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 资金时间价值实验体会(6篇)

  • 上传日期:2022-12-25 04: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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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一

*村就如何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改变落后的面貌,会同新开河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了现状,规划了未来。

一、*村基本情况及贫困现状分析

*村位于*镇柳东、东邻村、西邻村,北邻村,南邻村。四个自然屯,分为、太、子,共6个村民组,384户,1544人,其中贫困户232户,占全村总人口18%,全村南北3公里,东西2公里,总面积6平方公里,全村耕地6008亩。玉米种植为我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困难,20xx年人均纯收入6093元,被列为全县贫困村之一。

经济发展滞缓,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种养业,但形不成规模气候,脱贫致富仍需加大努力。人均家禽饲养量不足10只,生猪户均不足0.3头,打工收入,人均400元。

由于该村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交通晴天尚可,下雨难以通行,运输费用昂贵,靠天吃饭,收成极不稳定,群众生活困难。少数学生小学毕业后面临辍学,大多数学生初中毕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继续求学,造成整体文化素质低,产业化缓慢,就外出打工来说,也大多靠出卖苦力,收入低。

二、常兴村扶贫开发指导思想

为摆脱贫困,规划组确定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常兴村抓住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机遇,充分把握和利用好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的同时,结合村情,发挥优势,自力更生,利用资源,挖掘潜力,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扶贫规划的基础上,落实扶贫措施,改变面貌,使村容村貌大有改观,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按照新一轮的扶贫攻坚战略“项目到村、措施到户”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脱贫需求和意愿,做到农户参与式的“扶真贫”、“真扶贫”的方式,将扶贫措施统一落实到户。

三、规划项目

1、筹建棚菜区一处,规划在长江路北侧建造蔬菜大棚60栋,建设标准;长100米,宽25米(棚内净宽7.5米),钢筋骨架,每栋棚占地4亩。棚区内水、电、路配套,其中新修棚区路300米,棚内水井和水泵36套,配电一个台区。总投资需280万元。争取在3—5年内使贫困户脱贫。

2、全面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拟修建砂石路10000米,需资金50万元,翻建村部需资金20万元。

综上村为改变共需扶助资金350万元,特恳请贵单位帮助解决为盼。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二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_________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

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

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

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

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

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

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

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

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类、类以及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三

一、封面

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主持单位: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年月日

二、目录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的文件

3、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4、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5、用地证明(收集整理对需新征地土地的项目)

6、企业自筹资金的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或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7、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需贷款的项目)

8、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

9、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款项要求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项目概要、建设目的和意义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四)项目投资概况

(五)技术经济及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八)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环境评估、土地购置等。

(十)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一)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四、格式及说明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微软雅黑4号字。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四

*单位:

*村就如何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改变落后的面貌,会同新开河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了现状,规划了未来。

一、*村基本情况及贫困现状分析

*村位于*镇柳东、东邻村、西邻村,北邻村,南邻村。四个自然屯,分为、太、子,共6个村民组,384户,1544人,其中贫困户232户,占全村总人口18%,全村南北3公里,东西2公里,总面积6平方公里,全村耕地6008亩。玉米种植为我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困难,20xx年人均纯收入6093元,被列为全县贫困村之一。

经济发展滞缓,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种养业,但形不成规模气候,脱贫致富仍需加大努力。人均家禽饲养量不足10只,生猪户均不足0.3头,打工收入,人均400元。 由于该村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交通晴天尚可,下雨难以通行,运输费用昂贵,靠天吃饭,收成极不稳定,群众生活困难。少数学生小学毕业后面临辍学,大多数学生初中毕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继续求学,造成整体文化素质低,产业化缓慢,就外出打工来说,也大多靠出卖苦力,收入低。

二、常兴村扶贫开发指导思想

为摆脱贫困,规划组确定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常兴村抓住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机遇,充分把握和利用好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的同时,结合村情,发挥优势,自力更生,利用资源,挖掘潜力,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扶贫规划的基础上,落实扶贫措施,改变面貌,使村容村貌大有改观,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按照新一轮的扶贫攻坚战略“项目到村、措施到户”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脱贫需求和意愿,做到农户参与式的“扶真贫”、“真扶贫”的方式,将扶贫措施统一落实到户。

三、规划项目

1、筹建棚菜区一处,规划在长江路北侧建造蔬菜大棚60栋,建设标准;长100米,宽25米(棚内净宽7.5米),钢筋骨架,每栋棚占地4亩。棚区内水、电、路配套,其中新修棚区路300米,棚内水井和水泵36套,配电一个台区。总投资需280万元。争取在3—5年内使贫困户脱贫。

2、全面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拟修建砂石路10000米,需资金50万元,翻建村部需资金20万元。

综上 村为改变共需扶助资金350万元,特恳请贵单位帮助解决为盼。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五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资金时间价值心得体会实用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__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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