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09-13 22:5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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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一
为认真落实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和国发〔2006〕5号文件,做到建设现代农业,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我们对全乡8个村1398个村民作了深入调查。
我们的调查采用了据实填写“xxx县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表”、与个别在家务农的村民座谈和电话调查个别外出务工农民的基本情况等形式。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类型、就业方式、就业区域、就业工种、就业收入等作了详细的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对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农民工素质等方面询问了在家务农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建议。现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被调查的**个村共有**人,其中劳动力**人(劳动力系指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人员,下同)占总人口的**%。经过各种职业培训和参加过正规职业学校培训几乎没有。
二、劳动力在本乡就业共有**人,占总劳动力的**%。其中农业生产达**人,高居**%;从事专业养殖**人,仅占**%;从事农产品经营**人,占**%;从事专业农产品加工**人,仅占**%。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省外就业共有**人,占总劳动力的**%。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人,占**%)、广东、福建(**人,占**%)、其他地区(**人,约占**%)等。
四、被调查劳动力的就业方式以“亲帮亲”、“邻帮邻”和自谋职业为主,有少量劳动力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就业。
五、工劳动力就业工程主要是制造、建筑业,采矿、其他服务业,另有少量人员就业工种不固定。
六、对就业收入的调查,我们发现,文化程度高的月均收入可达1000元以上,而文化程度低的的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一般为400元至800元,有的低至月均工资300元,仅有少量劳动力月均工资可达近1000元。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响应党和国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号召,我们建议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不断转变农民的就业培训观念。从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农村已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偏少,同时青壮年劳动力比例偏低。在家务农村民多为老弱病残等农民,对下一代子女的教育缺乏先进的理念,以至于许多学生初中毕业,甚至初中尚未毕业就随父母外出打工,失去了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特别是失去了正规职业学校培训的机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就业技能等有很大的影响。长此以往,势必导致农民工素质越来越低,不能从事带有技术性的工作,使就业矛盾愈加突出。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加快农村基本实施建设,给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以更多更好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转变农民的就业培训观念,给予必要的政策,鼓励农民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参加学以致用、用以致富的就业培训,并保证就业培训的时间和培训的质量,从而将传统的“亲帮亲”、“邻帮邻”就业方式转变为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结合政府有关部门成批输出。这不但能增强农民工素质,更能为农民工解决许多就业咨询、就业法律等相关问题,节约就业成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确保农民工待遇的提高。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二
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为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公众调查对象定义为,调查标准时点上(2002年5月20日)除港澳台以外居住在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机构负责人调查的对象为与妇女法执行密切相关的七个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这七个机构是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
抽样方案
本次调查采用分域分层五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
全国公众样本设计为6000份。最终选定的全国样本分布于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个县、市、区,其中城乡各占一半,东部地区占3成,中部地区占4成,西部地区占3成。机构负责人样本设计为2170份,其中省级70份,区县级700份,街道/乡镇级1400份。
实施结果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数据收集。调查问卷分为机构负责人调查表、公众调查表两类。公众调查表是此次调查的主调查表,采用调查员入户访谈方式完成。机构负责人调查采用调查对象自填方式完成。
公众样本共回收有效问卷5945份,合格率为99.1%。机构负责人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1823份。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768份。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男性占59%,女性占41%。
组织实施
为保证调查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培训、调查实施、问卷编码、数据录入、清理等各个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省级调查员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直接培训。在调查实施中,采用了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复查、省级调查督导员和全国妇联权益部分别核查的四级质量控制方法。为降低数据录入中的二次误差,我们在数据的录入程序中设置了严格的逻辑检验。在进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前,我们对所有数据进行了再次的清理。
统计推断和评估
为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在汇总分析时,对公众调查的每个记录都依城乡人口等进行了加权处理。主要目标量的精度计算结果为,在95%的置信度下,绝对误差基本在1.5%以内,未超过1.5%的设计水平,说明本次调查数据的精度较高,对调查总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数据的统计分析主要运用spss10.0统计软件和excel办公软件。
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公众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度较高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在被访问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占74.0%的人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被访者中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占58.9%。分组数据表明:女性领导人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高于男性。79.1%的女性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高于男性8.2个百分点。能正确写出六项妇女合法权益的女性占62.2%,比男性高10.4个百分点。但公众调查的分性别数据显示,女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度还略低于男性。教育程度与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被访问的机构负责人的教育程度越高,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以及能够正确写出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比例越高。公众调查数据同样反映出这种认知度与教育程度的正比,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女性被访者认为中国有保护妇女专门法律的比例分别为95.5%、96.2%、98.7%和100.0%,显示出教育程度对女性认知度的影响,而且每一级教育分组中女性的知晓率均略高于男性。单位主要领导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最高。被访者中单位正职负责人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的比例为80.8%,比单位副职负责人高7.8个百分点,比单位中层干部高11.2个百分点;能正确写出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单位正职负责人为68.8%,分别比副职负责人和中层干部高10.2和17.5个百分点。
