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 政策宣讲心得体会最新(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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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一

【关键词】高校 形势与政策 专题教学 实效性

在开展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中,教师要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结合现代教育发展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策略,切实将学生核心素养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教师要积极探索,提升学生的思想认知能力,助力现代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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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新时代教育发展趋势

从当前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发展整体情况来看,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推进和深化各学科教育改革,提高形势与政策教学的整体质量,已经逐渐成为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因此在这样的教育发展趋势下,如果教师还是按照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势必会影响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整体发展,阻碍形势与政策教育的进步。专题教学在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中的开展,有利于教师正确把握教育发展的方向,这是符合新时代高校教育发展趋势的。

(二)有利于构建现代教育体系

能力教育一直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教师给予重点关注的话题。但是自从实施素质教育以来,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就一直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专题教学在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中的运用,是创新高校教育形式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同时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具体化形式。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专题教学的应用,抓住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基本规律,这对于构建完整的想高校形势与政策特色教育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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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缺乏形势与政策学习兴趣

学习兴趣是形势与政策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因为对于学生来说,学习兴趣是获得学习动力的基础,如果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就会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表现出较为松散的状态,所进行的学习活动也都是在教师的驱动之下,为了完成学习任务,因此学习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如果此时所学知识具有一定难度,学生在理解的时候就会存在较多的阻碍。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学生学习兴趣的缺乏。

(二)专题教学的应用缺乏明确目标

专题教学对于当前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从目前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情况来看,很多教师并没有真正意识到专题教学的优势,因此在高校形勢与政策教育中运用的时候,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所以很多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活动就显得较为随意,教学方式的选择也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特点。多数情况下,专题教学的应用都是流于表面形式,没有对形势与政策教育质量起到实质性作用,这对于专题教学的运用和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优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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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发挥专题教学的启发性

在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灌输式教学并不是一种有效方法。启发式教学是形势与政策教师应该始终坚持的教育方向,并且实践证明,启发式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帮助学生获得学习动力,掌握学习的正确方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形势与政策教育实践中运用专题教学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注重启发性原则。也就是说,通过专题教学的运用,引导和调动学生主动探索知识内容,将教师的启发和学生的探索结合起来,在形势与政策教学过程中既体现出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作用,又不影响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帮助学生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引导学生思维,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教学氛围。

(二)专题教学要以学生发展为原则

在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应该注重学生对于基础知识的学习之外,还应该对学生的思维、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内容给予充分重视,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教学,通过科学的专题教学设计,着眼学生的未来发展,让当前的形势与政策教学体现出更强的时代性和前瞻性,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教师在形势与政策专题教学的时候,应该遵循发展性原则。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师应该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之间的关系,将学生的思维情感,意志品质等内容,都融入到平时的教学设计之中,在夯实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掌握学科基本技能,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全面提升。

(三)要注重转变教师的角色定位

在专题教学和理论的指导下,教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角色也应该有所转变,这样才符合形势与政策专题教育发展的整体趋势,为教学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基础。学习的主体应该是学生,教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不应该主导学习过程,而是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所学内容,强化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认知,建立基本的知识结构框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师应该打破传统观念之中的教师中心论,而将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在与学生沟通的时候,以一种平等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深刻了解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尊重学生的独立想法,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完善形势与政策教学流程,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实现教师角色的根本转变。

参考文献:

[1]高小升,胡钢.新时代"形势与政策"课专题式教学改革方向及路径[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19,(11):3-5.

[2]王伟.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题化教学改革的困境与路径[j].广西教育(高等教育),2019,(2):136-138.

[3]陈雪,周汉杰.打造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题化教学精品[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7):30-31.

[4]黄胜海.论专题化教学在《形势与政策》教学中的运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7,(14):7-8.

[5]赵华安.专题讲座教学在形势与政策课的实效性提升[j].高教学刊,2017,(6):42-44.

对于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二

中国现代教育以20世纪初废除科举、建设新学为起点,正好约百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鲜明分为两部分。20世纪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可以建立和基本定型。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的激烈波动,教育制度多次重建,教育政策不断调整,提供了相当特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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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民国期间逐渐成熟。在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以1922年的新学制和北京大学的更新为代表,象征着现代教育的老化。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实施党治国,加强社会控制

同时使各项事业制度化、规范化。在教学领域,通过对1922年学制的修改和调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学法制体系,学制和学校教学体系逐渐成熟和完善。中国现代教育制度在30年代基本定型。

1、国家教育行政体制。

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务包括除旧和布新两个方面。1901年8月,清政府发布了《兴学诏书》,称兴学育才,实际上是当务之急。京师已经设立大学堂,除此之外,各省所有书院,省城改建大学堂,各府厅直属州军设立中学堂,各州县设立小学堂,设立蒙养学堂。[1]全国掀起新学堂兴起的高潮,初步建立了包括大、中、小、幼各级学校在内的现代教育体制。由于倡导和奖励出国留学,20世纪初年出现了中国留学史上第一次高潮。新政时期教育转型最重要的三件大事: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设立学部。

1905年12月,清政府成立学部,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独立、专业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设。此后,清政府中央官制全面改革顺利实施。各省设立学校部门,各厅州县设立学校,各县官立、公立、私立各类小学堂成为学校主管,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采取紧急措施改革封建教育。1月9日,教育部成立,教育部直属总统。教育部设立总长1人,次长1人,下设3司1厅。该改革系蔡元培参照欧洲国家,简化原则,遵循民主集权思想。组织非常简单,除了总长、次长是政府的任命外,其他工作人员都不求任命,称为部员。之后,教育部组成了一些修订。

地方教育行政建设主要以教育机构的独立设置和大事权为中心。民国初年,大部分省区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设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务。1912年12月,实行军民分治后,省行政公署设立内务、实业、财政、教育四司,教育部门设立司长一人,由总督推荐,由总统委任。教育机构的地位有所提高。1914年以后,教育部门被解雇,只在政务厅设立了教育科。1917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设立教育厅,设立厅长1人,由大总统简任

大厅下3科,各科长1人,省视学4-6人,科员3人。

县级教育行政经历了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周折。民国初年各县仍保留清末劝学所。1923年颁布《县教育局规程》,正式实施县教育局建设,市乡由教育局适当划分学区,每学区设立教育委员一人,由局长指挥,处理本学区教育事务。规定县教育局设立董事会,为教育立法机关。董事会设立董事5人,除县视学1人外,其馀根据条件选举发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实施了重大教育行政改革,实施了大学和大学区制。中央撤销教育行政委员会,采用法国制度组织中华民国大学院。大学是全国最高的学术教育机构,设立了大学正副院长、各国立大学校长、大学教育行政处主任和专家学者构成的大学委员会,成为最高评议机构。省市教育行政实行大学区制。也就是说,以大学区为教育行政机构,各学区内有国立大学,由国立大学校长统一大学区内的教育行政和学术。大学区设立评议会是最高审议机构,由大中小学校长、教师、教育团体、学术界人士等构成。

