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股金协议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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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金协议书篇一
内容提要:罗马法以降的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中,提存都作为一项债的消灭原因与方式的制度流传下来,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然而我国的提存立法规定甚少,操作困难。文章以现行《合同法》第101至第104条及相关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372至第386条条进行比较,剖析提存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等基本内容,总结推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提存制度。
关键词:提存,提存性质,提存原因,提存标的,提存效力。
提存是指在清偿期届满后,提存人(债务人)向有权受领之人(债权人)履行清偿,而有权受领之人拒绝受领或者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的标的物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制度。与其他民事制度一样,提存制度肇端于罗马法,最初当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可抛弃给付标的而免付责任。由于该做法不利于经济发展,遂规定债务人到期应清偿的债务,如遇债权人所在不明或者拒绝受领时,得将该给付标的物提存承审员处。[1]p223嗣后,提存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大陆法系诸国立法中均有规定。于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改了现行《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和时效法的内容,但未对提存制度进行修改,可见德国的提存立法在百余年实践中已经趋于完善,所以本文尝试对中德两国现行提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着重于探求提存的基本原理,以期对国内的债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提存性质之比较。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因而产生三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三方当事人在提存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决定了提存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民法学说都反应了学者对该项具体制度的学理解读,其意义在于剖析其内涵,结合社会经济的背景,给立法提供参考,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相较而言,笔者更赞同“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理由如次:第一,公法关系着重于强调上下服从的隶属关系或者强制的管理关系,而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很难认定为隶属命令关系。提存的效力在于提存机关的公信公断力,其法律地位更多类似于民间仲裁机关;第二,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作为现行提存机关的公证处有中介化民间化的趋势,成为市场经济下市民社会的自治组织,更多地渗透了沟通、服务的理念。如果再强调公法意义,难以自圆其说;第三,由于提存机关的介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转变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为债权人利益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因此,将提存的性质定义为“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为合理。
二、提存原因之比较。
通说认为,无合法的原因,债务人不能用提存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延迟时,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发生于债权人人身上的原因或因非基于过失的对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而不能或不能有把握地清偿其债务,适用提存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四种可以提存的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还包括“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情况(第5条第2款)。
提存制度设立之前提,无非是清偿期届满,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不作受领之意思表示,不为受领标的物之行为,因此,两国立法例在规定提存之原因亦属无实质差别。相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比较笼统,即从原则上把握提存的条件。提存一经成立,债务即作消灭,如果规定过于宽泛,势必加重债权人的风险。笔者认为,在民法文明不甚发达的中国,保护提存人的合法利益之同时,亦得限制其权利的滥用,应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可以提存的情形,而不宜作原则性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便于实践操作。
三、提存标的之比较。
提存的标的,系指提存人依债之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德国民法典》第372条规定之标的物为“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以及贵重物品”。一般认为“给付物容积甚大,数量甚多者;有毁损灭失之虞者;提存需费过巨者等不适于提存”。[6]p698-699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设定提存的标的物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但第15条规定“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由此推定,不动产亦可为提存之标的物。
能受领之,在操作上必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至于抛弃占有,则使该不动产处于无人照管之下,资源浪费又无益于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因此,笔者建议拍卖或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债权人之所在不明而使债务人无法给付的,往往发生于货运合同,如铁路运输部门和海商事关系中海运部门无法交付货物。该类货物体积较大、单位价值较低,诸如木材、煤炭;或者是易变质腐败,诸如生鲜食品。此类标的,亦可采用拍卖或按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四、提存效力之比较。
提存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提存之效力宜从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这三个方面分析。
(一)、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之效力,此外,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提存受领人所有。但对于债的关系何时消灭,两国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被排除的,债务人因提存而以与其在提存时向债权人给付同一的免除其债务。”意指提存人未丧失提存物得取回权时,其债务不因提存而消灭。笔者认为“当然消灭说”更为合理,提存人申请提存时必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提存之目的即为债之消灭。若提存之时债的关系尚未必然消灭,便对债务人保护无力,制度之经济效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在有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提存人主张返回标的物,提存效力并不发生,债务自然亦不消灭,这与“当然消灭说”并无矛盾。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产生了新的契约关系,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因提存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两国学说和立法尚呈一致。
关于提存发生后,提存人取回权的设立,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德国民法以提存人随时取回为原则,排除取回权为例外,第3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向提存所表示其抛弃取回权,债权人向提存所表示受领,或者向提存所提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宣告提存为合法的确定判决的”,排除取回权。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时,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较之两种规范,笔者以为德国学说更为可取,提存系提存人意思自治而起动,故在一般情形之下,提存人自然享有撤消提存之权利。当提存人作出放弃取回之意思表示,或者提存受领人作出受领提存物之意思表示,提存人才得丧失取回提存物之权利。现行《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也确立了“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的原则。
(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认为提存机关出于公法上之义务,将提存物交付提存受领人,是处分行为;另说两者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亦属此意。《德国民法典》第381条规定“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除外”,第386条规定“拍卖或依第385条(出卖条款―引者注)进行买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取回提存物的价金的除外。”诸如此类的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之规定,为各国学说立法所普遍接受。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对提存的金额的权利,自收到提存通知后30年的期间届满起消灭”(第382条前段)。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该权利5年内不行使权利而消灭。《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为之期限,《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3条第4款规定为20年。如何确定受领权利的存续时效,不仅仅是个法律制度问题,而是一个孕育着效率的经济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与债权的边界日益模糊。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当事人有效实现财产的效用;但物权的僵化一面又有碍于当事人实现财产的流转。当提存发生时,债的关系即作消灭,而标的物处于提存机关保管之中,其流转能力受到极大制约。《德国民法典》诞生于19世纪,那时商品经济虽已取得发展,但物的流动非能与现世相比,故规定为30年的时效,为我国民法典所不取。倘若规定时效过短,如我国《合同法》规定之5年为限,未免侵害了提存受领人之利益。笔者建议对体积庞大、单位价值较低的标的物,如木材、煤炭,其保存期限以标的物的价值决定,即当提存机关支付的费用等于标的物之市场价值,可拍卖或者出卖,其价金充抵保管费用,提存受领人丧失受领之权利。对于难以保存的标的物,如水果、禽蛋、乳制品、水产品等,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周为期限,逾期即可拍卖或者出卖而提存价金,但应负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之义务。对于有价证券、票据等提存物,在通知提存受领人或公告一周起,以不亏损为原则,直接交割兑现而提存价金。对于金银、现金和拍卖兑现之价金等价值稳定的标的物,立法上应规定20年为期限,以保护提存受领人之利益。
