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优秀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8 08:35:09 |
  • 雨中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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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一

建筑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空间载体,同时也是一种纯粹的艺术形态。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建筑往往需要受到法规的制约和规范。在我学习建筑法规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就这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论述。

首先,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使得建筑行业更加安全可靠。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安全隐患。而建筑法规通过规范建筑设计、建设工艺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建筑的安全可靠性。例如,在建筑设计中,建筑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材料的选用和搭配进行规范,以确保建筑的承重和抗震性能。在施工环节,建筑法规对于脚手架的搭设、电气设备的安装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要求,确保了工人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是保证建筑行业安全可靠的基石。

其次,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而建筑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对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用地和建筑高度的规定、建筑外墙颜色和形式的限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统一性。同时,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的绿化和环保要求,提倡节能减排和环保建筑材料的使用,从而保护了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因此,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再次,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复杂多元的产业,涵盖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个环节。而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从业者的资质要求和工程标准的制定,增加了从业者的专业性和质量意识。同时,建筑法规的实施还规范了市场秩序,打击了造假和不合规行为,保护了建筑从业者的权益和利益。通过这些方式,建筑法规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建筑产业的整体水平。

此外,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保障。建筑设计是建筑的灵魂,而建筑文化传承则是传统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和建筑文化的保护过程中的规定,保障了建筑设计的多样性和个性化。同时,建筑法规的存在也推动了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重塑了人们对于建筑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建筑行业的安全可靠性,推动了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发展,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保障。在今后的建筑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建筑法规,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创造更美好的建筑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二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中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中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三

《建筑法规》按照土木类专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要求,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从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从法理角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本文提供了两篇关于建筑法规论文供参考。

论我国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法规建设。

摘要: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筑遗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于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仍缺少关注。本文针对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这一议题,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两个层面出发,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解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近现代;建筑遗产;环境;法律法规。

1.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简介。

建国至今,我国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了不小的进步。1950年颁布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条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台了较为专业的法规文献《文物保护暂行条例》。1982年,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成为现今建筑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条文,并经过了数次的修订工作。其中第二章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条目成为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少城市相继推出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哈尔滨、天津、武汉、苏州等城市分别根据自己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现状颁布了相关法规。相对于《文物保护法》的纲领性指导作用,各地方的法规则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细节描述。

但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工作面临严重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本文将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2.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

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3.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

就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存在问题颇多。以下是作者在总体控制的概念上总结的几点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议。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1943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我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围500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我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借鉴。目前我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我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今年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罚款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4.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我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我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参考文献:

[1].谢姝.建筑遗产周边环境整治模式探析[d].山西:太原理工大学,20xx.

[2].张松.20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j].建筑学报,20xx(12)。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四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课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强、应用技能型人才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本文着重从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对建筑法规教学问题进行了简要探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使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建筑法规》课程具有条文抽象、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等特点,需要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满足具有工程实践能力、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2.1教材内容抽象,知识更新慢。

《建筑法规》课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广,知识点交叉,理论性过强,没有相关图表说明,案例过少[1]。教材内容抽象,学生接收起来困难,枯燥无味。由于法规课程主要讲解的是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土建类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础法律知识有限,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学生吸收该课程知识的难度。同时,教材内容更新慢,体现不出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导致针对性性培养学生学习与岗位紧密结合的知识相对滞后,造成学生能力培养受到制约,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发展。

2.2教学方法单调,缺少实践环节。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学方法仍采用的是传统灌输式,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启发式教学和创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时间久了,学生会对教师过分依赖,失去独立思考问题,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缺少实践环节,或是实践环节缺乏整体设计,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巩固,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工程应用。同时,由于许多教师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师职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环节不能进行很好的整理设计,这也会造成学生无法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2]。

2.3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

传统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即教师出相应试题并按标准答案阅卷,给出期末考试成绩,同时参考学生课堂出勤和平时作业,得出总评成绩[3]。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的考试内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识点,以记忆成分为主,考查不到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为应付考试,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3.1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

