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 关于开展巡察的通知(七篇)

  • 上传日期:2024-04-07 05: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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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一

刚才,黄华胜组长反馈了对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党组的巡察情况。根据《中共玉林市福绵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林市福绵区委员会巡察成果运用办法(试行)》精神,我就如何做好巡察整改工作作一下具体说明,等下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印章同志还要作指示。

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察是巡视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监督全覆盖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巡视巡察整改党委是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是日常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巡而不改,不如不巡。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2020年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抓好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制度约束。2020年1月13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完善巡视巡察整改报告制度。在今年全国疫情稳定后,5月份党中央启动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派出15个巡视组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对3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开展了常规巡视,并于8月23日对巡视反馈情况进行了集中公布,彰显了党中央对巡视巡察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

我们务必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巡察,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要公开反馈意见。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党组要把区委巡察组向党组的反馈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通报,文件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并将概要情况报送区委巡察办,统一通过福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福绵手机报、福绵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制定整改方案。要逐条对照研究区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分别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具体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可量化、可检查、可问责。整改方案要在巡察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区委巡察组组长“三方签字”后报送区委巡察办。

三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发〔2018〕25号)要求,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党组要在巡察反馈之日起20日内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问题,开展对照检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改方向、整改重点、整改措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及时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并抄送区委巡察办,以便统筹安排人员进行指导和督导。

四要逐项深入整改。对区委巡察组反馈的问题,要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不能有缺项和遗漏。巡察整改既要有“当下改”的举措,又要有“长效改”的机制。要围绕权力运行,抓住授权用权制权等关键点,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扎紧织密管党治党制度篱笆,提高制度执行力。

五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党组在反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向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区委巡察办。反馈问题要在整改报告里一一回应,真实体现整改成效,整改报告也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区委巡察组组长“三方签字”。集中整改告一段落后,整改情况还要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对尚未完成、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严格执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最新整改情况,直至问题整改完成。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和追责。

巡察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巡察整改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党组要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巡察整改作为对自身政治自觉的重要考验,以解决巡察指出问题为切入点,积极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问题,以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促进福绵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加强统筹谋划,对巡察发现的新问题、主题教育检视的原有问题集成整改、一体推进,做到常抓不懈,举一反三,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整改全面深入。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组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统筹好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复工复产和巡察整改,把推进巡察整改与推动改革、完善制度结合起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成果运用真正落实落地。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区委第x巡察组于x年x月x日至x月x日,对我局进行了为期x天的集中巡察。今天,巡察组的各位领导又再次来到我局,专题反馈巡察情况,这是集中体现巡察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认真总结、反思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在此,我代表局党组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巡察组对我局的反馈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对我们坚定政治立场,严明政治纪律,理清工作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建议,我们虚心接受、照单全收。今天的会议精神,局党组将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并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认真制订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一落实整改,同时,把落实整改的过程与具体实践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我区x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代表局党组作如下表态:

区委开展巡察工作,是对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规党纪的一次集中检验,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站位全局,深刻认识巡察反馈意见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把巡察组的巡察反馈意见当作一次加强党性锻炼的机会,一次改进工作作风的机会,一次检验工作成效的机会。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进一步增强三个自觉,树立四个自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察反馈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上来,把落实问题整改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领导、全员参与、上下联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整改任务。

会后,我们将根据区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提出的要求,专题召开党组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建立并实施台账式管理和销号制落实制度,个性问题对号入座,落实到人,立行立改,对共性问题进行分类汇总、逐项梳理归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目标、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强化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对照意见和建议的具体内容逐个细化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准体制机制上的症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把落实整改作为改进作风、推动工作、加快发展的实际行动。

巡察发现问题是震慑,用好巡察成果推动问题解决,促进整体工作效能提升才是关键和目的。我们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局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班子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着力构建一支高素质的x干部队伍。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在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扎实构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机制。

同志们,我们要自觉接受区委第x巡察组对我局巡察工作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局党组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有决心、有信心,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巡察组的指导和帮助下,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推动全区x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我提议,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巡察组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三

同志们:

按照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市委第四巡察组将对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巡察。下面,就做好这次巡察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巡视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安排。十一届市委成立以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新精神新要求,把组织开展巡察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巡察工作。市委书记侯红同志每次听取巡察工作汇报都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每轮巡察结束后都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夯实巡察整改责任。巡察作为不断净化全市政治生态的制度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巡察工作党之利剑、国之利器的震慑作用。

