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认定书范文(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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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用来概括和总结某一事物或事件的书面材料,我们称之为总结。思考是人类对于问题、现象和事物进行思维、思考和分析的过程。总结是一种重要的写作形式,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例。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一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了改善工伤人员的生活水平,我市上调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其中伤残津贴每月至少增加121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的伤残等级增加额度为:一级182元/月、二级172元/月、三级162元/月、四级152元/月、五级142元/月、六级12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月,其他人员61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规定的比例等确定。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201月1日;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市医保局将依照文件精神做好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

目前市本级享受工伤“三项待遇”的人员有250余人。上调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水平达到1444元/月;供养人员平均待遇水平达到685元/月,护理费平均水平达到1193元/月。

根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此外,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支付。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二

据省12月底下发的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文件精神,本月,我市将为20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底的2587.56元增加到2859.65元,人均增加288.14元,增幅为10.5%。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采取了普遍调整、特别调整和倾斜调整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普遍调整。

对20在册,并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及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人员,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二、特别调整。

将2016年前及当前在册职工的“特别伤残津贴”项目,从150元上调至277元。

三、倾斜调整。

另一方面,对通过普遍调整和特别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补齐至2244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另外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630元的,按630元发放!

本次调整共有491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和3名供养亲属人员受益。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最早从2016年1月起补发,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约180万元,补发金额将在春节前发放。

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还可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享有职工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可以享有什么补偿?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三

人民法院报09月28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原告是针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时,毫无疑问是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

该处罚行为有无法律根据或法律根据适当与否,也可以审查该处罚行。

为有无事实依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当。

然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该案中消防部门的意见是,法院无权审查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如果单就消防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似乎才有可能产生消防部门这样。

的疑义。而像本案这样,原告对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诉诸法院,

法院对证据有权审查,是不应当有任何争论的。对此,我们可以比照。

一下与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十分相像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1992年。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法院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

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

案的依据。”可见,如果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在有关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审查作为证据。

使用的“责任认定书”的。对此,即使按照上述联合通知,也是没有。

问题的。有问题的在于这一规定的第一句话:“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

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单独就责任认定。

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与消防部门的消防事故的责任认定,无论从行。

为性质上还是从作出认定的两个部门法律地位上都极其近似,因此在。

可诉与否的问题上,具有可比性。

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责任的行政确认行为,但是为了使这。

种审查更经济、有效,审查应当是有节制的。从国外的普遍做法来看,

法院虽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这种审查一般是在。

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什么法院要尊重行政。

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法院。

的法官只是法律专家,从这个角度而言,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就是尊重专长和知识。而且这样做,避免无谓的重复,有利于节约时。

间、金钱。但是话又说回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为了防止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致不实事求是地作出这类认定,人民法院在一。

定条件下是应当也是有权进行审查的。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或针对赔。

偿事项等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不是必要,不一定重新审查这种认定。

但是法院如果相信行政机关的'这一确认行为是违法的,可以对该认定。

不予采信。这一点,如上所述,即使是按照已经不适用的1992年联合。

通知的第四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也是没有丝毫问题的。那么,单独就。

这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这一方面。

由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不能将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排除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作出违。

法认定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审查在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按照行。

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将这种确认行政行为排除在行。

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当然,人民法院对单独就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案件,与上述行政处罚等案件,在审查的对象上是有区别的。上述案。

件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行为,而这类案件审查对象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是在认定相对人违法事实前提下,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而行政确认是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证明。在前一类案件中,行政确认。

可能是作为该处罚决定的证据使用的;而在对行政确认不服的案件中,

行政确认本身就是诉的对象。尽管有这一区别,我们认为,人民法院。

对行政确认的审查仍然有一定的限度。除非行政确认在作出程序上明。

显违法,否则,人民法院不宜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

实的判断。因为,行政确认是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证明,而不是作出。

一个决定,因而不存在适用法律的问题;由于是确认而非决定,无权。

确认的机关或主体作出的确认,对当事人或其他决定而言都没有羁束。

力,因而也不存在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确认是否违法,所剩下。

的衡量标准只有程序了。例如,行政机关派一方当事人去送应当送检。

的物品,违反了有关程序,显然由此作出的认定很可能是不正确的;

又如行政机关在作现场笔录时一人在场,由于违反了程序,据此作出。

的认定可能是不正确的。而且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来说,对认定行。

为审查之后,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只能判。

决该确认行为违法予以撤销,或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确认。

行为。可见,在单独就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对行政。

确认行为进行审查,应当是形式审,目的不是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

确认。这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认。

定“不予采信”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责任认定这种确认行为时,

由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同,其审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行政处罚等行政。

诉讼案中,人民法院把行政机关的认定当作证据使用,而在当事人单。

独就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把这种认定。

当作审查对象,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的区别对待。

(应松年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莘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四

目前我国工伤职员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等级确定,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接下来,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样吗?可以同时享受吗?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要求一次性赔偿后,就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了。

目前我国工伤职员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等级确定,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益阳)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女,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村民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生工伤伤害事故,经治疗后仍将构成九级或以上伤残,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致残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确认,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于甲方未为乙方购买工伤保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医疗期工资、医疗期护理费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万元整)。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工伤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不包括要求支付乙方上班期间未结算工资)。

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除按约定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外,另按协议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均认可本协议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特别授权代理人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乙方可由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六

事故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七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列举十一个事项与备注,希望对大家有益。

一、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以上两项合计为:21799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最低不得低于2179.9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58.8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最低不得低于1937.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816.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最低不得低于1695.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111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最低不得低于1453.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2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74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7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22672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1986.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5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8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81665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8477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7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9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137258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5974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185元)。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结:关于上述三项赔偿项目,1级工伤伤残等级的,最高可获得赔偿额为92851元,最低可获得赔偿额为34718元。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即月平均工资437元为基数计算。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

5、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

北京工伤认定书篇八

7月9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港城工伤人员待遇水平,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港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从201月1日起进行调整。

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在此次调整范围中。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待遇调整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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