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优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4:00:04 |
  • ZTFB |
  • 11页

总结不仅能够反思过去,还能够为未来的行动提供参考和指导。在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时,我们要注重语言的简洁明了和文字的连贯性。总结范文中的亮点和亮眼之处可以借鉴到自己的写作中,提升整体水平。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一

自今年4月27日全县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县各级各部门历时2个多月,共进行了三次清理,初步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据各乡镇(街道)第三次违法建筑清理上报数据汇总,全县违法建筑共4109户,总占地面积公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已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171万元。因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整治工作组还会对上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

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共3411户,其中有543户办理了部分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有2868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上违法面积约公顷﹑集体土地上违法面积约为公顷﹑另有公顷土地性质不详。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242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198户。已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万元。

建设手续的有267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有431户。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公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已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万元。其中,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34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39户。

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集规划、国土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及工作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周例会制度,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按照县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及时细化,拟定了实施方案,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保障整治工作有效推进,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整治组、维稳组、宣传组、督导组;抽调了9名工作人员在县规划局集中办公,负责综合组及整治组日常工作,做到了“任务、机构、人员、制度”四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也迅速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群众大会,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形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各工作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

全县动员大会后,各级各部门采取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掀起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热潮。

和林镇、龙门镇、虎城镇等乡镇召开多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专题会议、违法建筑业主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部署。县规划局共出动150人次、58车次赴县城和20多个乡镇进行规划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宣传,共发放50000份宣传资料,接受咨询2000余人次。在梁平电视台、《梁平报》、《梁平手机报》开设“违法建筑整治”专栏,共播出电视新闻报道13条次,刊登文字稿件21篇、图片稿件8幅。及时编写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简报,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报道,已发出工作简报26期。做到了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宣传有图片、广播有声音,使集中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

4月底至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专门人员,开展了辖区内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县城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采用双管齐下、齐头并进的方式,由梁山街道办事处、双桂街道办事处、合兴镇主要领导牵头,抽调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88名,成立三个调查组,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对新城区、老城区和火车北站片区三个片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和核实。各乡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由乡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具体抓落实。为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真实情况,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发出三次违法建筑清理工作通知,督促各乡镇(街道)如实上报数据。针对前两次上报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第三次清理登记工作采取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如实上报数据进行承诺,提高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第一次全县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汇总数据为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第二次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第三次清理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313万平方米。

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整治工作原则,为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县纪委(监察局)、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综合执法局五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违法建筑联合巡查组,实行县城街道普遍查、重点区域经常查、重点时段及时查的“三查”机制自5月30日到7月4日,巡查组对全县33个乡镇(街道)违法建筑停工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大部分乡镇均有在建违法建筑施工情况,累计在建违法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巡查组及时对在建违法建筑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同时,建立了违法建筑巡查通报制度,采取正面表扬和反面曝光的方式,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停工的乡镇进行了表扬,对违法建筑顶风建设的乡镇进行了通报为有效停止违法建筑施工,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的函》,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电力部门落实停电措施,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遏制了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及拆除工作力度。聚奎镇政府组织对规划区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屏锦镇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综合执法局积极配合,共出动100余人对屏锦镇2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的拆除,共拆除违法建筑565平方米。通过强拆行动,对周边群众起到了“拆除一片、震慑一片”的效果,有效遏制了违法建筑的蔓延。

按照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违法建筑的处臵意见,初步拟定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并在周例会上进行了三次讨论。该办法对全县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对严重性质的违法建筑及一般性质的违法建筑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对在建违法建筑、竣工违法建筑、临时违法建筑提出了具体处臵原则和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税费追收标准以及规划、国土、建设施工手续补办办法等内容,为全县违法建筑的处臵提供了依据,实现了违法建筑整治从初步阶段向纵深化的转变。

违法建筑整治行动与打非治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密切相关,应该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把我们的县城建设得更加美丽。我们不是孤军奋战,而是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按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一步将由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委、市政园林(综合执法)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按照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分门别类对违法建筑进行逐一处理。针对违法建筑核实及处理的复杂性,拟按照“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方式,选取一个镇作为试点镇,派出工作组入驻该镇,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认定和处理工作,发现具体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推进整体工作。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二

存在的问题一是各街道在信息报送、案卷报送工作中不够积极主动。二是巡查队伍和巡查机制不是十分健全,控管不到位,导致工作中时有被动。三是“红蓝灯”等投诉问题处置不够及时,新增违法建设监管处置不到位,造成同一问题反复投诉。关于下步工作思路和打算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xxx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结合我区实际,下步重点抓好以下专项工作:

区协调办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区控违查违工作。

1、制定控违查违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量化分解各责任单位控违查违工作指标。

2、督促、指导、监督街、镇、场、处和各部门履行控违查违工作职责。

4、组织、调度、指挥全区大型强拆行动。

5、会同区绩效办对全区控违查违工作实施专项考评和绩效考核。

1、制立本辖区控违查违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2、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导。

3、负责组织街道土地、城管执法部门和村、组、社区做好巡查发现工作。

4、组织、调度、指挥本辖区的强拆行动。

5、负责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6、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控违查违工作任务。

1、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2、负责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劝阻制止和快速处置。

3、负责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4、负责对群众举报、市、区专班发现、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的违法建设及时查处工作,并做好回复、回告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强制的拆除的行政执法。

1、承担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区域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在建筑楼位放线与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

3、负责对建设用地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乱占滥用土地、违法交易土地行为。

4、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在申请人居住地现场公示,并将审批项目抄送区城管(执法)局和相关街道。

5、及时依法查处在巡查中发现、部门移送、领导督办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区水务局是堤防管理的主体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河堤段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和处置力度,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区交通局是公路管理的主体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国道、省道两侧违法建设予以严查控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区工商局、卫生局、文化局、环境保护局、房产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权限,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建设局、监察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配。

合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1、各街镇要建立查控违协调办公室、各村(社区)要设立信息员。信息员必须每天对辖区内违建情况进行巡查,村(社区)干部要及时掌握巡查信息、并将搜集的信息及时报街镇查控违协调办。协调办要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镇场处分管领导汇报。

2、各街、镇、场、处要组织以辖区内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城管(执法)部门参与的巡查专班坚持每天巡查,做好每天信息搜集、汇总,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镇、处分管领导汇报。

3、实行集中处罚权的。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后,应当自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接受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财物作出认定,对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应当在作出认定后二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其登记注册申请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动用、调换、损毁以及私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四

20xx年以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控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xxx城乡规划法》、《xxx行政处罚法》和《xxx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使我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

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县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多次开展城区违法建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城区违法建设总量大幅下降,城区建设秩序明显好转。2011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580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484户,今年来,我局查处违法建设271户,其中规划部门移交219户,同比下降、,目前,各类违法建设基处于停建状态,主次干道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现象也基本杜绝。但是,县规划区内占地违建现象点多、面广,由于当前执法机制、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西拆东建、屡拆屡建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管控还一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建设户因规划影响自身利益而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执法人员管理空档抢建,企图形成事实,金山村移民工程和电瓷厂还建工程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一些小型开发商伙同村(居)民借建私房名义骗取审批手续后搞商品房开发,与执法部门“捉迷藏”,导致查处难。

以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同时增加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难度,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因大量务工经商就业和农民进城人员需要在县城购房安顿,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日趋增长,住房供求两旺,在目前商品房交易价格高居不下、群众购买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建设或购买价格较为低廉的小产权房、违建房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所以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家庭住房困难、危房改建等为借口借机违建抢建,牟取暴利。同时,城东新区部分村民利用节假日突击建设,以赚取拆迁补偿安臵费,并导致其他人竞相效仿,违建现象增多。

虽然土管、规划相关法规早已颁布实施,而且有多年的管理执法基础,但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牟取暴利,藐视法律,抗法不遵;部分群众逐利跟风,守法意识淡漠,知法违法。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力干预,但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依然我行我素,见缝插针,无视城市规划抢建。

现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扩大,新增区域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原来只须缴交少量的审批费用,而现在建设审批须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费、放线测量费等相关费用,建房成本增加,村民干脆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等从事违建,企图形成违法建设事实。

一方面,乡(镇)、村两级在日常巡查和监管方面敷衍塞责,发现不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工作脱节。

个别干部甚至通风报信,暗中参与小户型商品房建设,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乡(镇)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方面因没有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本村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视若无睹,不出面制止,听之任之。第三,国土、城管、规划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依法拆违过程中,按程序执法、移交需要一定的时间,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又主要是规划后管控,在违法建设形成的过程吕,执法力量相对单一、薄弱,而期间因又违法建设形成快,往往耽误了最佳执法时间。这些违法建设如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拆除,造成群众误判,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助长了违建户的投机心理和嚣张气焰。

