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优秀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6 18: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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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是我们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能够展现出我们对目标的决心和追求。制定计划时,可以将目标分解为小目标,逐步实现,避免一次性压力过大。计划的成功与否,还要取决于我们的决心和毅力去执行它。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一

20xx年是公务员法制宣传五五规划实施的第四年,也是贯彻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各项工作的关键之年。根据中组部、^v^、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全市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深入贯彻党的^v^、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法治理念、服务科学发展、引导法治舆论、创新普法方式,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扎实推进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美好新泰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20xx年是《公务员法》实施的第五年,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特别要把新出台的《公务员法》相关配套法规作为学法重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各项新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重点学习宣传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学习《法》、《节约能源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特别要将20xx年度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年度学法重点,及时更新公务员,提高公务员依法办事的能力。

12(三)认真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升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政府部门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专门法律培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系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提高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注重学习宣传促进发展、服务民生的法律法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多种教育宣传手段,认真学习宣传管理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别要加大有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力度,重视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改制和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促进就业、劳动争议、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有关经济利益调整和民生方面的宣传普及,发挥普法教育引领广大公务员开拓创新、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波动带来的社会风险提供有力的支持。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二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

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保守公司和客户资料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资料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不被泄露,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客户资料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主要客户的重要信息,如法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

2、公司与客户重要业务的细节。

3、公司对重要客户的特殊营销策略。

第五条客户资料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1、“秘密”是一般的客户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客户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

3、“绝密”是最重要的客户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六条客户秘级的确定。

1、公司一般业务往来的客户为秘密级。

2、公司重要业务往来的客户为机密级。

3、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客户资料为绝密级。

第七条属于秘密的客户资料和文件,应当依据本制度第5条、第6条的规定标明密级。

第八条对于密级的客户资料和文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揽投部站客户资料由揽投部站经理在揽投员整理后妥善保存,市公司客户资料由市场部指派专人负责保存。

2、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具有属于秘密内容的客户信息管理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资料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资料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市场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市场秘密。

第十二条客户资料秘密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微机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资料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1、已经泄露客户资料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2、泄露了客户资料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客户资料保管保密规定的。

2、违反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客户资料秘密的。

3、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要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客户资料秘密与重要客户信息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资料秘密与重要客户信息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综合部制定、修定和补充,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阅、审批后下发执行。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四

为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保障客户信息工作的安全性,特制定本**。

客户信息服务中心座席员。

严格遵守规章**,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客户的档案、投诉内容、信息等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内容、投诉电话随意泄露。不得随意增删、泄露有关资料。

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座**厅。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座**厅时,需经****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座**厅,必须遵守座**厅管理规定和安全规定。

不准擅自将客户资料带出座**厅。

必须对发生的窃秘和泄密行为迅速予以制止和举报。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文书档案、声像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特**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助理负责档案的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档案资料必须按年度立卷,各系统和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要按本**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坚持部门收集保管、定期、及时归档**。各系统和部门负责人均应制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本系统或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其及时归档。名单报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备案,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利用好计算机记录和管理,实现房地产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利用管理现代化,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和利用质量。利用已建立起来的房地产档案信息库,来进行档案的编目、标引,建立自动检索系统,由计算机辅助进行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库房管理、借阅利用、统计等。编制完善的检索工具和提高系统的安全防范,做好防病毒工作,抓好用户权限管理。对电子档案要定期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失。

第一节。

第一条文书档案立卷归档法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凡公司缮印的公文一律由总经理办公室**收集保管。

第三条公司员工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在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有归档价值的文件资料向本部门档案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档案员签字认可后会计部才可交予核报差旅费。

第四条各系统部门档案员的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的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收集保管本部门的文件资料。

(二)认真执行定期归档**。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资料*时收集归卷,每月的10日前应将归档文件资料归档完毕,并向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员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三)承办人员借用文件资料时,应积极地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资料登记手续。

第二节归档范围。

第五条重要会议资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人事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资料、固定资产清单。

第六条上级机关来的与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第八条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文书。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公司反映主要工作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九条公司内部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统计报表、重要工作记录(表单)及工作简报。

第十条来人来访及*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的文件资料以及关于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的各种规章**、实施细则、程序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应公司重要活动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五条公司保密**中规定的保密范围材料。

第三节。

第十六条*时归卷各个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时归卷**。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资料,由档案管理员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各个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时文件资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标上条款号。

第十八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员批存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本部门档案员归档。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员应及时将归档的文件资料,按照“案卷类目”,存放*时保存。文件卷内“对号入座”,并在文件处理登记薄上。

第四节。

第二十条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档案员配合,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一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齐全完整。

第***条在归档文件资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归档的文件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草稿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件单**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件有关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条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难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资料应依顺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草稿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文件资料以其形成规律与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六条永久、长期或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一节。

第一条档案查阅、借阅及批准权限本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本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经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到档案室借阅,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第二条内部各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经本公司或部门**批准证明,负责人批准,方能查阅。

第二节第一条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档案。外单位人员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经负责人批准,报经理批准,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时间、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第二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室外复制或借出本公司的档案,必须办理借出手续,经负责人批准,同时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明借阅用途、归还时间。

第二条逾期未归还档案者按**处理。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折叠等。

第三条档案利用者必须严守*和国家的机密,借阅档案不准转借,不得丢失,不得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借阅和归还档案时,双方要当面点清。如发现损坏、遗失等情况,除积极追查补救外,应及时向**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注:由立卷人填写卷内文件数及文件页数等情况,案卷立好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立卷人:由组成本卷的负责者签名。

检查人:由对案卷质量进行审核的责任者签名。归档时交送《卷内备考表》纸质版一份,同时交送电子版。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六

