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竞标书范文通用 拖拉机购买合同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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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拖拉机竞标书范文通用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最新拖拉机竞标书范文通用二
尊重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
我竞聘的岗亭是保安中队长。我于20-年4月25日参加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月份当选下班长,这一年多公司让我学到了不少的常识,起首应感谢公司带领为咱们缔造了此次公允合作的机遇!这次竞聘,自己并不是只是为了当官,更多的是为了在有大概的环境下完成本身的人生代价。
“岁月让人苍老,但如果失去激情,灵魂也会苍老”。激情就是工作的“灵魂”。缺乏激情的人,把工作当作负担甚至苦役,对工作产生厌倦甚至厌恶。他们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没有钻劲、韧劲、拼劲,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办法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这种精神状态,与岗位的要求极不相符,与卫士人的使命极不相称。为什么在相同或相似的岗位上,有人不断进步、成绩显著,有人却停滞不前、碌碌无为?很重要的是因为前者激情四射,后者老气横秋。
保安的形象,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公司全部员工的精神面貌。
保安中队长作为毗连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纽带,其脚色和感化是极为紧张的。他是保安各项规章轨制和事情使命的详细落实和实行者。严酷的讲,保安给客户供给的办事品质的凹凸和满意度,很大水平上取决于保安中队长的办理程度和业务本领。是以,保安中队长的本身本质和举动,直接关系到保安步队的团体形象和战役力,但保安中队长除言传身教,严酷请求本身外,还要带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保安步队。
如果我竞聘乐成,我的事情法子和事情思绪是:
1、君子先正己,到处起榜样带头感化。
有句古话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什么样的保安中队长就会带出什么样的队员。赢人先正己,品德是做人的底子,端正是关头;保安中队长应言传身教,身教言传,到处起好的动员感化,建立好的楷模。
2、进步事情本领、以绩服人。
保安中队长身在下层,不单要有灵敏的政治脑子,并且要有实干的立异精神,能够率领大伙干出像样的成就来,以绩服人。颠末进修和实际,长于了解和阐发新问题,缔造性展开事情,长于用立异的事情法子处置扑朔迷离的问题,长于用新法子处置新问题,高兴使得事情上范例化、专制化、轨制化。
3、变化风格、以情服人。
一是要密切联系大众,不要离开大众,目空一切。自发融入到保安员糊口傍边,经由过程谈心、开漫谈会、问卷等多种法子沟通,真正领会队员所思、所想、所盼,然后做出符合民心,办理民忧的决议;二是要对峙量力而行。中队长是队员的主心骨,是队员事情的后援和楷模,不搞夸张,不搞假、大、空,量力而行,一是一,二是二,队员就会信赖你,支撑你。。
我晓得,将来的路不大概风平浪静,但我更晓得,咱们有刚强的意志、聪慧的脑子、连合的团体、精确的带领,所以,即便门路荆棘,但乐成终属于咱们!
一句话”保卫部兴亡,员工有责”.
最后,我也给自己投上一票,相信自己,相信过去一直优秀的我一定胜任基层管理工作。
再次感谢领导和朋友对我的的信任,谢谢各位领导!和各位朋友。
最新拖拉机竞标书范文通用三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拖拉机竞标书范文通用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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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本公司就聘用驾驶员事宜,经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_________年期限,合同期自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的任何损失,应按价赔偿。
二、工作岗位
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驾驶证、资格证书等真实有效。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安排担任汽车号为苏k395江淮厢货的驾驶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出车任务,并同意根据工作时间调整或另行安排工作加班时间。(含口述规定)。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为 _________元/月,即基本工资为
_________元,安全奖 _________元,生活各项补贴 _________元,电话补贴
元,医保社保补贴 _________元,其中安全奖为每一年发放一次,其余费用应在每月 _________日发放,不得拖欠。
2、乙方应缴纳工作时间,安全保证押金金额是第一个月的工资,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充形式,甲方并开具押金凭据给乙方,合同终止一并无异议结清。
3、甲方在合同期内给乙方办理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因意外发生时赔偿费用的补充,最终按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终止。
四、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托运方的所有规定,尽忠尽职,维护公司利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车辆保养,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保护,要保持车辆的电器灯光、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若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转交给他人驾驶,违者给予处罚,若发生事故擦碰等,一切后果(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法罚款等经济案情)由乙方个人承担。若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赔偿,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在任职期间无正常理由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离岗或违反约定造成送货时效未达到引起罚款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根据情节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5、乙方的通讯设备应全天保持畅通,若不通,乙方无理由给甲方解释(含口述规定)。
6、乙方不酒驾,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交通标志指示,不按规定操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7、车上乘座人员除甲方、托运方安排人员外,一律不允许其它闲杂人员乘座,若乙方私自隐瞒搭乘人员的每次给予 _________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达成后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经济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车辆的停放应按托运方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钥匙放指定的人员或地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2、不服从甲方或托运方安排辅助工作的;
3、对车辆安全的保养,驾驶室内的装饰损坏严重的,不注意卫生清洁等,私自卸油行为的(含口述规定);
4、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资格证书等情节的;
5、经常不服从托运方的工作时间安排或出现拖拉等现象的;
七、本聘用合同书连同甲方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书一并使用有效。