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做好组织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学。因此,教师在选用教学教材内容时,应针对具体专业,以体现专业所需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教师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视角,从项目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全过程为教学主线,对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

此外,应在教学内容中安排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案例,单调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实际工程,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兴趣。最后,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应补充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新修订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相关知识来更新完善教学内容。

3.2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则是教学活动要能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能树立起学好这门课的信心[4]。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需求风格,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地设计教学方法,营造寓教于乐、民主的课堂氛围。教师在授课时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风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相近风格的学生分成一组,从而组成若干个小组,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网上助学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据课程章节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兼顾每个学生。当然,前提是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要求为基准,围绕每堂课的重点、难点来设计教与学的过程,将教师与学生两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当然,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教师不仅要有夯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很强的实践经验。这样教师才有能力在课程上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做好整体设计。建设这样的师资队伍,一方面需要组织教师到建筑企业顶岗实习,丰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从建筑企业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作兼职教师。

3.3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评价全面性。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督促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评价教师效果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有必要将传统的期末考试考核转变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相结合。最终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研讨、课堂笔记、课程设计、结课考试等内容,减小理论知识考核的比例,适当增加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比例,对于那些能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体现创新思维的学生给予成绩鼓励。

因此,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考核的全面性等,争取在《建筑法规》课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总之,教师讲授《建筑法规》课程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学生对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决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为未来从业做好必要的铺垫。由此可见,为适应新时代建筑教育要求,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2]董春敏,郭可栋。我国大学就业与学生就业问题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xx.23(3):136.

[4]杨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浅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10):249.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五

建国至今,中国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了不小的进步。1950年颁布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中国最早的关于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条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台了较为专业的法规文献《文物保护暂行条例》。1982年,中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成为现今建筑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条文,并经过了数次的修订工作。其中第二章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条目成为了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少城市相继推出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哈尔滨、天津、武汉、苏州等城市分别根据自己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现状颁布了相关法规。相对于《文物保护法》的纲领性指导作用,各地方的法规则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细节描述。

但是伴随着中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工作面临严重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本文将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六

提要:造价工程师对建筑市场应有清醒的认识,能针对建筑市场现状,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我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推动建立规范化的建筑市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等的需要,造价工程师应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的规范建设及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创新,使之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与需要有较大的差距。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造价管理问题及在规范建筑市场中怎样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试论如下:

一、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现状。

1、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较弱。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实际上,造价工程师并没有完全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编制预算书的预算员。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象监理工程师那样有明确的界定。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预算员都可以担任,建筑市场各主体方没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工程造价容易失控。

(1)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竞争招标投标的本意,是通过公平竞争把工程项目交给有实际经验,业绩显著,资质符合工程项目条件,对工程造价有着实际的、较好的管理水平的优秀承包商去做。从而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消除惰性,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关系户工程、人情工程、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这样的不良环境,承包商自然将工程造价控制置于脑后,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这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无法控制。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掩人耳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项目的投资也不再是国有一家,私有资本的介入能使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更多,本来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资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业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体,暗里是一家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随意更改,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有一些人,自己既无技术,也无管理能力,利用关系挂靠到有建设资质的单位,以别人的名义投标。在合理低标的定义还不够确定的今天,凭借低报价中标。拿到工程后自己既无经验,又无能力,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凭有关系、有手段,使各方围着他的指挥棒转。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弊病亦使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非常不利。

(3)随意修改原设计有些业主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趁机向国家多要投资,任意改变设计单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迎合长官意志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提高设计标准。有的工程项目为了容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用上报工程项目规模小,投资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获得批准,又是修改设计,又是增加投资额。

还有的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没有能力按照承诺的`单价完成工程项目,只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设计代表串通,通过修改原设计,增加新项目企求再捞实惠。

以上所述的设计修改都是非正常设计更改,都会使工程项目投资额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形同虚设,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巨大。

