煤、煤油等明火设施,不允许私自搭拉电线,违者将没收设备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条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宿舍的作息时间,晚上23:00以后,不允许宿舍之间互串,24:00后宿舍内所有的灯光必须关闭,如属加班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六条宿舍内不允许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影响他人休息,违者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喝醉滋事,打架斗殴者,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住宿人员晚上外出不能超过凌晨1点钟回来,连续三次超过1点钟回者,取消住宿资格,且员工在外发生任何事情,公司概不负责。

第八条公司门禁时段:公司大门在23:00——凌晨7:00关闭,在关闭时间内进、出园区的员工必须在保安处登记,超过23:00回公司的按相关制度处理。如果加班时间超过22:30而需到外宵夜的请必须在保安处登记,登记后可延迟回园区的时间。(假期期间可延迟但必须在保安处登记且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外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乙方在非假期需在外住宿,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外留宿;一个月内非假期外宿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入住申请。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七

拆房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拆房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工程名称: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以拆迁协议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4):合同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工期一个月,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二.合同价格: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付款方式:区块内房屋拆除、场地清理完毕,经结算后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拆房要求:

1、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房屋拆除开工前,乙方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6、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7、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另外交通要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

8、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9、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一、违约责任:

1、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开始接管房屋,接管后自行负责监护房屋材料,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拆除.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负责人:

旧房、废弃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建设单位)杭州大明山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八

一、港务部主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2、协助经理搞好经营策划、加强与联检单位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4、配合财务部加强码头费的回收工作;

5、主持每月一次的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工作例会;

6、搞好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定员和定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港务组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调度,和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泊作业进度;

2、协调联检部门、客户和码头各生产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3、协助客户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货和客户过磅;

4、解答客户有关查货、报关、交费、提货的手续和程序及过磅情况;

5、做好货轮加水工作。

三、港务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港务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港务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

3、协调各联检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4、做好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舶作业进度;

5、协调现场各部门以保证船舶装、卸货的顺利;

6、协助主任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港务部成本控制管理,兼港务部成本控制员;

7、协助主任跟踪港务部每月成本开支细项,为84687522电话的责任人。

四、港务组业务员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报到,靠离泊直航船泊;

2、派发进出口舱单;

3、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柜和过磅,协助武警查船和查吉柜;

4、跟踪船舶作业进度和登记工作;

5、跟踪海关放行单证的传递情况;

6、负责电子舱单的录入;

7、跟踪海关对电子舱单的确认情况,协助报关员对电子舱单录入情况的查询;

8、负责舱单的管理工作。

五、港务组水手工作职责:

1、负责码头船泊的靠离泊;

2、协助现场调度根据作业情况对船泊进行合理调驳;

3、收取港澳船的船泊资料;

4、负责传递港务、业务部门和现场各操作部门之间的相关单证;

5、按港务部指示给船泊加水和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6、负责保管、检查加水设施的完整。

六、单证组工作职责:

1、负责单证、计费、配载、统计、箱管等工作;

2、协助财务部追收拖欠的码头费;

3、统计上报月度及年度吞吐量报表。

七、单证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单证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单证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兼船公司费用结算员;

3、负责散、柜货计费的复核工作;

4、负责每月与财务部收费单证的核对确认工作;

5、负责收费单证统筹管理工作和业务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6、协调客户在业务上遇到的困难,协助财务收费与催款;

7、负责每月码头产值统计工作,为84680798电话的责任人。

八、单证组副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组长分管箱管工作;

2、负责随船提单的签收、交接工作;

3、负责填制港务作业单的工作;

4、负责过驳船的配载申报及过驳船装货数量的统计工作;

5、负责放行提单的审核和放行提单归类存档工作;

6、负责过驳单证装订保管工作,为复印机的责任人。

九、单证组计费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件杂货计费和产值的统计工作;

3、负责船泊靠泊、系解缆费的计费、船泊加水计费和统计工作;

4、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工作;

5、负责每月加水登记表的总核工作;

6、负责船公司计费的复核工作;

7、协助财务部月结码头费欠款的催交工作;

8、负责过磅单的分类保管工作。

十、单证组箱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进出口的申报和登记工作;

2、负责船公司出口计划的审核;

4、负责码头吞吐量的统计工作;

5、负责货主、船公司集装箱进出口的统计分析,配合办公室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6、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和放行提单的审核工作;

