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 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查询(九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07:3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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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一

乙方: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

针对甲方于x年11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村因不慎摔伤导致骨折一事,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及工伤发生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的全额工资共 元(大写: 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后续医疗费、辅助器械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圆整)。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因为自甲方到乙方公司工作至工伤发生之日未满一个月,乙方尚未完成甲方社会保险的办理。所以,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九、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二

您好: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____公司职工,住北京市____区____街道____楼____单元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街道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____]__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__日内赔偿给王____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___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归还的__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三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四

甲方:刘某,男,x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

针对甲方于x年11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村因不慎摔伤导致骨折一事,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及工伤发生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的全额工资共 元(大写: 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后续医疗费、辅助器械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圆整)。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因为自甲方到乙方公司工作至工伤发生之日未满一个月,乙方尚未完成甲方社会保险的办理。所以,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九、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五

甲方:刘某,男,x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

针对甲方于x年11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村因不慎摔伤导致骨折一事,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及工伤发生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的全额工资共 元(大写: 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后续医疗费、辅助器械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圆整)。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因为自甲方到乙方公司工作至工伤发生之日未满一个月,乙方尚未完成甲方社会保险的办理。所以,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九、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六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七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月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x年 x月 x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人民政府或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北京市x区人力资源海外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x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x区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发职工一份、发x公司一份。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八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甲方在职期间乙方依法为甲方购买了社会保险。

现因各种原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

2、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补偿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向支付甲方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3、甲方确认完全知悉其可能存在的可以向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权利,自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已处理完毕,不再有任何纠纷。

4、甲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形式披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任何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言论,作出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行为。

5、甲方确认完全知悉理解并自愿履行本协议。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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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从20__年10月开始在某国企公司工作,与其他员工不同的,刘某不是公司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正式员工,而属于临时招用的“临时工”。

20__年11月某公司下达一份通知,凡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的临时工,20__年12月31日前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自20__年1月起,劳动合同转由与当地人才中介签订。

刘某被列入其中。

之后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同意向刘某支付2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要求刘某承诺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放弃追究公司其他权益的权利。

急于拿到补偿金的刘某在公司出具的不平等条约上签字并顺利领取了补偿金。

事后刘某咨询他人得知,对于已在公司工作八年多的他,可以得到8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感觉很“吃亏”,于是20__年1月20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6800元。

公司辩称向刘某支付20000元补偿金是双方的合意行为,该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刘某既然已经领取补偿金并明确放弃了他的其他权利,再要求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姑息纵容对员工不诚信的行为,应当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通过协商的方式对经济补偿达成协议,补偿的金额一般会比法定经济补偿金低,有些劳动者得到约定的补偿金后就心生悔意,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经济补偿金,由此产生争议并引起诉争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此时,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就成了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有权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如果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着重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将双方协商的过程简要列入协议,这将对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效力的认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公司与刘某以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公司在与刘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确认了双方协商的方式和过程,明确告知依据国家相关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前提下与刘某所约定的补偿协议,就应当被视为刘某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在领取补偿金后又反悔,将不会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操作:

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放弃明确

用人单位经常会就“安家费”、“离职补助”等达成的协议,协议的方式与经济补偿金协议相类似。

劳资双方在协商解决此类问题时,应当尽量将其明确化、规范化,从而防止纠纷的发生。

依据: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

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北京工伤仲裁协议书汇总九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高低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出现少部分地区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赌博甚至出境赌博;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出现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本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第二、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计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出准确概括。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依据充分、有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条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量少面窄,却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正在建立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中既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存在问题。这些为国家制定综合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转变。社会保障模式由 国家型 向 保险型 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 现收现付制 向 国家积累制 转变;社会救济由被动式向积极推进式的 再就业 工程转变。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为制定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形成多元结构。我国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但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连续几十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在世界各国中鲜为少见,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已今非昔比,发展经济促进立法,加强立法保障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已形成义务主体多元结构,国家不是惟一的义务主体,处于主要义务人地位,企事业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都是义务主体,获得保障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义务主体的多元化,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开辟了途径。

二、建议

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不规范,内容不统一协调,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社会风险问题,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项目内容、运行规则、适用范围、筹资方式、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纠纷裁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立法规划。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应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规划立法,哪些法律需要立即制定、哪些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规应当清理、哪些应当通过政策来调节、哪些问题应当授权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盘考虑。制定基本法统一各单项法律法规,逐步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争议程序法,并修订完善现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后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实施的规定,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建立起广覆盖、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办公助型的保障基金。基本法宜突出以下重点环节:一是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办法,真正建立起 税务征收、财政补助、社保审核、银行发行、审计监督 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一律按列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及企业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企业缴费基数,按个人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加大清欠力度,对于有意拖欠行为,应从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并加大滞纳金比例,确保不发生新的欠费。二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设立收、管、支相对分离的职能机构,把基金运营职能从基金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市场化营运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会等作为基金的营运机构,使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权、保管权、营运权、发放权分属不同机构,相互制约监督。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内部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审计并向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公示制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放中腐败现象发生。

(四)农村社保。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农村社保,基本法应设专章保障农民 生有所养、老有所靠、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灾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农村社保目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合理界定发达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城镇相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医疗和灾情保障制度,按照 自愿量力、因地制约、民办公助、共济受益 的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以政府补助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社会救济救灾制度。三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为家庭与社会养老并举,把增强土地养老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把企业、雇主必须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列入劳动合同必载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谁用工、谁养老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城镇职工)。四是建立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当地们回到农村时自然转移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五)失业保障。目前,城镇城工下岗的失业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大都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失业 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定。基本法应明确失业保障的范围,对无端挑剔就业岗位或惰性的无业人员作出必要的限制,并不宜片面强调政府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应该为每一个具有劳动愿望与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再就业的制度保证,按照 大市场、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把失业保障与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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