(4)造价工程师没有实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在工程质量得到监理认可后,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最终计量支付的决定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手上。即使是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师亦只是一个算账的工具,结算数额的决定权在业主代表那儿,造价工程师无法左右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的支付,亦无法左右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实施,这是造价工程师没有最终决定权的尴尬地位所致。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标底没人能监督招标投标中有一种以业主标底评价投标人商务报价的评标方法。这时业主的标底就成了检验投标人报价是否正确的唯一的“真理”。但是这个“真理”编制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是否有漏项,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选择应用是否恰当,无人监督,无法控制。事前监督,容易泄漏标底。事后监督,生米做成了熟饭。

4、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无法贯彻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应当担负起责任,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完全可以拒签,这是法律上赋予造价工程师的权利。而在现实中,由于建筑市场不太规范,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造价咨询单位为了自己能生存下去,能得到一点市场份额,只能看委托方的脸色行事。委托方如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的作用。如果委托方坚持自己的主张,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造价工程师就无法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使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成为一句空话。

5、造价工程师还是习惯使用“定额”,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现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投标人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都以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即使在当前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工程造价人员还是因为以前的习惯,不能脱开“定额”计价。由于“定额”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定额”只能体现社会平均计价水平,不能体现先进的个别成本。这种“定额”计价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当然亦与国际通用作法相去甚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二、在规范建筑市场中造价工程师应发挥的作用以上是对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现状的一点浅显的看法,我们要规范建筑市场,就要改变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造价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只制定“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准入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准入制度的一律取缔,凡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坚决清理出场。由市场自行调节,将没有竞争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导,进行宏观管理。

2、完善法律体系。造价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不仅取决于造价工程师,还取决于各相关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筑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使造价工程师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价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确定是以造价工程师为核心,使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不仅是造价工程师一方出力,而是各相关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严加处置。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3、规范市场行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每一位造价工程师都应该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以自己的遵纪守法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以正常发展。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系统化的规则、规范,来约束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监督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规范了,各相关方面的行为也规范了,就会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4、造价工程师应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随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这样的形式,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更高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既懂施工工艺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把自己逐步造就成为复合型、知识比较全面、能胜任新形势要求的人才。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我们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计价方式,对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或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都是十分重要的。总之造价工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才能与建筑市场规范化与时俱进。

5、建立造价信息体系网。国外工程造价信息发达,不仅政府、协会、研究机构发布有关造价信息,有些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也发布有关造价信息、工程成本数据、造价指数和参考文献,并从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全面、完整的体系。而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才刚从“定额”中走出来,造价信息不论从内容到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都比较单一,信息量也很少,工程造价信息不发达,造成了造价人员对“定额”的依赖。造价协会应广泛收集、整理、发布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亦有必要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只有掌握了大量的有用的造价信息,才能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才能推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6、要参与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不仅是计算工程建造成本,也要考虑前期费用与运营成本,甚至要研究构成一个项目的所有的和潜在的战略资源的成本,所以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只有参与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才能实施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的造价控制,也才能控制住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建造成本的提高,从而推动市场向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7、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作为造价工程师,应该把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则,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不违规,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

8、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要树立良好的形象。造价工程师一定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尽管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但造价工程师一定要坚持依法提供服务,不能以一己之私利去迎合委托方,而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公正的形象。用良好的形象去赢得市场,这是市场规范化的需要,亦是造价工程师立命之根本。

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以造价工程师为主导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七

文章阐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业是我国基础产业之一,它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空前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为业内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如何规范建筑企业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课题。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形成是伴随着整个建筑程序而产生,从可行性研究到建设方案决策阶段都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可以出现在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每一个环节。如宁波大桥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区长江大堤决口,则是因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见,建筑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信誉已成为企业共识。无数事例表明,一个施工企业乃至项目所完成工程质量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日后发展。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3.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益基础。

