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实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5 11: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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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1.自觉加强学习,积极进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更新知识,更新观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切实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岗位能力锻炼,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树立岗位奉献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多做贡献,开拓创新。

4.带头服务群众。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5.带头遵章守纪。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不断增强自身拒腐能力。淡泊名利,自重自醒,自警自励。

6.讲大局、讲团结,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克己奉公。

7.热情服务群众,为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服好务,尽好责。以上是本人向广大党员群众和党组织的郑重承诺,请大家予以监督。

承诺人:xuexila。

日期:2017年月日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检验员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爱岗敬业;

(五)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第四条检验员申报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审批表》;

(二)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推荐;

(三)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审定。

第五条省农业机械监理所统一组织检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核发《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取得《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六条检验员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四)农业机械构造、维修基础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其他业务知识等。

第七条证件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是检验员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

(三)《资格证书》、《检验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调离农业机械监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检验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八条审验。

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分为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年度审验每两年一次,换证审验须经复训考试。

审验事项包括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技能水平、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视违纪情节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买卖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刁难送检人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其它情形,认定须收回检验员证件的。

第十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检验标准和农业机械检验技术操作规程。检验员在执行检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必须由2名检验员签字盖章。

省、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机械死亡事故中涉及违规检验问题的,应对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检验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实现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经常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支队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三条组织制度

(一)志愿者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队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每个小分队各设宣传报道员1名,服务队设组织员1名。

志愿服务队队长职责:对全队的日常事务做决定,对全队负责。

具体工作:全面统筹安排好各项活动,带领小分队组织开展每次活动;做好联系单位的交流;定期召开例会;做好队里成员的思想工作,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工作报告总结,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做好队员奖惩的建议工作。

志愿服务队副队长职责:全面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全队日常事务。

具体工作:协助队长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积极与队员沟通交流,并及时反映信息;负责并开展好各项活动,确保活动的意义性;按活动方案、计划,按时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志愿服务队宣传报道员职责: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具体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活动信息;参加每次活动,组织素材,随时做好宣传;做好活动的摄像、拍照、录音;每次活动后及时整理形成工作总结。

志愿服务队组织员职责:负责服务队内部协调,服务队活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具体工作:做好每次会议的签到,协助做好考勤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提早通知队员开会的时间、地点,确保通知到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志愿服务队队员职责:积极配合队内活动,及时、主动地向队长、副队长反映对服务队的建议、想法和打算,进一步完善服务队建设。

(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队员必须统一着制服。具体着装要求执行《着装管理规定》,特殊情况下,按照活动带队队长要求着装。

(三)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宣传报道员在3日内形成活动工作总结,并报队长,由队长呈报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第四条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志愿者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队长或副队长主持,传达支队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志愿者服务队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安排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服务队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五条学习制度

(一)全体志愿者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二)学习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组织,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学习志愿者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的相关知识、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的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以及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三)每名服务队队员配发专门学习记录本,用于志愿服务学习记录和撰写心得体会。

(四)志愿者之间要加强工作、生活、活动中的学习交流,从而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考勤制度

(一)在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组织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志愿者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队长并请示组长,事后补写请假条,并及时了解学习内容、会议要求或活动情况。

(二)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字认可。

(三)全体志愿者参加的活动考勤由志愿者服务队队长记录存档,并做为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

第七条活动制度

(一)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活动宗旨。

(二)服务队全体志愿者应服从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志愿者队伍的指示,确保志愿者队伍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三)各位志愿者也可结合自身条件,发挥个人专长,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第八条奖惩制度

(一)志愿者必须按时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2次迟到或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3次迟到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志愿者服务队处理。

(二)奖励: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对在服务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队员,报志愿者服务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粪肥播撒罐车,农机运输车及固粪播撒车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4、机车起动前按技术要求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5、拖拉机发动机起动前,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

6、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7、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8、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要迅速分离彻底,结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的踏板起步。

9、驾驶室不准超员驾驶乘座,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方,必须在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11、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机具挂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12、拖拉机运输车倒车时,驾驶人员必须鸣号、嘹望,确认后方可低速倒车。

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和站人,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排除故障。

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必须停车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15、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16、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17、地头转弯或过沟坎时,应将农机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必须支撑牢靠,农具不准悬挂停放。