8月14日,市委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专题听取十一届市委第八轮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市委书记侯红同志对巡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她强调,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巡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营造学的氛围、干的氛围、严的氛围上下功夫。要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关键环节,紧盯“三大攻坚战”、“四风”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重点领域开展工作。要把抓实整改作为重中之重,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跟踪落实,实现标本兼治。本轮选定的巡察对象主要是市管国有企业,在我市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选取这些单位开展巡察,是市委经过充分考虑作出的决定。11月12日召开的本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志军同志对本轮巡察工作提出了聚焦共性、把准个性的要求,对本轮巡察的市管国有企业的监督重点进行了强调。希望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提升对巡察工作的认识,加深对巡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了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市委巡察组一道,落实市委要求,把本轮巡察作为一次难得的“政治洗礼”,主动接受“政治体检”,推动管党治党各项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根据十一届市委第九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的安排,我重点向大家通报一下本次巡察的主要任务和程序方法。

在巡察任务方面,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同时结合市管国有企业特点和职责使命,聚焦党的路线方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开展巡察监督。一是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及开封重要讲话精神情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情况及“3+2”、“8+1+1”专项整治情况;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市委“贯穿一主线一保障,确保两稳定,打好三攻坚,抓实五突破”,破解民生“八需八难”,“六个专项治理”等中心工作情况。二是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思想阵地管控及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宗教信仰等情况。三是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四是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整治“四风”情况,尤其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五是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和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情况。六是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侵害群众利益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问题。七是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巡察方法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集中巡察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过程中,我们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掌握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甄别,慎重对待干部群众所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所提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问题的同志我们将严格保密,决不泄露相关情况,这一点请大家完全放心。巡察期间,我们将按照问题线索办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移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问题,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当事人说明情况,存档备查。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同志们,从今天起,对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巡察工作就正式开始了。这是市委交给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的一项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共同的政治责任。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联系,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和党性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好民主权利,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巡察组将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着力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地向市委汇报巡察情况,按照市委要求用好巡察成果。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切实强化整改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有问题不整改就是对党不忠诚”的观念,把整改工作贯穿于巡察全过程。对巡察后反馈的问题,要通盘打算、全面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整改情况,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把自己摆进去,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同志们,本轮巡察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十分宝贵的向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干部群众学习的过程。我们将按照市委要求,谦虚谨慎、求真务实、严格自律、扎实工作。我们将认真执行巡视巡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们巡察组全体同志进行监督。我们相信,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开封市新宋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把这次巡察工作做好,为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五

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校党委第一巡察组对我部进行了巡察。2018年10月9日,校党委第一巡察组向我部反馈了巡察意见,在对我部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了11个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3条整改工作意见建议。为切实做好整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抓手,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有关要求,突出巡察整改的政治性、实践性、具体性,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到真对照、真反思、真整改、真落实,确保巡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落实到位。

紧紧围绕校党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建立“问题台帐式管理”和“问题落实销号制”机制,一个问题、一个整改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真抓真改、立行立改,确保一个都不能漏,逐一对照检查,逐一明确目标,逐一落实责任,逐一建立台账,逐一整改落实,逐一对账销号,做到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收兵,切实将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通过整改,扎实有效的推动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以“四个意识”为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切实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真正抓好党的建设,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净化教书育人的政治生态,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基础课教学部党总支集中整改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整改准备阶段(10月9日至10月19日):成立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5日):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11月底前,党总支要对阶段性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1月26日至12月9日):开展整改“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总支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完成总支整改情况报告,并上报校党委巡察办。

2018年12月9日以后,适时公布整改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集中整改结束后,对确实不能在短期内完成的整改项目,要确立阶段性目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时限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整改。

(一)党的领导和建设方面

1.针对“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问题的整改措施

(1)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专题研究会议,分管领导要加强检查指导;

(3)分管领导每月对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责任领导:袁德明 吴涛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支部

责 任 人:郭夫兵 郭建萍 孟红霞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2.针对“指导党支部工作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总支委员联系党支部制度,每个总支委员联系一个党支部,指导并参与党支部活动;

(2)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制度。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3.针对“落实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存在不足”问题的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细化二级单位议事规程;

(2)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范会议台帐资料;

责任领导:袁德明 吴涛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各单位

责 任 人:赵岚 秦建 孟红霞 郭夫兵 郭建萍 陈和 莫国辉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4.针对“总支委员会召开不经常、不规范,记录不健全”问题的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党章和上级组织规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总支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总支会议,研究部署党建及相关工作;

(2)认真规范台帐,指定专人记录;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郭夫兵 孟红霞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5. 针对“基层组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存在不足”问题的整改措施

(1)认真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苏建院委发〔2016〕52号)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及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

(2)严格执行《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建院委发【2017】10号);

(3)进一步规范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规范“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各类活动台帐,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4)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督导,总支领导干部指导党支部建设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支部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孟红霞 郭夫兵 郭建萍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6.针对“班子成员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和教职工意见的反馈不够及时”问题的整改措施