蔡元培开始的改革反映了教育独立的理想,旨在学术化代替官僚化,学者主持学务,促进教育行政学术化和大学委员会民主化。但是,这项改革实施一年多后死亡。1928年8月,蔡元培退休,11月,大学恢复为教育部。1929年6月,废除大学区制度,恢复教育厅制度。一些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是理想太高,人们无法寻求臧,想使教育行政学术化,但结果却使学术机构官僚化。地方反对大学区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统一中小学,忽视中小学的实际需求,削减中小学教育经费,中小学成为附属地位,中小学教育界激烈反对。[2]大学院制和大学区制的改革是20年代自由主义氛围下浪漫制度变革的结束,之后社会逐渐纳入权威主义的规范、严格。

教育部组织、职能的完善,从1928年12月发表《教育部组织法》到1947年发表的第10次《教育部组织法修正》基本完成。确定的机构设置为秘书室、参事室、监督室、高等教育部、中等教育部、国民教育部、社会教育部、边疆教育部、国际文化教育事业所、总务部、会计部、统计部、人事部、资料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设立专委会。教育部专科委员会始于大学时期,《教育部组织法》将其列入编制,数量呈增加趋势,如教育研究委员会、国民体育委员会、语文推广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国民教育指导委员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学术审议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制定,各有章程和条例,在教育部部长和次长的指导下,规划教育方案,议复部长提出议事。成员多为各领域着名专家,如规定教育研究委员会有25至40人,其中有教育研究经验的国内学者占20至32人,在中国从事教育多年成绩的外国学者5至8人,有助于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1931年发表的《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行政组织采集委员制,设置5厅,教育厅与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秘书厅并立,教育厅长为省政府委员。教育厅管理的事务包括各级学校、社会教育事项、教育和学术团体事项、图书馆、博物馆、公共竞技场等。教育厅虽然不同于民初直属中央教育部,但大,人员多,职权和地位比民初提高。该省区教育行政制度已实施至1949年。

30年代县级教育行政经历了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变化。1930年发表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

1933年后,县政府规定一律以设科为原则。1939年国民政府实施新县制时,重申改革局为科,全国各县教育局改为教育科。县长统治教育权,教育科只是辅助,不能单独行文和独立对外谈判,教育地位明显下降。之后,教育部和教育团体多次委托行政院县级教育局制

但直到1947年才恢复县教育局。

2、基本学制和学制。

中国现代学制从清末新政时的龟卯学制到1922年新学制基本成型。与此同时,学校制度、大学制度也完成了旧的转变。

1904年1月,清庭批准了张之洞主持的《奏定学堂章程》,称为龟卯学制。龟卯学制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正式发表并在全国普遍实施的学制,结束了中国数千年来教育无章程、学校无系统的状态,确立了中国现代学制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龟卯学制的学校体系基本上是模仿日本的。纵向分为三段七级,即初级教育段(蒙养院、初级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中级教育段(中学堂)、高等教育段(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分科大学、通儒院)。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5年,中学堂5年,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4年

也就是说,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大约需要22年。除此之外,还有最高等级的通儒,学制5年。龟卯学制对蒙养院的规定是中国幼儿教育制度正式建立的开始。龟卯学制体现了中体西用的方针,但在教育内容上打破了儒家古典统一天下的局面,突破了培养官僚精英的单一目标,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普通学堂以外建立了师范教育和实用教育体系。小学堂、中学堂均分为官立、公立、私立三种。该学制一直延长到1911年清朝的霸权。

民国之初,1912年9月发表了新的学制,第二年陆续发表了各种学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历史上被称为壬子龟丑学制。该学制以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取代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各级学校都废除了学校

取消贵族学校;

体现男女平等思想,初等教育执行男女同学,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实业教育可以为女孩独立设立学校。学校系统基本上继续龟卯学制,但各级学校的学习年限缩短,初中4年、高中3年、初中4年、大学预科3年、大学4年,初中17年到大学18年,合计缩短了3年。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1922年的民国新学制成为现代教育成长的象征性事件。它是由民间全国省教育联合会组织讨论制订的,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孟禄直接参与新学制讨论制订。1922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教育会第全国教育会第8次年会讨论修正。1922年11月1日,大总统命令发表了《学校系统改革方案》。

1922年的新学制受杜威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美国模式的影响。中小学的学制从原来的七四制(小学七年、中学四年)变成了美国式的6-3-3制(小学六年、中学、高中各三年)。该基本学制自1922年确定以来一直沿用。另外,改变了原学制中相对独立的实业学校体系,改变了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混合的综合中学制,即美式单轨制。明确中学实施学分制和选择制。高中分普通科和职业科。大学废除预科,采用选科制。1922年学制发行后,各级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教育处于自由宽松的发展状态。

作为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物,民国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视立法。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华民国宪法》下有《教育法》或《教育基本法》和《教育部组织法》,部门法下有各种规程、条例,以下有规则、细则、方法,教育立法数量多。据统计,从1927年到1949年的22年间,国民政府发表的重要教育法规法令达到了1200多件

从1930年到1945年的15年,单一高等教育法规有335项。立法重视稳定性和连续性。例如,大学规程自1929年公布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直到1974年台湾当局才修订。[3][3]

30年代教育立法的背景之一是纠正20年代放任主义的偏差,整习滥用的弊病。教育立法、整顿的方向是面向权威主义、整合性、严格训练主义,一反五四后的自由风气和比较灵活、开放的美式教育,建立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和严格训练的教育模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这些教育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级学校的大纲、培养目标、修理年限、课程、设置、设备管理、编制、教师、行政、经费、成绩调查、入学、毕业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将个人学校和华侨学校牢牢地放在政府的控制下。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教育法》和1933年颁布的《中学规程》,改变了20年代建立的美式综合中学体制,改为欧式单科中学制,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单独设立,取消学分制和选修制,实行严格的毕业会考试制度。1933年颁布的《中小学正式课程标准》,确定完全实行学年制,学校科目和课程整齐,没有融通馀地,教育钟摆又回到了以前。这是在一定发展阶段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统一教育的需要,也包括国民党的认真思考。

、加强控制的需要。

大学制度在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1912年,蔡元培作为民国政府的首届教育总长亲自制定《大学令》,确定了大学“以教授高深学问,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教育宗旨,并明确建立“教授治校”的制度。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开始大学的改革,奠定思想独立、学术自由、兼容并蓄的价值,以及“教授治校”的制度,实行民主办学。北京大学逐渐成为现代思想学术的重镇,并成为新文化运动的源泉。

南京政府时期,对高等教育制度进行多次修正改变。一方面是规范和引导。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教育部颁布《大学规程》以及《专科学校组织法》和《专科学校规程》,对高等教育系统重新加以修订,规范大学、学院的设置,鼓励发展理、工、农、医等实科。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计,教育部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学系名称、统一课程,乃至成绩评定,在抗战开始后,加紧进行这一规范。如1938年公布《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后制定《文理法三学院共同科目表》、《农工商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等等。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规范、提高高校的课程质量和教育水平,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学的自主权,削弱了大学教育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遭西南联大等校的抵制。

为提高大学教育质量,严格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提高教员薪水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1927年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的月薪,教授为600-400元,副教授400-260元,讲师260-160元,助教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与国民政府简任部长基本持平。在30年代初,大中小学教师的模糊平均月薪分别为220元、120元、30元;

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约为15元。[4]