19、牵引装置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的物品如钢筋代替。

20、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21、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装有防火罩。

22、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23、统一调动、目标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或车组不得将机车开出库房。

24、统一安排作业市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作业。

25、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机车必须统一入库,农机具按指定地点停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机车开出库房。

1、对机车农具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械技术状态长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2、对机车做到“四不漏、五净、一完好”,四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五净即油净、空气净、水净、机净、工具净;一完好即机械状态完好。

3、对农具按其性能定期保养。生产周期结束后,统一检查农具外观状态,并搞好喷漆、涂油、垫起以防锈蚀。

4、驾驶、操作农机具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机具。

6、对于人为保养、驾驶不当造成的'机车、机具损坏。例如:缺机油、缺制冷液造成的粘缸、抱瓦;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玻璃、灯光、轮胎等的损坏。驾驶员应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对于故意损坏农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开除。

1、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保持完好状态,不准拿做他用。

3、保持厂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库周围50米内不准堆放杂草,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6、安全责任人时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种隐患。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x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x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x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为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克已奉公;

2、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协作;

3、开源节流,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4、刻苦钻研,提高技能,精通业务;

5、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务实;

6、诚信为人,诚恳待人、诚实做人。

二、 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自觉遵守。员工聘用程序: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由用人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考察后录用。a、填写个人档案表;b、交近期免冠照贰张;c、交身份证复印件壹张。试用期为壹个月,合格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或录用后发现有品行不端或不胜任工作者,随时解聘。员工因故辞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领导申请,待批准并将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 员工考勤制度:员工应按公司规定按时上下班。

夏季:早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早8:00——12:00 下午2:30——5:30

每超过一次扣工资1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推时间在二个小时内,按缺勤半天计算,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按缺勤一天计算。缺勤者扣发当日工资,月缺勤超过5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二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员工每星期可休假1天,每月累计4天,可当月累计休假,但不得按年累积休假,节假日各部门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考勤由各部门负责,并于每月30日前报公司行政部。

四、 办公办事制度:公司办公实行责任制,按公司管理模式,下属直接对直属上级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任何环节出现任何差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直属上级承担所有责任。上班时间严禁玩电脑游戏、看视频,不得用公司电话聊天和办理私人事务。不得在上班时间内长时间接待亲朋好友。

五、 卫生管理制度:所有办公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堆积有碍卫生的垃圾、纸屑;严禁随地吐痰;离开办公桌时,办公桌上办公用品及用具要摆放有序,洁净整齐;垃圾、污物、废弃物要随时清除,确保办公场所干净、卫生、整洁;确保任何时候都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此制度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起实行。

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为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机车辆有效运用,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农机车辆出车管理制度

1、每次出车前必须到农机服务中心办公室领取《出车单》,按要求认真填写出车时间、作业内容等,每次作业完成后必须有雇主签字,如没有雇主签字,扣除司机一天工资,并罚款20元。

2、出车前必须进行农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农机车辆能正常工作方可出车,在出车作业中必须按规定操作驾驶机械,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损坏的,由机械部长做价在工资中扣除。

3、驾驶员出车工作时要爱惜所驾驶的农机车辆,平时要注h

意农机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农机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机件性h能不正常时,要立即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二、农机车辆维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每台农机设备的有关证件、说明书及保险资料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车进行编号,建立每台车的资料档案(包括每台车的维修、维护、保养、加油等资料),作为年底核算及评优的依据。

2、农机维修人员每次购置配件时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到财务办理领款手续,各项开支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不许弄虚作假,购置的机件发票必须由购买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报销。

3、每次维修、维护、保养农机车辆时要认真填写《农具维修单》和《车辆维修单》,并且有维修人和经手人的签字。

4、农机车辆配件保管人员要建立《农机车辆配件保管台账》,认真填写每次购买的配件名称、数量、价格等,并填写入库单,每次出库的配件要及时开具出库单并登记到保管账本,做到随时了解库存数量。

三、农机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1、油车加油员每次到加油站加油时,必须索要每次加油的回执单,并做好《加油记录》,每月末汇总报表交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与加油站对账结算。

2、加油员给每辆农机车辆加油时必须填写《加油单》,并且有所用车驾驶员的签字。由加油员将填写完的《加油单》送到农机服务中心办公室,由农机办公室核算员负责统计每辆农机每月使用的油量,并记入每辆农机车辆的档案。

