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 驱动桥的实训报告(9篇)

  • 上传日期:2023-01-13 04: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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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必须是正式劳动合同,不得以试用期合同“搪塞”,若签订合同为试用期合同的,该试用期合同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薪资水平按同等岗位的水平发放。

本公司就聘用驾驶员事宜,经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年期限,合同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的任何损失,应按价赔偿。

风险提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驾驶证、资格证书等真实有效。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安排担任汽车号为_________的驾驶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出车任务,并同意根据工作时间调整或另行安排工作加班时间。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福利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即基本工资为_____元,安全奖_____元,生活各项补贴_____元,电话补贴_____元,医保社保补贴_____元,其中安全奖为每一年发放一次,其余费用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不得拖欠。

2、乙方应缴纳工作时间,安全保证押金金额是第一个月的工资,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充形式,甲方并开具押金凭据给乙方,合同终止一并无异议结清。

3、甲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为乙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此外还给乙方办理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因意外发生时赔偿费用的补充,最终按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终止。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俗称五险),合法缴纳五险属于强行法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缴纳五险规定的相关约定无效,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换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常说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托运方的所有规定,尽忠尽职,维护公司利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车辆保养,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保护,要保持车辆的电器灯光、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若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转交给他人驾驶,违者给予处罚,若发生事故擦碰等,一切后果(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法罚款等经济案情)由乙方个人承担。若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赔偿,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在任职期间无正常理由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离岗或违反约定造成送货时效未达到引起罚款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根据情节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5、乙方的通讯设备应全天保持畅通,若不通,乙方无理由给甲方解释(含口述规定)。

6、乙方不酒驾,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交通标志指示,不按规定操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7、车上乘座人员除甲方、托运方安排人员外,一律不允许其它闲杂人员乘座,若乙方私自隐瞒搭乘人员的每次给予、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达成后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经济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车辆的停放应按托运方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钥匙放指定的人员或地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2、不服从甲方或托运方安排辅助工作的;

3、对车辆安全的保养,驾驶室内的装饰损坏严重的,不注意卫生清洁等,私自卸油行为的(含口述规定);

4、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资格证书等情节的;

5、经常不服从托运方的工作时间安排或出现拖拉等现象的;

第七条、本聘用合同书连同甲方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书一并使用有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托运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聘用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三

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必须是正式劳动合同,不得以试用期合同“搪塞”,若签订合同为试用期合同的,该试用期合同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薪资水平按同等岗位的水平发放。

本公司就聘用驾驶员事宜,经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年期限,合同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的任何损失,应按价赔偿。

风险提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工作岗位

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驾驶证、资格证书等真实有效。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安排担任汽车号为_________的驾驶工作,自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出车任务,并同意根据工作时间调整或另行安排工作加班时间。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福利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即基本工资为_____元,安全奖_____元,生活各项补贴_____元,电话补贴_____元,医保社保补贴_____元,其中安全奖为每一年发放一次,其余费用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不得拖欠。

2、乙方应缴纳工作时间,安全保证押金金额是第一个月的工资,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充形式,甲方并开具押金凭据给乙方,合同终止一并无异议结清。

3、甲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为乙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此外还给乙方办理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因意外发生时赔偿费用的补充,最终按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为终止。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俗称五险),合法缴纳五险属于强行法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不缴纳五险规定的相关约定无效,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换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常说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托运方的所有规定,尽忠尽职,维护公司利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车辆保养,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保护,要保持车辆的电器灯光、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若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转交给他人驾驶,违者给予处罚,若发生事故擦碰等,一切后果(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法罚款等经济案情)由乙方个人承担。若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赔偿,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在任职期间无正常理由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离岗或违反约定造成送货时效未达到引起罚款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根据情节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5、乙方的通讯设备应全天保持畅通,若不通,乙方无理由给甲方解释(含口述规定)。

6、乙方不酒驾,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交通标志指示,不按规定操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7、车上乘座人员除甲方、托运方安排人员外,一律不允许其它闲杂人员乘座,若乙方私自隐瞒搭乘人员的每次给予、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达成后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经济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车辆的停放应按托运方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钥匙放指定的人员或地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2、不服从甲方或托运方安排辅助工作的;

3、对车辆安全的保养,驾驶室内的装饰损坏严重的,不注意卫生清洁等,私自卸油行为的(含口述规定);

4、被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资格证书等情节的;

5、经常不服从托运方的工作时间安排或出现拖拉等现象的;

第七条、本聘用合同书连同甲方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书一并使用有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托运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聘用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五

机械买卖合同范文1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

4.运输费:_______

第六条 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买卖合同范文2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购买东方红拖拉机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价格