3、多元化教育格局

在国家和政府之外,民间组织的发育、“公共领域”的扩大,从而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基本趋势之一。

民初以来教育制度的设计,在民意表达、民主决策方面多有新意。例如在教育部设专门委员会,省教育厅设立教育参议会或教育委员会,县教育局设董事会,以在教育立法、评议、咨询方面发挥作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均设置独立行使职权的视学,发挥其视导与监督作用。在大学设评议会、教授会,实行民主办学。而且,十分重视体制外的民间教育组织和教育机构的培育。早在1906年,清政府即颁布《教育会章程》,规定各省和府、厅、州、县均可设教育会,作为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襄助机关,推动教育组织的建立。民国之后,1912年,公布《教育会章程》、1944年颁布《教育会法》,建立省、市、县、市区和乡镇的各级教育会,“以研究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并协助政府推进教育政令为宗旨。”

民国时期结社组党蔚为大观,知识分子群体异常活跃,教育社团、教育组织更是如雨后春笋。据不完全统计,1911年至1927年,新成立的民间性质的教育社团有85个,而官方性质的教育团体仅为16个,民间教育团体的数量远远多于官方。教育社团创办刊物之风盛行。据统计,在1912-1926年间,社团创刊最为活跃。由于国家分裂,中央权力衰败,各级教育学会成为创办教育期刊的主力,当时新创刊的101种教育刊物中,由教育社团创办的达41种,政府机关22种,学校28种,书局等10种。教育社团的创刊力量居于政府、学校的力量之前。[5]这些民间社团对于现代教育发展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的推动力。从民初的教育重建到1922年新学制的制定,教育决策过程不仅是开放的,而且是主要依靠知识分子教育家集团进行的,各项议案经有关教育会议讨论、修改后,交由政府颁行。这些制度较多地体现了“民治”和教育民主的理念。当然,许多地方评议会、董事会制度并未能真正实行;

大学院和大学区制改革的昙花一现,则显示民主化是一个缓慢艰难的过程。

知识分子教育家成为一个现实的现代化动力集团,成为举办、传播、推进新教育的主体。民国时期教育家的“谱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旧学出身、有科举功名的士人,如蔡元培、黄炎培、梁淑溟、唐文治、蒋梦麟等,其中有些人又有留学的经历。另一类是留学生群体,民国之后,留学生群体的作用日渐彰显。对现代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的陶行知、晏阳初、陈鹤琴等,均为留美学生。

在新教育的现实发展中,形成多元化教育格局。1932年和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小学规程》及《小学课程标准》,小学分为市立、县立、区立、坊立、乡镇立、联立、私立等类型。种类包括修业年限为6年的完全小学、修业年限为4年的初级小学、三年制的简易小学和一年制的短期小学。大学分为国立、省立、市立、私立四种。此外,还有规模很大的教会教育,成为新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教会教育的广泛影响、社会对出洋留学的推崇,民国政府对教会教育的态度十分宽容。据统计,出席第一次国民党会议的600名代表中,基督徒占十分之一。[6]据另一个统计,20年代初,外国人办理的学校学生数约占全国学生总数的30%,其中初等学校为4%,中等学校为11%,高等学校达80%.[7]至1925年时,教会大学的学生人数为3500人,约占当时中国大学生总数的17%.[8]1922年后,声势浩大的“收回教育主权运动”和“教育独立运动”,致使北京政府规范外国人办学管理,以及教会教育“中国化”的变革。

4、新教育的推进

晚清在口岸城市由外国教会举办的女子学校,为中国近代女子教育之始。1907年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及《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教育开始取得合法地位。1919年初,教育部颁令,允许高等小学和部分中学男女同校,女性进入学校接受教育逐渐增多。1920年2月,北京大学冲破女禁,录取9名女生入学旁听,开创中国大学男女同校首例。同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也在陶行知倡议下招收女生。此后,所有大学都开始招收女生。

义务教育的概念,最早见于政府法令的,是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蒙养院、初等小学堂,意在使全国之民,无论贫富贵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善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9].学部成立后,1909年拟定的分年度的工作计划,预定在宣统七年(191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宣统八年(1917年)“试行强迫教育章程。行各省学司、所有厅、州、县中、小学堂兼学官话。”[10]但两年以后,清政府就灭亡了。

1935年,经行政院批准颁行《实行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决定分三期,用十年时间实现四年制义务教育。为此,大量增设短期小学和三年制的简易小学,学生数增长很快。1929年,全国初等教育各类学校数21.2万所,学生数888.2万人;

到1936年,学校数增至32.0万所,学生数则为1836.5万人,分别递增了50%和106%.[11]从1928年至1930年,中学数由954所增至1874所,学生数则由18.9万人增至39.7万人。到1936年,中学数达1956所,学生数为48.3万人。[12]

在二三十年代特定的政治格局中,国民教育成效较著的,一是在阎锡山控制的山西(见第二章),一是在桂系军阀控制的广西。

20年代的山西省成为社会稳定、教育发达的“模范省”。民国之后,阎锡山执掌山西军政大权,1917年起任山西省长。他对于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有很高的认识,采取“激进主义政策”推进义务教育,使得山西教育后来居上。阎锡山在从事的村政建设,整顿乡村秩序的过程中,将推行义务教育作为开启民智、改良风气的重要手段。从1918年起,山西教育便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超过了清末教育最为发达的江苏省。

30年代,广西以李宗仁、白崇禧、黄旭初为代表的新桂系军阀提出“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在教育家雷沛鸿的领导下,推行以救亡、救贫、救愚为旨的国民教育。从1936年起,发布《广西各县实施强迫教育办法》,全省出现设校办学高潮,取得显著成效,取得“模范省”的美名。

但对新教育的批评一直存在,最集中的批评是指它的“城市化”和“食洋不化”。新式学校教育比旧式教育更为昂贵,增加了普及教育的困难;

其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城市,而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较脱离,致使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深蒂固的旧传统,使得学校内在的教育价值、教育精神尚未更新,成为“假教育”、“无用的教育”。陶行知明确将自己的使命归纳为“反洋化教育”、“反传统教育”,反对以城市为中心、死读书、读死书、培养小姐、少爷、书呆子的教育。

5、党化教育

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另一个教育变化,是1927年之后,国民党实行的“党化教育”。

1927年5月,蒋介石提出“党化教育”的思想,提出“以党治国”,“以党义治国”。192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学校实施党化教育办法草案》。1928年5月,决议废止“党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义教育”。在各级学校进行三民主义教育,小学设置三民主义、党童子军课程,中学开设党义、军事训练科目(1932年后,“党义”改为“公民”或“公民训练”),高等学校也将“三民主义”或“党义”作为必修课程。

1928年,教育部公布《教科图书审查规程》、《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规定教材内容必须“适合党义,适合国情,适合时代性”,强调“以三民主义为教科书的中心思想”,“以管、教、养、卫的真义为教科书的一贯系统”,在三四十年代建立起严格的教科书审定制度。同时,在各级学校实行训育制度,建立训导制度。30年代初,制定《各级学校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工作大纲》、《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等一系列文件,规定中小学校长和训育主任需由国民党党员充任。1930年国民党中央公布的《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和《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明确提出“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当把学生的政治觉悟放在重要的地位,并且应当以学生的实际行动来衡量学生的政治觉悟的程度;

