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汇总13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2: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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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一本书,总结是一页页翻过去的记录。编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思路和逻辑。通过阅读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写总结的技巧和经验。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地址:

风险提示:

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因为,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出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重视出资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此协议。导致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风险提示: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甲方: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乙方: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违约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风险提示: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二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有限。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出资证明书《有限》。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条出资双方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______市设立______公司,地址: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注册资金______元。

甲方以______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______%。乙方投资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__%,其中现金______万元,设备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二十六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保证人和协议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四

北京aaaaaa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委托,本所对北京aaaaaa有限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经审计,北京aaaaaa有限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

1、流动资产为65c.22万元,流动负债c.50万元,其净流动资产为64c.72来自万元,大于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金额30c万元。

2、该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为30c万元,占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的3c.21%。

3、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占该公司资产总额1,cc2.54万元的cc.05%。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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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能力评估是金融投资研究者加百力提出的一个金融投资咨询概念。它包括现有投资能力评估和投资能力提升规划、建议两方面的内容。

编辑本段投资能力评估介绍

评估者对投资者可以使用问卷调查、现场交流、情景测试、模拟投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分析自己在基础投资知识、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方法、自控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等多方面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了一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否适合投入实际资金进行投资,出资证明书《出资能力证明》。

评估者还可以根据投资者当前投资能力参考投资能力成熟度模型给投资能力定级、评分。并根据投资者当前的投资能力水平和欠缺的方面提出提升投资能力的学习、研究路线的建议。

3

这可以从对现金流量的构成以及趋势变化分析来判断其长期投资能力:

1.从现金流量的构成来看: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创造现金的能力较强,这使得企业在内部投资方向具有较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长期投资能力的提高;如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对外投资能力较强;如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资金需求量多,企业的投资机会可能较多。我们还可以具体对这三种活动的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来判断其投资能力.

2.从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来看,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越大,说明企业投资的回报率越高,这反应出企业投资能力较强。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五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出资证明书《公司出资证明》。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六

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书编号:。

一、公司全称: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五、公司股东:(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条出资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______市设立______公司,地址: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注册资金______元。

甲方以______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______%。乙方投资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__%,其中现金______万元,设备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甲方:

乙方:

第十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二十六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保证人和协议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八

今年,我们矿业公司党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2014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并且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现将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党总支基本情况:

我矿业公司党总支成立于,现设书记2人,副书记4人,委员9人,下设有煤矿和铁路集运公司2个党支部,现有在册党员59人,占职工总人数的1.05%,发展党员9名,吸收入党积极分子175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13%。

自成立以来,组织党员民主生活会3次,召开党员大会3次,组织党员学习4次,召开党群活动2次。

二、突出监督重点,在参与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落实中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有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强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精准贯彻,是企业纪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纪检工作主动介入,搞调研、提建议,公司领导班子通过实践反复论证,进一步明晰了“内稳外扩、内精外强”的发展思路,主要领导拿出相当的精力放在异地项目的拓展上。经过艰苦努力,产能达到300万吨,实现了成建两个综采面、综掘队伍走出去创业的突破。,累计生产原煤324万吨,实现利润、模拟利润和税收共5亿元。文章来源于中华写作网今年1-6月份生产原煤160.1万吨。完成了全年计划的40%,为从源头上抑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从广大干部职工最为关注的以煤谋私问题入手,对党政班子成员实行了“八不准”约束机制,即不准在煤矿从事小井开采;不准搞小井投资入股;不准让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小井进行违章开采;不准对小井井主进行勒、卡、要;不准违反原煤管理“四统一”规定;不准与购煤客户进行暗箱操作;不准在进购大额资金生产设备时不经审计人员审批和招标会擅自进购;不准违反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同时,领导干部还分别在各自分管战线公开做出廉政承诺,开展了人生“七笔账”廉政教育,主动公开自己的工资、奖金及配偶和子女从业等情况,主动接受全矿职工群众的监督。去年以来,公司领导班子中没有出现一件参与、介绍、帮助他人从事煤炭交易的问题,有效地规范了公司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企业步入了以廉兴企、以兴促廉的发展轨道。

2.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实施监督。

我们主要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履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公司专门设计印制了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必知必会知识抽查、每月下井工数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四个表格,由部门负责日常考核,月度汇总形成考核报告,中华写作网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绩效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就“三违”治理、动态工程质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动态监察,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停班追究,对因敷衍应付等不尽职或不履职的管理人员受到责任追究。通过强势督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较好的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切实把安全督察工作落到了实处。

