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 拆迁安置合同(优质8篇)

  • 上传日期:2023-10-23 00:5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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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一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

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拆迁安置合同的安置面积、地点、楼层、还建结算纠纷的处理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对于拆迁人在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的面积、地点、楼层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按拆迁安置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的约定标准给付被拆迁人。拆迁人以无房为由拒绝安置,而被拆迁人仍要坚持按原合同安置的,应判决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给付。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拆迁人将同一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给数个被拆迁人,或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致使发生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的,应确认争议的房屋归最先订立协议的一方;如果订立协议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的,可根据被拆迁人的需要房屋安置的紧迫程度酌情处理。对于已办理安置房的所有权手续,并已实际占有安置房,又有拆迁安置合同的,可适用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首先安置已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人,未取得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对拆迁人另行提起诉讼,拆迁人负有另行补偿安置的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地点、面积等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应按照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处理,对于还建结算问题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条例》和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违约延期付款或延期给付标的物的行为,违约方既要承担逾期付款或给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又要承担价格风险的不利责任。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二

甲方:____县千佛乡水井村四组村民雷,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县千佛乡中心学校,法人代表李x,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修建学校公路堆土方,将甲方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房屋底层两间损坏,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因甲方房屋底层两间受损的款项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此款当场付清,房屋产权不变。

二、甲方若要求乙方将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恢复原状。乙方须无条件清除所填土方,恢复甲方宅基地原状,所产生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则视为违约,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给甲方。乙方仍须无条件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____县千佛乡中心学校

法人代表:

见证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三

3月,封某到省会找工作期间,租住袁某位于新华路61号的两间平房,双方签订了五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房屋因气候原因遭到较大程度的破坏,封某对房屋进行了修缮。9月,房屋被列入规划重建区,需要拆迁。袁某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费全部属于自己,封某则认为自己也应分得一部分,遂诉至法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中,袁某对拆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被拆迁人,应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费。封某对房屋进行过修缮,为保证房屋的经济价值做出过贡献,但其不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其付出的经济代价,可向袁某追偿。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四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还有些纠纷时拆迁过程中,相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如果你需要了解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网站,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拆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五

大新镇党委、政府、基建办公室:

本人xx,是后塍中学退休高级教师,在大新镇东凯村18组有私房一套,xx年3月被列为拆迁户,按协议分配到安置房2套(1大套、1中套),该房屋即将完工,进入分配阶段。本人确有许多特殊情况和困难,要求将2套拆迁房分配在我原宅基地所在的一幢房子中,即港丰路北面第四排,港城大道西面第一幢拆迁房中。

本人具体特殊情况和困难如下:

1、我家是五世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有:我岳母、本人和妻子、儿子和儿媳、孙女和孙女婿、重孙(孙女的儿子)。至今一直未分家。这次分配的2套房要满足五世同堂和谐共居的要求。这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也不失为一种美德,应加以鼓励。

2、本人全家共有8口人,其中3人为进入70岁以上的老人,居家养老均需要我儿子和儿媳的照顾。为避免空巢老人局面的出现,做到老有所养,要求将2套房安排在同一幢房屋内也是情势所迫。

3、xx年,我孙女徐唐胤发生车祸,经过了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的抢救,又在苏州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南京省人民医院等多处治疗。发生车祸后的半年时间里,她一直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后奇迹般苏醒。发生车祸至今,我们一直没有间断的治疗,但她至今仍然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独立行走、吃饭、大小便,整天在轮椅上。经法院法医权威鉴定,她被定为最高等级即一级残疾,需要终生护理和他人照顾。为重振她生活的勇气,于xx年我孙女招了一个女婿,于去年生了一个宝宝。至今为止,孙女看病用去医疗费70余万元,由于肇事者赔偿不足,我家借款为孙女看病,欠款自今仍未还清。我家这样一个特殊困难的家庭只能在一起相依为命,住房如果不在一幢房子内,其困难是无法克服的。

综上所述,一个五代同堂的8口之家,其中有三个老人、一个一级残疾,一个不满一岁的婴儿,以上5名家庭成员生活均需我儿子和儿媳照料。故而恳请在拆迁房分配中给予照顾,把两套房分配在同一幢内。

特此申请!不胜感激!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六

——关于做好我市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和思考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太仓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现代化新太仓”的宏伟目标,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是现代化新太仓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最近,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对全市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就如何突破这个“天下第一难”瓶颈,提出了思考和探索。

一、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和评价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速,而作为前期保障的拆迁安置工作,力度也逐步加大。2002年以后,在规划的引导下,我市年均拆迁量都在60万至80万平方米之间,其中70%为上世纪70至80年代建造的劣质城乡住宅。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明显特点:一是与开发建设相同步。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和各乡镇开发区的拓展,均以拆迁安置工作为基础。二是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适应。中心城区、新城区的一大批工业企业被“退二进三”,现代化建筑群拔地而起,这些均与拆迁安置密不可分。三是与新农村建设相。