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作中经常频繁遭遇违建户群体性对抗及黑恶势力的阻挠、恐吓、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不久前,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就发生了君临时代开发商打砸执城管法车辆的不良事件;同时,由于违法建设现象由来已久,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整治,积案严重,需要处理的历史欠账太多,旧帐未还又添新帐,城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来,我局为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控违拆违的工作精神,以重点建设工程、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了六个“到位”:

我局把拆违控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抓落实,各中队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制定防控监管、应急维稳、巡查督查等工作制度,推行片区包保管理机制,由5个执法中队结合《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处臵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控制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力求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同时,我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从各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力求做到“五个一”,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和第一时间回复,促使违建管控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保障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城区违法建设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违法建设汇总月报制度,通过建立详细的台帐准确掌握城区违法建设现状,并对重大违建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实行跟踪管理。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五

可以向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拍下违章建筑的照片即可作为证据。

根据《xxx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扩展资料: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xxx城乡规划法》。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六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10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12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规范、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09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12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12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七

为维护集镇规划区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11‟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原则。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主动从轻、抵制从重;保障安全、疏堵结合、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处理程序。

(一)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清查情况,以小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分门别类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房屋建设情况登记表》、《“两违”清理清查汇总表》,并向社会公示。

金,经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分别由相关部门对处罚对象补办相关手续。对本次清理范围内原已经作出处理的建房户,由原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予以清理规范。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申报并接受处罚后,根据集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复工。对已超规划层数或面积的房屋,在现有层数封顶;没有达到规划层数或面积的,建设到规划层数后封顶。

第三条违法行为种类。

(一)自建自住类:对象为移民户、地灾搬迁户、市政建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土地使用权为建房户所有,主要供家庭成员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类:使用移民户、市政搬迁户、地灾搬迁户、危房翻修户户头,以与其合伙、合作、合资或联合的名义建房,建筑物主要以自住、出租、出售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违法违规建筑。

(四)违法开发类:无建房资格或以买卖、入股、转让等方式非法获取建设用地,无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开发房地产,建筑物主要以出租、出售、转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四条违法违规的危害程度界定。

4.超占地面积320㎡以下的;5.超建筑面积3000㎡以下的;6.建筑层数11层以下的;7.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2.侵占集镇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绿化带的;

3.侵占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一)已建成和在建楼层在6层以上的房屋,在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属于安全和经过整改后达到安全的,方可接受处理。

(二)集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行政许可的面积标准上限为:占地面积120m2,建筑面积600m2。

(三)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50元。超占地面积60m2以上的,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2.本村新增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少批多占的,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100元。

3.外地迁入户。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少批多占,拆除和没收又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罚没款收取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4.非法占地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用地户。按上述程序予以处理;6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可补办用地手续。

5.擅自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涉嫌土地违法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结案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积工程全部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

2.使用他人户头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6%处罚;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7%处罚;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8%处罚;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9%处罚;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按超建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罚。

3.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的,分下列情形处罚。

超建筑面积6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1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5%的罚款;超建筑面积600㎡以上12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2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6%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200㎡以上18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3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7%的罚款;超建筑面积1800㎡以上24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4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8%的罚款;超建筑面积2400㎡以上3000㎡以下的,没收非法收入50%,并处超建面积工程造价9%的罚款。

4.违法开发类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两违”户按“自住自。

建”类处理,以镇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为准。

(六)根据市场测算,私房建设工程造价暂定500元每平方米,交易价差暂定400元每平方米。

(七)规划部门规定的街道正负零以下建构筑物,在批准的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处罚面积。

(八)所有超建面积都必须按20.00元每平方米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危害程度严重必须依法拆除的处理。无建房资格和任何建房手续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市容市貌、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绿地、道路通行的;对安全鉴定应整改的违法建筑责令其两个月内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超占地面积320㎡以上或者超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建筑层数11层以上,经鉴定为不安全的。建房户在2012年4月30日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补偿一定的材料费。到时不拆除的,按照程序实施强拆。

(十)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违法当事人主动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处罚的,视为主动配合;逾期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从重处罚,并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扰执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其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属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在建户(以本次清理情况为准)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禁无理取闹、串联、造遥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煽动者,依法从重处罚。

层行为重处重罚,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范文范本篇八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看完上文,我们知道由于现行拆迁体制的不完善,干部行为权利失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违法行为频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报案、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曝光,切勿私下与拆迁方解决,也可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