3、油车保管员要建立《汽油、柴油保管台账》,认真记录每次从加油站入油车的数量,每次出油车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要及时登记,做到随时了解库存油量。

四、收款核算管理制度

收账款的登记,年末之前结算完毕。

2、核算员收到现金应给交款人开具收据,写清楚时间、收款事项,金额,交款人等信息,并加盖自己的名章,有大额现金时应及时送到财务部门保管,财务部每10天与核算员对一次帐,核算员每月要将现金收款与应收账款形成报表交到财务部,严禁设立两套收款账目,不允许漏报、瞒报,如发生此类问题,公司将严肃处理,后果自负。

3、严禁未经过财务部门直接从收款金额中取钱用于其他用途,发现一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罚现金50元。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运输车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4、机车起动前按技术要求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5、发动机起动前,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严禁先冷却小起动,严禁冬季起动时不准聚加热水,不准明火烤车。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自走式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7、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8、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要迅速分离彻底,结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的踏板起步。

9、驾驶室不准超员驾驶乘座,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 1

方,必须在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11、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机具挂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倒车时,驾驶人员必须鸣号、嘹望,确认后方可低速倒车。

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和站人,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排除故障。

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必须停车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15、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16、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17、地头转弯或过沟坎时,应将农机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必须支撑牢靠,农具不准悬挂停放。

19、牵引装置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的物品如钢筋代替。

20、收割机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21、收割机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埂或其它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2

22、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23、卸粮时不准人体进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24、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装有防火罩。

25、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26、本制度以外的其他事项,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农机具统一调动使用制度

1、农机具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2、各车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在农场的领导下,由农机科主持日常工作。

3、统一调动、目标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或车组不得将机车开出厂区。

4、统一安排作业市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作业。

5、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机车必须统一入库,农机具按指定地点停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机车开出厂区。

三、农机具维护管理制度

1、对机车农具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械技术状态长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2、对机车做到“三不漏、四净、一完好”,三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四净即油净、空气净、水净、机净;一完好即机械状态完好。

3、对农具按其性能定期保养。生产周期结束后,统一检查农具外观状态,并搞好喷漆、涂油、垫起以防锈蚀。

四、安全防火制度

1、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保持完好状态,不准拿做他用。

3、保持厂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库周围50米内不准堆放杂草,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6、安全责任人时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种隐患。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旗(含旗)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农机运输车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4、机车起动前按技术要求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5、发动机起动前,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严禁先冷却小起动,严禁冬季起动时不准聚加热水,不准明火烤车。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自走式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7、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8、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要迅速分离彻底,结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的踏板起步。

9、驾驶室不准超员驾驶乘座,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 1

方,必须在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11、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机具挂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12、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倒车时,驾驶人员必须鸣号、嘹望,确认后方可低速倒车。

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和站人,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排除故障。

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必须停车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15、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16、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17、地头转弯或过沟坎时,应将农机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必须支撑牢靠,农具不准悬挂停放。

19、牵引装置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的物品如钢筋代替。

20、收割机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21、收割机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埂或其它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2

22、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23、卸粮时不准人体进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24、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装有防火罩。

25、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26、本制度以外的其他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农机具维护管理制度

1、对机车农具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械技术状态长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2、对机车做到“三不漏、四净、一完好”,三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四净即油净、空气净、水净、机净;一完好即机械状态完好。

3、对农具按其性能定期保养。生产周期结束后,统一检查农具外观状态,并搞好喷漆、涂油、垫起以防锈蚀。

三、安全防火制度

1、车辆存放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保持完好状态,不准拿做他用。

3、保持车辆存放区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库周围50米内不准堆放杂草,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6、安全责任人时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种隐患。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xx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学院学生会干部量化管理条例。

1、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一次扣1分,请假、早退或找人替会者,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次数超过两次,请假、早退超过三次者,院相关领导、分管辅导员予以谈话,扣量化分3分,并在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中学工会工作制度。

一、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围绕学校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

1、员工每周带薪休假一天:公司总部:每周六、周日串休各销售部:依照实际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销售部门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2、调整:根据公司需要,有活动及相关变动时,员工有义务更改休息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废...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上级关于创建“农机安全镇、村”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依法管理农机、全面提高农机驾驶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为重点,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农机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扼制各类农机事故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创建目标