”“在提拔师资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资历应当放在次要的地位。在鉴定学生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政治觉悟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注意课内学习的成绩。”[24]1960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明确“应该以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

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25]

对许多知识分子及其子女,对他们的另一重限制来自家庭出身和政治经历。60年代初,这套歧视性的政策逐渐制度化,称为“党的阶级路线”。所谓的“阶级路线”,是指在入学、出国、晋升技术职务、毕业分配、工作使用等许多方面,根据家庭出身、政治面目予以不同对待,优先选拔、使用所谓“根正苗红”、政治上可靠的出身于工、农、革命干部家庭的子女;

同时,限制剥削阶级子弟、非劳动人民子弟接受高等教育和向上流动。于是,一个人的阶级成分或家庭出身,作为“政治标准”的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命运的重要因素。

60年代初,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贯彻阶级路线成为明确政策。1962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提出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有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的,主要看本人;

有历史问题的,主要看今天的表现;

有问题要看大小。”[26]1963年关于高校招生的《规定》,要求正确掌握新生的政治审查标准,“对于思想发反动而屡教不改的学生一律不得录取”,对在中学担任社会工作政治上表现好的优秀学生,如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应适当照顾录取[27].1965年的高校招生办法,提出“在每一分数段里,首先要挑选政治条件好的学生。对政治思想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工农和烈士子女及学生干部……在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近时,优先录取。”[28]随着贯彻阶级路线,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工农家庭出身和本人是工农成分的比例不断上升,1953年为27.9%,1958年上升为55.28%,1965年上升为71.2%.[29]

通过贯彻阶级路线,使干部子弟这一阶层的特殊利益以新的形式得以存在;

而非无产阶级家庭子女遭到明显的不公正待遇,许多人因此而失去学习机会。家庭出身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身份。1966年文革爆发之后,以干部子弟为主的“红卫兵”直接以封建“血统论”作为自己的组织理论,与“阶级路线”是一脉相承的。70年代高校免试招收“工农兵学员”的制度,由于强调政治表现,家庭出身不好的人难以被推荐上学。据1971年5月,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7所大学当年招收的8966名工农兵学员的统计,出身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和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占99.80%,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占0.2%;

其中党员占46.2%,团员38.1%,非党员15.7%.[30]免试推荐的办法,在实践中完全失去了公平和公正性,上大学逐渐成为后门和关系的竞争,以及各种黑暗交易的结果。1977年之后,随着新的政治路线的确立,具有浓重封建意味的“阶级路线”政策被摈弃。

(3)“接班人”教育

60年代初,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除了反修防修、防止和平演变的政治教育外,参加体力劳动被视为是培养接班人的重大措施,并被逐渐制度化。1958年的《指示》要求“在一切学校中,必须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普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61年颁发的《高教六十条》对教师、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参加校内外的工农业生产和其它体力劳动”。196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规定凡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回国留学生,在分配工作后,都应该参加为期一年的劳动实习。1964年10月召开的高校理工科教学工作会议,提出的教改措施包括:把阶级斗争锻炼作为一门主课,将参加“四清”和军训正式列入教学计划;

五年中,学生应有一二次比较集中的时间(约20周左右)参加工农业劳动。

60年代初,并且进行了从大学毕业生中定向选拔、培养接班人的尝试。1963年高校毕业分配中,在部分重点学校的理、工、农、医各科和浙江大学,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采取提前选拔、单独分配,予以重点培养。1964年,高等教育部发出通知,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60名工农家庭出身、政治思想好、历史清楚、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党员,进行重点培养提高。先集中到高级党校进行短期训练,再由思想好、作风好、能力强的老干部带领,分配到基层工作和锻炼。[31]两年共选拔了96名“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这一政策只实行了两年,1965年停止试行。

4、精英主义与大众主义的冲突

以大量培养各类专门人才,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为目标,新中国在50年代初期进入了制度化、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这与进城之初面向工农大众和以普及为主的教育方针是相冲突的。涉及教育的重心在高教还是基础教育、城市还是农村,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实行尖子教育还是大众教育,重点学校制度,等等。

作为学习苏联的成果,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新学制,为新中国唯一正式颁布的学制。1951年学制最重要的变动,一是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不再分初、高两级,认为原先小学六年学制并分为初高两级,“使广大劳动人民子弟难以享受完全的初等教育”。另外,破天荒地将工农速成学校、业余学校、识字学校、各类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等正式纳入学校系统,从而形成工农速成教育、成人业余教育和正规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延续了解放区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价值。由于在全国实行小学五年一贯制完全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一年后即停止推行,仍沿用小学6年、分初高两级。1955年,工农速成中学停止招生。教育部、高教部通知今后不再举办工农速成中学。[32]随着向苏联学习,教育的正规化建设和对教育质量的重视,使得在平等与效率的天平上,重心逐渐移向了后者。

(1)高教管理权的分合、收放

不同时期,教育政策和重心在高等教育还是基础教育,以中央为主,还是地方为主,面向城市还是面向农村的变化,导致中央教育部与高等教育部几度分合,教育管理权几次收放。

1952年11月,在院系调整的高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高等教育部,这是高教部与教育部第一次分设。1958年,在强调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下放教育权力、多种形式办学的新的指导思想下,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合并。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改变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下放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中小学、职业中学、中专等交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并且下放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的管理权,原中央部委领导的229所高校中的187所和大部分中专下放归地方管理。在“大跃进”结束之后,作为整顿秩序的一部分,1963年中央将下放的高等学校管理权重新回收,决定对高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同时,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再次分设。周恩来指出,教育部工作不能“大大、小小”,即重视大学,轻视普通教育。合并的原因是两部合一,必然要挤了普教,所以还是要分开。1966年7月,两部又重新合为教育部。

文革期间,新的教育路线一反以培养专家的高等教育为重的方针,重视农村教育、基础教育的方针重新占据主导地位。它伴随着又一轮全面下放教育管理权。基础教育的管理权下放到了最基层。中小学下放至农村的公社或大队一级,城市的中小学则下放到区或街道,许多城镇的中小学则由工厂接办。196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对高校管理实行以“块块为主”(地方为主),绝大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比1958年曾实行过的更为彻底。同时进行大规模的院校调整,原则是工科院校一般予以保留;

农科、医科、师范院校多数予以保留,少数改为中专或合并;

综合性大学一般先保留下来;

政法、财经、民族院校拟多撤销一些[33].文革期间,通过撤消、合并、搬迁、分散等方法共减少了106所高等学校。文革结束后,恢复60年代初的管理体制,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重新回归中央。

(2)两种学校制度

在学校制度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和实践。体现工业化、正规化、制度化的精英主义教育价值,教育的重心在高等教育和城市,通过实行中小学重点学校制度,实行面向少数人的“尖子教育”,将基础教育纳入升学教育的轨道。体现大众教育的价值,则重在普及基础教育,尤其是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农村教育。