五、简短的结论。
藉由前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提存制度的法律性质、原因、标的和效力的系统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等现行法律规定,可知提存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古以有之的制度,有着统一的基础性特征。正是这些稳定的基础,才使提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由于各国法典制定的历史时期不同,民族文化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在具体规则上有或多或少的分歧。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法律界新的历史任务。如何沿用原有的立法例,学习国外先进的制度,取长补短的研究方法在学界蔚然成风,并直接影响立法实践。就提存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经济流转的角度出发,在《合同法》第101至104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合理性和严密性,赋予这项古老的制度以新的适用价值,进而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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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唐勇。
退股金协议书篇二
甲方:原智慧助理乙方:新智慧助理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转交客户协议书,建立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就转交客户一事达成一致,并约定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二、甲方同意将客户转交给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客户及由本客户转介绍产生的客户产生的业绩归_______方,提成按___:____比例分配,即甲方占_______,乙方占_______。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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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金协议书篇三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xxx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已缴纳出资______万元,尚未缴纳出资______万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______%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先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______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______万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付清。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本协议适用xxx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份,申请变更登记______份。均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退股金协议书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上海睿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寅公司”)于20xx年1月7日在上海市设立,由甲方与杜冬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甲方占40%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睿寅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xxx公司法》和《xxx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睿寅公司40%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睿寅公司40%的股权以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股权转让款以方式支付给甲方。
二、有关睿寅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书生效后一年内,乙方不参与睿寅公司的利润分配。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万元的%的违约金。
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本协议书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于本协议变更或解除日内协助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生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睿寅公司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股金协议书篇五
3、刘女士(三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人:、李。
有限公司成立于20x年,为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形成)控股子公司。甲方持有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同时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一、出(受)让标的。
甲方现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本金3100万元,为保证有限公司资产的完整性,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将以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为国用(20)第16-0237号,面积平方米,国用(200)第16-0238号,面积491629平方米对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6100万元,其中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王投资1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凤投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本合同出(受)让标的为扩股后的全部股本金6100万元。
二、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负债。
(一)资产。
1、平方米工业出让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国用(20x)第16—0237号,面积平方米,海国用(20x)第16—0238号,面积平方米。
2、造纸机械设备。
3房屋等全部地上附着物。
(二)负债。
1、以第16—0237号宗地平方米和平方米房屋抵押向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2494万元(本金)。借款人为纸业有限公司。截止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借款人不欠贷款人利息,如有贷款利息由甲方负责。
2、中行159万元。
3、信用社163万元。
4、此外,无其他负债。
(三)资产、负债截止日20x年月日。
(四)除上述负债外,有限公司其他资本产和债务与乙方无关,均由甲方负担(但甲方需提供其他真实的负债明细账)。
(五)员工与资本福利。
有限公司解除了与员工劳动合同,为拖欠员工工资、养老、医疗等费用,如发生本条款事宜,由甲方负责。
三、出(受)让价款。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的总价款为7000万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款万元后,甲方应在天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用(20x)第16—0327号,面积平方米,国用(20x)第16—0238号,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变更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甲方担保纸业有限公司的抵押金额2494万元及唐海中行159万元和信用社163万元,在甲方个的协助下,由乙方在应偿还之日起负责偿还,上述债务合计万元,冲抵乙方应付甲方的总价款。
其余价款在甲方将变更到名下及拆除地上附着物之日起3日付清。
(二)股权转让款由河北海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领取。
五、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须按本合同书约定履行支付关全转让价款和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甲方负有向乙方如实告知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各方面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首批股权转让金后,须在30日之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的具体时间,乙方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唐山海丰纸业有限公司涉及并购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才权益进行评估,并承担所发生的评估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毁约、解约而导致本合同迟延履行无法履行或失效,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首付款付款100万元的违约金。
(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以上任何一项违约,应由甲方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各项损失并及时返还乙方所交的预付款。
(三)在乙方交付首批首付款后甲方应及时提供与股权转让、土地变性等有关资料,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视为违约,违约金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中介人为本合同的介绍人,参加了本合同的协商、起草。谈判工作,为本合同的见证人。
八、纠纷管辖。
履行本合同书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均向合同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七份,甲方持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1、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电话:0315—6560传真:0315—0415。
2、(签字):
身份证号码:电话:
3、(签字):