全镇各村均要完成创建工作,100%达到“农机安全村”标准。

三、创建标准

(一)健全村级农机安全组织。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村委主任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有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专兼职联络员。

(二)完善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健全并公布上墙,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人、联络员职责及任务明确。

(三)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台帐齐全、准确。建立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台帐,建立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检查、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

(四)村内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牌证管理率达标。农业机械挂牌及检验率达到95%以上,农机驾驶人员持证率及审验率达95%以上。

(五)村内农业机械作业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依法整治

各村要组织力量对本村的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摸底,仔细摸清农机挂牌年检情况、驾驶人员的持证情况以及农机主要用途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做好各类违法违章情况的汇总、整理,认真梳理出创建工作过程中的重难点。根据掌握情况,对无牌无证、不按时年检年审的农机和驾驶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依法整改。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限期整改,主动上门、耐心说服,促使农机户合法驾驶操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村按创建工作要求,建立起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全村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有: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安全学习、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三)巩固提高,检查验收

各村在创建任务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对创建工作标准,认真组织自查、互查活动,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彻底解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并进行总结,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有利于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既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村应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把创建工作摆上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黑板报、标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机驾驶人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主动参与创建的自觉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工作各阶段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贯穿始终。镇将给每个农机户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警示图片,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农机安全手册,各村要积极配合好宣传教育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创建工作宣传动员会议。

(三)加强检查,确保实效。镇将整合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将严格把握机械检验及驾驶人员考试考核关,在大忙季节开展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无牌无证,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地区实施路检路查,及时纠正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擅自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农机安全生产形成长期严管的态势,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违章行为人给予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 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 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 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 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农机监理机构发放的农业机械牌证,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

重新修订起草《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原《办法》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至今已经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条款极为有限。原《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效果。二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2015年6月,农机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业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2015年6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4条的规定和国务院412号令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农机维修者应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过去的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的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农业行业标准确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三)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

(四)监督检查制度。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名称的更改。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的提法容易误解为其所限定的范围在乡村,不包括在市、县所在地的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的提法相一致。

(二)关于质量保证期制度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100天,摩托车为80天,其他机动车为60天。起草组对陕西、山东、宁夏、辽宁等省的8个地市县的农机管理部门、30个农机维修点以及部分农机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农机维修点规定农业机械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个月,30%的维修点规定为6个月,机手普遍对3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根据农业机械的使用情况,确定为3个月比较适宜。其他的维修项目由于差别较大,不好规定统一的质量保证期,可以由维修点根据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等有关规定设定。

(三)关于继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因为农机维修管理中的一些职责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议,两部、局商定继续由两个部门联合颁发。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三

各县(市)、区农机局:

按照黑龙江省印发的《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整改方案》的要求,为了解决我市农机合作社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我市合作社建设走向规范化道路,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了《佳木斯市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佳木斯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佳木斯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1、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3、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4、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雇本社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社的账务及现金;

7、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8、年度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的服务情况;

4、监督本社的固定资产合理使用情况;

5、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7、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1、主持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提请聘任合作社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5、拟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7、聘任或解聘除应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2、实行单车建账,单独核算。合作社建总账,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3、支出的票据必须三章俱全,当事人、经手人、理事长三人签字,出纳方可报销;

4、用件用油凭出库单下账,落在所用的车组账上;

5、年度提取的装备折旧款,要存入专门账户,由农机局背书,做到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农机局每半年审核一次合作社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合乎专业的要求;

8、实行回避制度,财会人员不能用理事长的好友及近-亲;

9、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由理事长向股东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10、出纳员库内现金不准超限额500元,超额部分资金当日存储,不准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要认真做好农具场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树木,使农具场达到夏无杂草积水、冬无积雪,全年干净整齐。

二、凡是进场的农机具,必须清扫干净,并检修好达到技术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场。

三、不准随意拆卸农机具配件,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农具场停放的机具要按摆放图、分区进行有序的定点停放,达到摆放整齐,涂油垫起。

五、不经领导批准,严禁各种车辆和无关的人员进入农具场。

一、机务区管-理-员负责场、库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二、指导车组人员,使农业机械达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状态,并有权制止未达到要求的机具进入场库。

三、农业机械入场、库长期停放和离场、库,参加作业时机务区管-理-员要同车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对场、库内长期停放保管的农业机械,机务区管-理-员要保证安全的责任。