1953年,教育部建立重点中学制度,是来自毛泽东的指示。首批确定194所重点中学,占全国中学的4.4%.重点中学的主要功能是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与高等教育的需要配套。在60年代初教育调整、整顿的过程中,又一次强调重点学校建设,要求各地选定一批重点中小学,与高一级学校形成“小宝塔”,并集中精力先办好一批“拔尖”学校。1963年,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中学共487所,占公办中学的3.1%.[34]这一政策有违教育公平的价值,在现实中表现出很大的负面作用。由于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更为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据1963年对北京、吉林、江西等9省、市、自治区共135所重点学校的布局,城市有84所,占62%;

县镇43所,占32%;

农村8所,占6%;

有7个省、自治区没有选定农村中学。[35]对重点学校在经费、师资、设备等各方面实行优惠,人为地加剧了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差距,追求升学率的竞争恶化了整个基础教育的氛围,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它成为酿成80、90年代严重的“应试教育”的制度原因。

毛泽东同时主张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办教育,包括发展民办教育、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农业中学、简易小学等各类学校,加速普及和发展教育。1958年之后,在农村大力推广农业中学和耕读小学。在农村和牧区,大量发展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的简易小学、工读小学、耕读小学,到1965年,全国已有半工半读、半耕半读的小学84.9万所,在校生占全国小学在校生的21.7%.[36]与此同时,刘少奇提倡的“两种劳动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试验也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在全日制学校之外,发展半工半读、部分时间学习的学校。1964年,教育部提出进一步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实行两种教育制度,城市一般不再发展全日制普通中学。

文革期间,上述两个方向的改革均被否定。重点学校制度被认为是面向少数特权阶层、培养精神贵族的教育制度而取消。城市的半工半读教育也被否定、取消,认为是刘少奇提倡的“资产阶级双轨制”,限制了劳动人民子弟接受更高一级教育的权利。农村的耕读小学、农业中学等很有希望的实践,由于不断加码的政治化要求、对生产劳动不恰当的强调,使之迷失了发展方向;

对它的另一重责难则来自“教育质量差”这样的精英主义评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它们最终在文革中被取消。因而,文革时期取消了各种职业技术性质的教育而单纯发展普通教育,从而使70年代我国农村普通高中的发展达到极高的水平。

1969年之后,全国普遍实行小学5年、中学4年的新学制,从而使中小学教育由原先的12年减为9年。在1970年大学恢复招生后,本科学习年限改为3年,少数学校为4年。因而,文革时期实行的是小学五年、中学四年、大学三年的“5-4-3”学制。中小学废止了升学考试,普遍实行就近入学。在教学过程中也基本取消了考试、考核,并且废除了留级制度。但毛泽东的教育理想,既不是“双轨制”也不是单一的普通高中,而是一种新型教育。1958年的《指示》中即提出“今后的方向,是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江西兴办的“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受到毛泽东的高度赞扬。在文革中,这一模式发展为“七二一大学”、“五七道路”,是一种取消社会分工、亦工亦农、亦文亦武、村社式和半军事化的教育乌托邦。

(3)大跃进和运动式发展

与经济上的赶超战略相一致,1958年之后,依靠高指标、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方式发展教育渐成为主流,中国教育数次经历这种由于体制性原因和“运动式”发展方式造成的震荡。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全国在三五年内基本扫除文盲、普及小学教育、农村社社有中学、大多数儿童能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高目标。从1956年起,教育发展进入“跃进”状态,高等学校的招生猛增一倍,达18.5万人。此后,经1959年的庐山会议和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由1957年的227所、在校生44.1万人,猛增至1960年的1289所、在校生96.2万人。普通中学的规模,从1956年的中学数6715所、中学生总数516万,增至1958年的28931所、中学生总数852万。小学生总数从1957年的6428.3万人,增加为1960年的9379.1万人。在60年代初的调整、整顿中,教育规模大幅度削减,学校大量精简教工和学生。1962年,高校招生回落到1955年的水平。1961年至1963年,高等学校学生减少22%,高中学生减少16%,全日制初中学生减少18%.[37]

文革期间,又一次提出了普及教育的高指标。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记要》提出争取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农村普及小学五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1974年,提出大力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逐步在大中城市普及十年教育。不少地方提出“小学不出村,初中不出队,高中不出社”的口号,与1958年“大跃进”时的目标很相似。

因而,70年代初在高等教育一蹶不振之时,中小学教育却得到了大发展。从统计数字看,1976年全国小学生数比1965年增加了29.1%;

普通中学的发展更为迅速,1976年中学学生总数达5836.58万人,比1965年增加6.25倍,其中高中生1483.64万人,增加了11.3倍;

初中生4352.94万人,增加5.4倍。教育重心下降,面向农村的发展是实质性的:初中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从1965年的33.7%提高为1976年的75.2%;

高中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从1965年的9.0%,提高为1976年的62.3%,[38]是十分惊人的。作为一个比较,它大致与1997年的水平相近(初中生中农村的比例83.01%,高中生为62.96%)。

文革期间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无疑是以降低质量为代价的;

但是,如果不是以“升学教育”的标准去评价,那么应当承认,这种低重心、实用型的教育毕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学生基本的学习需求,正如当时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一样,它固然是低水平的,但切合实用,首先解决了“有无”的问题。文革结束后,伴随对文革政治上的全面否定,教育的重心重新回到城市、重点学校和高等教育。各地大规模调整学校布局,压缩普通高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中学最多的1977年比,1981年全国普通高中学生减少1085.03万人,减幅60.3%,初中生减少835.32万人,减幅16.8%,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种缩减和调整一直持续到80年代中期。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学生的教育机会受到最大的伤害。1985年与1977年相比,农村小学毕业生的初中升学率下降了25个百分点,从90.8%降为65.0%,而同期城市学生的初中升学率仅下降了3个百分点。

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农民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的重心究竟应当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是高等教育还是基础教育?教育究竟应当首先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提高国民的基本素质,还是培养少数专家?教育究竟应当采取严格竞争淘汰、旨在选拔少数“尖子”的“升学教育”,还是能够适合大多数人的实际需要、改善生活质量的“生活教育”?这一教育发展的矛盾和冲突从清末新教育发展之初即已存在,一直继续至今。因而,文革时期有别于1949年之后大多数时期的另一种教育实践,在文化价值和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具有特殊的认识意义,不是贴政治标签的简单方式可以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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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之后,国家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路线。1983年,邓小平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提出了教育现代化的任务,随后提出了新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随着恢复高考制度、恢复重点学校制度、重新颁发60年代初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等等,教育的恢复和重建基本上是重新回到50年代。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启动了教育领域具有实质性的变革。近20年来教育制度、教育政策的变化,可以从政治文化的演变,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变,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体制外教育的发展,教育自身价值、品质的变化等几个主要维度去考察。

1、校长负责制:受挫的政治体制改革

现代教育的重要价值,在政治与学术的关系上,是恰当地划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建立学术本位的价值和学术内行的管理。这意味着改变教育的意识形态化、行政化、官本位的价值,恢复教育的公共性、全民性,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80年代中期在高等学校实行的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启动了这一变革。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高校领导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39]从1984年起,北京师范大学等15所院校即已开始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至1989年初,全国已有100多所高等学校实行了校长负责制。深圳大学在制度创新、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学校实行“校长治校,党委治党,教授治学”的领导体制,要求“基层党务干部兼职化”,从党委书记到支部书记,均实行兼职,党委只设党办一个部门;

