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 境外上市辅导机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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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一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桂林旅游,我是你们的导游。

阳朔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桂林市区东南面,地处东经110。13'-110。40',北纬24。38’—25。04’之间。隶属广西桂林市,位于漓江西岸,风景秀丽。建县始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距今已1400余年。县城距桂林市区65公里,距自治区首府南宁445公里。全县总面积1428.38平方公里,辖6镇3乡,114个行政村(居)委,总人口30万,居住着汉、壮、瑶、回等13个民族。

阳朔风光“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堪称甲桂林”,高度概括了阳朔的自然风光在世界上所占有的重要位置。“山青、水秀、峰奇、洞巧”,为天下四绝。

县内旅游资源可分为一环、二带、五景区。阳朔百里山川,处处奇山秀水,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被誉为“中国旅游名县”。

阳朔自然资源丰富,年平均气温19.1c,气候温和宜人。有耕地30余万亩,林地80余万亩。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经济作物苎麻质量特优,沙田柚、金桔、板栗、柿子产量和出口量最多,在广西占有主要地位。地下有丰富的铅锌矿、大理石矿、重晶石矿等。

阳朔水路上溯桂林,下达梧州、广州,常年通航。县城距桂林市区仅65公里,有二级混凝土公路(属321国道线)和桂阳高速公路相连,桂梧高速公路桂阳段(桂林-阳朔)和阳平段(阳朔-平乐)已于20xx年建成通车,可直达贺州及广州,高速公路在高田蒙村附近与县城连接;铁路、民航可依桂林与国内外大中城市相通,作为国家重点工程的贵阳至广州高速铁路(贵广铁路)将会通过兴坪,并在兴坪设立客货两用的"阳朔车站"。县内有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程控电话装机达1万门,直通国际国内;电力资源充沛。

阳朔人心灵手巧,制作的大量书画作品、画扇、大理石、滑石制品、山水盆景、文化衫、戏剧脸谱、仿古陶器等工艺精湛,畅销国内外旅游市场;阳朔人民热情好客,现每年接待中外游客500多万人次;已引进外资开发项目20余个,总投资4亿元。

历史沿革

阳朔县始建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以北有阳朔山(亦名海洋山)得名,并建治于现在的阳朔镇。民国时期,属桂林专区。1949年阳朔解放,建立人民政府,仍属桂林专区。1981年7月1日划归桂林市管辖,为市辖县。

地貌地形

全县地势东北部和西南部较高,属土山地带。自西北至东南的宽阔地带较低平,属岩溶地貌。中部和东南部为丘陵地带。县境内喀斯特石山平地拔起,群峰林立,海拔在100至500米之间,最高峰1700多米。

气候特征

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区,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受海洋气候影响,年平均温度19。c,年平均降雨量1640.2毫米,相对湿度80%。

行政区划

20xx年,阳朔县辖普益乡、杨堤乡、金宝乡、葡萄镇、高田镇、福利镇、兴坪镇、白沙镇、阳朔镇,有汉、壮、瑶、回、苗等13个民族,总人口298769人。

自然资源

阳朔的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特别是旅游资源尤为丰富。全县有大小山峰数万座,其中有名山峰数十座;有大小河流17条,著名的有漓江阳朔河段(全长69公里)、遇龙河、田家河、金宝河、大源河、乌龟河;大小岩洞30余个,著名的有黑岩、莲花岩、来仙洞等;矿产有铅、锌、铜、铁、铝土、汞等金属矿和石灰石、重晶石、大理石、朱砂、粘土、河沙、山沙等非金属矿。阳朔植被极好,国有大源林场万余亩,全县森林覆盖面20xx年达44.4%。

