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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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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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观察、思考和总结所得的结论和经验,它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宝贵财富。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流畅,段落转接自然,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我们的观点和结论。希望以下的总结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

(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

(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侵入发证局域网。

《》()。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

(一)许可证的'存底联。

(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

(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

证明。

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

(四)发证软盘。

(五)发证登记本。

(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

(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

(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

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

(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二

内容提要: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新政策,所有进出口权公司,注册资金要求50万起(包括50万)。

注意:本文针对已经注册完成的公司,想申请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和办法。新公司注册有其他流程和办法,请具体查看萧山公司注册网。目前萧山的进出口权,必须具备以下可能跟别的地方不同的.几个条件。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或“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

1、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经委备案。

2、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海关预录、ic卡。

4、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有详细说明。

申请企业进出口权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一)、资格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8、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外贸流通性经营权由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到省外经贸厅核准。申请材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餐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口进出口权由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外经贸厅登记。申请材。

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

1)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

3)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

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

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

(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侵入发证局域网。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

(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

(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

(四)发证软盘。

(五)发证登记本。

(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

(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

(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

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七章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

(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五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进出口许可证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 (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

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当向电监会提出,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正文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可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

第二十七条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第三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电监会应当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本规定和不履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规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经电监会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从事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擅自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的。

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七

本协议由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鉴于上述内容,乙方希望甲方自取得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

鉴于甲方期望与乙方依本协议进行合作以生产及装配上述许可证产品。

据此,甲方与乙方双方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

a.生产及装配的权利。

1.a.甲方作为在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所有人,特授予乙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以及依照本协议条款出售许可证产品。但是,这一授权仅限于在附录a所列明的许可证产品车型以及由甲方提出的涉及许可证产品的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这种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是为使许可证产品更具竞争力,提高效率,更适合于市场并使生产效率提高并降低成本。其目的是为使现有甲方的设计在生产上有合理的延续性。

b.并未列明在附录a中的有关许可证产品“新的/更新的车型”的生产及装配的权利不包含在授权范围之内。所谓“新的/更新的车型”是指与附录a所列任何一种车型在外观、性能或机械功能方面明显有区别的车型。“新的/更新的车型”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双方商讨同意后加入本协议。

c.在“新的/更新的车型”加入本协议之中时,本协议有关此类新的/更新的车型内容的有效期限自将此车型加入附录a之日起5年。

2.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许诺,则自身不从事且亦不再授权他人在秘鲁生产及组装许可证产品,仅限于乙方在从事该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及组装。

3.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授权不得自愿或非自愿地由乙方再行转让。双方同意甲方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甲方受证人及分合同执行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行使其权利。

4.在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的权利明确限制零部件的生产和采购以及更换零件的供应仅得用于许可证产品的组装。乙方同意自身不使用,亦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出售、转化此类零部件以组装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或为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更换零件。

5.乙方同意不在不符合甲方生产规范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上标识甲方的车型号。乙方亦同意须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替代牌号。

6.乙方同意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任何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乙方亦同意本协议并不视为构成甲方对于其商标或商业名称的许可。

乙方明确同意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其将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即使此时依规定商标或商业名称许可协议并未终止的情况下亦如此。

7.乙方须确认许可证产品是基于甲方的许可制造的,此类确认文件的形式和存放须经由甲方批准。

8.如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月内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则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将非独占地生产及销售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扩展及其他人。甲方将在采取扩展许可的行动之前3个月向乙方发出通知,以使乙方可以选择是否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

b.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援助。

1.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请求之后的90天内向其提供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b.1.部分所规定的两套文件,其中一套将是可复制的。

c.更换零件。

1.乙方同意将保存有关更换零件的充分的纪录并允许甲方根据其需要查阅此类纪录。

2.乙方应向甲方按季提供生产报告,如属尚未开始生产的情况,也应如实反映。

d.部件及更换零件的供应。

1.甲方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就其便利提供毛坯或成品形式的部件,以满足乙方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需要。这类部件将是与现行甲方设计或依乙方订单相一致。

2.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仅向甲方购买此类部件,这些部件是由甲方专有设计,或依甲方专有标准生产,或以甲方专有工具生产的,但由当地供货商依分合同供应的生产的部件。

3.甲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可以甲方公布的许可证产品的净出口价格为基础出售部件。如果不存在净出口价格,则其价格是可以商讨的。双方确认此公布的净出口价格可由甲方于任何时候修改,其编制发票时的价格依订单发出之日生效的价格为准。

