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陶行知纪念馆心得体会和感想 陶行知纪念馆感悟(2篇)

  • 上传日期:2023-01-13 07: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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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南京陶行知纪念馆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大家好!

今天是12月13日,对同学们来说可能是再平常不过的日子。我们无忧无虑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衣、食、住、行、用、学等等,样样富有。我们是幸福的,更是幸运的,因为我们生长在祖国和平发展的新时代。

可大家知道吗:就在78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937年12月13日,是“现代文明史上最黑暗的一页”。那一天日本侵略者占领了南京,日军的炮火轰开了南京的大门,灭绝人性的侵略者对手无寸铁的中国平民进行了长达六周的惨绝人寰的大规模屠杀——这就是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

如果以秒来计算,那么,每隔12秒就有一个生命死于日本人的屠刀下。他们采用集体枪杀、活埋、刀劈、火烧等种种灭绝人性的手段来残杀中国人民。日本侵略者把杀人当作竞赛活动,居然搞杀人比赛,称胜利者为“勇士”,以在规定时间内砍下多少中国人的人头为荣;在日军731部队的实验室里,日本侵略者把中国普通百姓用来进行化学和细菌实验,那一张张被细菌毒害而扭曲变形的脸,保持着各种痛苦的表情;万人坑下,尸骨累累,那一个个孕妇,被刺刀活活刺开肚皮,挑出婴儿;日军在进行凶残的大屠杀的同时,为了掩盖其罪行,采用纵火焚尸、抛尸长江等办法,对遇难者毁尸灭迹。南京的文化珍品、物资财富也遭到了大掠夺。他们杀烧淫掠无恶不作,犯下滔天罪行。

十朝古都,六朝金粉,就此沦陷和毁灭。昔日繁华的南京城尸堆如山,血流成河,大街小巷,防空洞里,处处都有中国人民的尸体。烈火,烧红了黯淡的天空;鲜血,浸透了苦难的大地。惨叫四起,撕心裂肺;尸骸遍地,触目惊心,南京成了人间地狱!侵华日军在中国,在南京留下了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可耻的一页。据战后国际法庭认定,日军侵入南京后,一个半月内,被集体屠杀的中国人达19万以上,被零散屠杀的中国人超过15万,总计30万人以上。

30万鲜活的灵魂,美丽的生命,就此消失和泯灭了!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永远无法抹去的阴影,永远不能忘却的伤痛!这是一段血泪史,是一段苦难史,更是中华民族的屈辱史!

逝者如斯夫!南京大屠杀一晃已经过去76年了。时光虽逝,历史的烙印却深刻在中华儿女的心中,永远沉淀在我们中华民族的灵魂深处!我们可以忘记仇恨,但我们永远难以忘记历史留给我们血的教训 。我们中华儿女应该时刻告诫自己“勿忘国耻”,“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

每当我们站在操场上,眼看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在晨风中火一样冉冉升起时,相信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在涌起一种无比自豪,无比骄傲,也无比神圣的感情。不论我们走向何方,不论我们在何时何地,只要我们看到五星红旗高高飘扬在蓝天白云之间,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祖国,是和我们血与肉相连,荣与辱相通的!祖国光荣,则我们光荣,祖国耻辱,则我们耻辱!国家把每年的12月13日定为南京大屠杀纪念日,每年的12月13日,南京城都会拉响警报,以此悼念在大屠杀中遇难的同胞。在阵阵撕人心肺的警报声中,人们或伫立沉思,或默默哀悼。警报提醒着每一位中国人,绝不能忘记国家和南京这座城市,曾经遭受的耻辱!

我们年复一年隆重纪念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决不是单纯为了纪念,而是要我们每一个人牢记历史、珍爱和平、开创未来。虽然战争好象离我们已很遥远,但历史却让我们铭记——落后就会挨打,就会国破家亡!请大家记住,爱国主义永远是民族精神不灭的灵魂。

周恩来曾这样说: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爱国心的源泉。 今天,我们小学生生活在和平的岁月里,我们是最幸运、最幸福的人,因为我们生活在几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日子里,我们要珍惜现在的美好日子。

历史实践告诉我们,国家与民族的兴衰成败,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要把十三多亿人的力量凝集起来。今天的祖国培育你们健康成长,教会你们知识,锻炼你们的能力;明日的祖国需要你们以优异的成绩和出色的本领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没人敢欺负的强国。

同学们,历史是人类前进的行囊。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蓦然回首,让我们反思,让我们铭记国耻;放眼远望,让我们畅想,让我们继续开创。新世纪赋予我们中华少年神圣的使命——勿忘国耻,振兴中华,不要让历史重演!让这句话记在我们的心里,永不忘记,激励我们奋发图强。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惟有举国不怠,我们的中华民族才能长盛不衰,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主题南京陶行知纪念馆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水服务中心

供水人: 南*江浦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dn15旋翼式冷水表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1.5 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见图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1 具,注册号分别为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0.2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0.14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同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否则按用水性质水价高的一类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隔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规定期限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柜收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表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计费水表 。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若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检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是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3个抄表月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 5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5 ‰ 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5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5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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