二、公众和相关机构的负责人普遍具有较强的妇女权利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
公众问卷显示,如果身边发生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这类事情,多数人表示会主动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活动,51.7%的被调查者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30%左右的人则“视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在这一问题上比女性的行为要更积极。
机构问卷显示,高达78.5%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赞同“在政府高层领导中,至少应有30%是女性”。对“打老婆是家务事,别人不应该干预”的说法,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有98.0%的人旗帜鲜明地持反对态度。对当前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危害和原因,多数机构负责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妇女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尺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相关机构负责人的共识,94.2%的被访者赞成“妇女权益受侵害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正因为如此,有85.9%的被访者不赞成“维护妇女权益主要是妇联的事”。对那种把妇女地位低归咎于妇女“自身素质低”的习惯性偏见,占74.8%的人持反对的态度,反映了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认识上的更新。
三、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公众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没有受到过权益侵害的被访者占90%以上。近2/3的被访者认为自己所在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是比较好或很好的。
2、被调查公众对本地区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总体评价是,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是“极个别”的。持此种看法的占全部被调查者的69.6%,认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的人仅有1.3%。
3、调查显示,被调查的相关机构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70%左右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在对待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的行动是积极的,“一经发现就会管”的占58.8%,“及时有力查处”的有18.4%。
绝大多数的机构负责人认为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责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关系密切,认为“比较密切”和“很密切”的占73.5%。
妇女权益和妇女法贯彻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
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要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分性别数据表明,男女两性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问题发生趋势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相对于男性,女性对问题的严重性感受得更深。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一)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公民如何行使其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还显得薄弱。
调查结果显示,近五年来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妇女占到有选举权的妇女总数的70%左右,近2/3参与选举的妇女是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见直接投票,表明大多数女性能够认真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但女性参与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比例略低于男性。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请人代投,选谁无所谓”以及“其他”这样一些消极想法的比例达到被调查女性总数的26.2%,高于男性的22.2%。
调查结果显示,在没有参加选举的公民中,男女没有参加选举的原因差异很大。由于“选举时本人不足18周岁”这一客观原因之外,高达32.6%的女性是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比男性高出了7.5个百分点。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考察人们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状况,一个常用指标是对所在单位或村的工作是否提出意见。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23.3%的男性在最近1年里向单位提过意见或建议,明显高于女性(15.8%);对于自己提的意见或建议,男性认为有效的比例要高于女性,65.0%的男性认为自己所提的意见或建议已经或正在解决,比女性高5.5个百分点;而女性认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没有受到重视和收到负面效果的比例则高于男性。
调查还发现,男女两性在是否愿意担任单位领导的意愿上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58.4%的男性表示自己愿意担任单位或村的领导,女性则只有41.5%的人表示自己愿意,两者相差了16.9个百分点。
——劳动权益方面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在城镇地区,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反映最为突出,在“因为性别就业受到歧视” 这一项中,女性有此经历的明显高于男性:城镇女性有7.1%的人有此经历,而男性中有此经历的为3.3%,女性比男性高3.8个百分点。显示出由于性别的不同,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二)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调查数据显示,在社会保障中,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普及率较高,达到75.4%。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以及其他职工福利的普及率低于50%,其中,又以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即使是普及率最高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也还有近1/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享受。
调查数据显示,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妇女为62.2%,比男性低5.7个百分点;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妇女为74.4%,比男性低2.1个百分点;享受失业保险的妇女为43.0%,比男性低5.9个百分点;享受工伤保险的妇女为39.2%,比男性低9.2个百分点;享受生育保险的妇女为35.5%,比男性高2.7个百分点;享受产假工资的女性为69.6%,比男性高7.6个百分点;享受住房补贴/住房的妇女为43.3%,比男性低7.5个百分点;享受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妇女为29.4%,比男性低2.8个百分点。
妇女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程度与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密切相关。调查显示,按单位类型划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对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提供率要明显高于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单位。按单位所有制性质划分,三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高于其他用人单位,其次是国家所有制单位,而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最低。由于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低于男性。
(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在保障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还应保障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调查显示,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在被调查者中,处于某一单位中层以上职位等级的,以男性为主,而等级越低,妇女的比例越大。其中最高等级的,妇女为2.5%,男性为5.8%,妇女比男性低3.3个百分点;处于较高等级的,妇女为6.8%,男性为11.3%,妇女比男性低4.5个百分点;处于最低等级的,妇女为37.1%,男性为29.6%,妇女比男性高7.5个百分点。换言之,在一个单位中,大多数(60.7%)的妇女都处于较低等级以下。同时,在近3年,有20%左右的男性获得过职位的晋升,而女性的这一比例为16.1%,男性高于女性;有将近10%左右的妇女认为在职位晋升时受到自身性别的负面影响,而男性有此感受的仅有2.6%。
