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码头安全协议书范文(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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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一

3.1人员组织。为了保证本次施工到位,现场安排6名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协调与把控工作,安排3名工人负责钢筋的喷涂处理工作,安排2名工人负责协助服务工作,安排6名工人负责清理工作,安排2名工人负责后浇带抽水工作,安排1名起重工以及1名信号工进行材料的转运工作,此次施工总计需要人员21名。3.2材料组织。(1)做好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的组织工作,将进场的材料按照设计标准有序地摆放在指定位置,并做好垫高以及防雨措施,以免材料遭遇雨淋。(2)指定质检员负责现场材料检验的工作,并按照标准出具检验的相关手续。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承包单位):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治安等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治安稳定,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与工程承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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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承揽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建设和健全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并配有分配有分管领导及专职或兼职人员。

3、进作业场所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治安保卫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和治安情况要求。乙方应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有关制度及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和治安管理及设计工艺有关的各项规定。

5、甲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人员违章作业、违纪行为有权对承包队进行处罚,乙方应加强对施工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对查到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涉及到甲方的问题应书面告知甲方整改,在未整改前不得进行相关作业。

6、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督促现场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7、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

8、乙方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9、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有外省市操作证的人员,还必须经当地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审证教育。

1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对所施工场所的安全生产、治安工作负全责。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发生工伤等事故,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负责统计上报及事故善后处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11、本协议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作为承发包合同书正本的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安全负责人签字: 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事故报告的内容]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事故评估]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港口安全信息]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四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幼儿园)组织进行户外亲子活动,乙方为甲方园内________小朋友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陪同幼儿参加户外亲子活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幼儿安全,特与乙方约定如下:1、甲方组织进行户外亲子活动,应承担下列职责:(1)、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2)、提供适宜的医疗、卫生等条件。(3)、协助乙方对幼儿进行管理和教育。(4)、向乙方提供适宜的联系方式,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相互联系。2、乙方作为________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全程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户外亲子活动,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照顾幼儿的生活,应为幼儿参加活动的安全负责。乙方应在活动中履行下列监护义务:(1)、远离河流、水塘等地,尤其是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地方;(2)、不带幼儿在靠近马路的地方玩耍;(3)、注意地面是否有障碍物,如果有台阶、石块、砖头、塑料袋等容易绊倒幼儿的东西,带着幼儿绕开;(4)、地面是否湿滑,有青苔、积水的地方要告诉幼儿绕过去;(5)、如果幼儿要玩水,乙方一定要寸步不离地看护。(6)、出发前告诉幼儿要去什么地方,要注意些什么等等;(7)、不是所有的游戏都适合你的幼儿,父母要会判断,如果觉得不安全,一定要明确地阻止幼儿;(8)、到了目的地,父母不要只顾拍照、谈天,哪怕是在视野开阔的平地,视线也不要离开幼儿;和幼儿一起玩耍时,更要时刻提醒幼儿,对幼儿进行管理和教育。(9)、乙方应配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将号码告知联系人。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与要求,与甲方的老师保持适宜的距离,并适时保持联系。(10)、自备适宜的交通工具,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3、责任承担:(1)、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和安全协议书,给幼儿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由监护人负责。(2)、若有证据证明是甲方或员工的故意行为造成幼儿权益遭受侵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本协议签署于年月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11月4日,甲方驾驶川waj56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由乙方驾驶川w82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丙方)在德昌县交通路邮电宾馆路段相撞,造成乙方、丙方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经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费用已付),伤情自负;

2、两车车损修复费用及取车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已付);

4、此事故就此协商了结结案,当事双方不得因此事故再发生任何纠纷;

5、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20xx年5月23日篇四: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乙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见证人: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六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码头转租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河码头经营场地事宜订立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租用的三堡码头部分场地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位置如下:自码头南面通道水沟北起向北至三层楼前面通道以西九十米,运河南边第一个缆桩起向北九十米到2号桅杆吊机操作台边止,含南北九十米以北三层楼通道以西至运河边留做的`8米宽的共用通道。同时,甲方应在租场地分配的房屋中提供8间底层的房间归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 年零 个月,自年 月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和租金的缴纳:自年 月至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 万元。租金的具体支付方法,参照甲方与×××河码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即:

四、甲方应在年 月 日前将上述场地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则由甲方按每天 元支付乙方违约金。

五、鉴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已与杭州×××河码头就港池以南的全部场地使用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承诺如届时甲方仍需租用其原使用场地的,按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转租给甲方。

六、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设备,如遇国家、集体征迁,与甲方无涉,相关的补偿由乙方按其与××××河码头另行签订的协议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送航运管理处一份,送三堡村一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七