(1)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单周二下午思想政治教育,双周二教研活动,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反馈教职工意见处理情况

(2)坚持原则,个别问题个别处理,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沟通反馈;

责任领导:袁德明 吴涛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教研室

责 任 人:赵岚 秦健 陈和 郭夫兵 郭建萍 莫国辉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7.针对“思想政治学习时效性不足”问题的整改措施

(1)坚持两周一次学习制度,加强学习考勤,及时(定期)通报学习情况

(2)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有关学习内容,及时通报学习情况

(3)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学习考勤,及时通报学习情况

责任领导:袁德明 吴涛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支部

责 任 人:郭夫兵 郭建萍 孟红霞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8.针对“对教职工思想动态的把握不够”问题的整改措施

(1)坚持正面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2)坚持谈心谈话制度,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调研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

(3)党政齐抓共管,总支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教职工思想动态,坚持主要领导讲廉洁建设和师德师风专题党课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三)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方面

9.针对“党建活动内容不够丰富,形式多样性不足,工作成效不明显”问题的整改措施

(1)党建活动内容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2)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积极立项开展“最佳党日”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计划和总结报告;

(3)各党支部应及时宣传报导基层党建活动情况和党建带动事业工作发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支部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孟红霞 郭夫兵 郭建萍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10.针对“领导班子在促进发展的思考上,投入精力不够,攻坚克难的实招硬招不多”问题的整改措施

(1)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2)认真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必要时召开职工大会决策。

责任领导:袁德明

责任单位:总支及所属单位

责 任 人:吴涛 赵岚

整改时限:10月底前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11.针对“部分教职工投入本职工作的精力和热情不够,存在校外有偿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现象”问题的整改措施

(1)加强爱岗敬业教育,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2)分管部门和各教研室要合理安排工作。

责任领导:赵岚

责任单位: 各教研室

责 任 人: 教研室主任

整改时限:10月底前已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党总支成员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具体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强化督查。

责任单位要针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部署,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定期向党总支汇报整改情况。对解决问题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全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公布情况,接受监督。

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干部通报,并在基础部范围公布,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六

去年3月以来,在组织的安排下,我很荣幸地参加了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工作,在组织和领导严格严谨的作风带领下,短短一年,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圆满完成了目标工作任务,同时个人也深受感染和教育,深深体会到了巡察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促进了理解,收获颇多。

(一)深入学习理论知识,做好思想上的预备。通过培训学习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条例和文件规定,我熟悉到巡察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各项经济金融重大决策和贯彻落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进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察组的任务就是协助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正确,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和根据。只有熟悉到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才能从思想xx度重视,严格要求。二是要准确把握好巡察工作要求,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巡察。与我平时的医疗机构的业务有很大不同,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高度,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以“四个意识”为标杆,以“党章常规党纪”为尺子,以《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为遵循,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抓住关键少数,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结合行业领域和部门职能特点,查找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再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去分析,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出来。

(二)深刻领会制度政策,做好巡察根据方面的预备。针对巡察工作中可能触及到的内容,广泛搜集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和规定,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接待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熟悉政策掌握尺度,力求找准方向不走弯路,提高巡察工作效率。

(三)深入查阅档案资料,做好各项案头预备。与被巡察单位分管领导全面了解整体状况,提供相关资料。二是学习浏览被巡察单位的各类巡察汇报材料和最近几年的工作总结和相关会议记录。三是学习借鉴纪委巡视组的结论与成果,使自己对被巡察单位以往或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熟悉,更加轻便地进入巡察的重点和切入点。

(一)严肃对待,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此次巡察工作,感受最深的一个字就是“严”,首先应严肃对待巡察工作,从讲政治、讲规矩的高度出发,丝毫不能马虎。如果一个单位筑牢了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扎紧了纪律规矩这个“铁笼子”,那么这个单位无论是从党内、经济、财务等工作,都不会滋生腐败这个“污染源”。

(二)严格要求,向巡察工作高标准靠齐。三十几天的时间的巡察,说实在的感觉到时间紧任务重,但根据领导的高标准要求,按照“时间、内容、标准、流程、落地”五要素,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目标内容,按照相关流程,不放松对自己思想上和业务上的严格要求,不讲私情,争取向巡察工作的高标准看齐。

(三)严谨工作,按时完成巡察工作任务。一是;二是。三是。六是看是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方面的问题。七是是否存在违纪违规的问题。

