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代理诉讼案件方案范文(优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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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评估和反馈是不可或缺的,可以帮助我们不断优化和改进。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以提升方案的质量和效果。了解成功方案的特点和共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制定适用于自己情况的方案。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一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

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受托律师: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日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二

甲方与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事宜。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根据江苏省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制度,如本案败诉,则乙方不收取代理费用,如本案胜诉,律师代理费按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的50%收取。

五、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甲方仍应按本案起诉标的额的50%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三

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隶属于石家庄高新区人才劳动力开发交流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机构,是河北省唯一一家人力资源行业的国有企业,我们是致力于提供整体人力资源专业解决方案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定制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共享服务和服务支持。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努力构建人力资源中介、咨询、培训和人力资源派遣一体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经营模式,追求合作伙伴与我公司共同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诺亚公司在省内唐山、廊坊、承德、秦皇岛、衡水、邢台、邯郸、张家口等11个地市设有多个分公司,至今已为600多家大中型知名企业提供hr外包服务,现有外派协作员工20000多人,并为30000多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行业涉及it、电子、电信、移动通信、饮料、制药、银行、电力、铁路等行业。

资 质

能承担较大的用人、工伤、资金等风险;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主要包括人才劳务派遣和人事外包两方面的内容:

公司人事外包服务项目

1、代理档案管理

2、代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3、代为工伤(亡)事故处理

4、代为劳动纠纷调处和仲裁办理

5、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服务形式:为贵公司配备专职的人力资源专员,定期上门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并且每季度有服务监督人员上门征求客户意见。如客户有特别需求,随叫随到。

二、业务办理流程:

1、签订和诺亚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协议(一式两份):

(1)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准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准备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业务人员给送还一份合作协议

2、填写员工以及企业信息表:

(1)企业将员工情况表以及异动表加盖公章给了客服人员

(2)企业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公章给客服人员

(3)企业负责人填写石家庄市工商保险费率核定表和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

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一并交给客服人员

(4)员工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1)

3、企业开户以及保险办理:

(1)诺亚客服给单位开户,开户时间为每个月1号—10号;

(2)开户完毕,10号—15号由客服人员将员工缴纳保险明细表做好,发给

企业人资,由人资核对最终正确与否;

三、代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明细:

1、代为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1)单位养老、失业、工伤所需开户材料: (2)单位员工养老保险的新增和转移

5、代为外包客户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6、各项保险缴纳比例:

7、外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办理服务首期涉及相关费用明细:

(2)后期服务中涉及相关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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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四

甲方:___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律师、___律师、___律师为甲方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xx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仲裁。

甲方:x乙方:

20xx年xx月x日___20xx年xx月x日。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五

甲 方:

乙 方: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 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分销商。

4. 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销售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

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野山珍公司提供如下支持和区域授权代理。

1、授权_____代理商为________大区批发渠道的代理商(代理“康珍”葛粉系列产品)。

2、给予价格政策支持(详见经销价格表)。

3、给予专人维护和市场推广支持。

4、给予_____代理商户外广告支持。

5、给予首批货物铺市支持。

6、铺货同时给予赠品活动支持(暂定:______),和pop宣传画及适当试用装的支持。

二、_____代理商在代理的产品中实行如下支持。

1、完善的批发渠道建设支持,对野山珍公司的渠道开发和建设过程中,起主导和引导作用,帮助野山珍公司建立与其代理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渠道,发展为到各地区县市及逐渐下沉渠道到乡镇。

2、自有成熟的物流、仓储、维护支持。

3、自有成熟的销售、维护队伍。

4、与野山珍一道着力于市场的开发和产品品牌的建设。

5、配合野山珍的市场推广活动。

6、严格执行野山珍公司的产品价格体系,维护市场的稳定。

7、提供终端商及分销商最大化和最优的成列支持以及pop宣传及店招的显眼位置的支持。

宜昌野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六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7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7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7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7年 月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20.1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时间系在2017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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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七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1.代为立案、应诉。

2.代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及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代为出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

4.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5.代为行使其它诉讼相关权利。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八

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 :

总队换届近在眼前,为了让各位委员尽快融入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这个组织,提高各位委员的能力,秘书部决定从本周开始实行代理部长的制度。

内容:

本制度以小组为单位,各组轮流行使部长职能。代理部长执行周期为一周,在担任代理部长的这一周时间内,该小组接管本部门,部门内事务基本由代理部长负责处理,原部长负责监督指导;全部门成员都要积极配合。

代理部长的要求及职责:

10. 代理部长对于部长和其他委员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

部长的的职责:

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13. 部长在一周内可询问相关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对于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的方向。 委员的`要求:

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一、2017计算机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门计划

(一)第二学期工作:

1、3月

(1)进行五邑大学acm大赛,具体开赛时间可以根据全国acm大赛进行调整;

(2)准备java程序员大赛报名工作;

(3)与物理学院开展“现金流”比赛(具体要跟物理学院联系)

(4)准备“蓝桥杯”省赛工作;

