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殖场承诺书(优秀8篇)

  • 上传日期:2023-09-14 00: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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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养殖场承诺书篇一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包括生物制品),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

4、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饲料,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生物制品。

5、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等任何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6、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年 月 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养殖档案,包括养殖情况记录表、动物销售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出库登记表、兽药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疫苗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疾病诊治、兽药使用记录表、养殖场消毒和消毒药使用情况登记表、免疫情况记录、废弃奶处理记录、贮奶设备和挤奶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各项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不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尚在休药期间的动物及产品。

六、需要跨区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引进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等,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设施,粪污废水经过发酵或沼气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出售或使用。

八、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定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九、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或化制销毁。

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资质,无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县畜牧局等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兽药的规定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十二、在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监督机关各一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监督机关: 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人代表: 朱继银

监督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

地 址: 东城畜牧局

养殖场承诺书篇二

一、本养殖场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粪便等做到无害化处理,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养殖场经营期间,因污染水体、污染空气、传播病菌,土地积累重金属、危害农田生环境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因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不达标而被关停或迁址所产生的后果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

三、绝不藏匿瘦肉精。

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动种畜禽和乳用动物审批表)、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四、保证在养殖环节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坚持自检制度,对出栏活畜按2%比例实施批批抽检。

五、保证对病死畜禽采取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养殖档案,包括养殖情况记录表、动物销售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出库登记表、兽药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疫苗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疾病诊治、兽药使用记录表、养殖场消毒和消毒药使用情况登记表、免疫情况记录、废弃奶处理记录、贮奶设备和挤奶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各项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不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尚在休药期间的动物及产品。

六、需要跨区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引进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等,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设施,粪污废水经过发酵或沼气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出售或使用。

八、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定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九、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或化制销毁。

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资质,无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县畜牧局等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兽药的'规定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十二、在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监督机关各一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监督机关: 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人代表: 朱继银

监督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

地 址: 东城畜牧局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4.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 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承诺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领 条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2年 月 日

养殖场承诺书篇三

一、本养殖场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粪便等做到无害化处理,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养殖场经营期间,因污染水体、污染空气、传播病菌,土地积累重金属、危害农田生环境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因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不达标而被关停或迁址所产生的后果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

三、绝不藏匿瘦肉精。

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动种畜禽和乳用动物审批表)、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四、保证在养殖环节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坚持自检制度,对出栏活畜按2%比例实施批批抽检。

五、保证对病死畜禽采取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养殖场安全承诺书

2.养殖场安全生产承诺书

3.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

4.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

5.畜禽养殖场承诺书

6.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关停环保承诺书

7.养殖场防疫责任承诺书

8.养殖场疫病防控承诺书

养殖场承诺书篇四

乙方:

一.价格及规格:甲方向乙方收购生产须要的________规格。甲方按市场时实价向乙方收购。

二.数量:根据甲方需求收购,直至甲方生产不再需要或乙方无货为止。

四.资金结算:甲方须于当天结算乙方货款;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天结清货款,甲方须事先与乙方协商。

五.原料来源保证:乙方提供甲方的________不得以其他场的________替代,一旦查实,甲方可以拒付乙方货款。

六.原料安全保证:乙方在养殖过程必须遵循《无公害食品养殖技术规范》要求,并接受甲方和官方的日常监督;运输过程应确保原料不受污染。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养殖场承诺书篇五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未向畜牧主管部门申报,绝不从外省、市调购活畜禽,特别是羊牛活畜。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定期消毒等制度,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六、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

临泽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牛、羊屠宰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牛、羊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牛、羊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牛、羊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牛、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完善生猪、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牛、羊,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七、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2

养殖场承诺书篇六

1、我符合申报本项目的资格,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真实准确。如有任何不实,愿负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申请项目的核心内容未获得过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其他经费资助。

3、本人没有应结未结、结题评议未通过、暂缓暂停、终止和撤销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

4、本人的前期研究基础符合申报要求。

5、如果获得资助,我将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研究经费,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检查。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养殖场承诺书篇七

一、本养殖场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粪便等做到无害化处理,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养殖场经营期间,因污染水体、污染空气、传播病菌,土地积累重金属、危害农田生环境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因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不达标而被关停或迁址所产生的后果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

三、绝不藏匿瘦肉精。

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

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医、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或直接饲喂动物。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农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药物残留检测、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

5、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乡镇畜牧兽医站,一份交农牧业局质监股,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养殖场承诺书篇八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合伙经营养殖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乙方以现有土地使用权

8.57亩出资,共同组建养殖场一处。

二、养殖场设立地点为 ,具体位置荒地,此地块为乙方承包村民小组所取得土地艘用权,权属清楚,承包期二十年。

三、双方出资到位后由甲方负责养殖场建设及开办事宜,养殖场使用场名及执照为养猪场。

四、双方约定由甲方陈玉丰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养殖场全部事宜,法人 。

五、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限从20xx年3月1日开始,到期后可另行协商,延长经营期限。

六、双方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比例为1:1。

七、合伙期间需吸收新的合伙人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 定,任何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单方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八、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内容,如一方违约 造成合伙事项损失,应予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九、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此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 生效。

乙方:

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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