(一)精心做人,塑造高尚人格。在这次巡察工作中,我被巡察队伍中的每一位战友感动,无论是领导,还是来自不同部门职业的“巡友”,都在用“四铁”精神锻造着自己,既尽职尽责,又兢兢业业;既任劳任怨,又以身作则;既谦虚谨慎,又低调谦让;既齐心协作,又团结互爱;既豪放义气,又宽厚善良。让我深深体会到了做事先做人,怎样做人去塑造自己的高尚人格。一是要加强学习,注重修养。要把学习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同时也要把学习作为一种享受,一种精神的愉悦,一种灵魂的净化和一种思想的跃进。首先是要学习道德修养,其次是政治理论学习,要健康的胸襟和高尚的境界,做有“德”性之人;二是做人要有责任感。责任是检验一个人做人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梁启超说:“人生于天地间,各有责任。一家之人各个放弃责任,则家必落;一国之人各个放弃责任,则国必亡”。每个人在社会的大舞台上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不论扮演哪一种角色,人们都会对这个角色有一个相应的期望值.能否达到这个期望值,就在于你对你所扮演的这个角色有没有足够的责任感。

(二)精耕做事,实现自我价值。这次巡察工作,得到了被巡察单位和同事的肯定和好评,让我明白只要精耕做事,就能实现自我价值。我在各位巡友身上不仅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还学到了很多怎么做好事的道理。责任心是我们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做事要讲规矩,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从“目光敏锐、方法精准、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做到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做到“手勤”、“脚勤”、“脑勤”、“手勤”,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我们真心去做,并尽力把它做好了,就是自我价值的体现。

(三)精力担当,诠释职业素养。此次巡察工作我深深体会到,一是要慎用权力,个人干净。要秉公用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民造福、为党分忧,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防止权力商品化、庸俗化。依法用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决不能随心所欲、徇私枉法;廉洁用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要有高尚正派、恬淡健康的生活方式,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二是要敢于担当。就是要敢挑重担、敢负责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把上级精神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虽然巡察工作即将结束,但此次“巡魂”已深深根植于我的脑髓,以上“三深、三严、三精”精神,将作为我生活、工作中的一把尺子、一面镜子、一根标杆,以后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做到思想务实,生活朴实,作风扎实;做到勤勤恳恳工作,努力进取创造,任劳任怨奉献。

关于巡察办专项巡察通知范文如何写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近日,区委巡察办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梳理了有关巡视巡察的相关知识点,以问答的方式,供党员干部学习掌握。

1.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职巡视机构,依据《党章》《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的制度。

2.什么是巡察制度?

答:巡察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指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通过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巡视在市县的延伸,是老百姓身边的巡视。

3.巡视与巡察有什么关系?

答:《党章》规定: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从本质上讲,巡视与巡察是上下一体、一脉相承的,都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4.巡视组与巡察组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派出的机构不同,巡视组通常由中央或省一级党委派出,而巡察组一般由市县一级党委派出。二是代表的权威不同,巡视组代表的是党中央或省委的权威,而巡察组则代表的市委或县委的权威。三是监督的对象不同,中央巡视组主要监督省部级、中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省级城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省委巡视组主要监督市县两级、省直部门和省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巡察组主要监督县一级、市级部门和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级巡察组主要监督乡镇(含村、社区)、县级部门、县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区委巡察机构设置和职责是什么?

答:区委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巡察工作,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区委设第一、第二、第三3个巡察组,承担具体的巡察工作任务,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6.区委巡察组是谁派出的?

答:很多人认为巡察组具有反腐败职能,是由纪委监委派出的。事实上,巡察组是由市县党委派出的,对市县党委负责。具体到沙湾,就是巡察组由区委派出,对区委负责,代表区委对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是区委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体现的是区委的权威。

7.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一是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是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区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和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四是区委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巡察的其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也是巡察监督的范围,医院、学校等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8.区委巡察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概括起来,就是“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具体内容为: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和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9.区委巡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紧盯“三大问题”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三个重点”是指: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大问题”是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

10.区委巡察组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答:巡察组开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乡镇部门的情况汇报;与党员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查看乡镇部门的财务、文件、档案等资料;深入乡镇部门的村(社区)、下属单位了解情况等。

11.区委巡察组信访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受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举报和反映。

12.干部群众如何向巡察组反映情况?

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期间,将公告巡察组办公地点、信访举报电话和信访举报箱。干部群众可以到巡察组办公地点反映情况,可以约访巡察干部当面反映情况,可以通过公告的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材料反映情况。

13.巡视巡察对党员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第36条、《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第41条规定,党员有义务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14.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怎么处理?

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工作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组织有关股室、村(社区)、基层站所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搞好巡察宣传工作,支持鼓励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承担主体责任。

16.区委对巡察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巡察监督。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超越权限开展工作、利用巡察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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