7、负责编制货物作业表,协助整理装订有关单证和复印工作及派发进出口舱单;

8、负责进出口单证的装订和保管。

第二章港务组管理制度

为加强港务组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在最短的停靠泊时间安全和顺利装卸货,协助货主或报关员顺利报关,特制定港务组管理制度。

1、每日早上8:30分之前须将当天入境船舶资料预报给海关、边防、港监、动植卫险相关联检部门和现场各部门。

2、协调海关、边防、武警查船或吉柜要及时迅速。

3、海关、武警、边防查船之后须将查船情况及时反馈给码头现场,以保证船舶顺利清关卸货。

4、每日下午3:00之前须将船舶出境预报给海关、边防。

5、每日下午4:30之前须将码头夜班作业申请报海关审批。

6、积极协调联检部门、船务公司、码头现场的关系,及时反馈海关查柜、过磅的要求给码头现场。

7、做好edi舱单的录入和跟踪工作,协助货主、报关员顺利及时报关。

8、自星期一至星期六中午12:30至14:00,须有一名港务部业务员值班,并将值班情况作详细记录,值班员由港务部港务组组长安排。

9、上班时间要在服务咨询处窗口前摆放咨询员姓名台卡,解答客户问题时要站着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回答并能迅速带客户到相关部门人员处洽谈。

10、港务组业务员和水手在直航船靠泊前半小时,应做好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月结码头费客户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月结码头费客户的收费管理,加快码头资金的回笼,完善码头的收费管理制度,特定月结码头费客户收费管理规定:

1、凡要求对码头费月结的客户,必须是与南伟码头业务部签订月结码头费合同(或协议)的客户。

2、月结码头费的客户,每次提货签单确认费用者,必须是该客户单位的签单授权人。

3、每月30日前,港务部计费员协助财务部把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当月25日前发生的码头费通知客户。

4、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十天内将上月费用结清。

对多次不能按期付清码头费的月结码头费客户,经多次协调无效后,港务部会同业务部作出扣货和取消该客户费用月结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提单、舱单管理规定

为加强提单、舱单的管理,防止提单、舱单的遗失,特定如下规定:

1、提单、舱单签收:船舶到港后,将提单、舱单交与港务调度后,单证室单证员、港务部调度员核对签收。

2、提单发放:货主或报关公司拿提单时凭单位公章或有效证件领单并签名登记。

3、提单、舱单存档:货主办提货手续时,应凭提单办理,单证员每天将已放行提单与之相应的舱单按先后次序存档归类,提单、舱单保存期三年。

4、港务组业务员应将盖有“海关同意卸货”章的舱单复印件按每日存档,该舱单保存期为一年。

第五章货轮加水管理规定

为杜约货轮加水漏洞,加强加水管理,特定货轮加水管理的规定:

1、货轮申请加水,必须先到港务组办理加水申请单。

2、港务业务员依据:

a、港澳线货轮码头财务已收费单据;

b、直航船代理公司签名确认的委托单。

上的加水数量通知水手给货轮加水。

3、水手接到港务员通知加水后准备给货轮加水,加水前要做好水表的登记工作,每次加水前后水表登记由港务业务员进行复核。

4、港务业务员每月26号前将一月加水登记情况汇总给港务单证组集装箱计费员总核。

第六章办理外贸进口货物提货手续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贸进口货物提货手续的管理,杜绝凭提单提货的漏洞,降低“不清楚提单”提货的风险,特定外贸进口货物提货手续的规定:

1、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是提单或代理公司的提货单持有人或提单指明收货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证明的代理人。

2、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代理公司的提货单(d/o)。

3、港澳线的提单,必须为全程正本提单或船公司通知放货的二程提单。

4、直航大船的提货单(d/o)必须为代理公司备案中要求的提货单(d/o)。

5、提单或提货单(d/o)必须与船舶载货舱单相符。

6、正本提单必须为背书提单。

7、提货人必须在港务部六联作业单上签名。

8、对月结货主必须确认有关港口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而对非月结货主,必须先付清码头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特殊情况者,必须经部门主任以上级别批准才能先提货,后补交费用。

9、港务部单证员必须认真核对提单(提货单)、船舶进口舱单、外拖申请单上的提单号、船名、进口日期、货名、货主等是否相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九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明确双方在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任务和义务,其具体的安全协议如下:

一、安全职责目标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不发生翻车、死亡、重伤、火灾、、机械事故,保证安全。