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0315—28传真:0315—56见证人(签字):
签定地点:签定日期:年月日
退股金协议书篇六
协议书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益,各位,大家看看下面的股金分红协议书,欢迎各位阅读哦!
a方:***************。
b方:***************(投资方)。
a方现因发展需要,b方向a方投入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a方经营项目及范围。建筑材料,加气块,红砖其他。
第二条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a方所有,只对b方支付年度利润分红。方式:现金实付。
流程:将资金存入a方账户上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第三条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收益合同期限为*****----年,即是*****年*****月*****日至*****年*****月*****日。b方愿向a方投入资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此资金由a方自主支配,b方不干涉a方及a方运营。
在合同期限内,a方愿向b方按每支付本金回报*****元整(小写*****元)(本项款项按分红发放),年合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并且a方以年度利润的百分之*****(*****%)向b方分红。
第四条撤资方式。
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a方要求b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a方要求b方撤资,a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a方应该向b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的.双倍即元整(小写元)。a方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b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b方要求a方撤资,a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a方向b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b方应该向a方赔偿三年本金回利息报总额的双倍即元整(小写元)。a方并向b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a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a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b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回报或返还投资本金,a方宣布破产,b方有权以占的分红比例等比的分配a方财产,b方全部所得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第四条第2小条规定的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份,a方、b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方:b方:
(签章)(签章)。
法人代表:电话:
退股金协议书篇七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遵守本协议条例,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___________餐厅。
2、甲方拥有餐厅全部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在餐厅所持股权的_______%,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由双方合作经营。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双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餐厅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餐厅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餐厅股利。餐厅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餐厅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餐厅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餐厅正常经营,双方无意终止,则协议期限自动延续。
2、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入股: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退股: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餐厅不利时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餐厅股东并经全体餐厅股东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餐厅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餐厅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餐厅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餐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应该以餐厅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餐厅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餐厅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3、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餐厅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餐厅期届满。
(2)全体餐厅股东同意终止餐厅股东关系。
(3)餐厅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餐厅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4、餐厅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餐厅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餐厅股东出资多少,先以餐厅股东共同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餐厅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餐厅股东债务先由餐厅股东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餐厅股东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纠纷的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六、违约责任。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并经餐厅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股金协议书篇八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市设立。本协议书签署之时,甲方持有公司股权。现甲乙双方根据《xxx公司法》、《xxx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内容和条款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制定并签署,不属于格式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出让目标股权。
2、甲方同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前款甲方出让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后由乙方承受全部甲方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3、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经甲乙双方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认已经收到。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目标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目标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1、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后,乙方成为公司股东。自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债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处分。
3、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即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公司发生全部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当立即偿付乙方。
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前向乙方全面、如实披露公司债务。因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毕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因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
3、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________方承担。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此等情形下:甲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2)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办理股权转让的商事登记、更改股东名册、更改目标公司章程等手续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4、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拒不受领乙方的款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2、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方全部承担。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转让、受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文本由双方另行签署,任何文本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退股金协议书篇九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xxx(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_________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略)。
三、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略)。
四、合同清单(略)。
五、保险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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