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家庭卫生心得体会及收获 家庭卫生感悟(二篇)

  • 上传日期:2022-12-25 15:5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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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教育与家庭卫生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住 址:

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 别:

年龄: 类别:

毕业院校: 所属专业:

住 址: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甲方培训资质

甲方为经国家有关机关准许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所开设课程(内容)

二、培训课程及相关内容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对乙方实施培训管理;

(2)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用。

2.甲方义务

(1)制定较为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授课教材版本及资料、节次、进度、期限、考勤(含授课老师和学生)、考试、乙方培训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及分析报告、作业及试卷批改和授课老师资质等内容;

(2)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3)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转让给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交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4)乙方在培训过程中遇到学习上的困难向甲方请教的,甲方应当免费在48小时内解决;

(5)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环境;

(6)保护乙方在培训场所接受培训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有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权利,可试听 课时课程;

(2)对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2.乙方义务

(1)遵守甲方的培训管理规定;

(2)如实提供与培训课程相关的学习情况;

(3)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4)乙方因特殊原因改变培训时间的,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视同培训课时发生。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开展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培训期间,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擅自调换培训老师的,自调换培训老师之日起按照每次培训课时费用的标准退还应由原培训老师培训而未培训课时的相关费用,同时,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3.在培训过程中,如出现培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骨干授课老师发生重大过错或意外事件等严重影响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每次培训课时费用的标准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

4.因乙方原因推迟接受培训课程计划超过 (日/周)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的培训费用。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甲乙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按照实际培训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宜 。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教育与家庭卫生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案由:

“在家上学”又称“在家教育”,是一种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在家上学起初是流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一种青少年教育成长方式。上世纪中叶,主要在宗教家庭产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得到广泛认可的教育形式。美国x年有超过200万的孩子在家上学,占美国k12学龄儿童的3%-4%。在我国,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x年发布的调研报告,我国大陆“在家上学”的学生约1.8万,以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为主,最著名的例子是童话作家郑渊洁在家培养了自己的儿子郑亚旗。

“在家上学”由父母在家中自主安排子女的教育,有利于克服大一统学校教育的弊端,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教育;有利于多元文化的传承和多样化的教育创新;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个性发展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习型家庭和学习型个人的建设,顺应了社会利益分化、教育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对公立教育单一教育模式的丰富和补充,从而增加了教育的多样性、选择性,是学习化时代一种崭新的教育探索。美国有研究显示,“在家学习”的学生学科成绩普遍好于公立学校学生,而且他们的社会心理和情感指数也高于平均值。“在家学习”作为一种新的教育途径和选择,已经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认可,美国、中国台湾等地都出台了与之相关的法案或条例。

在我国,虽然“在家学习”已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真实生活中的选择,但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20xx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存在着制度创新的空间,在第十四条中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主空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对“在家学习”做出探索和规定,但在操作上并不容易。由于没有完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历,“在家学习”的孩子想要参加中考、高考时,学籍不完整导致这些孩子没有报考资格。因此,“在家上学”者通常采用的做法是事先递交申请,通过“走后门”在公办学校保留一个学生学籍,为将来留条后路。但随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只有学籍却不去上学的孩子,可能会缺少学校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录,依然会有升学障碍。

“在家学习”的孩子大多来自于家庭收入较高的精英群体,因此越来越多“在家学习”的孩子选择了海外留学,导致大批优秀人才和大量教育消费外流。而少数财力不足,无法出国留学的“在家学习”的孩子,则可能因为学籍等各种原因失去进入大学的机会。这些孩子大多个性强,在某方面有独特的才华,属于偏才,如果不能进一步深造,将是创新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损失。

建议:

制定“在家上学”条例,为教育创新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条例应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搭建“在家学习”者与学校教育的桥梁。给予“在家学习”者合法的学籍,并制定中小学在家学习的学历认定办法,使其学历得到社会认可;制定“在家学习”者参与中考、高考的具体办法,使其在综合素质评价等环节能与考试招生制度对接。

第二,条例中应有对“在家学习”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家学习”的监督和管理权限。办法中应对“在家学习”如何申请的流程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需定期审核“在家学习”的相关条件和资源是否具备,如学习场地、经费等。

第三,“在家学习”者应与在公立学校学习的学生享受同等的教育福利。凡是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在家学习”者,可以报名参与各类竞赛,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家学习”者,可以依法享受义务教育阶段的一些福利,例如获得免费书本和取得一定的政府补助等。

建议办理部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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