4.1钢筋除锈施工技术的选用。就目前来看,钢筋除锈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喷砂除锈虽然被大量使用,但其仍然存在着施工进度慢、耗费成本多,特别是遭遇多弯折钢筋或者箍筋时,除锈效果极为不明显。此外,常用的机械除锈机由于机械质量不到位导致除锈作业过慢的问题,同时除锈效果也不佳。在机械除锈前还必须清洁钢筋,导致施工操作过为繁琐。对于传统的人工除锈工作来说,这种操作耗费大量的人力,而且除锈效果一般,但其优势在于死角部位的除锈效果佳。综上所述,本次施工采用获得专利的除锈剂除锈和人工除锈相结合的除锈施工技术。根据港口码头基础工程中不同锈蚀程度的钢筋,主要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交底方式:其一,采用喷雾器喷涂清洗液予以除锈。其二,喷雾器喷涂清洗液除锈完工后,对死角处采取人工除锈,即采用钢丝刷清除方法。

4.2钢筋除锈施工技术原理。本次施工采用的清洗液,其原理在于采用以磷酸为主的混合液,与钢筋表面的三氧化铁和氧化亚铁发生化学反应,将钢材表面的锈去除。该混合液本身不和铁产生化学反应,而且反应形成的磷化物对环境污染较轻。

4.3钢筋除锈施工技术实施方法。

(1)通过塔吊将除锈材料等吊运就位,然后利用喷雾器喷涂清洗液对钢筋根部的锈蚀予以清理,对后浇带内的杂物应该清理干净后,再进行后浇带钢筋除锈工作。

(2)由喷涂工人利用喷雾器喷涂清洗液处理钢筋锈蚀部位,喷涂操作过程中应耐心细致,保证对钢筋的喷涂不遗漏死角。

(3)根据钢筋的不同锈蚀情况采用喷涂次数,最少进行三次喷涂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最少采用四次,待喷涂除锈直至钢筋露出本色,可结束该项工作,随后采用人工除锈及钢丝刷清理的方式,处理钢筋死角部位的锈蚀。

(4)后浇带部位钢筋除锈操作结束后,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待冲洗结束后,进行对后浇带中水体的抽离。

5.1质量保证措施。(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书面签字存档。(2)保证施工机械运转正常,做好经常性的养护工作。(3)保证施工操作依据工艺进行,发现问题不得私自处理,应上报后待相关人员作出指示。5.2进度保障措施。(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适当调整人员,满足施工的需要。(2)针对施工中重难点部位,需要安排人员检查,避免返工而耽误工期。(3)细化施工计划,落实到每一天,保证每天的施工工作量。

参考文献: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八

1.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2.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3.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4.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你我共同的心愿。

5.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6.家庭支柱靠你扛,安全施工不能忘。

7.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8.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9.爱家就要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0.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11.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2.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14.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5.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九

为加强秋季港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港口运输交通环境,8月30日,日照港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港口码头生产一线,开展了秋季法制宣传教育。

该大队围绕秋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民警通过发放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现场讲解交通事故案例等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广大职工群众对闯红灯、酒驾、超员、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群众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同时,大队民警还向施工车驾驶人讲解了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使用报废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驾驶人自觉摒弃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自觉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港口生产运输环境安全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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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员工宿舍的安全消防工作,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本着谁居住谁负责的原则,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现就员工宿舍的安全订立以下协议:

1.严禁乙方使用明火在集体宿舍楼内做饭、烧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一经发现,没收所使用器具,甲方将收回宿舍。如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2.乙方在使用电冰箱、电视机、电脑、微波炉、洗衣机、电淋浴器和有自动断电保护功能的电水壶、电水杯等电器时,不能超出插座核定用电量,经查出严肃处理,使用电器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伪劣等不安全电器产品。由此出现问题,引起事故,责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4.不得在宿舍内焚烧物品,严禁挪用和破坏消防设备,严禁堆放和存放杂物、易燃易爆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5.乙方不得将宿舍租给他人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出现事故乙方负连带责任。

6、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过错引起安全、火灾等事故,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码头安全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甲方树木修枝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2、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工地上的矛盾。

3、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树木修枝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

(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4)及时如实向甲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5)施工期间动用明火必须到安全部、基建办、工程部办理动火申请,动火人员须有相关资质和证件,经审查消除火灾隐患后方可动用明火。

(6)施工工程人员须配备相关劳动保护用品,危险作业需甲方认可方可施工。

4、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 甲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9、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给予扣除)。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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