二、 合同价格

机械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总金额不准做任何变更与调整。

三、 付款方式

机械验收合格,调试、运转正常,甲方无疑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0%货款。

四、 交货与验收

1、 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

2、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日内。

3、 乙方将货物一次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24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 机械由乙方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伤或丢失,由乙方负责;

5、 机械到达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均须在场并确认机械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验货。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对机械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若发现机械有缺件,损坏,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如乙方不按时到达,甲方有权进行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

6、 乙方负责机械调试,直至正常运行。最终验收在此之后进行。如机械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退货,退还甲方所有金额。

7、 乙方应自带用以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

五、 机械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机械全部均为全新未用过的,以确保质量,机械须经技术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出厂。

2、 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

3、 机械进行正常使用后,乙方应定期回访使用方。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03%金额计算。

2、 甲方延期付款时(正当拒付除外),应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03%金额计算。

3、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七、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 合同纠纷的解决

1、 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2、 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 如果有附件,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免责条款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__4___份,双方各执 ___2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买卖合同范文3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及回收:

第五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的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失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

第八条 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九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

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六

东方时尚驾校班车组:

我是贵校一名普通的学员,在报名之前就对贵校优质的教学质量、一流的教练员素质和周到完善的后勤服务所吸引,而前段时间乘坐两广线班车的一次小意外,更是让我深刻理解了“让每位学员都满意”的宗旨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切切实实贯彻在东方时尚驾校每一名员工的实际行动中的,尤其是班车组的刘福春师傅,拾金不昧、光明磊落的品格深深打动了我。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6月18日晚9点,我和先生在训练结束后一同乘坐两广线末班车从驾校回家,在团结湖下车后发现,我先生不慎将装有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和约400多元现金的钱包遗落在班车上。因为当时天色已晚,于是第二天早5点,我们来到两广线红庙总站查询,19日两广线首班车司机(请恕我当时没有记下这位师傅的名字,但还是很感谢您热情相助)当即帮我们查询到18日末班车是刘福春师傅当班,于是打电话给刘福春师傅询问是否拾到钱包,在得知肯定回答后,这位不知名的师傅告诉我们去学校班车组拿回钱包即可,刘师傅已将钱包交至班车组。后来我先生到班车组顺利取回钱包,里面的各种卡证、现金完好无损。从18日晚10点丢失到19日早7点物归原主,总共经历了不到9小时的时间。

在短短9个小时当中,我和先生经历了从惶恐、不安、疑惑到感激、感动、舒心的巨大情感转折,如果不是在东方时尚的班车上,如果不是遇到刘福春师傅,不知道我们要蒙受多大的损失和不便。真心感谢东方时尚驾校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真诚感谢东方时尚班车组管理规范、热情助人,真正感谢两广线班车司机刘福春师傅拾金不昧、光明磊落!衷心地祝福你们,好人一生平安,东方时尚,越办越好!

由于个人身体和家事原因,6月份的事情我竟然拖到现在才写信,对于自己的拖拉表示歉意,也希望刘师傅谅解!

此致

敬礼

学员:张帆彭彦夫

20xx年9月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七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总结**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形势及问题,安排部署**年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努力争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下面,我就做好全市**年安全生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年是“”重要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各项专项整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2484起、死亡**人、受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同比四项指标“三降一升”,即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4.1%、7.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因消防没有下达控制指标,扣除火灾事故死亡7人后,死亡人数低于下达控制指标6人。全市杜绝了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15起,超控制指标3起。**年各项控制指标实现“一杜绝三下降”,即:杜绝了重大事故,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反映安全生产水平的各项相对指标继续下降。同时,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事故发生率下降;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煤矿首次实现零死亡。

(二)政府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年全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都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市域全覆盖”责任体系。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统领“”期间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书记、市长、副书记等省市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在各类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田欣书记到任以后,已多次对做好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带队开展安全检查,部分县区逢节假日都是4套班子领导一起带队检查。

(三)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顺利

截止**年末,全市37对煤矿全部按期完成达标创建任务,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356家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已有家企业达标;危化品生产企业家全部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建设,61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市属13家烟花爆竹二级批发企业全部达到三级标准化;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有序推进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共有40家企业开展此项工作。

(四)“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起,取缔关闭企业457家,停业停产整顿643家,限期整改300家、排查隐患**条,实施经济处罚**万元,行政拘留86人;查处违法驾驶**人,查处三超等车辆6125辆,经济处罚**万元,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五)专项整治不断深化