3.积极开展企业重点工作的有效督查。

职工建房是惠民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与制定鸳鸯塔建房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为防止操作简单化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把惠民工程办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公司党、政、工共同参与鸳鸯塔建房工程、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相关措施以及信访接待和集访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了鸳鸯塔建房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在跟踪督查《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班组安全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形成了由规划发展部每天调度会通报主要能耗消耗情况、销售情况,每旬进行分析、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等制度,保证了各项指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抓住监督关键,在强化教育惩处中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重大决策能否得到精准贯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我们始终把党员干部和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开展教育引导、廉洁论证等途径,促使各级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决策,规范从业行为。

为规范党员干部贯彻企业各项决策的行为,积极推进了“本廉矿区”创建目标,努力营造强势本廉宣教氛围,在职工宿舍楼前修建人工湖,美化和绿化了职工宿舍楼,筹建具有观光、教育、休闲等功能的“职工活动中心”。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创办了以党员干部七项规定主题教育、廉洁讲坛、企业文化、公司要闻、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等为内容的《公司简报》,使廉洁文化渗透到了公司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严防损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

通过学习,全体党员干部都能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了学习榆林市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参学人员各抒已见,从不同角度谈了个人认识和看法,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和控制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中华写作网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素质,不断加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人得不偿失,从而形成浓烈的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氛围,有效预防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维护良好、稳定的矿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监督、加大党风廉政建设防控力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效果,我公司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防控力度:一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监督、构筑制度防线,完善管理。二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定期法制培训制度,实行每月一次对全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和法制培训制度。典型案件,作反面教材,充分搞好警示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从而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

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着力营造廉政氛围。

为推进廉政文化走进企业工作的开展,我们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1.领导班子认真统一思想认识,传达学习上级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开展廉政文化切实走进企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2.企业工会结合企业公司党总支、神南公司党委的学习要求,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会议精神。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党风廉洁自律》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道德修养和政治文化素养,促进了廉政文化的深入开展。

3.利用安全月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安全月启动签字仪式和安全知识咨询、座谈会等,在此基础上对后勤两堂一舍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的方式,组织了后勤两堂一舍满意度问卷调查,调查涉及面广,中华写作网职工参与热情高,从而对更好地加强两堂一舍管理,提升矿区文明程度和改进后勤服务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印发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各单位。

5.抓好普通员工的学习,主要是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为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廉洁奉公、反腐倡廉理念深入企业、深入广大职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6.充分运用党务公开栏、黑板报、班前会、职代会、职工大会等向广大员工宣传《廉政文化进企业实施方案》,同时在厂务公开栏刊登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内容,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全员参与廉政文化建设,使廉政意识和廉政观念转化为全体员工的思想道德准则,形成诚实守信、崇尚廉洁、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了企业廉政文化建设。

七、充分发挥职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民主管理、民主权力的监督作用,不断推进厂务公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九

甲方:(以下检称甲方)。

乙方:(以下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个,企业法人___个,社会团体___个,事业法人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个。分别为:

(______),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公司,住所在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____)。

(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

(___)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

(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万元。

(___)出资(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十

【案情摘要】。

被告:深圳市永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朱f。

【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永浩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及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仅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的清算。因而,原告要求本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缺乏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其股东权益的侵害,这属于民事侵权之诉,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处理。本案中,原告作为永浩公司的股东地位已经由深圳市工商局的企业登记确认,虽然根据福田建行的证明,可认定原告并未实际向该公司投资,但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不因此而受到否定。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25条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同时该法也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只是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因此而否定该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原告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应得到确认和保障。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永浩公司成立后,确实一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这已构成对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益的侵害。但作为原告与被告朱f二人合股成立的永浩公司,当其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发生纠纷时,并不应作为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原告仅能针对另一股东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f停止侵害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永浩公司一直未进行分红虽属实,但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还必须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才能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获取利润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该公司在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还有利润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原告未能证明永浩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分红,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原告股东权益的侵害,因而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其分红权利的侵害,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永浩公司认为原告不是公司股东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f以其行为是公司行为为由,认为其不应作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其对原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不能免除。另外,双方对公司均未投资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f立即停止对原告作为永浩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参加该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侵害。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问题的提出】。

出资是公司股东的基本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现有公司法理论著作也是多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对此进行论述的。但是,未出资的公司股东之法律资格应如何确定?是否仅需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否定其股东的法律地位?其股东权利(股权)是否应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相应规定,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意见。由于当前理论界对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类似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已开始逐渐增多,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当然,在原告王立君诉被告永浩公司、朱f一案中,实际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受诉法院在处理该案中,无论在诉讼程序还是实体判决中,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在程序方面,谁应该是适格的被告,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限于篇幅问题,本文对该案仅就有关股东资格确认及其股权限制等问题作些分析。

(一)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及做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构成要件,理论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实质要件,即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合股合意),具体表现为股东之间有无签订合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登记时股东资格是否予以确认,具体表现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然而,对于出资是否应作为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导致的争议是,在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的前提下,如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对此,目前公司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1.否定股东地位说。此说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根本未出资或未按时出资)将导致其股东地位(或资格)的丧失。有学者认为,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