获得过正式专业技术职称的妇女为28.6%,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女性比男性数量明显减少。同时,在职称的晋升方面,有7%左右的女性认为受到自身性别的负面影响,而男性只有不到1%的人有此感受。
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1、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本次调查发现,在中选的10个省份中,女性拥有承包土地的比例要比男性低近7个百分点,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女性则比男性高近5个百分点。与此相应,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
2、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
在没有承包地的人中,有近1/3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而男性则主要是因为其他一些原因。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
(一)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9.2%的男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7.9%的女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此外,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二)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二、妇女法贯彻执行中的认识误区和突出的难点问题
——对妇女法执法主体和参与部门的认识差异较大
被访问的七个相关机构负责人中有42.8%(777人)认为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是“司法部门”,24.6%的人认为是“妇联”,20.6%的人认为是“各级妇儿工委”,另有10.2%的认为是“公安部门”。分部门看,对司法部门认同比例最高的是法院系统的负责人,为54.3%,认同比例最低的是妇联的负责人,为37.9%。认为“各级妇儿工委”是妇女法执法主体的,妇联系统负责人比例最高,为34.0%。
对保障妇女权益主要应有哪些部门参加的问题,七个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四项中选率合计排在前4位的分别是妇联、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妇儿工委排在第五位,如果从首选考察,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妇联、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妇儿工委仍排在第五位。
——妇女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突出的难点问题
在问卷中我们针对妇女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难题设计了若干选项。调查结果显示,首选项和三项中选率合计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首选项排在前三位的难点问题是:“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且省、地级的首选率高于区县和乡镇/街道两级。三项中选率之和排在前三位的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差”、“法律宣传不够”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区县级以下机构的选择比例较高。
以上数据显示,对相关机构来说,妇女法本身的缺陷是影响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本身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妇女法有效贯彻执行的首要原因,也是立法、司法、执法和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法律能否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应将这部法律列入各地“四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加大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在总结以往法制宣传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此次调查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应采取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的策略: ——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调查表明,目前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在继续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的同时,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
——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妇女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凭借劳动用工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中的此类现象也不容忽视。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调查发现,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针对此次调查所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当前要抓住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领导班子换届的机会,争取女干部、女代表比例有所提高,缩小两性差异。
——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预防作为重点。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调查共收到修改妇女法的建议355条,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占所提建议总数的24.5%。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执法主体”,占建议总数的21.4%。排在第三位的是“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占建议总数的20.1%。对于近期有无修改妇女法的必要这个问题,有近三分之一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持肯定态度,且机构级别越高赞成修改妇女法的比例越高,省级机构负责人赞成修改的占61.1%。可以看出,对怎样修改妇女法,大家的意见是比较统一的,主要集中在增强可操作性,明确执法主体,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据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将修改完善妇女法列入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这部法律;同时,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贯彻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关注妇女权益问题。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 2002年11月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了解××市城镇妇女灵活就业情况,为做好妇女工作提供对策,春节前我们在全市灵活就业妇女中开展了一次抽样调查。
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季节工、小时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就业目的大多以缓解家庭生活困难为主,在抽样调查的3000人中,有2162人灵活就业的直接原因是家庭生活困难,比例占72.06,而想找点事干和实现自身价值的仅占5.97和10.99,因此,实现灵活就业的妇女中对目前就业状况满意的仅占总数的12.91,比较满意的占39.38,不满意的占23.53,占54.81的女性抱有“先干着以后再调整”的心态。从收入看,大多数灵活就业的女性工资仍然不高,月收入在301—500元之间的比例最高,占65.22,300元以下的占19.03,500元以上的占15.74。同时,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在灵活就业中有较大差别,总体看,年纪轻、学历高的女性灵活就业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年龄的增大、文化程度的降低,就业率和择业标准以及工资水平呈下降趋势。从就业方式看,灵活就业的女性多以受雇佣形式实现就业为主,比例达到58.65,采取自主经营形式实现就业的只占7.47,与人合伙经营的只占1.64,其他形式占32.24。并且灵活就业主要分布第三产业,比例已达总数的79,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实现灵活就业的分别占13.6、7。
二、城镇妇女在灵活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不稳定,收入低,就业压力大