五、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并及时向机务队长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导致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行政处罚。

一、油料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各种油料性能、标号和分类,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错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员负责。

二、各种油料进出必须使用油料出库单,帐物相符,按规定加油,计量准确,车组领取后签名或盖章,私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加油。

三、主油净化必须使用三过滤,提高主油清洁程度,付油有搅拌器,黄油有加注器。

四、油库必须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3 0米内不准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进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离油库5 0米以内保养机具。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安全防火。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料(机油、柴油、齿油)。

一、油库内严禁吸烟,油库周围严禁用火。

三、要保护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

四、油库周围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一、修理人员必须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及业务素质。

二、做到随到随修,农忙季节修理不过夜,昼夜值班。

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修理、改装任务。

四、负责修理所安全防火工作,保养间和修理间,必须有灭火器和沙箱防火工具。

五、各种电器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沙轮有防护罩,修理工工作时要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

六、修理设备齐全清洁,保持完好无损、丢失按原价包赔。

七、修理制度上墙,修后实行签字手续,及时结算。

八、不经领导批准,不堆干私活。

1、保管好保养间的各项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工具。

2、听从经理及队长的管理,做到谁叫随到,服务周到,保证质量。

3、负责保养间室内外卫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负责保养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出现问题由修理工负责。

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的违章行为。

二、爱护和正确操纵机械、电气设备,正确使用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对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设施,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加强对防火设备的保养,搞好作业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

1、为了维护好保养间的设备完好,一切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室内设施。

2、进入保养间内的机具必须听从修理工的指挥。

3、入库的机具进行修理,在入库前与修理工办理好交接手续。

4、进入保养间的任何人员要保持室内卫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一、保养间内禁止吸烟、弄火;

二、保养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烤车;

三、保养间内的防火沙箱灭火器不准移作它用;

四、保养间内不准私接、乱接电线;

五、修理人员离开保养间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有无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零件物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及时编制零件、材料计划。做好订货、领件、供应等工作。

2、库内要通气良好,地面干燥,一切零件、材料、附件都要定区,定位、定架、定箱。清洁整齐摆放。要铁离地,链离墙,橡胶物品避阳光;精密零件装柜箱。零件要上放轻,下放重,中间放常用。

3、各种零件、材料都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合理保管。定期维修,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涂油,不潮湿,不腐蚀、不生锈,不变形,不丢失。

4、建立贴目、零件器材卡片。严格执行领发、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一、零件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二、灭火工具齐全,不准挪作他用。

三、保持库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

四、库周围5 0米内不准堆放柴草。

五、安全责任人要时刻注意安全,消灭各类隐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司炉证方可操作。

二、认真学习国家颁发的消防工作法令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三、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作业。

四、未经有关部门检验鉴定的锅炉,司炉工有权拒绝使用。

五、经常对水位表、压力表、安全网等锅炉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完整灵敏,并定期对锅炉进行排污。

六、在投煤时,注意清除煤中爆炸物,清除炉灰时要用水将余火彻底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七、不准在锅炉附近搭设木房、烘烤衣物、堆放易燃物品等。

八、工作时,不准喝酒,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睡觉。

九、对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其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防火制度,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电源,增设电器设备。

二、及时准确安装各种线路。

三、对所有的电源严格管理,对不安全的地方要及时处理。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施,电工人员有权拒绝安装并予以取缔。

五、对于违章作业,违犯制度,工作失职,有关部门有权撤消电工操作证,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和合作社经理及安全员经常保持联系,提高对完全的认识。

一、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参加制定并组织实施机械作业,技术保养、修理、技术革新和油料、物资计划。

三、动力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率95%以上。

四、坚持在每个生产阶段前,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岗前技术练兵,与上岗人员签定安全责任状l 00%。

五、经常对本单位农机具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具技术状态常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六、检查机具试运转、停放、保管工作,督促检查机务统计与核算工作。

七、检查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八、强化安全措施,提高预防事故能力。

九、及时上报农机事故和生产事故,加强事故统计。

十、认真完成监理所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和实施机械保养和修理。

三、参加各机组一号以上保养和具体指导。

四、负责检查机组技术保养日记,填写保养计划表。

五、根据修理标准,组织机具标准修理,负责质量验收等级。

六、做好新技术试验、推广工作和机具技术革新及运用调查工作。

七、认真填写好拖拉机、收获机、轮式车技术档案。

八、检查机具试运转、停放、保管工作。

九、会同机务统计搞好阶段和全年机务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县农机部门的各项规章、规程、认真执行合作社的文件规定。

