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及感悟 行政复议的改革与完善(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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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发布时间:20xx-01-04 编辑:吴俊标 手机版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张某等七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张某父母已经去世,未婚未育,申请人系张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张某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杂工。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20xx年1月26日早上7时许张某打卡来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家属接到该公司经理的来电称,张某被送到广州市黄埔某医院,后被转至广州某医院治疗。20xx年1月30日20时许,张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主要是因左额头、左顶枕部受到较大接触面钝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脑内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20xx年7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在20xx年11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的部分录像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申请人未经程序确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就依自身调查做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判决后,被申请人并未上诉,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
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显示120接到急救电话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16时30分,结合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截止到14时39分的录像,那么张某死亡时间应该在20xx年1月26日14时39分至16时30分,从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耳朵录像可知,在工厂门口、厨房及工厂内均设置有监控录像,然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只能提供部分录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录像资料,而在申请人一签收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去了派出所调取录像所以再次认定为非工伤。但是申请人也曾经去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观看了录像,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主动提到该录像,申请人认为该录像也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因此张某于20xx年1月30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重新向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词及该公司对张某死亡的意见书。
2、我局工作人员于20xx年2月23日专门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陈某做了调查笔录,陈某证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张某受伤的情况。结合我局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调取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可知张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请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xx]病鉴字第*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任杂工一职。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黄埔区某医院、广州某医院抢救。20xx年1月30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认定死者张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即重新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意见书。
被申请人经重新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再次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张某在宿舍休息时昏迷在地经抢救后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分别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及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死者张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张某为工伤等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最新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20xx年以来,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及徐总经理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行政部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学习、招聘等工作重点,注重发挥行政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为公司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在20xx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领导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是行政部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两个月来,行政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使行政部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为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如:做到了员工人事档案、培训档案、合同档案、公章管理等工作的清晰明确,严格规范;做到了收、发文件的准确及时,并对领导批示的公文做到了及时处理,不拖拉;做到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
备维护、保养、日常行政业务结算和报销等工作的正常有序。组织了员工健康体检等,行政部在接待、人事管理、优化办公环境、保证办公秩序等方面做到了尽职尽责,为公司树立了良好形象,起到了带头作用。
行政部工作在服务工作方面做到了以下两点:
1、变被动为主动。对公司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力求考虑在前、服务在前。特别是行政部分管的食堂、车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工作有计划,落实有措施,完成有记录,做到了积极主动。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物基本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当日事当日清。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上也坚持做到了积极热情。
2、在创新与工作作风上有所突破。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到工作有新举措,推动行政部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切实转变行政部服务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行政部人员要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保持行政部高效运转,就必须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及时“充电”,做到不断补充各方面的知识和
深入钻研行政部业务知识。我努力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了公司业务流程、集团制度等业务内容,为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夯实理论基础。
1.狠抓员工礼仪行为规范、办公环境办公秩序的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和办公环境等员工自律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要求和规定,营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
2.培训工作:为了能切实提高员工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我极配合公司把优化人员结构和提高员工素质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通过新进员工的培训,初步制定了“全员培训计划”并准备把培训工作的规划纳入部门整体的工作计划之中,大力加强对员工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和总经理的人员需求,在确保人员编制完全控制在标准编制内的前提下,协助部门完成人员招聘工作。完成公司人事档案信息的建立完善、人事管理等工作;并按时完成员工月考勤记录、月工资报表的造表及上报工作。
两个月来,在总经理的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行政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二是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三是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务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制度落实不力现象。这些都需要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20xx年即将到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行政部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行政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下面根据本年度工作情况与存在不足,结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和今后趋势,行政部计划从下几个方面开展20xx年度的工作:
1、努力提高行政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强化服务与管理意识,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公司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完成公司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分析,为人才招募与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作好员工日常工作信息的采集,完成日常行政招聘与配置;
4、充分考虑员工福利,做好员工激励工作,培养雇员主人翁精神和献身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5、在工作计划中,每月都突出-个“重点”工作。做到工作有重点有创新,改变行政部工作等待领导来安排的习惯。
以上是本人在20xx年度任职公司行政部经理的述职报告,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特此报告
20xx-12-25
最新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村村民,因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土地使用涉及其切身利益,为核实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面积的真实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符,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的相关信息,两地块并不一致。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非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项目名称为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第一批次;第二,听证告知书及放弃听证决议是春晖互通左交拆迁安置项目安置方案等内容,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无任何关系;第三,土地勘测报告宗地名为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地块,并非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复人)答复称: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地块的相关信息:
1、征地方案(批准文号);
2、土地使用权证号;
3、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4、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包括用地范围线、使用面积、界地标等);
5、用地征用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
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规划用途);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使用方案(听证告知书);
(4)补充耕地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土地征收方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积极针对申请内容进行了调查,通过查询档案系统,申请人要求查询的上虞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地块位置位于曹娥街道白米堰村,该地块由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批准,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项目用地三块,拟开发区块名称分别为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百官街道南湖出让地块和虞收乡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地块,其中白米堰村(包括风帆地块)列在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项目中。因此,被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均系真实、合法、有效。除个别信息经档案查询无法查询到及不属于本单位制作的相关信息,对于被申请人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均向申请人告知公开。被申请人于20__年11月2日作出(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答复书及相关的信息附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其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并附上联系地址。
综上,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_________________《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虞土资征(200_____)__________号《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戴某某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现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实际要求为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使用土地的以下相关信息:土地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现使用土地的征地批准文号为浙土字c200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虞国用(200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相关的《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等信息。
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以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信息的不同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本案当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现使用土地的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其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请求不能成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最新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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