灵活就业女性一般从事的是收入低的工作,工作不稳定是普遍的。下岗职工被招聘到企业就业,一般都是临时性的,大多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目前,在相当一部分新经济组织中存在着用工制度不够规范的现象,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仍较欠缺。如有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招工性別歧视、随意提高招用工的条件、不愿用生育年令的女性、不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男女同工不同酬、超时工作、随意克扣工资、随意辞退女工和以招聘失业人员来博取廉价劳动力等现象。许多参与调查的灵活就业女性或多或少的都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她们在就业过程中总是缺乏安全感,生怕随时会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因此,工作不稳定、收入低、没有正式劳动关系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最大困难。
(二)大多数受雇灵活就业女性属于临时性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
尽管她们有强烈的参保愿望,往往很难实现。到目前为止,灵活就业人员与现行社会保险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依然被排斥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学术界不断呼吁我国尽快建立一项适应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使其中的低收入者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改善灵活就业者的福利与保障政策无疑也会使女性灵活就业者因之受益。从调查看,随着个体、私营等新经济组织的崛起,灵活就业女性在新经济组织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能像国有和集体企业那样完全享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从这些受调查人员自身的角度看,低收入使得她们对社会保险或是毫无概念,或是望而却步。实际上,对于低收入的下岗职工来说,解决眼下吃饭和孩子上学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社会保险则是“奢侈品”,“想都没想过”。
(三)缺乏政策性扶持
调查中发现,在女性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中,有93.4的人没有享受到政府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询问灵活就业女性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帮助时,她们提得最多的是“失业人员自己开店时,适当减免一些工商费和税”。实际上这些政策都有,但她们不是很清楚。还有79.14的人没有领到《再就业优惠证》(这些都是集体企业人员,多年以来一直处于隐性失业状态,而她们往往是最需要帮助的)。
(四)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服务管理
在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中,真正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只占4.35。究其原因,主要是职业介绍机构鱼龙混杂,特别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私营或团体开设的职业介绍机构,本来信誉度就不好,个别的职业介绍所还要以介绍工作为名,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行骗钱之实。在调查的失业者中,只有19.08的失业女性到职介所登记求职。严重阻碍了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
(五)创业技能培训还有薄弱环节
缝纫等。
三、促进城镇妇女灵活就业的建议及对策
(一)要站在国计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做好灵活就业工作的认识
途径,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思想上要认识到位。目前,灵活就业领域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这就更需要从思想上对灵活就业给予高度的重视。各级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树立大就业观念和现代就业观念。二是情感上要关怀到位。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一般收入不高,而且工作不够稳定,基本上社会保险没着落,养老、医疗没保障,直接影响灵活就业的稳定性,也是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最大的后顾之忧。所以,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情感上给予特殊的人文关怀,帮助她们在灵活就业领域找到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三是宣传上要覆盖到位。很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党和政府制定的关于灵活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概不知,造成政策理解和运用上的“盲区”。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灵活就业方面的政策、信息和灵活就业领域涌现的典型人物,使广大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灵活就业方面的政策,消除思想顾虑,在舆论上给予正确的引导,努力营造重视并支持灵活就业、依法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一是可根据灵活就业者所在行业性质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政策指导重点。对在小企业灵活就业的人员,重点是制定实施支持小型企业创办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大中型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重点规范好这些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对在非正规部门灵活就业的人员,重点调整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从事独立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重点是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二是对国有企下岗职工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也要进行分类指导。对城镇下岗参与灵活就业的职工,特别是生活和就业都比较困难的群体,应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他们实现灵活就业。对集体企业下岗的职工,在安置中能否取消优惠证的限制,特别是4050人员应作为今后照顾安置的重点。
(三)成立灵活就业组织,建立一套有效的社区就业管理和组织体系
基层社区组织与就业人员的关系最近、最直接,比较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经济状况、急迫解决的问题和就业需求,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心贴心、面对面的最直接的服务,使社区服务的就业潜力转化为现实。一是在社区建立劳务型就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社区中介服务机构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协议或登记方式确立劳务关系的服务。二是在社区建立固定的劳动力大市场,将其建成灵活就业人员能进能出的蓄水池,把分散的以个体形式出现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就业人员组织起来同时,可在劳动力大市场中设立就业咨询、“一对一”就业指导、即时就业等多种就业服务。三是建立社区与社区之间信息可共享的网络传输平台,为求职者提供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各类就业岗位情况,以便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做出选择。四是建立社区“劳动保障监察与仲裁窗口”,由专人出面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矛盾,代理劳动争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心地从事灵活就业。五是扶持社区开辟机动、灵活、多样的就业渠道,如可引导社区灵活就业人员大力发展送报、早餐、夜市等非全日制就业;参与供热、采暖、旅游等阶段性就业;进行小编织、小饭桌、小制作、旅游纪念品等家庭就业。
(四)汇社会各界的合力效应,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撑性服务
一、个体素质参差不齐、岗位要求各不一样、就业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应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者提供不同的培训。培训机构可采取送培上门、阶段学习、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等灵活方式,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四
河北民族村位于仪征市大仪镇西北部,地处两省三市交界,与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毗邻。全村总户数610户,总人口1980人,现有少数民族户数150户,人口数597人,以回族、苗族、土家族、等民族居多,但绝大部分为回族,2007年河北民族村被仪征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少数民族聚居村,是目前仪征市仅有的两个少数民族村之一。为切实关心和掌握少数民族村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和生活状况,大仪镇妇联于9月上旬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和生活情况调研工作。
一、基本情况