4.乙方同意于当年15日向甲方或其所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下达确定的部件订单,并为甲方作出生产此类型号和数量部件所需不少于4个月的预先通知。乙方亦将尽其最大努力向甲方提出其后8个月的生产计划预计需求量。关于供货计划(订单)的修正(无论是增加或减少、新的零部件序号的增加或前一计划数量的全部删除),均由甲方在当月15日前收到请求后在确定计划的当月和下月的一日或二日进行确认。

5.甲方同意将由甲方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向乙方供应非在秘鲁生产的更换零件,该更换零件价格为甲方所确定的净出口更换零件价格。

6.乙方同意另行下达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该订单与用于完整的许可证产品及其附件生产相区别。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应是具名的,即:

7.a.所有购买车辆或部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b.所有购买更换零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c.乙方同意通过一家美国银行设立一项担保金,金额为20万美元。该担保金将作为依上述a款和b款同意之开证能力的担保。

d.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终止或为满足用户需求而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5年内向乙方供应许可证产品所需更换零部件。此类供应应是以装运前预付现金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支付。

8.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货物均在甲方所属工厂交付给乙方。包装费用、内陆运输费用、装船费用、海运杂费以及保险费不论由乙方出具指令与否,经甲方判别和斟酌后由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保险费(内陆)、异议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所有签证、认证和领事认证费用,以及所有银行费用和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9.甲方将从速满足已确认订单的要求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尽其最大努力按乙方所提出经确认的订单规定的日期或提前装运货物,但甲方不承担因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因素而未能按时装运或确认订单的责任。

10.乙方须监督全部货物到港事宜的办理,并应在收到货物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好是使用甲方标准溢短装及损害报告程序)关于所收到货物溢短装或货物损害索赔要求。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间提供信息,则免除nor-inco更正其错误的责任。

如果通知按时送达,甲方将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审核乙方的索赔要求,并依乙方的指令或要求,作出如下选择:

(1)延展或拒绝延长信用证以更换受损害部件;

(2)拒绝或给予乙方双方事先商定并由乙方进行的重复性工作费用;

(3)建议处置不当部件或溢装货物;

(4)建议对短装货物的处理方法。

溢装部分和不当部件依甲方的要求运返预定地点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向乙方保证依本协议项下交付的所有部件和零件在依甲方标准组装车辆时就通常使用和服务目的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无瑕疵的。基于本担保,甲方的责任限于在由其所指定的工厂修理和更换经甲方确认并发现有缺陷的部件或零件。本担保将在乙方收到部件或零件之日15个月后或向以该部件或零件装配许可证产品的用户交付之日12个月后终止,二者以先达到者计。

12.甲方不承担由于任何非因部件或零件缺陷而引起的不论是否属于本担保项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述担保内容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担保内容、明示及暗示担保内容,而且任何人,包括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给予涉及部件和零件的以甲方为名义的任何其他担保责任。

13.凡涉及外埠零部件供应商时,乙方可被授予与甲方相类似的特权,但此特权不得超过外埠零部件供应商可能基于任何担保给予甲方的类似特权范围。

e.实施。

1.乙方同意依照由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专有技术和技术援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并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部件和工具。除非因生产能力、履约无力或材料适用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用其他设计方案,则乙方须依甲方的设计方案执行。

乙方有责任保证由其依甲方零件序号所生产和/或供应的全部零件在所有方面须与甲方基于同样零件序号所生产的零件相同。除非此类零件是绝对相同,否则不得使用甲方的零件序号。

任何改变或变更须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第c.1.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对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进行检验,以判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规定的图纸和规格标准。乙方同意就类似的检验提供合作及必需的设施。

3.乙方确认由其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依照甲方规定的设计方案、图纸和规格进行生产,除非依c.1.的规定进行修正则不在此列;同时许可证产品应具有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特征。然而,甲方并不承担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任何担保责任。

f.短期服务。

1.依乙方的`要求及甲方视其服务需要,甲方准备向乙方派出技术生产和实施操作人员。此类人员的数目,停留时间和期间,以及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1.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及许可证产品的工具应由甲方的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在秘鲁独家销售,如果没有此类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则可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分销商。

2.除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之外,甲方产品在秘鲁的销售应建立在分销合同的基础上。本协议不得构成对甲方或其授权人销售甲方产品、附件和工具的阻碍,但依分销合同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则不在此列。