在煤矿整治方面,22对井工矿全部完成除应急避险外的五大系统建设任务,全部煤矿完成达标创建,有效提高了本质安全度和安全保障能力。在非煤矿山整治方面,公告注销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顺利完成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并通过省级验收;积极推进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在危化品整治方面,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15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改造的企业进行了改造,完成2个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治,打掉2个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黑窝点。在建筑施工和重点建设工程整治方面,开展预防基坑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加强对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在道路交通整治方面,开展了农村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客运隐患、酒驾、“三车一机”违法载人等系列专项整治,对起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实施了倒查,排查道路桥梁隧道座,完成12处危险道路的整治,积极协调省公投公司、昆明东管理处对嵩待高速公路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强化“推丘”工作,农村交通安全意识逐步增强。在消防整治方面,开展了“云岭平安”系列专项行动、“清剿火患”战役行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构筑消防安全“春城防火墙”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在冶金、民爆、特种设备、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领域也都通过不断深化专项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通过在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强化执法检查、实施告诫约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七)应急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立足以“企业自救互救为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机制,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体系。新组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冶金机械、职业健康6个专家组,并建立了300人的安全生产专家库,提高技术支撑、科技保障能力。

(八)宣传教育培训扎实有效

充分发挥省会城市资源优势,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提高透明度,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持续加大。

成绩来之不易,离不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离不开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向工作在安全生产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清醒认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形势:

(一)安全生产稳定形势仍不稳固

去年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脆弱,特别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去年全市共发生15起较大事故,其中有起是道路交通事故。客观上,我市大部分地区地处山区、半山区,交通管理措施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标志标线缺失、驾驶人员安全素质较低等问题长期存在,加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较突出,但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人员也要认真反思主观上存在的问题。较大事故多发,充分说明我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不稳定,稍有不慎,来之不易的较好形势将会丧失殆尽。

(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

当前,多数县区、乡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与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乡镇安监站人员多数还是兼职,工作繁杂,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安监队伍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机率仍在增加

随着现代新昆明跨越式发展的推进,建设工程数量急剧增加,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增大,经济活动频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机率不断增加;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监管难度。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仍未到位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源头治本各项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破解,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企业基础薄弱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五)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要求仍需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能不能抓好安全生产,是对一个地方党委、政府政治觉悟和执政能力的考验。自动车事故以生以来,全国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更加关注。国务院提出“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的要求,并出台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政府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在国家和省的总体工作要求下,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统领 “”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第*次党代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可以说,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既对我们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动力和保障,同时也对我们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把安全生产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奋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以杜绝重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应急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昆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此,**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首先必须保证安全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年**月开始,由祖林市长担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这也是省政府要求强化安全发展观念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舍得加大投入,及时解决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真正形成抓安全、促生产、增效益、谋发展的良好态势。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切实做到生产务必安全,不安全决不生产。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工作相比其他工作见效慢、不显着,但这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基础性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千方百计地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全覆盖培训,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理念,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仅仅依靠安监、交警、消防等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教育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从小抓起,要切实加大对学校师生的安全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安全培训列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他部门也应结合职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三)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安全生产规划》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做到事故隐患不遗漏、事故苗头不放过,着力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煤矿继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快完成“六大系统”建设,推进煤矿机械化进程,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矿山要继续深化巩固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成果,突出地下矿山专项整治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机制建设,不断改善矿山安全状况。危险化学品突出抓好以气体行业打非治违、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建筑施工行业继续深化以防建筑物、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倒塌,高处坠落,规范施工人员劳动保护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全面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追踪督促、整改销号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方案、责任人、资金、时限和应急处置预案“五落实”。对隐患严重无安全保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治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建立基层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实施网格化管理。各县(市)区年底前必须完成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任务;高危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要组建或打破行政区划分片组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各级开发园区要设立专职机构,承担园区安全监管职责。高危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多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继续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完善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构建运转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专职应急队伍,其他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或明确专、兼职人员。

(六)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督促企业加快推进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标准化建设目标,以达标创建为抓手,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矿山、大中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其它企业必须制定达标规划,确保20xx年内全部达标。

(七)强化交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抓住“人、车、路、企、管”五要素,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以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为重点,严格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管理,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驾驶人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加大对交通肇事责任人、交通违法重点人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继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提高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养水平,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继续加大“推丘”工作力度,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拓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交通参与行为。

(八)强化消防责任制落实,不断提高消防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责任落实,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筑消防安全“春城防火墙”。加强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投保率达到95%以上。加强乡镇、村寨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落实人员和装备标准,做到乡乡、村村全覆盖。推进消防建设达标活动,实现100%的社区、85%的农村消防工作达标。推动社会单位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100%达标。

(九)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严字当头,依法严打、严管、严防、严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给予查处,重拳出击、果断出手、反复出手,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迁就。

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地下矿山必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规定,并建立健全带班档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无领导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企业,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依法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同志们,安全生产事关重大,任务艰巨,绝对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我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要切切实实解决问题,推进工作。20xx年,大家一定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落实责任、恪尽职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奋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为建设宜居宜人新都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八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拖拉机驱动桥实训心得体会九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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