河北民族村的少数民族妇女及家人主要来源追溯于改革开放70年代,当时由于高邮菱塘民族乡发生洪灾,导致她们来我村安家落户,也有部分少数民族妇女是从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婚假而来。她们大多生活在农村,年龄结构以25-50岁为主,占总人数的78%;文化结构以小、中学历为主,初中以上本科以下学历占总人数的10%,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5%;少数民族妇女就业率达75%,主要从事私营企业的车间操作工。她们在村生活或工作都享受到同等以上的国家优惠政策和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思想、文化等差异,导致她们的家庭相比而言仍然较落后。
二、原因分析及存在问题
1、文化程度偏低。少数民族妇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妇女比例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村妇女比例较高,大部分农村妇女文化程度较低和技能单一,决定了妇女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妇女思想保守,男尊女卑、家长观念、自给自足小农思想严重,满足于现状和眼前利益,对新观念、新技术、新事物反应冷淡。
2、创业就业率低。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创业主动性差,不愿意走出来创业,走出去就业;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出于家庭需要,大多在本村或附近小企业打零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妇女创业能动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与外界的接触面不宽,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广,创业资金不足,投资项目传统、规模小,发展市场小。
3、参政议政意识低。村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不看新闻节目,不太关注甚至不知道人大、政协会议;有的少数民族妇女甚至不一定或不去参加村委会的民主选举。
4、培训实用性弱。由于村少数面妇女自觉学习意识低,很多少数民族妇女被动或是盲目参加妇联等单位组织的培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少数民族妇女,很少一部分能将学到的技术应用到实际创业或农业发展过程中,学用转化效果差。
三、对策及建议
1、多方位引导,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少数民族后备妇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力度,把思想政治素质强、文化专业技能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少数民族妇女配备到镇、村妇女工作岗位中来,确保少数民族妇女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
2、多层次培训,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综合能力。充分发挥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作用,根据少数民族妇女的文化层次、技能水平,搜集和筛选出一批适合少数民族妇女再就业的项目,举办畜牧养殖、果蔬种植、菌类种植等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广大的少数民族妇女尽快撑握一技之长;组织少数民族妇女学文化、学管理、学科学等知识,拓宽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渠道。
3、多元化服务,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女性经济。继续开展春风送岗行动,为村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指导,搭建适合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工作平台,拓展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积极为少数民族村争取“春蕾计划”、“贫困母亲”救助项,做细春蕾儿童、贫困母亲的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妇女“两癌”筛查。
4、多渠道宣传,优化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环境。根据村少数民族妇女实际情况,设计活动载体,开展形式新颖、妇女群众喜闻乐见的妇女活动,广泛吸引少数民族妇女的参与,在参与中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素质;丰富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拓宽志愿服务活动途径,为村少数民族困难家庭、贫困少数民族妇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等提供志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题。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五
希望了解某个事件或情况时,我们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去研究,调查的结果通常在调查报告上面呈现出来。但是调查报告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妇女状况调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步伐加快和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外出,留守妇女正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为解决留守妇女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我县妇联组织人员深入到**乡、**镇、别古庄镇等劳务输出大乡(镇)开展了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调查。
1、农村留守妇女普遍存在文化素质较低,对技术性强、有更多更广发展机会的工作追求不太高。从调查情况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16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7.5%;初中文化程度的为3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52.5%;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2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0.0%。
2、留守妇女负担重、压力大。在调查中,多数留守妇女在丈夫在外打工期间,妻子成为家庭生活的主力军,她们不仅要赡养老人、照顾子女,还要承担农村的各项生产和生活的责任。调查显示:需要赡养老人两人以上、照顾子女两人以上的占67.2%。
3、留守妇女生活质量普遍偏低。调查中发现:有70%的被调查者认为丈夫打工忙等原因很少与自己交心、谈心,除了遇到子女、老人的问题才与丈夫沟通外,而丈夫也很少过问家里事。她们的丈夫外出打工主要分布在省份,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修理、加工、服务等行业。由于路远,一般一年回家一趟,有的甚至两年回一次。另外,由于丈夫长时间在外打工,平时交流机会少,造成夫妻关系不稳定的有8人,这成为部分留守妇女婚姻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1、农村留守妇女因劳动、生活负担过重,对老人和孩子关心少。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留守妇女忙于农活,农闲时忙于做零工和家庭养殖等,非常辛苦。无精力无时间在子女的教育及老人的赡养上关心,造成老人心理孤独,对子女的学习和性格养成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留守妇女心理压力大,心理负担重。大多留守妇女因不能及时和丈夫进行思想沟通,生活缺乏关爱,忍受着生活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有些丈夫出门时间久,有外心,甚至不给家里寄钱,留守妇女却一方面忍受着精神压力,另一方面还要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和劳作。
3、思想观念相对保守。由于大多数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受自身的文化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信心不足,缺乏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勇气,生活仅限于家庭,安于现状。
4、发展生产缺资金和技术。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留守妇女除了种完自己田地外,对养殖、营销等方面也比较感兴趣,但苦于没有资金投入,或因缺技术、对市场营销等方面缺乏了解不敢投入。
解决留守妇女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人文关爱环境,营造一个充满人间亲情、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服务于留守妇女的经济发展。银行、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留守妇女的发展资金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小额贷款方面,减少贷款手续,放宽限制,降低利率,有利于留守妇女的自主创业。
2、加强培训,提高留守妇女思想意识。农业、科技、法律等部门利用农闲时间,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文化素质、法律常识和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组织科技下乡、文化下乡、法律下乡等活动,让留守妇女在家门前参加培训。
