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路安全协议书如何写 村民同意修路范本(4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3:3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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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村民修路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一

下面,我代表镇党委就如何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好这次大会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依法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落实党的领导,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加科学民主地选出高素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正确行使权利,严格把握选举的质量

今天召开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就是要把素质好、水平高、本领强、信得过、符合条件的同志选上来。大家要切实根据镇党委的要求和标准,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处于“公心”、“真心”,真正把那些符合条件、个人素质高、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优、工作能力强,热爱农村事业的“双强”党员选举出来。为此,到会的全体党员,要以当家作主人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对待这次选举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共同努力,把选举大会开好,开成功。

三、要服从大局,严守大会选举纪律

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天是一次党内会议,到会的都是党员同志,每一个同志都要服从大局,严

格按照会议的要求和选举程序,真正从本村发展和广大群众意愿出发,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利,齐心协力完成好这次选举工作。坚决防止凭个人好恶,为个人私利不讲原则的做法。对于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严厉查处、绝不姑息,以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同志们,党组织换届选举是深化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我们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整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严格按照要求,选举出群众拥护、党委满意、村级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新一届村党总支部已经产生,镇党委希望你们进一步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带领村民增收致富的能力和水平;找准路子,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抓好班子,不断增强村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团结、健全制度、发扬民主、加强后备干部建设;树好形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立身要正、处事要公、办事要实、方法要活、待民要善,真正的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我相信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党员群众的支持下,新一届村党总支部通过扎实工作, 村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村民修路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如此之神圣,要成为中国共产党就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必须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能具有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的素质。

为了规范自己的行为,指正思想的航向,我争取在思想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充实自己;在生活上,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平易近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又专又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共产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贡献。

作为一名普通的村民,今后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共产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我要随时向身边的优秀同学看齐,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从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共产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人生价值分为两种,即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即是索取,而社会价值则是贡献。我知道这两种价值对人生有重大的影响力,更坚信社会价值才能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我渴望实现我的社会价值,我希望能把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

然而,我了解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我需要一个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来领导我,给我指引前进的方向,而这个政党,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她作为全国人民利益忠实代表和中国共产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性质,从根本上解释了她光荣的历史和繁荣的现在,也预言了其必然的灿烂未来。作为一名中国人,作为一个渴望上进、渴望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一名大学生,我在此诚恳地请求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成为中国共产党员,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作贡献。

我真诚地请求党组织能够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申请入党的这一请求。如果组织批准礼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我相信在组织的帮助和指导下,我总有一天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等。倘若党组织认为还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也不会气馁,我会继续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而奋斗!我会诚恳地接受党组织的建议反思自己的不足,并在以后的生活中不断地改进,努力完善自我,使自己能够具备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我渴望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并诚请党组织能够对我进行多方面的考验,批准我入党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21年x月x日

推荐村民修路安全协议书如何写三

亲爱的全村兄弟姐妹们:

值虎年春节到来之际,村小组、代表全村人民恭祝您们新年愉快、合家欢乐、工作顺利、虎年吉祥、幸福安康!

当今国家形势大好,经济飞速发展,试看周边的村庄都迈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奔上了小康。虽然,近年来,在村小组和村中外出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本村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风文明、村容整洁”工作目标,经过全村人民的共同努力,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由于我们村基础薄弱、资金匮乏,交通不畅、设施不全,村中优势不明显的现状并未彻底改变。特别是交通滞后的问题尤为突出:村主干公路破旧狭窄,坑洼不平,车辆出入困难,给村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且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道路的不畅已严重地制约了人民生活的改善提高,延缓了本村经济发展的进程。村主干公路硬化的建设,是破除交通瓶颈、提升村中优势的关键之举,是本村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是村中门面的重要体现,将为我村新一轮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抓住目前国家政策向农村倾斜的有利契机,将村主干道路硬化列为今年上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捐资修路已成为全村上下的共识和全村人民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村主干公路拟路基以凿宽为八米,硬化路面设计为六米,两边各1米为绿化带,预计需要资金约在7万元左右。除上级补贴资金7%外,其他3%资金则需由我村自行筹措解决,资金缺口相当大,仅仅依靠村中集体收入投入进行建设则困难重重,无法实施,必须紧紧依靠全村人民群众的力量,凝聚合力,才能共筑康庄大道。为此,我们谨向本村兄弟姐妹倡议: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村公路建设硬底化大道,义无反顾,慷慨解囊。我们郑重提议:

我们在国家机关单位的任公职姓李村籍人捐助-5元—反哺家乡;在外务工经商实力的老板贡献1-5万元—鼎力相助;身处不同领导岗位和高收入厂、公司管理人员在自己的权力和能力范围内捐助-5元—情真意切;在家务农经商有收入村民和在外出务工人员捐3-5元左右—其情可嘉。我们承诺:凡捐款3元及以上的,村民小组将刻碑铭记(编入村荣誉史册);捐款五万元及以上的,村将以捐款人命名村中环村道路名以示留念;捐款2万元及以上的,村小组给予回赠宅基地1平方(不属占用指标)鼓励。

公路建设正如火如荼,然而资金短缺成燃眉之急,我们真诚希望全体姓李村人团结一致,共谋大义,尽快行动!爱心无止境,捐资见真情。捐资修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加强道路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新姓李再立新功。

浮云游子意,落日故园情。如蒙您的支持响应,共襄盛举,我们深感荣幸,父老乡亲不胜感激!更为重要的是,道通则人兴,路通则财旺,道路一通,万象更新,我们共同的姓李村将会变得更加美好,姓李的未来一定会因为我们而更精彩!

殷切期待您的参与,衷心感谢您的支持!

推荐村民修路安全协议书如何写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

    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桥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挖沙、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机构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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