2、依据县农机部门的统一收费标准,严格履行核算程序,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认真搞好单车核算,做到准确、及时、公开。

3、协助机务队长组织机械作业,检查作业质量,监督履行机械经营合同。

4、参与制订本单位的各类农机计划和制度,配合监督油料员、零件员认真执行领发手续,、以确保核算的顺利进行。

5、对机械的检验、维修及保养做好记载,及时掌握车组的技术状态、经济及作业情况。

6、协助机务队长抓好农机管理,搞好农机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1、协助领导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

2、模范遵守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车组遵章作业。

3、经常检查车组安全生产,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4、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5、指令车组做好安全生声工作。    ,

6、督促领导按时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指导、检查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协助领导制订预防事故及防止职业中毒措施,并在生产中落实。

8、协助领导总结车组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二、农机修理部门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仪器的定期审验;

四、因农业机械检修质量发生赔偿纠纷时,由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管理机械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确定责任,按农机管理制度划分责任。

为了使农具常年保持“五不”、“三灵活”、“一完好”,达到各项作业规定的技术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种农机具作业前必须进行调整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业。

二、农具一经使用后,工作部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做到随时损坏随时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原有状态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每个阶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维修,达到完好状态。

机车库是“三库两场”建设之一,是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认真管理好机车停放库,有利于机车的安全、检修、保养和延长使用寿命。

具体要求:

一、机车要定位停放,有专人管理,保持门窗完整,库内外清洁有序。

二、无可靠取暖设施,冬天应放水。

三、出入库必须由驾驶员驾驶,、禁止非驾驶员开车。

四、库内灭火器材应配齐,性能应良好。

五、库内禁止用明火烤车或照明。

六、车头应朝门停放,以便随时出库。

七、停车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为了保证机械技术状态完好,达到标准化作业要求,特制定农机具保养制度。

一、动力机械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技术保养规程,定期进行技术保养,不按时进行技术保养的机车不准投入作业。

二、机械工作时间达到保养要求时必须按时、按号、按项进行技术保养,保养结束后,必须经技术员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作业。

三、动力机械必须保证其工作条件符合技术要求,不准在不良条件下长期超负荷工作。

四、机车作业前必须进行彻底的班次保养,确认各部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机车不准带病工作,如发现机车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1、动力机械必须按合作社规定的.标准,提取定期修理基金。

2、定期修理基金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3、机械必须按其使用年限或主燃油消耗量,达到规定的定期修理条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定期修理。

4、凡是未到定期修理期限的机车不准使用定期修理基金进行修理。

5、按规定进行定期修理的机车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场所进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定期修理基金。

一、合作社需要机务人员时,必须通过考试录用,考试成绩好的优先安排,在岗位考试和培训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安排上岗,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或开除机务队伍,成绩较好在合作社为前三名者,合作社要给予物资奖励和荣誉证书。

二、合作社每年召开农机工人岗位技术练兵,每项获前三名者,年工作量上浮1%做为奖励。

三、合作社通过定期不定期下田间检查、抽查,甲级车取标准代耕费;乙级车工作量下降5%,丙级车不准参加作业。

四、田间作业车组,机务统计要根据质量验收单,对质量好,不误农时的车组,经合作社质评组考评,给予总工作量2%奖励车组。作业质量不合格车组,要给予总工作量0--1 5%下浮处罚。

为了保证动力机械,农具完好的技术状态和机务区建设,制定农机基金制度,包括:定期修理基金、农具预建修理基金、基础建设基金。

一、动力机械按主燃油消耗量提取修理基金,其标准是履拖:0.40元/公斤,收获机:进口0.45元/公斤,国产0.40元/公斤,牵引0.30元/公斤,胶轮0.20元/公斤。

二、农具预提修理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三、基础建设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机务区建设,基础建设基金提取后,要单列帐,不准挪作它用。

四、修理基金由该车间年收益中提取,计入本车成本中,自提自用,节超自负,超支在当年或下年分配中补回,节余转入下年使用,合作社要为单机列帐,当年结清,并如实向车组公布,修理基金随车不随人。