3、组织引导,解决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各类难题。通过开展岗村共建、巾帼互动和县直相关单位支农结对等活动解决留守妇女农忙时劳力不足的问题。通过民政、教育等单位开展扶贫帮困活动,解决贫困留守妇女在住房、赡养老人、大病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4、畅通渠道,及时维护留守妇女权益。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妇联坚持互通信息,及时收集关注相关留守妇女的权益案件。各级党政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关爱,妇联干部要经常深入留守妇女群众之中交心谈心,及时了解她们的疾苦,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5、丰富文化活动,深化文明活动内涵。鼓励乡村自行组织健康向上的农村自娱自乐文化节目,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同时,开展“好邻居”、“好婆媳”等评选活动不断赋予“五好文明家庭”新内容。通过活动的开展,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新风尚。
6、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关注留守妇女的身体状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妇女健康体检和健康讲座活动,对贫困留守妇女实行医疗减免政策。
7、建立社会关护网络,服务农村留守群体。建立健全农村留守群众服务体系,公安政法及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坚持开展多种活动,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指导留守妇女教育好留守儿童,为留守老人创造关爱空间。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六
(1)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扩大,承担了生产发展的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传统的农村“男人犁地,女人织布。由现在“男性工人和女性农民。替换为。有213名农村妇女从事种植,167名从事水产养殖,205名从事加工,307名从事服务业。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领域展现才华,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二)求知,创新,发展,闪耀在富裕生活中
通过学习和实践,一些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成为增加收入和致富的领导群体。掌握实用技术234人,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52人。全乡有467个通过科技致富的妇女和11个妇女示范基地。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农村文明中占主导地位
在基层妇联的指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挥性别优势,积极参与创建五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女性在家庭中起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劳工作,家庭和睦,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4)着力整治人居环境,发挥村容整洁的主导作用
在美化和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改善,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妇女积极参与村庄“四干净”(清理干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场)和“四项研究。(学习政策、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法律)活动中,广大妇女积极更换厕所和炉灶,并加以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参政意识不断提高,这是对民主管理的认可
农村妇女作为主人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个村庄的女主任已经成为妇女在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代言人,她们已经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两个委员会”他们在选举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实际上,目前农村妇女参政的基本环境仍然较差,农村妇女自身缺乏积极参政意识,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很低。一些村委会和基层干部往往忽视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导致农村妇女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一般来说,直接参政的农村妇女仍然存在比例小、数量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妇女代表大会主任已经进入“两个委员会”比例只有14%。
(二)侵犯家庭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首先,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援助。在一些家庭中,女性通常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被随意殴打和责骂。这些妇女去村里或娘家解决问题,村干部却认为是别人的“家务”或者& other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可以理解,以清官难断家务为由推脱。新娘家的家庭成员因为丑而无法宣传,鸡配鸡,狗配狗的传统观念视而不见。这助长了肇事者的傲慢。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中老年人明显高于年轻人,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高于温饱的人群。第二,农村妇女丧偶离婚后很难再婚。因为“男人比女人优越。“三从四德;随着封建残余的存在,丧偶离异的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世俗和家庭方面的阻碍,即使勉强同意再婚,也只能“出去干净”,不得享有处分自己财产和监护自己子女的权利。第三,农村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因为很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并不完全独立,需要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有的发现配偶和别人同居,只能忍气吞声妥协。这些妇女大多年纪大了,没有经济独立,生活依赖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有外遇,只要把钱还给家人,他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国内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聚集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与率普遍较低。综合素质低制约着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据调查,我乡9.12%的农村妇女是文盲或识字率低,21.31%有小学文化,48.22%有初中文化,15.11%有高中文化,4.22%有中学文化,只有1.12%有大专以上文化。
(4)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限制
由于封建思想“丈夫权利”“父权”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婚后服从丈夫公婆。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架空。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坚持“增人不增,减人不减”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获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结婚,母亲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要看婆家村有没有机动,或者恰好遇到婆家村的土地调剂。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和能力。
保证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岗位、有载体、有经费;担保村“两个委员会”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了一批女村支书和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联+协会”模式,执行“双修双驾”工作,培养女专家成为妇联干部,培养妇联干部成为有钱的领导。
(2)全面扩大素质培训,增强新女性农民的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在扶贫项目带动下,积极开展针对文化程度高、学习欲望强的农村妇女的订单式培训;依托大型农业产业和基地,对文化水平低、与家庭分不开的农村妇女进行培训;结合大专和中专教育,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培训管理知识,培养农村妇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并培养了一批新的女农民。
(3)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努力形成良种、技术、资金、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等一系列服务。完善小额信贷体系,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农村护理机构的建立可以使农村妇女真正从家务劳动的主体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4)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权利保护体系
加强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从性别角度修订和完善与农村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随时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引导形势建立健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七