党组织活动尽量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准影响日常工作。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事件中断了社会变革的进程。1989年7月,国家教委指示,“不再扩大校长负责制的试点范围。”[40]此后,这一改革名存实亡。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用立法的方式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宣告高校校长负责制实验的终结。

90年代初,采取对大学生实行军训、减少高校招生、调整留学生派遣方针、开展反和平演变教育等收缩政策。北京大学、复旦大学1990级新生到军队院校军训一年。1989年,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比上年减少10.8%,本专科招生减少19.4%.,[41]且文科研究生不从应届生中招收,工、农、医科研究生从应届生中招收的比例不超过40%.从1989年至1991年,研究生和本专科招生数连续三年低于1988年。

90年代中期之后,伴随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强硬的政治控制逐渐软化。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停滞,导致社会生活中官本位的弥漫和回潮,由于主要的资源和管理权仍控制在主管部门,教育管理、学术评价中行政化、长官意志的弊病愈演愈烈。2000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0余所大学升格为副部级,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在80年代的改革中,为了淡化高校的行政色彩,将所有高校一律定为局级。副部级大学的出现,伴随着下派党政干部出任高校领导的热潮。这同时呼应着大学领导应当成为“教育家、政治家”这样的要求,从而在整体上改变了80年代由学术权威出任大学校长的选择。各地也纷纷向高校派出党政干部,很大程度上满足的是安置干部、提职提级的需要。

90年代以来,打破部门办学体制,多数部委高校下放地方。但在高校成为“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方面并无实质性改变,高校的“自主性”并未增加。教育部直属的高校增加至71所后,一些高校设立驻京办事处以降低管理成本。下放到地方的高等学校只是更换了一个行政主管。2002年教育部准予5所大学可自行设立本科专业,2003年准予几十所高校有5%比例的自主招生权,可视为扩大高校自主权方面的小小进展。

作为学校行为,2000年东北师大在学院一级实行教授会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改革。北京大学2003年人事改革的方案,提出在各院系建立“教授会”,赋予教授会“对聘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民主评议”的功能。此外,围绕武汉大学领导班子的调整,新任党委书记顾海良提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教”的思路,[42]高校领导体制和党政关系问题被重新提出。

2、下放教育管理权

在中央-地方关系的层面上,是国家集权还是地方分权,几十年来,教育管理权几收几放,不断反复。从80年代开始,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国家教育管理权的下放和调整,90年代以来,以地方为主的新格局逐渐形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法》也确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县、乡(镇)政府为主,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筹措。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由此下放给地方。

90年代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下放、调整和合并高校。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拆了中央部门的“庙”,从而成为对中央部门办学体制的真正革除。1998年,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等9个部门撤部改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拓展体制外的教育空间,从而使教育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实现教育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80年代以来,消失已久的民办和私立教育重新出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民办教育获得发展,体制外的教育空间逐渐得以恢复。

然而,国家的民办教育政策一直是防守型的。1993年8月,国家教委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民办教育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重心实际在“引导”、“管理”。1997年8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经过长期的修改讨论终于颁布。《条例》肯定“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教育机构审批,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等,其实际重心仍是在控制、管理。

因而,我国的民办教育虽然获得一定发展,但总体而言,仍然十分薄弱。至1998年底,全国民办小学在校生72.8万人,仅占小学生总数的0.52%;

民办中学在校生76.9万人,占中学生总数的1.22%.远没有达到1949年的水平,也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目前的1200多所民办高校,没有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多科性、综合性,能够授予本科或研究生学位的大学。相当多的民办大学其实只是高考辅导班和补习班。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基本不对社会力量和海外开放,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生学历资格等许多方面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难以与公立学校进行公平竞争。

民办教育之所以步履维艰,因为在理论上有一些难以突破的“禁区”。如对教育功能、教育主权的认识,以及对民办教育机构是否能够“营利”的认识。经长期讨论修改,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后一问题上有所突破,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正在制定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诸多规定上以限制、管理为主,引发了更多的忧虑,许多民办教育人士认为其有违《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将会事实上成为束缚、伤害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剑。

导致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恶化的另外一些政策,是公立中小学大量举办所谓“民办公助”、“公办民营”之类的“转制学校”,实为非公非民的“假民办”。一些公办高校则举办按照民营机制运行、降低录取分数、实行高收费的“二级学院”(即独立学院)。此类学校同时享受两种体制的好处,造成与民办学校极大的不公平竞争。2003年5月,教育部出台规范和发展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政策,确定了大力发展独立学院的政策,从而加剧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危机。此类教育政策中暗含着一种“公办学校通吃”的思维,即通过“三管齐下”——公立高校扩大招生,大量举办独立学院,“收编”水平好的民办学校、将其纳入公办教育模式——大幅度地占据教育市场份额,形成公立学校独大、民办学校难以发展的局面。

另外一类民办学校——城市中的打工子弟学校的命运,突出反映了教育政策的盲点和价值偏差。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教育是在主管部门视野之外的。而以公立学校的办学标准“规范”打工子弟学校,使其沦为“非法”的“黑校”将其取缔的管理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其“贵族化”和“城市中心”的嘴脸也暴露无遗。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对此做出了新的裁定:按流入地为主的原则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7、教育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发展中,教育界关于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讨论热烈。目前较具共识的认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改变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其特征包括增加非国家的(市场、个人或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强化高等教育与工商业界和私营经济部门的联系,加强私立、民营高等教育机构扮演的角色,较多地采取市场管理原则,加强竞争性和提高教育效益,更积极地回应经济体系和市场的需求等。[46]

就国内的实际发展而言,市场化的表现主要为高校实行收费,教育经费的来源更为多样化;

学校举办公司、企业等商业活动;

学校通过“转制”来扩大教育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逐渐建立与政府、社会和学生新的关系,教育市场已经出现,教育服务、教育消费概念已经形成。与此同时,出现各种不规范寻租行为,学校的功能、属性、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异。

由于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教育经费的构成已经多样化。来自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学费、杂费和其它收入的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1996年占全国教育总经费的26.11%,2000年已占33.42%.[47]但其中有很大部分是来自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系统。例如,1996年农村集资办学的经费达111.72亿元,占当年社会捐、集资办学的总经费的59.3%,2000年这一比例下降为23.1%.各级学校学、杂费的收入,1996年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收入的11.5%,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为15.5%.[48]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从90年代后期始,高中和大学实行收费。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初,我国实行的是“免费上大学”加“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大学学费由国家全包,学校并以奖学金、助学金的形式补贴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支,并免费提供医疗和住宿。1983年,国务院通知“改革人民助学金”资助办法,设立“人民奖学金”,标志着变革的开始。1989年3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分配制度的报告》,报告中中首次提出“学生上学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要交纳学杂费,……一般掌握在每年100元—300元为宜。”这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助学金制度走到了历史的尽头。1994年9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联合发文批准了37所高校进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试点,实行“公费”和“自费”招生“并轨”。1997年全国高校实现并轨收费,形成缴费上大学的局面。高校是学费标准从1998年的1000余元快速攀升,2000年北京地区一般高校为每年4200元,重点院校为5000元;