五、修理基金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一级修理、夏检中支付的履带板、驱动轮和轮胎等主要配件费用,以及报请合作社批准的重大事故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动力机械中途改变、经营者时,应同时办理修理基金结转手续,并及时上报计财科、机务科,修理基金超支部分,由原经营者支付。机械在恢复完好的状态条件下,节余部分发还原经营人。

七、修理基金提取后,在帐面上单列,并填好修理基金使用证,基础建设基金必须在帐面上反映出来,并将机务区建设上所花费用逐项列出。

为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及时提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增产节约,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建合作社经济核算制度。

一、合作社要搞好单车核算,做到:年初有合同,任务有要求,消耗有定额,质量有验收,成本有核算,每月有小结,年终有总结,经济合同要兑现。

二、统计要根据生产环节,分阶段把车组和个人的帐目公布上墙,民-主监督核算工作。

三、分配上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盖。机务协作体的各项经济指标要使机务工人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职工。

为提高机车效率,调动广大机务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完成,制定单车核算制度。

一、机车各项作业有定额、有验收、有奖惩,按照季节和需要不误农时,做到优质、优机、优时、优人、优价。

二、车组实行三项费用包干(即工作量、耗油、修理费),按照年初制定机车工作指标进行年终结算分配。

三、各车组搞好工作日记填报工作。要求填报工作日记及时、准确、全面、清晰。工作量要以机务队长签发的质量验收单为依据,机务队长要定期检查,机车工作日记填报情况。

四、工作量、耗油、修理费,由统计人员每月结算一次,季度公布。车组领件应由机务队长批准,并领发有据,及时、准确报帐、结帐。

五、实行优质、优机、优时、优人、优价时,按合作社规定进行,年终结算进入车组分配。

一、为保证田间作业标准化,制定质量验收制度,田间作业遵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田间机械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农机田间作业规范》,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化,做到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车组要正确安装调试作业机具,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并经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参加作业。

三、为提高田间作业质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术、新措施、新作业方法等,车组必须执行,否则不准参加作业。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间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成立验收小组。

五、质量验收小组要严格执行田间作业标准、规范、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要严肃处理。

六、质量验收单必须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由质量验收人和车长签字,机务统计凭此汇总车组工作量。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有房山区经管站印制的《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_______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______  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_____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五、本制度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农机服务队管理制度汇总篇十四

:服务队成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服务队成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学生守则及校内各种规章制度。承认青年志愿者章程,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传达学校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布署安排协会的工作。

3.开会时,成员应提前5分钟到场,实行签到制度,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前请假,并在开会后及时了解会议内容,学习会议精神。

4.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5.服务队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6.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有关会议内容必须保密。

7.服务队会议由组织部做好记录,做好存档材料,以便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8.各小队负责人做好所在小队相应的记录,以备小队指导开展内部工作。

9.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干部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内部会议,总结开展活动的经验成绩及不足,讨论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共同决议后,在服务队全体会议上宣布。

10.各个小队由负责人负责召开内部成员的交流会,回顾前段工作中的得失,并讨论决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并做好队员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11.发现问题后,能解决的应予以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总队主要领导或团委老师。

12.服务队全体成员会议定为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时间自定;主要干部会议定为每月二次,时间为每月上半旬和下半旬,具体时间自定。小队内部会议由小队长视小队情况自定,但必须要有会议记录,小队单独会议要保证一月一次。

:学习制度

1.全体成员每月学习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2.学习由服务队主要负责人主持,传达国家、学校的指示会议精神,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了解我国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情况,学习其他学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学习活动,以及提高协会成员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维持会场学习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传达学习内容及有关精神。

4.学习内容由组织部负责整理,各小队由小队长负责根据大队安排收集相关材料,必须与会前两天内交到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并与会后两天内写好工作总结交于组织部。

5.在学习中,总队成员之间要加强工作中,生活中,学习上的交流以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6.学习内容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作为存档资料以便总结经验,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

考勤制度

1.服务队成员,在参加内部组织的活动以及协会统一组织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小队长并请示会长,并及时补写请假条。

2.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会长或副会长签名方可生效,并交组织部备案。

3.如没有请假条,而会长及小队长不知其详细去向者,按旷会处理。

4.服务队活动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如有需要须向小队长或主要负责人,请示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归队后应及时消假。

