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协议书(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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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增加知识的积累。总结要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和目标,清晰地传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6、范文里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一
为在_____________施工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训练,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承包方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及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支付因之引发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索赔等。为树立成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良好形象,养护施工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统一着桔黄色反光安全服装。承包人的警示灯、交通标志、安全锥等安全设施,发现缺损应及时修补更换,并保证清洁。
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设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施工时保证原有道路的畅通及原有道路设施不受破坏,严禁在原有道路上堆放材料及用作拌和场、严禁拆除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使车辆违规调头和人员横穿马路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支付因之引发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索赔等。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业主: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岑梧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确保过往车辆,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以及道路的畅通,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在梧州至岑溪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除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区安全防护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提供技术指导;为乙方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乙方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涉路施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作业前,乙方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_)和《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设置、摆放安全标志;经甲方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乙方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施工期间随意拆除、改变安全标志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安全区布控范围的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二、施工作业区未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和指挥交通,或人员不在现场的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三、施工作业期间,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施工车辆、机械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标志。如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车辆或机械未持有效证照,行驶、作业时安全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按200元/人次进行处罚。
四、施工作业人员、车辆、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必须控制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擅自离开作业区的,一经发现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五、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防护栏、隔离栅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一经发现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
六、乙方车辆不得在非安全区布控范围随意调头、逆行,一经发现将移交高速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从风险抵押金中按1000元/次进行扣除。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及时清除施工洒落物的按10000元/次进行处罚;对于无法用人力搬运的坠落物,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应急措施,协助乙方处理。
第七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第八条乙方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施工安全布控区域。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便道的管理,如由于乙方疏于管理导致车辆利用施工便道逃避通行费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遇有堵车、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及时疏导,同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采取措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确保在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2月28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完成在梧州至岑溪高速公路k2791+630公里至k2793+670公里处(左、右侧路段)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作为履行本协议及施工安全质量的保证。甲方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施工路段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根据需要,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对乙方下达《违约扣款通知书》进行处罚,罚金从乙方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涉路施工段完工一年后,无施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退还乙方剩余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剩余部分施工安全质量保证金于20__年1月15日前付清。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______________》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现因乙方承揽了甲方的综合库至瓦头坡公路工程的劳务机械施工,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目标,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生产安全责任,现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传达和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日作好标志标牌摆放情况的书面记录以及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以保存施工现场的状况并送呈甲方备存,直至工程竣工。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应及时补放。对不能修复的涵洞、危桥和损坏的路段除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外,两端还应设置禁止通行的障碍物。
6、车辆、人员密集的施工场地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工地开工前,应与民工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六
一、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最终用户:
三、协议内容: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及消防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政令。
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岗位管理人员。
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5、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的要求组织施工。
6、承包人要按照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关于“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制度和规程。
8、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承包人应为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督促从业人员合格佩戴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并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处于安全状态进行确认。由于上述环节存在导致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确认。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关于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报验、使用以及日常保养、维护,由于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由承包人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规定,相关作业人员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
14、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各项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正确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16、承包人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落实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并就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7、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最终用户施工员和发包方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9、冬季施工如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制定的相关规定,取得最终用户防火主管人员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20、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制定符合国家临时用电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21、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及后果均由相关责任方负责。
23、在施工中,承包人应注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最终用户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最终用户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4、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5、贯彻安全管理的“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议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家规定及各自单位的相关要求,在事故上报时限内及时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各自单位。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照事故调查的结论,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6、发包人将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器具等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2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上规定,每次向发包人缴纳200元违约金,重复违反规定者加倍处罚;承包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每次向发包人缴纳5000-5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8、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业主、监理向发包人收取违约金或罚金的,发包人将加倍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9、其他未尽事宜:
30、本协议内容有与法律、法规或政府政令、规章不符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31、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七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7、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5、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8、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9、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0、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2、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0.12%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八
为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训练,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承包方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及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支付因之引发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索赔等。
为树立成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良好形象,养护施工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统一着桔黄色反光安全服装。承包人的警示灯、交通标志、安全锥等安全设施,发现缺损应及时修补更换,并保证清洁。
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设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施工时保证原有道路的畅通及原有道路设施不受破坏,严禁在原有道路上堆放材料及用作拌和场、严禁拆除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使车辆违规调头和人员横穿马路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支付因之引发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索赔等。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五、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业主: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九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最终用户:
三、协议内容: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及消防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政令。
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岗位管理人员。
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5、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的要求组织施工。
6、承包人要按照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关于“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制度和规程。