八、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托运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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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必须是正式劳动合同,不得以试用期合同“搪塞”,若签订合同为试用期合同的,该试用期合同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薪资水平按同等岗位的水平发放。
本公司就聘用驾驶员事宜,经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年期限,合同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的任何损失,应按价赔偿。
风险提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驾驶证、资格证书等真实有效。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安排担任汽车号为_________的驾驶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出车任务,并同意根据工作时间调整或另行安排工作加班时间。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福利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即基本工资为_____元,安全奖_____元,生活各项补贴_____元,电话补贴_____元,医保社保补贴_____元,其中安全奖为每一年发放一次,其余费用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不得拖欠。
2、乙方应缴纳工作时间,安全保证押金金额是第一个月的工资,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充形式,甲方并开具押金凭据给乙方,合同终止一并无异议结清。
3、甲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为乙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此外还给乙方办理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因意外发生时赔偿费用的补充,最终按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终止。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俗称五险),合法缴纳五险属于强行法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缴纳五险规定的相关约定无效,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换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常说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托运方的所有规定,尽忠尽职,维护公司利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车辆保养,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保护,要保持车辆的电器灯光、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若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转交给他人驾驶,违者给予处罚,若发生事故擦碰等,一切后果(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法罚款等经济案情)由乙方个人承担。若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赔偿,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在任职期间无正常理由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离岗或违反约定造成送货时效未达到引起罚款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根据情节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5、乙方的通讯设备应全天保持畅通,若不通,乙方无理由给甲方解释(含口述规定)。
6、乙方不酒驾,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交通标志指示,不按规定操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7、车上乘座人员除甲方、托运方安排人员外,一律不允许其它闲杂人员乘座,若乙方私自隐瞒搭乘人员的每次给予、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达成后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经济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车辆的停放应按托运方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钥匙放指定的人员或地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2、不服从甲方或托运方安排辅助工作的;
3、对车辆安全的保养,驾驶室内的装饰损坏严重的,不注意卫生清洁等,私自卸油行为的(含口述规定);
4、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资格证书等情节的;
5、经常不服从托运方的工作时间安排或出现拖拉等现象的;
第七条、本聘用合同书连同甲方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书一并使用有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托运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聘用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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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机车作业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驾驶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甲乙双方协商,就__年协会车辆承包经营事项达成协议,签订如下合同内容:
一、甲方将性能优良,设备齐全,车况完好的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承包给乙方经营,全年承包经营额为税后:大写:,经营费用、人员工资由乙方自行解决,具体事宜如下:
1、乙方分两次或年底一次性交清甲方承包款
2、乙方要加强车辆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包经营期间,要切实做好机车及农具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费用自理。
3、经营期间,乙方要确保车辆及人员的安全事宜,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亩的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为/亩,以保证乙方完成承包任务,在完成甲方提供的核定作业面积后,每超额完成一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元/亩的管理费。
三、经营期间,甲方不得随意调派或滩派乙方车辆及人员从事非营利活动,若有以上现象,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要经常监督检查车辆的保养及使用情况,使用中若因管理不善,保养维护不当等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只能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运输等其它行业的经营活动。
六、承包经营期限为20__年3月6日—20__年12月6日,承包期满,甲方必须对车辆状况进行质检,需维修保养的车辆及时排除故障后,车辆及所有农具按规定全部入库。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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