则,操作比较困难。乡镇一般采用“预拆迁”方法和农民进行协议拆迁。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农民都能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农民协商不通,形成了星星点点的“钉子户”现象。

二、当前拆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目前拆迁安置工作处于新老法律的转换时期,随着《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国家将重新出台新的拆迁征收《条例》。拆迁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大局,国家颁布新《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过渡期将继续实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分析当前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的成因,笔者认为有下列几个方面: 1.社会舆论的“失之偏颇”。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确实激化了社会矛盾。“重庆钉子户”和“广州钉子户”的处理,又使一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非法的和违法的,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会舆论的同情弱者心态,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离开了法律和政策轨道,漫天要价,并以越级上访相“要挟”来争取“超大化”的利益。同样,一些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支持城乡建设的正面舆论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这给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压力。2.相关部门的“害怕心理”。拆迁安置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项目立项、拆迁许可、补偿安置到公示听证,涉及到10多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拆迁安置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少数政府部门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群体事件”,怕被“无理纠缠”等“害怕心理”突出,造成拆迁安置各个环节上的“软作为”,增大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难度。3.拆迁政策的“政出多门”。当前拆迁工作基本上由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导,拆迁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补偿安置政策的多样化,“一区多价”、“一路多价”、“一组(村民组)多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政策的不统一,客观上带来了被拆迁户的相互攀比现象,给“协议拆迁”带来了很大难度。同时,一些未经批准,由户主擅自变更性质的住宅用房,由于申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业主自认为应按数倍于住宅房的商业用房价格进行补偿,其矛盾十分突出。4.经济补偿的“越拆越高”。由于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升,使拆迁也通过“提高区位价,增加差额补贴,加大奖励力度”等手段提高经济补偿数额,造成“越拆越高”。尽管拆迁人承诺“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同一价格”,但被拆迁人往往认为“先拆吃亏”、“后拆得利”,而期望通过拖后拆迁期限来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5.安置方式的“配套不够”。目前,就拆迁难度而言是市区大于城郊,城郊大于农村。导致这种梯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安置方式的不同所致。农村大多采用“自拆自建”式联排别墅安置,被拆迁户由于受“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吸引,拆迁积极性较高。而城市被拆迁户特别是城市拓展后形成的“城中村”,因居住上的观念问题,撤销村民组建制后安置上的历史遗留问题,违章占地擅自搭建后取得的利益问题和破窗开店问题等,成为拆迁中的“难中之难”。另外,由于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上的“相对滞后”,也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拆迁积极性。

三、关于破解拆迁难题的思考和探讨

七、八十年代建造的设计标准低、建筑质量低,历史保存价值低的“三低建筑物”。通过科学论证和规划,将破旧不堪的老城区改造成现代化新城区,逐步实现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农村居住向新村集聚的目标,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现代化新太仓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全市人民生活和居住水平的有效措施。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破除目前存在的“难、怕、等”思想,形成有利于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必须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要落实责任机制。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充分调动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性和积极性。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岁,住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村。

被告: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年,_______区政府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_______区城乡建设交通局,该局全权委托被告进行_______路沿线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在公布的相关拆迁通知中声称,为进行_______路改造工程,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应配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因被告属于政府机关,原告对被告的相关通知深信不疑,以为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应积极支持国家公益设施建设。因此,尽管面对极低的补偿条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还是签订了《_______区_______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经过咨询律师才发现,该协议书系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要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建设,否则,未经征收程序,属于违法建设,违法拆迁。但是,本案中,原告从委托的律师在其他相关案件的材料中的内容发现,原告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在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_______区_______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房产证篇八

甲方:(拆迁人)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 电话: 代理人: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甲方开发建设通北煜通嘉苑小区项目,需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籍号: 。被拆房屋的实际产权属于 。此房屋如果因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乙方同意被安置到: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超出原产权面积乙方不支付差价款,如果达不到甲方所承诺的回迁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产权房照、契约、结清水、电等费用。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此房屋腾空,房屋内所有附属物不能挪动如:暖气片、主体设施等,并交甲方拆除。木质院墙、板棚自行拆除,乙方逾期不搬迁的.,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四、临时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按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包括超

出乙方原面积的部份)。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乙主不追究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乙方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甲方: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

乙方:(被拆迁人)

依据《太原市粮食局闫家沟仓库关于对面粉三厂宿舍楼闫家沟仓库单元12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现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同意将其居住的位于西矿街206号面粉三厂宿舍闫家沟仓库单元(5单元) 层 号,面积为46.88㎡的住房腾出交由乙方。甲方在闫家沟原址为其建设住宅楼房进行安置。

2、甲乙双方考虑到现设计方案等细节工作还未进行,待设计等方案出台后在进行具体协商。

3、考虑到乙方原为闫家沟仓库职工,后调出本单位,当时居住的又为公产房的事实,甲乙双方商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分配住房及价格上,区别于本单位职工和市场价格,差价约在1000/㎡元左右。

4、具体情况,待设计等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甲乙双方在行协商确定。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盖章):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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