旅游资源

阳朔县始建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位于广西的东北部,桂林市区南面,距桂林市陆路65公里,水路83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总面积1428.38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近30万人,属桂林市管辖。全县辖九个乡镇(6镇3乡),114个行政村(居委会)。“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堪称甲桂林,群峰倒影山浮水,无山无水不入神”高度概括了阳朔自然风光在世界上所占有的重要位置。阳朔地处中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四季宜人。属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境内山峰林立,平地拔起,千资百态,如人物、似走兽、若器皿、类飞禽,另具情趣,令人回味无穷,山上竹木繁茂,四季常青,山山有洞,洞洞奇美,洞中乳石遍布,晶莹剔透,如艺术长廊,似天然迷宫。阳朔的水清澈透明,绿水悠悠,如情似梦,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形容为“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是美丽的桂林山水之精华所在地,整个阳朔恰似一座瑰丽多彩的大公园。阳朔,因为美丽,因为别致,千百年来这里留下了许许多多文人墨客的赞美名名;因为奇特,因为非凡,这里曾留下许许多多伟人政要的音容足迹。孙中山、-、-、-等我国领袖人物曾在阳朔指点江山,使阳朔更臻完美;胡志明、克林顿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二百多位首脑人物曾在这里流连忘返,使阳朔更富盛名。自对外开放后,平均每年来阳朔旅游观光的游客达18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占三分之一,被誉中国旅游名县。

阳朔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且得天独厚,其特别是:“山清水秀、洞奇石美。”有名的风景点达250多处,景观集中,山川秀美,历史悠久,民风淳朴;中西文化交融。

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民法典》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 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二、 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四

各位游客: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桂林旅游,我是你们的导游。

阳朔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桂林市区东南面,地处东经110。13'-110。40',北纬24。38’—25。04’之间。隶属广西桂林市,位于漓江西岸,风景秀丽。建县始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距今已1400余年。县城距桂林市区65公里,距自治区首府南宁445公里。全县总面积1428.38平方公里,辖6镇3乡,114个行政村(居)委,总人口30万,居住着汉、壮、瑶、回等13个民族。

阳朔风光“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堪称甲桂林”,高度概括了阳朔的自然风光在世界上所占有的重要位置。“山青、水秀、峰奇、洞巧”,为天下四绝。

县内旅游资源可分为一环、二带、五景区。阳朔百里山川,处处奇山秀水,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被誉为“中国旅游名县”。

阳朔自然资源丰富,年平均气温19.1c,气候温和宜人。有耕地30余万亩,林地80余万亩。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经济作物苎麻质量特优,沙田柚、金桔、板栗、柿子产量和出口量最多,在广西占有主要地位。地下有丰富的铅锌矿、大理石矿、重晶石矿等。

阳朔水路上溯桂林,下达梧州、广州,常年通航。县城距桂林市区仅65公里,有二级混凝土公路(属321国道线)和桂阳高速公路相连,桂梧高速公路桂阳段(桂林-阳朔)和阳平段(阳朔-平乐)已于20xx年建成通车,可直达贺州及广州,高速公路在高田蒙村附近与县城连接;铁路、民航可依桂林与国内外大中城市相通,作为国家重点工程的贵阳至广州高速铁路(贵广铁路)将会通过兴坪,并在兴坪设立客货两用的"阳朔车站"。县内有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程控电话装机达1万门,直通国际国内;电力资源充沛。

阳朔人心灵手巧,制作的大量书画作品、画扇、大理石、滑石制品、山水盆景、文化衫、戏剧脸谱、仿古陶器等工艺精湛,畅销国内外旅游市场;阳朔人民热情好客,现每年接待中外游客500多万人次;已引进外资开发项目20余个,总投资4亿元。

历史沿革

阳朔县始建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以北有阳朔山(亦名海洋山)得名,并建治于现在的阳朔镇。民国时期,属桂林专区。1949年阳朔解放,建立人民政府,仍属桂林专区。1981年7月1日划归桂林市管辖,为市辖县。

地貌地形

全县地势东北部和西南部较高,属土山地带。自西北至东南的宽阔地带较低平,属岩溶地貌。中部和东南部为丘陵地带。县境内喀斯特石山平地拔起,群峰林立,海拔在100至500米之间,最高峰1700多米。