8、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承包人应为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督促从业人员合格佩戴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并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处于安全状态进行确认。由于上述环节存在导致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确认。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关于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报验、使用以及日常保养、维护,由于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由承包人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规定,相关作业人员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
14、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各项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正确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16、承包人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落实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并就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7、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最终用户施工员和发包方工地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9、冬季施工如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制定的相关规定,取得最终用户防火主管人员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20、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制定符合国家临时用电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负责。
21、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及后果均由相关责任方负责。
23、在施工中,承包人应注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最终用户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最终用户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4、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5、贯彻安全管理的“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议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家规定及各自单位的相关要求,在事故上报时限内及时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各自单位。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照事故调查的结论,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6、发包人将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器具等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2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上规定,每次向发包人缴纳200元违约金,重复违反规定者加倍处罚;承包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每次向发包人缴纳5000-5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8、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业主、监理向发包人收取违约金或罚金的,发包人将加倍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9、其他未尽事宜:
30、本协议内容有与法律、法规或政府政令、规章不符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31、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一
乙方:责任公司。
因乙方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需要,在甲方所辖___________占用公路用地进行顶管施工,为确保双方生产运营及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
乙方对施工期间因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在高速公路范围施工作业,乙方必须制订、实施严密的交通安全措施和方案,并得到高速公路路政、交警部门的审批,实施过程必须安排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督促一切施工人员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范围。甲方负责对该项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
二、公路质量安全:
1、乙方该建设项目必须经相关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并通过高速公路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
3、乙方必须严格对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材料等与施工质量有关的环节进行把关,确保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
三、双方生产运营安全:
若因乙方工程建设的问题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督管所需的车辆、人员及装备等经费元整(元),以上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支付到位。
五、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二
现行最新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于2017年5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公路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资料。
第九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所需砂石场、土料场、生产用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并办理土地使用、矿产开采、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
因公路建设、养护需要,依法在划定的砂石场、土料场内采石、挖砂、取土,以及在生产用地内建设公路管理站所和服务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养护中心、服务区、安全防护和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路政执法站点等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纳入公路建设计划,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收费公路建设运营成本。
第十条改建公路涉及改变公路线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改建公路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并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整公路报废后土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并自调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第十二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公路;(二)损坏、涂改、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四)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违规停车、设置障碍、倾倒垃圾、焚烧物品、破坏绿化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六)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八)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九)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十)其他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审批涉路施工活动时,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作业,并采取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施工时间和周期,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作巡查记录,并共享巡查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检测评定结果和隐患评估报告等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时间和周期,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疏导预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已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并公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十九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建设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路一侧建设。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江河、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等措施,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的实际,加强与相邻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协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或者设施。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
第二十九条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超限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货运车辆。
第三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货运车辆途经超限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时,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引导接受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超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新建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入口处安装超限检测设备。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检测设备。
经检测超限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经检测认定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一)对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卸载;(二)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继续上路行驶的,责令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完好,为司乘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发布公路基础设施、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实现公众查询、网上办理路政业务、路网运行信息发布等功能。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报送和发布公路养护、通行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满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其他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引导车辆泊停服务区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应当做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工作。标志、标线应当规范、准确、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擅自占用公路的联合治理工作,建立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示警灯。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救援任务、处理公路突发事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依法确定的第三方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影响公路通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二)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致使新批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施工活动、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五)未依法履行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职责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三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新达城广场项目施工监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为加强新达城广场项目后期施工监理的力度,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监理班子的人员组成需经甲方认可。
2、甲方协助解决现场监理人员的办公和食宿问题,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的酬金由甲方支付,但形式上要由乙方发放至监理人员手中。
3、甲方另追加监理费给乙方共十万元整,分两次支付:
本协议签订后付五万元;。
工程完工后再付五万元。
甲方:广州利诚房地产开发乙方:广东华工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公章)有限公司(公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四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_____》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公路管理协议书篇十五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甲方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房产属于___分局壶关公路管理段所有,已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壶房权城公字第00043号】,故房产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甲方对有偿转让闲置房产的声明。
甲方所有房产价值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经___分局领导研究决定,为扶持国家级贫困县的农业项目发展,特将闲置的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有偿转让给“长治市农业龙头企业”___蜂王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使用。
第三条乙方购买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向甲方购买原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事宜而订立本合同。因壶关县公路管理段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依照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买卖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所以不能计入房产转让买卖合同之内。
第四条房产转让价值依据。
依照现有国家资产评估价值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长治市佳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进行资产评估,并认可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现有壶关公路管理段旧址房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捌佰捌拾玖元(566889.00),[明细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建、构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乙方按照评估报告,一次性付给甲方,共计56.6889万元。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违约,如有违约行为,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第七条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所在县土地局一份,公证处一份。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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