理工科专业一般高校4600元,重点院校为5500元;

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高校为5000元,重点院校为6000元,如果加上其余的各种费用和生活费,学生实际支出的费用要高得多。大约相当于一个城市职工一年的收入或两个农村劳动力一年的收入。由此,导致大学出现约占学生总数20%左右的“贫困生”阶层,每年都有家长因缴不起学费而自杀的悲剧发生。虽然国家有“奖、贷、勤、减、补”等五种方式帮助贫困生,但作为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因种种原因难以大面积推进。

在举国经商的气氛中,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90年代掀起大办校办企业的热潮,以1994年北京大学推倒南墙、破墙开店为标志。至2000年年底,全国近400所高校共有科技企业近2100家,高校科技企业资产总额577.41亿元,负债276.34亿元,净资产301.07亿元;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68.12亿元,利润35.43亿元,上交税金18.79亿元,上交学校8.46亿元,[49]2000年北京大学科技产业产值12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高校之首;

清华大学的净利润3.00亿元,排在首位。越来越多的高校科技企业走上了上市融资的发展道路。截止到2001年年底,全国高校已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33家,其中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公司29家,总市值约占深、沪两市市值总额的3%左右。

这一经济成就背后的事实是北大方正、清华同方那样的企业屈指可数,多数校办企业都是不赚钱的,高校深感风险巨大,无利可图。由于企业运作不规范,校企不分、产权不明晰,造成校企“小的亏了,大的跑了”的骑虎难下之势。尤其是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冲突,营利创收成为大学实际的兴奋点和工作重心,商业化价值对大学精神的侵蚀和对教育行为的扭曲十分明显,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2001年8月起,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进行校企改制试点,将区别情况规范不同类型的校办企业,明晰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学校占有企业的股份将越来越少,直至学校不再作为企业股东,而由独立的基金会来管理学校的财产,最终使校、企完全分离。

由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学校体制、收费和教学的多样化,家长和学生对教育的选择性开始出现。一个突出的例证,是近年来每年参加高考的学生中,约有10%~20%的考生放弃已被录取的机会,选择复读。

教育市场化的发展并非都是正面的。教育资源教短缺形成的巨大市场与陈旧落后的体制相接,出现了种种“寻租”活动,致使教育行为扭曲,教育腐败丛生,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严重下降。各种价值模糊、产权暧昧的“改制学校”,如“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的学校,实行“一校两制”的“校中校”、“二级学院”等等,利用国有资源和名校品牌名大赚其钱。社会腐败风气对学校、教育的侵蚀日益明显,连年发生的高考舞弊案、学术剽窃案、“注水文凭”、逐渐制度化的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人为制造的“择校热”和巨额的“择校费”,以及严重的教育乱收费等等,使教育被视为“充满铜臭的商业活动”。2002年8月,国家计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情况,教育乱收费在各类举报中居于首位,超过了对药品及医疗服务、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等的举报。[50]在2001年沈阳市的行风评议,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排名最末,舆论认为教育腐败已超过司法腐败而最为市民关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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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外开放和实现社会现代化,80年代以来教育制度改革和教育政策的调整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教育是发展大于改革,教育在数量、规模上的发展令人瞩目;

但在体制的更新和教育价值、教育品质的提升上乏善可陈。

1、政治与教育、学术的关系的变化。社会现代化是一个日益倚重知识权威的过程。对教育、学术而言,需要从阶级斗争、政治至上、官本位的党治文化,转为建立教育的主体地位和学术本位的管理,以及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制度层面的裹足不前,体制障碍成为影响中国教育和学术发展的严重因素。

2、新的教育方针,从为政治服务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是一个有限的进步,其价值依然是国家功利主义的。但在教育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消长都在发生某种变化,教育地方化、多样化的局面开始出现,体制外的教育开始生长。

3、就教育决策而言,政府包揽过多、行政主导的弊病并未解决,国家教育资源配置的方式并未根本改变,教育管理、教育决策中行政化、长官意志主导的倾向严重

对于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为了方便师生更好地学习掌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正确对待我国宗教问题,根据学校安排,党委统战部、宣传部梳理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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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可概括为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必须完整理解,准确把握,综合运用。

2.如何正确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民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能力和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预和影响,坚决遏制我国宗教“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使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改革和调整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地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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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

1.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前,逐步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

(1)佛教。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我国,先后与汉族文化和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结合,形成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三大系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汉传佛教获得新生;1959年西藏平叛后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藏传佛教获得新生;改革开放以来,佛教获得了较快发展。全国现有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约3.3万处、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佛教类宗教院校38所、信仰佛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2)道教。产生于公元2世纪,以《道德经》为最高经典,以老子为道祖,以符箓、炼丹、行气、服食为主要道术。宋元时期,道教正一派和全真派两大系统的格局基本形成;新中国成立后,道教革除了宫观封建经济,古老的道教迈进了新时代。我国现有道教宫观约9000处,道士约4.8万人,道教院校5所,信仰道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3)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创立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唐宋时期,伊斯兰教随阿拉伯商人传入我国。北宋时期,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喀什地区,16世纪遍及全疆。到明朝时,先后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与我国封建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教坊制和门宦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上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目前,我国有10个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有人口约2200万;全国有大小清真寺3.5万余座,有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约5万人,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

(4)天主教。天主教是基督宗教的三大派别(即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东正教)之一。16世纪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来到我国,被称为天主教;新中国成立前后,罗马教廷顽固坚持反共立场,命令在华天主教机构和信众抵制新政权;1957年,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正式成立,推动了我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目前,我国天主教共有97个教区,教职人员3397位;教堂和祈祷所约6000处;神哲学院(大修院)12所,小修院20余所;信众570多万人。

(5)基督教(新教)。是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后来又从这些宗派中分化出来的大量新派别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国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发展教徒约70万人;1954年7月22日,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把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改革开放后,我国基督教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明确提出了治好、养好、传好的“三好”目标。目前,我国共有基督教信众2300多万人,教堂和聚会点约5.6万处,教牧传道人员约4.8万人,神学院校21所。

(6)宗教团体。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2.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

(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观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由此而形成的宗教行为和组织制度,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本质,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阶级根源等诸多方面因素。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3)宗教的演变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界及人类自身认识的深入,人类异己力量不断得到克服,宗教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少,以至最终必然消亡。但宗教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4)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对思想意识麻醉和控制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的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不能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完全采取“放”的态度,也不能只看宗教的消极作用,完全采取“收”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

3.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我国宗教的基本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这些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要防止工作简单化。

(1)关于长期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放到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进行考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着深刻的客观基础,是由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决定的;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具体某一宗教能否长期存在则取决于它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还会长期存在。我国宗教工作必须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积极引导。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是可以较为快速地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

(2)关于群众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的背后是群众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思想上、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做到既尊重信仰,又注重思想引导,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3)关于民族性。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往往又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有16个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或一部分信仰佛教,有10个少数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族感情互相交织,融为一体,有的宗教节日或宗教仪式同时也是民族的传统节日或民族习俗。而一旦狭隘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就会助长打着宗教旗号的民族分裂活动甚至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我们既要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同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4)关于国际性。宗教问题的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这有利于团结世界上爱好和平进步的力量,开展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有利于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国外敌对势力也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时刻警惕,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关于复杂性。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宗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宗教领域历史矛盾与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宗教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着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呈现出复杂的状况。国内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也增加了宗教的复杂性。宗教内含的神圣性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排他性,引起社会冲突;宗教特有的群体性如果被人利用,就会带来对抗性,破坏安定团结。要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必须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分清性质,认清主要矛盾,坚持正确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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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以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1.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2.教育法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体现。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校特别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