二、甲方的权利和职责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约定

乙方和乙方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收回车辆按固定处理:

1、乙方或者乙方所聘驾驶员无合法驾驶证或者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2、用货车载人或未办理危险品运输手续而私自运载危险品的;

3、未按规定参加甲方统一保险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参加季检和年审的;

4、将车带给给犯罪分子当作交通工具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承诺

为了督促广大的驾驶员安全行车,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本门的相关规定,

双方约定:一年的保险期内,该车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事故赔款扣除5%作为罚款,以后按每次5%递增,第二次事故扣罚10%,第三次事故扣罚15%,以此类推。

此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挂靠合同的附件,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签字、盖印):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

甲方:

乙方:

1、工程名称:

(一)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2、甲方应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

(二)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开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强化机台安全意识。

2、乙方应按本项目钻探技术要求,现场条件,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条例,安全保障措施及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的安全应急措施,确保钻探安全。

3、乙方负责现场钻探组织工作,并对进出场,搬迁,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具设备及行车安全等安全生产负全责。

4、要遵纪守法,尊重当地民风民俗,维护安定团结,如乙方自身与当地群众引起的纠纷与矛盾,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1、钻探前应考虑施工安全,先观察周围各种标志,确定钻探处偏离光缆、电缆等各种通信设施,采取“一看、二探、三挖”,用铁锹在垂直钻探方向挖至1、5米,查明地下设施(如各类电缆,管道,地下洞室)的准确位置,并不得损坏,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设施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各种钻探设备机具,应按规定标准安装使用,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3、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衣襟敞开,光膀,赤脚或穿拖鞋工作。

4、钻探应避开坍塌,坠落,触电,洪水等危险地段,以免人财损失。否则一切责任乙方自负。如不能避开,则提出申请,不予施工。

5、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代表人签字后即为有效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个人

为了加强甲方吸烟安全管理,减少吸烟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同时提高乙方安全意识,避免火灾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研究院(消防工作暂行管理条例)、甲方(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甲方同乙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书。

一、 协议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乙方终结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止。

二、 协议签定范围:凡在甲方工作的吸烟人员(包括试用期间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均须签订本协议。

三、 协议内容:

1、 乙方吸烟应在甲方指定吸烟区(设有吸烟标志的楼层东侧楼梯平台处)吸烟。

2、 除甲方特别指定吸烟区域外,公司所有办公区域和公共场所(如洗手间、会客室、电梯内)均为禁烟区。乙方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3、 乙方吸烟后应及时灭掉手中的烟蒂,方可扔进垃圾箱和纸篓,不准遗留任何火灾隐患。

4、 乙方应文明吸烟,在吸烟区域吸烟时不随地吐痰、乱弹烟灰、乱扔烟头、乱扔脏物,吸烟时要开窗通风,保持吸烟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5、 公司将吸烟安全记录列入乙方个人和部门考核范围。

四、 违约责任

如乙方因吸烟本文转载自造成甲方火灾隐患、险情或火灾,甲方将视情节分别给予乙方不同数额的罚款处理。如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本人完全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事故本人与本部门领导及本部门所有人员因管理、监督不利,将分别接受甲方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由此发生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具体细则如下:

1、 如发现个人纸篓中有烟头,处以个人及所在部门50元罚款。

2、 如发现在办公区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

3、 如发现在吸烟区吸烟后未熄灭烟蒂者处以500元罚款。

4、 如造成火灾险情者,将视情节处以xx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5、 吸烟者应互相监督,如多人共同吸烟,因相互监督不利造成安全事故,在场者均分别按上述处罚细则接受罚款。

6、 公司访客及其他外来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如有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将追究公司内相关联人员的责任。

五、 其他

1、 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总裁办举报并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劝阻吸烟。

2、 总裁办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的日常监督、检查、教育、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由总裁办牵头组织对吸烟及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总经理兼任检查员,查出问题立即整改。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自签订之日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吸烟有害健康,请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减少吸烟。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二

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事故报告的内容]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事故评估]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港口安全信息]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三

为加强秋季港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港口运输交通环境,8月30日,日照港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港口码头生产一线,开展了秋季法制宣传教育。

该大队围绕秋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民警通过发放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现场讲解交通事故案例等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广大职工群众对闯红灯、酒驾、超员、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群众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同时,大队民警还向施工车驾驶人讲解了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使用报废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驾驶人自觉摒弃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自觉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港口生产运输环境安全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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