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健康文化使命心得体会及收获 医疗与健康的心得体会(二篇)

  • 上传日期:2022-12-31 20: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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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医疗健康文化使命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各医务人员应遵守以核心制度为中心的各项,认真的按医院优质服务、承诺服务的规定进行工作,做到按章办事,违章必究,凡因违反而事故差错纠纷发生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中明确无误的显示出来,各种病历书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记录及时清楚。病历管理人员加强对现病历及归档病历的管理,防止丢失、遗漏、涂改、伪造销毁。不经院长批准,不得借调、摘抄、复印病历,否则引起纠纷,当事人应全部负责任。

三、履行告知义务,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必要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同意检查签字后方可进行。对危重患者应及时书写转院,家属签字同意。对患者的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各工作人员应互相支持,团结协助,不相互拆台,更不能在医患之间挑拨是非,借患者之口达报复个人之目的,制造医疗纠纷。

五、各医生未经院长批准严禁脱岗,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者一律视为旷工,因脱岗引起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者责任自负,院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各护理人员要做好三查七对,严格执行医嘱,经常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书写护理记录,及时准确的`向医生反应病员的病情变化,对病人应热情服务,对工作一丝不苟,搞好各病房卫生,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值班期间不离岗位,及时接待并处理病患。

七、认真落实院长带班制度,院长实行24小时带班制度,保证电话畅通,及时安排、处理紧急情况。各科室成员除正常日班外,实行正常班外总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随叫随到。坚持执行首诊负责制、负责急诊急救的接诊工作、急诊抢救的医务人员组织,管理住院患者、担任护理人员下夜班后住院病人的护理工作、维持卫生院卫生清洁、接听120调度电话、负责卫生院安全保卫。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和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否则引起的事故、纠纷、追究当班人员全部责任。

八、如医疗纠纷发生,当事人应按《芝瑞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及及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制度执行处理。对责任性为主的主要责任人停发半年绩效工资(奖金部分),纯责任性的责任人暂并停发全年绩效工资,并负担造成的损失,触犯刑律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药剂人员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负责监督医师处方的合理性及差错。

十、上述各项规定,望大家认真讨论执行,全院职工与院长签字,以示负责。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职工:(签字)

推荐医疗健康文化使命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__]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__]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__]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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