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大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5 11: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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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写总结时要注意阐明总结的意义和价值,使读者能够深刻领会到其中的重要性。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分享,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一

为保证我厂在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确保在春秋天大风、夏季雷雨和冬季大雪天气下的安全、设备和生产不出意外事故,做好夏季“四防”和冬季“三防”,把极端天气下的`损失降到最小特制定本规定。

每逢极端天气下,各车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车间停止一切高处检修作业和室外带电检修作业。

2、当班员工和各区域内人员(包括外协人员)严禁在高建筑物(墙壁)下行走、巡检,避免高空坠物。

3、当班员工严禁在池、槽、井、洞等室外有坠落危险地点和设施周围活动,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4、各车间对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易吹散物料进敷盖,有污染的雨水该收集的进行收集,杜绝环保事故发生。

5、注意门窗的关闭,防止门被大风吹倒和风雨雪灌入室内。

6、运输车辆适当减速避免视线和路况差出现意外。

7、高温易爆区防止异物附入高温介质飞溅,做好防雨措施防止雨水进溅入溜槽。

8、渣包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渣包车内的雨水倒尽后再放置到渣口。

9、下雨时及时检查各配电室、库房等房屋设施是否进水漏雨,做好排洪防应急准备。

10、雨后对区域设备的低洼处如电机线路穿线管内是否积水及时排掉,事后进行彻底整改。

11、下雨时车间内各设备设施盖好,如室外电车等避免雨淋,确保财物安全。

12、下雨时对各厂房漏雨点进行统计,事后进行整改完善。

13、下雪时及时清扫员工巡检通道、楼梯、池沿、槽边、皮带廊等积雪,清除路面积冰。

14、恶劣天气出现时,运输科在不影响生产的工作情况下适当调配作业保证安全。

15、汽车吊禁止恶劣天气作业。

16、大雾天气造成渣包车操作视线不良时,缓冷场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现场指挥引导作业。

各车间在遵守以上恶劣天气下的重点注意事项的同时,未尽事项每个车间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时安排其他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员工安全和稳定生产。

1、极端天气下车间要提醒和要求员工不要骑车回家,上班人员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各车间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务必安排安全员、关键电仪点检员、工段长、车间主任级人员进行值班,厂部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值班跟踪。

3、暴雨雷电天气熔炼车间要时刻准备一级负荷应急措施,且当班关键岗位人员严禁替班。

4、每逢节假日车间要提前查看天气预报,对于恶劣天气提前安排好节假日相关值班人员。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二

为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司宣传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及时反映公司工作亮点,增强职工凝聚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提升公司知名度,使我公司宣传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拟定20xx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党委的指导下,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突出企业精神的培育,发挥好舆论宣传阵地的作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公司事业的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5、职业道德教育、企业精神培育等企业文化宣传;6、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栏策划工作。

宣传栏作为公司宣传的主要宣传方式,20xx年将结合公司中心工作、各部门需要、主题及节日活动确定每个月宣传重点:

(二)加强网站维护。

1.对网站子页面、栏目设置和页面框架要重新进行整合,拟在网站公司党建板块下学习园地部分期转载刊登廉政故事和警示文章,在企业文化板块下员工风采部分选发20xx年优秀员工、优秀团队事迹材料。

2.及时更新网站各版块内容,加大网站推广力度,提高网站的知晓率;个人会不定期的进行相关计算机网络知识、网页维护(课程)学习。

(三)完善公司vi系统。

1.完成公司手提袋、信封、稿纸、名片及ppt模板等文件的设计及定稿工作;完善公司各部门制度上墙设计规范,对上墙制度的字体、展板长宽比例做出说明和示例,力争上墙制度和标识规范统一。

2.设计一本公司自己的宣传册,从突出企业形象、理念、管理、生产、服务等几个重点方面着手,运用公司logo色,使宣传册便于识别,容易阅读。

(四)完善宣传制度。

1.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实现从少数人写稿向多数人写稿的转变,完善信息投稿奖惩制度,通过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宣传和报道。

2.固化工作信息稿件的收缴程序,各部门将信息电子版发送到综合部信息专员处进行初步审核,经综合部经理、党委副书记审核后发出。

(五)不断学习,提高稿件数量和质量。

1.要关注公司事务,对于各部门发生的事情给予关注,做个有心人,善于合作沟通,对于未及时了解到的信息点,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完成。

2.学习新闻稿件撰写技巧,重视领导反馈的修改意见,使报送信息向深度报道延伸,使信息报道更加出新、出彩、出色,更有特点和看点。

1.2015《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宣贯会召开。

2.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高校宣讲会。

3.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4.高教系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5.北京apec会议“领导人宣言”如何出台?

6.什么是企业文化。

7.企业文化的战略作用。

8.华为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9.企业文化有哪些职能。

10.2016年问责条例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三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

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

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四

(征求意见稿20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六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修改前】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修改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修改提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法定的强制性。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在实践中,采矿业、建筑业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违反法律规定,逃避安全事故责任的“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生死合同”有些是诱骗从业人员订立的,有些是胁迫从业人员订立的。“生死合同”是以牺牲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抗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破坏安全生产秩序,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予以禁止。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七

为加强公司各作业区班组的安全建设,推进班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作业区班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轮班作业的班组,由领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全面负责。

3.2班组长和(或)安全员负责对班组成员的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3.3班组各成员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三不伤害”。

3.4各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班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4、工作要求。

4.1班组长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4.1.1班组长应经过安全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知识,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以下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1)坚持班前安全喊话,组织班组安全学习;

(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和“6s”活动;

(3)对班组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4)加强班前及作业中的检查;

(5)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

4.2班组在作业前,应该按以下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

班组每个成员都应该按岗位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自检、互检。

4.2.2熟悉情况。

班组长或轮班的负责人要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或工作票,了解作业现场环境,明确作业内容。

4.2.3岗前检查。

(1)设备、设施的信号、保险、安全防护、联锁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吊索具有无隐患。

(3)电气装置防护、绝缘有无损坏,有无私拉乱接现象。

(4)辨识作业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做好预防措施。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班组在作业中要注意的事项。

4.3.1个人作业要求。

(1)熟悉现场环境,明确作业内容,坚守工作岗位;

(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各种工具;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告;

(5)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3.2集体作业要求。

(1)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一人指挥,协同作业。

(3)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提醒,发现违章或可能做成伤害时,及时纠正和制止。

(4)保持现场整洁、规范,实现文明生产。

4.3.3作业负责人需对现场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1)危险作业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审批并采取了可行的防护措施。

(2)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3)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作业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及相应的措施是否到位。

(5)其他不安全因素。

(6)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施救。

4.3.4班组作业后的检查和整理。

4.3.4.1现场清理。

(1)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后,离开现场前,要检查周围是否留有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气源。

(2)作业现场无油污、无污物,通道畅通,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工具、材料、半成品、产品、可移动设备等摆放整齐、稳固。

(4)作业点危险区域的安全标志保持完好。

4.3.5班组每周需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学习。

4.3.5.1学习内容包括:

(1)国家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标准等;

(2)本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工种发生过的一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3)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班组安全操作警示内容;

(5)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

4.3.5.2学习教育要求。

(1)各班长组应精心安排和具体组织好学习,不要流于形式。

(2)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对休假6个月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已(未)遂事故责任者、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4)新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安全教育。

(5)班组安全教育要认真做好记录,受教育者必须在班组安全记录本上签名,不准代签。

5、指导、监督、考核。

5.1各作业区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班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5.2保卫部在月度检查中对各作业区班组安全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安全生产法15条规定篇八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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