目前否定说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中,对广信实业公司在江湾新城公司中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裁定,即持此观点。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江湾新城工程原由南油总公司投资兴建,1987年4月广东国投以1513万多美元的代价,接受南油中心工程的一切产权。同年12月,广东国投决定由其两个全资子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广信房产)广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信实业,在香港注册,现处于清盘中)合资成立江湾新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8605亿元,广信房产应认缴人民币4590万元,占25%;广信实业应认缴人民币1.4015亿元,占75%。由江湾新城经营、管理江湾大酒店。为兴建江湾新城,广东国投间先后投资了7076万多美元。自初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以来,江湾新城的股权就一直受到境内外债权人的关注。根据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广东省高院通知广信实业将其名下持有的江湾新城75%的股权交付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广信实业提出异议,此外,广信房产以第三人身份请求将江湾新城75%的股权归其所有。广东省高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由于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丧失了股东的资格,而原广东国投不仅是江湾新城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又是江湾新城的组织、策划、管理者,其在江湾新城的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遂作出江湾新城75%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的裁定。

2、肯定股东资格说(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持此。

说比较有影响的当属我国青年公司法学者孔祥俊。他在所著《公司法要论》中引用了一个案例:钱某、雷某和王某作为股东共同组建了一个软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章程载明三人分别出资25、15和10万元。但是,三方均未缴纳出资,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验资证明,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公司经营一年后,三方因分红发生纠纷,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钱某由于未缴纳出资,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请求分取红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孔祥俊认为,实际上,本案也属于公司的瑕疵设立问题,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公司登记法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如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设立公司或者继受股份并办理了股东登记手续的人就是股东,法院在本案中简单地以股东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似乎与法理不合。

尽管否定股东地位说在我国公司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鉴于此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影响,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的剖析,进而推导得出我们的观点――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并不因未出资而受到否定。

1.股东资格的取得未必以出资作为前提条件。

持否定股东地位说的学者认为,股东身份或资格是出资的法律后果,没有出资自然无所谓股东资格可言。我们认为,这种公司股东资格必须来源于出资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一观点并不适用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的情形。因为,股东资格在继受取得(如继承、赠与及受让)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继受取得者向公司出资的情形。其次,从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进行分析。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做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但是,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就目前我们找到的资料,将股东资格与缴纳出资挂钩的立法仅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有规定。就正如出资未必就取得股东资格一样,股东资格的取得也未必就必须以出资作为前提条件。

坚持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本身的财产始终处于难以监控的恒变之中,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只是法学家虚构的神话。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则,反而会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有些公司法专家主张,应当淡化出资对公司股东资格的影响。如韩国著名公司法学者李哲松教授在论及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权时指出,股份公司的股东“与其说是因出资而成为社员(股东),还不如说是因取得资本构成单位的股份而成为社员。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对此不得有例外,与此不同的其他约定都是无效的”。

首先,在理论上为未出资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否定股东资格说存在的理论困境是,既然否定了股东资格,为什么被否定股东资格的所谓“股东”还要对外却要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从法理上讲,如果以未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自然不能让未出资的该类所谓“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这样又显然对公司债权人不利。否定股东资格说存在法理上的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而肯定未出资股东的资格,则不会存在这种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的窘境。

其次,肯定未出资股东资格在实践中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在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公司股东未出资的现象,有的公司股东仅有二人,如其中一个股东未出资即否定其股东资格,则公司实则仅存一个合格股东,这不符合公司设立及存在的法律规定,公司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都值得质疑。至于象原告王立君诉被告永浩公司、朱f一案那样,全部股东均未能出资的现象也并非少数。如果都以未出资为由简单地否定股东资格,则可能导致大量的公司不能有效合法地存续,这与公司法所倡导的商业维持原则是不符合的。

有的同志也许会认为,肯定未出资之股东资格并无不可,但如果未出资股东迟迟不履行补充出资义务,是否仍坚持肯定其股东资格?我们认为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这并不会违反公平原则。其实,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并不仅意味着被确认者单纯地享受股东权利,还更多地意味着他对公司和公司的外部债权人需要承担股东义务。如果对未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则必然意味着放纵虚假出资者,使他们从义务的枷锁中得以解脱出来。

还有人认为,既然未出资者拒不补资,他的行为可能使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招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公司的不存在实际上也就否定了他的股东地位和资格。但是,股东资格是指公司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法人资格都被否定了,在此情形下,就连已足额、如期出资的股东也将不成其为股东了,这时被否定的根本不是股东资格问题,而是公司法人格的否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公司有效存续期间,对于未出资的股东资格仍应予维持,而不应简单地否定。