气候特征

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区,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受海洋气候影响,年平均温度19。c,年平均降雨量1640.2毫米,相对湿度80%。

行政区划

20xx年,阳朔县辖普益乡、杨堤乡、金宝乡、葡萄镇、高田镇、福利镇、兴坪镇、白沙镇、阳朔镇,有汉、壮、瑶、回、苗等13个民族,总人口298769人。

自然资源

阳朔的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特别是旅游资源尤为丰富。全县有大小山峰数万座,其中有名山峰数十座;有大小河流17条,著名的有漓江阳朔河段(全长69公里)、遇龙河、田家河、金宝河、大源河、乌龟河;大小岩洞30余个,著名的有黑岩、莲花岩、来仙洞等;矿产有铅、锌、铜、铁、铝土、汞等金属矿和石灰石、重晶石、大理石、朱砂、粘土、河沙、山沙等非金属矿。阳朔植被极好,国有大源林场万余亩,全县森林覆盖面20xx年达44.4%。

旅游资源

阳朔县始建于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位于广西的东北部,桂林市区南面,距桂林市陆路65公里,水路83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总面积1428.38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近30万人,属桂林市管辖。全县辖九个乡镇(6镇3乡),114个行政村(居委会)。“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堪称甲桂林,群峰倒影山浮水,无山无水不入神”高度概括了阳朔自然风光在世界上所占有的重要位置。阳朔地处中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四季宜人。属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境内山峰林立,平地拔起,千资百态,如人物、似走兽、若器皿、类飞禽,另具情趣,令人回味无穷,山上竹木繁茂,四季常青,山山有洞,洞洞奇美,洞中乳石遍布,晶莹剔透,如艺术长廊,似天然迷宫。阳朔的水清澈透明,绿水悠悠,如情似梦,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形容为“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是美丽的桂林山水之精华所在地,整个阳朔恰似一座瑰丽多彩的大公园。阳朔,因为美丽,因为别致,千百年来这里留下了许许多多文人墨客的赞美名名;因为奇特,因为非凡,这里曾留下许许多多伟人政要的音容足迹。孙中山、-、-、-等我国领袖人物曾在阳朔指点江山,使阳朔更臻完美;胡志明、克林顿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二百多位首脑人物曾在这里流连忘返,使阳朔更富盛名。自对外开放后,平均每年来阳朔旅游观光的游客达18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占三分之一,被誉中国旅游名县。

阳朔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且得天独厚,其特别是:“山清水秀、洞奇石美。”有名的风景点达250多处,景观集中,山川秀美,历史悠久,民风淳朴;中西文化交融。

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五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被担保人预订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签证产品,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旅游;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已充分知晓以上内容,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以下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旅行结束后按时回国;

2. 保证被担保人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

3. 如被担保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不遵守中国及当地法律法规,或滞留不归或未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等,担保人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赔偿携程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携程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rmb100000/人,对因此给携程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未能及时支付,携程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确认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据本担保函所需承担的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函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手机: 手机: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日期:

如何写境外辅导上市协议书通用六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 ,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合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国 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 国 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 合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福建省 市合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为: 。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并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

其中:甲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机械设备 ;厂房 ;工地使用费 ;工业产权 ;其它 ,共 元

乙方:现汇 ;机械设备 ;工业产权 ;其它 ,共 元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物质、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建设期间,协助办理物资、机械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

6.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能源的供应,交通、通讯等设施配备;

7.协助合资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手续

9.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物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提供合资公司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协助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撤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董事通

过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案。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或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删除)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共同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 由甲方推

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奖励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按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年度决算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查账报告送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其他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营业年

度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资公司应分别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四条 本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资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 本合资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在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

第十三章 合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合同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经董事一致同意,报本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由合资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公司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

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资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条规定依期出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凡应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资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资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签名):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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