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6-06 15: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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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制度篇一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制度篇二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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