2、4月

(1)开展五邑大学acm大赛,比赛结束后选出人员参加全国acm大赛;

(2)继续协助物理学院开展现金流比赛;

3、5月

(1)策划筹备学生会内部学术类活动;

(2)准备换届工作;

4、6月

(1)开展换届工作;

(2)准备下学期学术科技节的项目申报问题。

(二)常规工作:

1、每个月按时汇总并编写信息员报告上交校学习部;

2、看情况开展学委例会,一般一个月一次;

3、配合校学习部通知和开展各项学术比赛工作。

二、代理部长方案

(一)概要:

学习部一共有7名委员,其工作安排,根据校历和工作计划制定。

(二)代理部长职责

代理部长主要负责上传下达,统筹兼顾,以及工作安排。

详细工作,对上,主要负责传达辅导员,主席团的工作安排,以及配合校学习部的工作。

对下,主要负责学习部工作以及部门内部活动并将部分工作合理安排。

(三)代理部长安排表

ps:安排表,三个代理部长的安排根据工作计划和委员合作制定。

此安排目的:1.合理分配工作,让每个人都有所锻炼,但对于培养留任委员又有所侧重。

2.让不同委员合作,促进部门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度和熟悉度。

(四)代理部长工作分配

第2-5周:

陈家喻主要负责acm程序设计大赛

何李庆主要负责现金流比赛

陈道猛主要负责java程序员报名工作和“蓝桥杯”省赛工作

第6-8周

陈家喻继续负责acm程序设计大赛

何李庆继续负责现金流比赛

黄金夏负责部门飞信,校学习部以及其他学院工作

第9-11周

黄金夏负责跟进acm和现金流比赛残余问题,主要上传下达,联系好何李庆和陈家喻

宋洁锐主要负责校学习部以及飞信事项。

黄本志主导策划筹备学生会内部学术类活动,但是黄金夏和宋洁锐必须也参与学术类活动的策划,这个学术类策划是“9-11周”的主要任务,也是这段代理部长期间的主要事务。

第12—14周

陈道猛、蔡维绮、陈家喻,主要分工好部门收尾工作,并且多次组织部门聚餐等活动。

(五)代理部长锻炼能力

1.对于部门诸多事务,要做好选择和分配,清理工作计划

3.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合作,偶尔会有摩擦等等问题,自己做好处理,一切以和为贵

4.组织策划能力、交际能力、管理能力、以及自身的工作能力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

对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本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部,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低投入、高产出的办事原则,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招标效果,维护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不仅得到各业主单位的好评,也得到广大投标单位的信任,至今我公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仍保持零投诉。

(1)项目报建(初步发包方案、项目立项批复及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根据贵单位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发包初步方案以及与贵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等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报建及备案,并配发项目代码。

(2)发布招标公告及接受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根据招标项目特征(如:招标范围、建设规模、结构等基本信息)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报名时间,所有投标人可以通过报名的方式参加此次投标,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由此确定潜在投标人。在完成上述所列工作的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工作与其穿插进行,并报送贵单位审查,直至贵单位满意。

(3)发招标文件至开标。

《招标文件》定稿后送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地点,然后发往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有效期、提出书面疑问及发放补充答疑时间等内容。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投标截止日7天前。

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0天前发往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果有的话)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不少于45天。

(4)评标、定标。

在投标截止日前接收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现场开标、唱标,随后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评标室,由其评委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及贵单位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投资项目是由第一名中标),同时进行预中标人公示。

(5)发中标通知书。

自提交预中标人公示后即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然后进行中标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等备案。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并确定中标人后,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由贵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7)合同草拟。

合同草拟工作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理解、融入贵单位的意见及要求,并于确定中标人后,协助贵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合同条款,不得与其相违背。

(8)卷宗资料。

招标代理过程中相关资料,每进行一步,我公司都将书面正式文本提交贵单位,并与整个项目代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套完整资料交由贵单位存档。

综上所述,完成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确定中标人等工作需要30~35天。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案件的全部强制执行事宜。

二、甲方必须及时为乙方出具代为办理执行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全面、真实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

三、乙方必须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四、本合同生效后,除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并收取执行款;代为谈判、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收取执行款。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所委托事宜,或擅自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本合同所约定委托事宜。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已全面完成所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按执行标的额的30%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七、代理费支付方式:

1、甲方签订合同时不需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乙方为完成本代理事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非诉讼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2、乙方代甲方收回执行款物后,甲方应在收到每一笔欠款后三日内按所收回欠款金额的30%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宜终结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三

山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收到***(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关于滨州****政府(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执行代理邀请函后,经广泛的调查分析,研究确定参与该项目的诉讼代理竟聘活动。下面就我所针对该项目的调查分析、代理方案及代理优势作简要介绍。并在此郑重承诺,我所在调查、阅读及代理该项目时所接触到的关于该项目的及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正 文

第一部分 代理协议文本及代理费用报价

(一)关于代理文本

我所完全接受贵公司所提供的代理协议文本。

(二)代理费报价:

1、代理费用按照代理期间回收债权的标的额 ,采用超额累减的方式按以下比例计提:

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20%;

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5% ;

2、代理费的支付:回收资产到达贵公司帐户后 七 日内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比例向我所支付全部代理费。

3、重组情形的处理: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对我所代 2

理案件进行重组(包括调解、和解),无须征得我所同意。此时代理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债务重组额为计提基数,按本协议约定计提比例的 80 %支付。

4、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将本合同项下债权项目转让的,我所 不 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债权买受人承继。代理费的计算标准按重组情形。

第二部分 法律责任分析及律师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中国*****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政府项目享有债权129.58万元,其中本金76万元,利息53.58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1998年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惠民县支行(以下简称惠民支行)与惠民县陈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集乡政府)签订了借款合同,陈集乡政府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间为一年,月利率为6.3525‰,同日惠民支行与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借款使用期满后,该乡人民政府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5422.41元。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借款使用期满后,**人民政府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利息73166.63元.

2000年8月10日、2001年5月21日惠民支行分别向**政府和惠民县第二棉纺织厂催收贷款。

注:2001年3月27日,中共惠民决定,将陈集乡政府并归**政府,其人、财、物及债权和债务同时移交给**政府。

二、项目诉讼情况

本项目所涉的两个借款合同项下76万元借款到期后,**政府逾期未还,惠民支行将其诉至滨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02年1月7日作出(2001)滨中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民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惠民支行欠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118589.04元。二、被告惠民财源劳动服务公司对前款判决中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45422.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惠民县第二棉纺织厂对其中36万元借款及利息73166.63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5042元、原告惠民支行负担1542元,由被告惠民县**政府承担13500元。

三、法律责任分析

(一)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上述债权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滨中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在主债务人**政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数额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承担其所负的债务。

(二)对担保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分析

1、1998年11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惠民县***公司,惠民支行与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惠民县****公司应依约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998年6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惠民县***纺织厂,惠民支行与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惠民县****纺织厂应依约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调查情况

(一)主债务人**政府基本情况

惠民县**政府,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管辖地域面积137平方公里,距惠民县城26.5公里。

(二) 担保人的情况

工商登记情况

1、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未查询的工商登记,情况不详。

月17号,注册资金:1000 万元,法人代表:*** 。

第三部分 代理方案

(一)代理目标

恢复执行,回收债权。

(二)代理思路

1、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恢复执行。

本项目所涉债权,业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滨中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生效,并且原债权人惠民支行已经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项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贵公司可以通过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从变更执行申请人入手,并提请恢复执行以推动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2、主债务人为当地政府机关,执行难度大。

首先**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较强,执行难度很大。其次,**政府财力不强,税源也少,镇政府财力增长缓慢,如要求查封户头没有实际意义。

3、和执行法院建立的良好的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收。

第四部分 代理案件的优势

(一)我所是以研究、代理商事、金融业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省商事法律等民事业务领域里成绩显赫,与鲁商集团、鲁信集团、省内工行、建行、招行、兴业、民生、华夏银行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常年的法律服务合作关系。

(二)本所律师代理本项目的优势还在于本所从2000起处理不良资产包,涉及企业近千家,金额近百亿元,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如何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有较深见解,代理本案能做到有的放矢,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执行效果,这将为本案的顺利进行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第五部分 保密承诺

我所再次重申,我所在调查、阅读及代理该案时所接触到的关于该案的及与该案相关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事务所

二0一**年*月**日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四

_______________律民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五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7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7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7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7年 月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20.1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时间系在2017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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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六

第一条为提高人伤案件诉前一次性调解结案比例,体现分公司特色理赔服务,规范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合规地处理分公司理赔案件,实现各类案件减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激励对象为机构理赔服务中心及从事人伤案件诉前一次性调解工作的`相关承办人员及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承办人员。

第三条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及诉讼(仲裁)案件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率;

(二)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

(三) 诉讼(仲裁)案件上报(包括收案及判决、调解结果上报);

(四)诉讼(仲裁)案件调解率;

(六)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

第四条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及诉讼(仲裁)案件考核指标均实行百分制,四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优为90分以上;良为80分以上;合格为60分以上;不合格为60分以下。

第五条考核结果作为机构及相关医疗查勘、医疗核损、诉讼管理岗工作人员奖励、评优、处罚的主要依据。奖励按季度和年度考核;处罚按半年底考核;评优按年度考核。

第六条诉前人伤一次性调解案件和诉讼(仲裁)案件对机构理赔服务中心考核权重各占50%。

第七条诉前人伤一次性调解案件各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占比如下:

(一)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率占总分的50%。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件数占人伤案件件数10%以上为达标,占30分,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比例达20%以上的得50分。

(二)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占总分的50%。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达10%以上为达标,得30分,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

代理诉讼案件方案篇十七

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

二、委托权限范围:_____________。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及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家庭)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电话: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_____________(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

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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