在肯定未出资之股东资格的观点中,关于如何对待未出资股东的股权问题,又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认为,既然承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股东按照公司法享有的所有权利就没有理由加以剥夺或限制,上述原告王立君诉被告永浩公司、朱f一案的受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即持此观点。另一种做法认为,未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虽不受影响,但其股权应受到限制。我们认为后一种做法是比较妥当的。

权的取得须以出资作为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无对价即无权利,这是民商法中的常识,也是我们主张限制未出资股东之股权的法理基础。

2.从现行立法规范上看,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立法对于股东享受权利,显然是设置了前提条件的,即首先股东必须作为“出资者”;其次,其股东权利的享受和行使须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大小而确定。如果不是出资者,股东的资格虽并不因此否定,但其股东权利就失去了基础。

对于未出资股东的股权,是否应全部予以限制,还是部分限制?我们认为对此应根据股权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众所周知,从股权行使目的的不同来划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出资转让权、股份转让过户申请权、可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或董事会议决议撤销诉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尽管二者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但这仍不失为股权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自益权主要表现为股东自身的经济利益,多具财产权内容,共益权则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和监督,多具管理权的内容。我们认为,对未出资股东的自益权的行使应予以全部限制。因为,在股东未出资的情形下,该股东径行主张纯粹为自身经济利益而生的权利,无异于不劳而获,在其投资收益与出资风险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这明显有违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对此加以限制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未出资股东能否主张行使共益权,这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因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薄查阅权等即是此类,也难怪一些学者将股东的查阅权乃至代表诉讼提起权视为自益权。尽管如此,我们认为未出资股东对于共益权是可以行使的,对此种具有管理权性质而无股东自身财产权性质的共益权,如果不允许股东行使,反而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比如在原告王立君诉被告永浩公司、朱f一案中,如果仅以未出资为由限制原告的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共益权,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特别是在两个股东均未能出资的情形下,如果他们的共益权均受到限制,则公司就无从继续经营下去了。

(三)未出资股东之股权行使的恢复。

基于公司法有关规定,未出资股东可以补充出资,如果股东如数、按期补充了其应缴出资,则其股东权利应得到肯定和保护。所以,我们不能以未出资为由,从根本上否定该股东的权利,而只是在其未能履行补资的情形下,对其权利加以暂时限制,一旦该股东履行了补充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应得到恢复。

有的同志提出,如果未出资股东补充了出资,其股权行使的恢复是否溯及至公司设立开始之时?这个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在原告王立君诉被告永浩公司、朱f一案中,如果原告补充了出资,而在其补充出资前,永浩公司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利润可供股东分配,则原告是否有权对其补充出资前的公司盈利要求分配?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未出资股东因其未出资的行为,可以由公司和已出资股东通过提出补充出资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追究,未出资股东为此必须承担向公司补充出资及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换言之,未出资股东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的行为承受了相应的代价,法律为守约方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未出资者补充出资后,其对公司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公司没有理由拒绝向股东分配本该分配的盈利。尽管未出资股东所需补充的出资额可能远远低于其可分配的盈利,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公司拒绝分配盈利给股东的有效理由。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十一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十二

股份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持股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股东身份:发起人。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_________________股股份。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未出资无公司范文简短篇十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法院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31日,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3000万成立大洋公司。二人约定:二人各出资一半即1500万,先行出资20%,各出资300万,余下80%出资于两年内即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并未约定具体履行办法。期间,李某于2011年3月前将剩余1200万出资全部履行到位。张某于2010年8月履行出资400万元,余下800万出资至今未履行。2011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在外亏欠大量外债,已资不抵债,停止营业。公司债权人刘某于2012年3月将公司及二股东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大洋公司欠其的1000万元债务。

【分歧焦点】。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之规定虽然局限于“公司解散时”,但对本案亦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可参照适用。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不适用于本案。该条适用的要件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针对其出资协议的承诺(认缴)而言的,如果未违背出资承诺,则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800万元出资尚未届最后期限,不属于《解释(三)》规定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刘某不可以此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从契约的合法履行的角度,毕竟股东还没有违约,公司也不是解散程序,因此,不宜直接判决未完全缴纳出资之股东张某对债权人刘某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审理过程中公司解散或者张某的出资期限已过而仍未缴纳出资,则可根据两便原则,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对不产生对外约束力。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出于信赖与公司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定,仅在出资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可以对抗包括在第三人刘某。

二是对交易安全news/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解释(三)》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解释(三)》的答记者问可知,该司法解释制定目的有三: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由此可知,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制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如不迳行判决张某承担责任,而等到公司解散或张某之出资期限到来之时再判张某承担责任,则很可能致使债权人最后一无所获,从而怠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违《解释(三)》的立法目的。

【法条链接】。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就《公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实现以下效果: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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