3.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的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这里所指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登记备案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包括高校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机构中都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高校从事宗教活动

我国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的法律法规对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里就包括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专门对留学生的宗教活动作出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5.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高校严禁从事宗教活动提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具体包括:严禁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严禁师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穿戴褐色罩袍、蒙面黑纱等宗教服饰和标识,严禁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严禁宗教教职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走上高校讲台。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师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教师要调离教师岗位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其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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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自己遵守党规党纪。我们党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等于我们党信仰宗教,也不等于我们党允许党员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不能信仰宗教,党章和党内法规有相关规定。共青团员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应该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样不能信仰宗教。党员和团员违反了规定,应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1.《党章》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什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

2.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明确规定。《统战工作条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党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要应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3.党员违反规定参与宗教活动要受到哪些处分?

对于党员违反规定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等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行为性质及产生的影响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上只是党内的处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团员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要做一名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青年大学生,应该通过不断学习,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理性认识宗教,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团员信仰宗教,团的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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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主办理,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历史上,中国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被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仍企图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我国尊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宗教活动,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活动。

1.我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权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要确保我国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境内建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办事机构,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信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国家安全法》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对宗教活动做了规定,要求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尊重外国人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同时,我国严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影响我国宗教自主权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宗教活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发展宗教教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不得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和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得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3.高校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其目的是企图与我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颠覆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权。高校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点,要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师生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学习,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有关部门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核,严防境外组织和人员以经济合作、学术交流、国际会议、捐资助学、旅游等为掩护对师生进行宗教渗透;留学机构、有关学院(系)要加强对涉外活动和涉外人员的管理,对有宗教信仰的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要加强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宗教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要采取解聘、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对于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创新,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一个时代的画卷,底色是人心;一个民族的复兴,关键在精神。

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潮头回望历史,可以醒目地发现,中国这艘巨轮之所以能够搏击风浪、乘风远航,最根本的在于拥有党的创新理论这一巨帆指引航向、凝聚力量。

理论指引前行,人民创造历史。从党的建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乃至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正是有了党的正确领导,有了党的创新理论的引航,有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携手奋斗,中国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将党的创新理论挥洒华夏大地、落实播种群众心间,才能让全体中华儿女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拼搏奋斗、一往无前!

实现2020年全国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是我们党和政府向全国人民做出的郑重承诺。习总书记强调,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5月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县委组织部选派我到张集乡高寨村担任第一书记,成为全县脱贫攻坚战前线战场上的一名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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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村后,坚持吃住在村,在规范档卡资料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能融入工作,挤出时间下组入户走访,足迹穿行14个村民组和177户贫困户。有重点地与党员、老村干部和有发展能力的年轻人促膝长谈,拉家常、话发展,掌握到了第一手资料。了解了高寨村贫困的根源,分析找准制约发展的原因,知道了群众的期盼,提出了“强组织,打造永久牌驻村工作队;兴产业,实现集体增收农民致富”的总体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制定全村脱贫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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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开展中,紧紧围绕精准扶贫工作中心,牢记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的四项基础职责,在全面摸排村情户情的基础上,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入手,先后建立健全了高寨村两委干部工作责任制度、群众评议党员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轮值班、党员“三会一课”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了村党务工作计划和目标,制订了村委会工作计划,年底需达到的目标,使班子成员任务明确,责任清晰;落实信阳市委“固本清源”和“严乡强村育新”计划,强化党建引领,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得全村干部、党员群众思想统一、认识一致、步调一致、群策群力,村里工作的开展有了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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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访时,发现村里年轻人大多都外出务工,在家的老人中还有一大部分虽然年龄大了点儿但还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因缺乏劳动技能他们只能从事收入低的苦活累活,而且全村因缺技术致贫的人口占20%还多。及时把这个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得到单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7年7月,充分发挥单位技能培训的优势,从信阳农林学院聘请教授在高寨村开展了为期15天的蔬菜种植培训,共培训贫困人口58名。围绕产业扶贫的主线,既“输血”又“造血”,紧紧围绕“稻虾工作”政策,及时掌握情况,争取支持,同年4月组织了63名贫困户参加了小龙虾养殖培训,聘请的教授通过详细的讲解和实地观摩手把手地传授小龙虾养殖技能,很快就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目前高寨村有91户贫困户养殖小龙虾,养殖面积达到730亩,实现了“一水双收”!2018年高寨村整村实现了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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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扶贫先要扶志,要从思想上淡化‘贫困意识’。不要言必称贫,处处说贫。”扶志要扶智。扶起脱贫的志气,还需脱贫的智力。潢川县教师进修学校和高寨小学结成“手拉手”学校,发挥我校师资培训的优势,对高寨小学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并多次组织送教下乡活动,使他们开阔视野、提升教学能力。工作之余我经常到高寨小学听课、评课,特别关注贫困学生、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家访的形式解决孩子的成长问题,并宣传了党和国家的好政策。通过团县委发布,社会捐助的形式为高寨小学60名贫困学生实现“微心愿”,体会到来至全社会的关爱,使他们树立现在好好学习,长大回报社会的志向。

为了改变村里的基础设施,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近800万元,所有村民组都新修了水泥路,新建了两座提灌站,维修了11口万方大塘、6534米渠道、桥18座。所有项目的实施都带着村干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地查看,科学规划,紧盯工程质量。现在的高寨村路、渠修通了,村部、文化广场、卫生室建成并投入使用了。群众的生产生活越来越方便了,环境也越来越美了!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最后,期待我们以此次“党的创新理论进基层”活动为契机,在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和落实上下更大功夫,把全县党员干部的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创造更多辉煌和奇迹。

对于政策宣讲聚共识心得体会总结五

我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短缺的国家。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虽然实现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在资源环境上却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单位gdp能源消耗持续上升。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大规模进口国外资源和大气污染的加剧又使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

通过观看这次的视频后,我认为造成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资源供给总量不足,国内保证率低。比如: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国内保证率低,开采成本高、品位差。近年来由于国内矿产资源消费大幅度上升,矿产供需缺口日益加大,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目前铁矿石、氧化铝、石油、铜矿资源平均有50%依赖进口。由此,这几年也实施“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政策。

第二,以煤为主的一次能源大量消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一次能源自给率虽然占90%以上,但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的近70%。

第三,国际上要求我国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压力明显增加。我国对国外资源需求的增长推动了全球资源需求总量上升。

第四,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客观上推动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快速成长。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化和国际化在快速发展。在此阶段,正是能源消耗强度和环境污染程度明显增加的阶段。

面临现在的环境与资源形势,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在产业政策上。应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序发展替代能源。

在投资政策上。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节约能源消耗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在信贷政策上。建立健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上。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高效使用。

在行政手段方面。实行节能降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落实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法律手段和执法监督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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