一、调查目标和内容
劳动就业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生活水平,同时也对社会和谐构建、国家经济发展等有很大的影响。我国人口基础较大,城市人口流动大,在就业上呈现出一定的特色。在我国的劳动就业上,主要有三部分特殊的群体:大学生、女性、外来流动务工人员,本文主要以中山市为例,对这三个群体的就业方面对中山市的劳动就业现状及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劳动就业的对策。
二、中山市劳动就业现状和就业难点分析
2016年,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数据显示:中山市每年有大约1500万人新进入劳动力市场,中山市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向着有利于就业增长的方向转变:2004年,中山市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为30.6%,就业人员为2.2亿多人;2014年,中山市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为40.6%,就业人员为3.1亿人;到“十三五”末期,服务业占比很可能达50%。在对中山市劳动就业的现状进行整理时,本文主要从大学生就业、女性就业、外来务工就业的现状进行整理。
就大学生就业现状来看,2016年中山市高校毕业生是23万,再加上中职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以后不再继续升学的学生人数,青年的就业群体加在一起大约有300万左右。各地求职竞争指数比2015年增加超10点,竞争指数达到48,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
就女性就业来看,首先管理层女性职业者增多。随着80后成为职场的主力军,职场氛围和环境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女性已经从职场相对弱势的群体转向受欢迎的群体。尤其在企业的高管层中,涌现出的女性范本越来越多,如格力的董明珠就说过“现代女性依旧能撑起半边天”,著名主持人杨澜担任《杨澜访谈录》的制片人和主持人就是典型代表、老干妈创始人陶必华始终如一的坚持不上市的老干妈,如今畅销海内外。
就外来人员就业现状来看,从中山市外来人口总量来讲:2016年中山市外来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占多数,其中来自外省的有302.7万人,占外来劳动力总人数的86.69%。主要来自安徽、四川、江西、贵州、河南、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以安徽、四川、江西三省为前三位。占外省人数的52.6%。
就业难点而言
就从政府方面来讲:
中山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走在了前列,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户籍、体制、思想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并没有根本的解决外来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在社会帮助和服务上的缺位,导致了外来劳动力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外来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于中山市本地劳动力,这也导致了中山市外来劳动力工资收入较低,生活质量较差,也导致了用人单位在不同的程度上对外来劳动力有所歧视,这对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都相当的不利。
外来劳动力大多数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者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用工单位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这就给政府在劳动执法中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劳动关系的不明确,也给外来劳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诸多的不利。另外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未让外来劳动力参加社保,并让外来劳动力在环境比较恶劣的条件下工作,这也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就从企业层面来讲:
中山市外来劳动力普遍从事本地劳动力不愿从事的岗位,这些岗位往往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资水平低。但是他们的工资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并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关心外来劳动力的生活后勤。在用人单位看来,许多外来劳动力从事的是非技术工作,可以随时替换人员。
外来劳动力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被排斥在劳动合同制度之外,而且外来劳动力本身的法律观念比较弱,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并未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合同。这些单位往往利用外来劳动力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口头上的约定,更有甚者通过与外来劳动力签订类似与“卖身契”的合同,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
就从人来务工人员来讲:
首先,中山市外来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文化水平低、技能水平低,这是导致外来劳动力就业难、工作环境差、工资待遇低的最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企业对劳动力的素质、文化、技能水平要求都越来越高,而外来劳动力在此方面与中山市本地劳动力相比,缺少竞争力。
其次,外来劳动力的法律意识差,这导致外来劳动力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甚至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另外,外来劳动力的安全意识差,也是外来劳动力在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成为主要受害者的原因。
三、中山市劳动就业提升的策略
(一)鼓励多渠道创业
首先,中山市政府应该加强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弹性就业是一种让妇女既有报酬的工作又有家庭责任的就业形式。其次,中山市在某些方面的工作,鼓励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女职工,灵活就业方式的农民工,如灵活的工作时间,让女职工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哺乳期和儿童在选择工作时间的自由。它还可以鼓励企业提供兼职工作,如秘书、会计、口译员等,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就业人数。第三,扩大非正规就业的范围。应该认识到,不仅社区服务业能够提供这种就业形式,在社会的所有领域包括国有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形式的就业。特别是随着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妇女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家工作。最后,中山市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降低女性职工、外来务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比例,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企业也更愿意雇佣他们。
(二)为就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1.对女性就业和升职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山市法律体系,是社会推动和谐公平的先决条件。只有让全体社会成员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消除女性职业晋升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必须依靠法律政策的力量。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目前中山市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来约束女性职业晋升中的性别歧视的不良行为。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完善相关立法。维护女性就业平等的权利。
3.设置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
在全面评价和监督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男女平等参与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状况时,将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平等作为重要评价和监督内容。如果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性别歧视,要依据相关法律给予惩处,从法律上加强妇女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均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确保相关的为了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力。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外来劳动力本身应积极配合政府、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不能因为心疼花钱或者觉得没有用,而拒接参加培训。想要更好的融入这个城市,光靠政府、企业组织的培训是不行的,外来劳动力如果想加强自身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必须不断的学习,充实自己。