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费。低劣质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补强等人工、机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还将给用户增加使用过程中维修、改造费用,同时,低劣质量必然缩短工程使用寿命,使用户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把质量管理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缓当务之急。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1.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筑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农民工已经名符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素质却让人担忧。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未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较多,甚至有些农民工受包工头利益驱动,偷工减料,片面追求工程进度,结果酿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管理人才结构将受到极大冲击,其主要表现在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才能结构、素质结构不合理。

施工设备与技术水平落后。长期以来,建筑业习惯于粗放式经营,偏重于铺摊子,上新项目,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科技开发和投入较少,论文忽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缺乏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资金投入不足;对于建筑法律、规范、专业技术标准缺乏准确理解,设计、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给建筑物未来质量埋下隐患。

2.建设与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一是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致使资质不够施工单位流入建筑市场;二是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接受贿赂,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现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导致“腐败工程”;三是对施工过程中材料、工序和技术等监督不力,特别是对隐蔽工程没有跟踪检查到位;四是盲目赶工期,造成有工序没有足够养护时间,造成质量隐患;五是业主单位管理混乱,设计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单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使不合格工程蒙混过关;七是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建项目,拖欠工程进度款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监理体制存在问题:一是监理收费过低,影响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约监理单位监督权力,影响建设监理效果发挥;三是建设监理人才储备不足,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高层次人才匾乏;四是监理单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监理一线队伍往往专业不对口,没有相应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等。

3.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与现行监督方式不相适应。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包办式监管方式惯性思维仍在延续,监督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质量检查员角色,习惯于签字认可,习惯于对实体质量评头论足,习惯于发号施令。因此现行质量监督方式仍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直接监督为主、参与大量隐蔽工程检查层面上,政府质量监督执法性质没有体现出来。

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与其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不相适应。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性质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过对建设活动或其活动结果随机检查、纠正和查处各方主体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通过规范各主体质量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目。而现有监督人员虽然技术素质较高,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和认识上习惯,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角色,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离依法行政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严格建筑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落到实处,这是工程建设保障和前提条件。

实行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制。招投标制实行既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公平竞争原则,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改革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供外部动力,同时也可以减少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建设业振兴和发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可以改变那种建设项目成立庞大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低水平建设弊端,避免项目指挥长既是行政主管领导,又是建设管理“一肩挑”现象。有利于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基础性建设。

质量教育培训。对不同培训对象,有不同侧重。对于管理者而言,应侧重于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及管理方法与技术业务等方面教育;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则侧重于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方面教育;对于从事生产活动员工,则应加强技术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关于质量管理知识、方法应用方面教育。

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职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确定任务和明确责任,使事事都有人负责,形成一个严密质量管理工作责任网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措施,一旦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即可查清责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与以解决,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提高。

标准化。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它使组织复杂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简单化,以保证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能够高效、准确、持续正常地运行。通过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合理化,改进质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保证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作用应该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公平、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建筑市场环境,为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提供一个良好外部条件。根据国外经验,可以通过设计审核制度、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询制度来保证建筑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检验与项目各有关单位上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三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工程资格;四是监督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五是督促本地区建设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六是审定和考核建设企业质量检验测试人员资格和按规定应配备检测手段;七是抽验或查验本地区建设项目器材,供应出厂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是否符合规定。

4.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市场行为。

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业主发包行为。对规定限额内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应由第二方公正单位主持招投标工作,组织独立专家组进行评标,质量管理论文严禁业主私自发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等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监管。当前,许多建设单位利用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垫资。这种情况是造成目前许多质量和安全问论文题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率,资金不到位一律不准开工,严查施工过程垫资现象,杜绝拖欠工程款。

规范设计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督,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设计和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对于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企业内部各类人员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应有相应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严格设计审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手续,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操作。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还应该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试验检验、现场自检、工序交接检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八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三)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六)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社会建设也会越来越规范化了。

建筑法规论文含有案例篇九

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问题教学模式改革。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为启迪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到验收保修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成案例,打乱教材章节顺序,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来编排,并在课堂上按此顺序讲解,使课程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使学习更贴近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2]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3]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教育教学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4]李秀红。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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