5.在会议活动正式开始后,不再签到,后到者视为迟到,活动会议开始二十分钟后再到者视为旷会。

6.凡在活动中私自离队者,给予大会警告处分。

7.全体成员参加的活动考勤由组织部人员负责记录存档。做为今后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各队自行开展的活动。小队负责做好本队考勤记录,并交组织部存档。

8.服务队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活动制度

1.服务队全体成员,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立足校园,服务师生,走向社会,锻炼自我“的活动宗旨。

2.服务队全体成员应服从大队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协会的指示,确保协会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3.服务队全体成员应遵照学校的领导、团委的安排,协调好学校其他组织、社团之间的关系,为学校的建设积极努力工作。

4.各队小队长可携带本队成员自行参加一些有益于社会人民和组织的活动,活动前写出详细的计划、人员安排、交由团委或会长处审批。

5.各位成员也可利用自身的条件,发挥个人特长,积极主动的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6.活动的准备工作:

(1)对于每一件具有可实施性的工作,须由服务队的干部集体商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团委批准,然后制定详细的计划。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队员公布实施。

(2)对于服务队全体成员参与的活动,由组织部拟定出详细的计划方案,全体干部经研究划分好各自的职责和主要承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分派,责任分明。

(3)申请准备好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经费进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组织部和小队长负责。

(4)服务队宣传部应充分做好活动前后宣传工作,宣传资料由协会宣传部负责自行收集整理,交于组织部审核修正后,方可见报,必须每次活动一宣传,保证以板报形式出现。

(5)对于各小队所单独组织开展的活动需要报协会讨论上报团委批准,并拟定出一系列详细的计划措施。

7.活动的实施阶段:

(1)在活动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应尽心尽力,各司其职,带动全体队员,认真、高效的开展工作。

(2)参加活动的总队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协会的`纪律,不得私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者,须向协会负责人申请后方可离开。

(3)在活动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协会负责人报告,以求妥善处理,不允许私自行动。

(4)在活动中严禁携带亲朋好友,私自顶替协会人员名额,参加总队所组织的各种活动,违反者将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5)在活动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确的前提下,不得顶撞负责人,须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帮助其他队员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8.活动完工阶段:

(1)按照要求,根据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务后,不得自行走动。

(2)服务队成员集合后,各小队长负责清点人数,组织部做最终的情况统计。

(3)各小队队长负责收齐本小队活动中所领取的帽子、队旗、臂章等物品,点清件数以交回组织部保管。

(4)各小队按照原来路线,整齐列队,直到顺利返回学校。

(5)活动结束后,组织外联部负责书写工作总结及工作简讯,各小队单独书写本队的工作总结。如单独开展的工作,所负责小队负责人要写一份全面的工作总结上交组织部存档。并及时将材料送至《团讯》处发表,所有报送材料需经组织部严格把关审核。

(6)活动结束后召开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9.活动中的应急措施:

(1)服务队成员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友爱,相互理解,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建议,避免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和摩擦。

(2)严禁在值勤或活动中与其他组织社团或外界发生冲突,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小队长或协会负责人联系,以免冲突扩大。

(3)在特殊情况下,应以总队的利益为重,并以注意维护全体队员的安全为首要条件。

:奖惩制度

1.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2.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签名方能生效。

3.青年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行为,团委、青年志愿者总队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4.各小队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各小队用具收发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丢失用具的,各小队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并照价赔偿,所在小队大会警告批评一次。

5.各小队负责人必须对自己所管辖小队进行活动总结。每次活动一总结,每月一总结。及时向大队组织部汇报小队工作思想和状况。无故有二次活动总结不交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大会批评警告一次,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退队处理。

6.每次服务队活动结束后,各小队负责人应在二天内将活动总结交组织部。

7.服务队宣传部应充分做好活动前后宣传工作,宣传资料由协会宣传部负责自行收集整理并交于组织部审核修改后方可见报。必须每次活动一宣传,保证以板报形式出现,也可以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

8.奖励:

(1)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2)协助总队额外完成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3)对在服务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队员,根据活动评选要求,与活动结束后评选,组织部报团委批准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

(4)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团委、xx志愿者服务队,修改权归xx志愿者服务总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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