女职工在面临繁重的家务、工作压力时,其获得、参与培训的机会要低于男性劳动者。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要求劳动者成为多技能、高技能、高技能的知识型人才。因此,政府和妇女本身应重视培训,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可以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可以增强女性职工的就业机会。
大学生应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就业竞争力,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注意社会适应能力、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此外,大学生应及时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爱好等条件,从实际发出,随时准备适应市场的需要。同时要克服急躁,遇到一些挫折和困难是难以避免的,不要抱怨,不要放弃,而是要用坚强的意志耐心等待,调整好心态。
(四)规范就业环境
中山市政府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力市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取缔和打击非法的黑中介机构以及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非法行为,这样有利于企业和劳动力之间的信息传递。
在政府和企业的配合下,做到规范用工,保障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建一个保障外来劳动力权益的立体法制环境。要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监督,对企业中存在的侵害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惩罚。企业也应强化对外来劳动力管理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为外来劳动力提高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安全措施,关心员工的生活需求,这样即可以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也调动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随着大学生每年毕业人数,大学生群体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劳动力就业群体中,女性就业群体与外来务工群体是较为特殊的群体。本文主要以中山市为例,通过对这三类劳动就业群体的就业现状及就业难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障劳动就业的策略。本文认为主要从政府鼓励多渠道创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加强就业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就业环境方面进行改善,来促进中山市解决其所面临的就业困境。
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衍生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妇女是负担最重、对农村发展影响最大、自身权益最难保障、受到关注最少的群体,她们的生存发展状况是需要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现状,掌握她们在生存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迫切需求,县妇联抽样100名农村留守妇女,对她们的生存发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从年龄结构看:以中青年居多,主要集中在30—50岁,占70%以上。
从受教育程度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居多,占62;小学占31%;高中及以上占7%。
从精神生活看:留守妇女忙于农活和家务活没有时间参加娱乐活动,加上生活范围较小等因素,造成了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
从婚姻状况看: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相当一部分留守妇女家庭出现婚外情,婚姻呈现不稳定状态。
由于丈夫外出务工,留守妇女成为家庭生产生活的绝对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留守妇女肩上。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务,赡养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身体状况下降,体力大幅度透支。
绝大多数的留守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其文化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平时极少读书看报或参加培训,大多从事传统的“体力型”农业生产,缺乏现代生产发展技能。
由于丈夫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妇女独自承担生产生活重担,自身安全感缺乏、心理压力大,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煎熬。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情感交流,造成双方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差距越来越大,夫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导致第三者插足造成留守家庭离婚率上升,直接影响着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质量和家庭稳定。
多数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偏低,加之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辅导子女功课,对子女教育力不从心,对孩子的关注和教育仅仅停留在吃饭穿衣上,缺乏与子女的有效沟通,难以进行正确的心理关怀和家教指导。父亲的亲情缺位,也影响了孩子健全性格的形成。
1)强化政策倾斜。充分认识到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生产、管理家庭、教育子女中发挥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现状,制定关爱留守妇女的政策和措施。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利益需求,制定出台有利于留守妇女创业就业的扶持政策和。从政策机制和导向方面减少农村留守妇女数量的扩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就业。
2)强化技能培训。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接受能力和现实需求,制定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开设灵活多样的实用技术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留守妇女进行技能培训,通过送教上门、定向培训等方式,为留守妇女提供创业理念、信息咨询、项目定位、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智力支持和培训指导,使她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在非农生产领域创业就业的能力,帮助她们向非农生产领域的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就业。有针对性地启动培训与提供小额贷款相配套的激励措施,建立留守妇女劳动力创业就业信息网络,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和创业就业的能力。
3)强化保护力度。加大《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切实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维护,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引导留守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由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定期开展心理关爱行动,为婚姻危机下的留守妇女提供心理支持。拓展司法救助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动员法律工作者和女律师志愿者走进贫困留守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活动。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完善安全措施,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加大对侵犯农村留守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生活和社会环境。
4)强化精神关怀。利用农闲时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业余文化生活。经常性开展妇女儿童互动活动,增加她们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建立对留守妇女的健康支持系统,关爱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减轻她们的心理压力。探索建立留守妇女互帮互助组,招募一批协调能力强、热心妇女工作的留守妇女组成巾帼志愿者队伍,与留守妇女家庭结成固定的帮扶对子,使她们在生产上互相帮助、在生活上互相关照、在安全上互相守望、在精神上互相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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