3.所有由乙方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出口只能通过甲方的分销商进行。

a.双方同意许可证产品不得以违背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秘鲁销售从而导致产品的出口行为,而且该许可证产品不得以未经甲方许可的出****易方式自秘鲁出口。

b.乙方将直接自分销商或其他用户接受由乙方自定价格、交货条件和其他条件的许可证产品订单。乙方在直接向此类分销商或用户收运货物并出具发票的同时,应依每批货物价格计向甲方支付5%的使用费,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以另一比率或支付条件之外不得变更。上述使用费应在乙方向其用户出具发票时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发运日或使用费支付指令发出日30天。此笔使用费包括了甲方的担保管理费用和在销售国内的产品售后支持费用。

c.双方同意甲方就分销商或用户的义务并不导致对乙方的责任,而且就乙方的义务亦不导致对此类分销商或用户的责任。

4.甲方同意鼓励其在拉美市场周边的或其他由甲方指定市场的分销商和用户考虑以乙方作为许可证产品的主要供货渠道,同时乙方与甲方承认上述分销商或用户并不受其主要供货渠道的约束。

h.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首签之日起5年内有效;4年之后本协议可商讨其续展问题。任何一方在协议最后有效日内或随后的任何时间之前90天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如果没有此类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则本协议仍然有效。

1.作为本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乙方须依本协议规定积极地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甲方与乙方将在协议首签之日商定年度生产目标。任何一方将保留在乙方未能依乙方与甲方双方商定的年度生产目标生产时审核本协议条款的权利。

2.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或条件,而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后90天内未对其不履行进行补救的情况下,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依通知终止协议。

3.任何一方可以在对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双方一致同意亦可终止本协议。

5.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片、规格以及其他全部生产和操作资料,包括全部复制品,均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停止生产上述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或零件。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乙方对甲方的既存债务。

6.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依g.3.b.规定的任何未付使用费,或由乙方向甲方采购的部件或更换零件货款,均应立即得到清偿。

i.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有关的通知及联络均以下述邮政地址为准:中国。

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必需的销售规格图表、销售目录、操作手册以及零件目录的复制件,以英文方式表述。

a)甲方同意尽可能提供可供复制的文件资料。

b)甲方不承担就上述资料翻译成另一种文字或转换度量制式的责任。

c)乙方同意就上述以书面订单形式索取的资料支付费用,其包括由甲方确认的管理费用和支出。

3.甲方同意保护乙方不受由于甲方许可证产品设计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而且乙方同意保护甲方不受由于乙方在生产许可证产品过程中使用材料或工艺方面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

4.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完全和完整的合意内容,在此之前任何超出本协议范围的口头或书面的允诺不再产生约束力。任何协议的修改内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5.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内未能对另外一方采取行动或未能就某种原因终止协议,其并不影响该方要求全部履行协议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且,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一方的自动弃权并不构成其后违约的自动弃权。

7.除非商标许可与技术协助协议在首签之日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的其后时间计60天内能得到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则依甲方的选择可终止本协议。

8.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无论是否与本协议有关,抑或是违约或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协议存续的纠纷,以及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除非该程序规则进行了修改。

仲裁应组成仲裁庭,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乙方与甲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被诉方在接到申诉方仲裁通知之日后30日内未能指定仲裁员,则由苏黎世商事仲裁院主席指定,或在其妨碍仲裁程序或不行为的情况下由苏黎世行政区最高法院依民事程序法典第364条指定。此二仲裁员将推举第三位仲裁员并作为仲裁庭主席,如果在被诉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后30日内先提名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第三名仲裁员依上述程序指定。

仲裁程序(包括书面通讯及仲裁庭的其他文件)应以英文作成,而且所有的仲裁员应精通英文。解决争议的仲裁决定应由至少三名仲裁员的两名通过方可作成,仲裁员应以书面裁决形式表明其基本意见。

仲裁庭的仲裁决定或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可以裁决要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成司法判决。双方须以良好诚信的态度遵守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实体法律。

仲裁的费用由双方均摊,但各方各自承担其律师和证人费用。

9.本协议将在得到所有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后生效。

本文件一式两份,由双方分别于文首日期订立,特此为证。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八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书通用篇九

兴奋剂进口准许证一年内有效。

兴奋剂出口准许证3个月内有效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进口的`固体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

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

1年有效期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非物种证明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进出口药品管理中《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都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所适用货品范围是。

注意免予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教材p68]和免予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教材p69]。对于废物进口许可证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任何方式进口都要提交。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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