第1条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科学、高效地保管和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3条客户的分类如下。

1.一般客户: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单位及个人。

2.特殊客户: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等个人及机构。

第4条客户开发专员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专员处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5条客户服务部负责企业所有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报表的汇总、整理。

第6条为方便查找,应为客户档案设置索引。

第7条客户档案按客户服务部的要求分类摆放,按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第8条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等)应选用质量好、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信息书写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9条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客户信息统计报表。

第10条其他部门若因工作需要,要求客户服务部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11条客户信息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应报总经理批准,由客户服务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客户服务部编制的各种客户信息资料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及发放。

第13条为确保客户信息统计报表中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客户信息主管、客户服务部经理应对上报或分发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方可报发。

第4章客户档案的检查。

第14条每半年对客户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15条发现客户档案字迹变色或材料破损要及时修复。

第16条定期检查客户档案的保管环境,防潮、防霉等工作一定要做好。

第17条建立客户档案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档案。

第18条查阅客户档案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申请查阅者提交查阅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概况等情况。

2.由申请查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由客户服务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予以批准。

4.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客户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进行登记和审核,查阅密级文件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批准。

第19条客户资料外借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分散保管客户资料和将客户资料据为己有。

2.借阅者提交借阅申请,内容与查阅申请相似。

3.借阅申请由借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4.信息管理专员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5.借阅者把借阅的资料的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理由等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填写清楚,并签字确认,客户资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20条借阅者归还客户资料时,及时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注销。

第21条客户服务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22条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资料,登记造册时,必须在检索工具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

第23条各类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客户信息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4条企业相关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资料时,应事先获得客户信息主管和客户服务部经理的批准。

第25条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出售。

第26条客户信息管理遵循“三不准”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客户信息。

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第27条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信息主管及客户服务部经理。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29条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信息资料”,特指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银行账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真实性”,是指客户个人的身份资料、银行账号、联系信息等准确无误,完整有效,没有虚假、错误和无效的信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普通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第五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关键资料完整性**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键信息资料不完整,系统自动核保应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充告知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客户关键信息资料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2)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未成年被保险人除外)。

第六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应具备客户身份检验功能。即在客户信息、保单资料录入系统时,系统应对客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设置必要的校验,确保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无逻辑错误。否则系统自动核保将不予通过,需让客户补正有关资料后方能承保。

第七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具备可疑客户提示功能。客户服务部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在t+1个工作日内自动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在犹豫期回访前完成可疑**和资料的修正录入工作。

客户信息资料的可疑线索包括“同一电话、同一银行账号在2个不同客户的信息资料中重复出现”。

第八条客户服务部和业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了解核心业务系统和银保通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在分析有关情况后形成汇总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反馈。

第九条培训部应负责将投保单的规范填写要求纳入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机构(包括专业和兼业**机构,下同)等渠道销售人员的日常培训中,设计制作专门的培训教材与培训课件,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并定期**相关内容的专项测试,强调客户资料真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客户服务部应协助培训部完成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教材课件的设计制作。

第十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应通过培训部**的有关投保单规范填写要求的专项测试才能具备销售资格。

第十一条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机构应当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引导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联系地址、电话等投保信息,在向公司递交投保单前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严禁营销员、银保专管员以及**机构以本人、本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

除非特殊情形并依循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禁从非投保人以外的银行账户扣划缴纳保险费。

严禁利用客户的身份资料私自设立并**客户银行账号行为。

严禁代签名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客服柜台应放置“请您认真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提示牌,引导客户主动提供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部应充分利用电话回访、客户咨询、保单保全、给付理赔以及举办客户关怀活动等方式,进行客户信息资料的核实、补正,并提醒客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部负责通过系统提示、电话回访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生成的可疑客户信息资料问题件清单的获取、整理和分发工作,并督促各销售渠道管理部门进行问题件的情况**、核实、证据收集及后续变更等工作。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收到客户服务部分发的问题件清单后,应立即由渠道内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疑排查,同时将问题件清单及时提供给各业务团队负责人。渠道内勤可以联系业务人员告知其可疑情况,也可以自己单独处理。各业务团队负责人应督导业务人员协助渠道内勤完成可疑排查。

渠道内勤应在犹豫期内及时完成可疑排查,以实现犹豫期内客户真实资料的及时补录。渠道内勤在进行可疑排查时应按照申请办理保全业务的相关手续取得客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亲笔签名确认,必要时还要取得来自合作机构和业务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可以排除可疑的必要证明(包括由渠道内勤亲笔签署的**情况报告)。

分公司合规和客户服务部对可疑排查进行指导和**,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客户服务部可以根据渠道内勤的**需要,综合考虑**成本采取电话回访、会晤等方式帮助**渠道内勤进行可疑排查,必要时也可以亲自开展可疑排查。

对电话回访发现的可疑排查应同时执行公司有关电话回访的操作管理规程。

对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销售误导行为2次及以上的营销员、银保专管员或**机构,客户服务部应对其销售的保单客户资料进行重新核查,必要时进行客户再次回访,防止客户资料不真实及销售误导问题。客户服务部应对有关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并告知分公司合规和销售渠道管理部门。

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根据渠道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对以本人、所负责机构(或机构员工)、亲属等的地址和电话替代客户个人资料,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客户不实资料的业务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考核。销售渠道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告知分公司合规,并记录存档。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八

今年来,市、局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成立了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管理机构,由专门的信息化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相继建立健全了日常信息管理、信息安全防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了信息安全教育工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市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信息安全工作,确保了信息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全市信息安全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规范、加强信息安全工作,市领导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成立了由主管市长为组长,分管信息工作的局级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市直单位为成员的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主管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负主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信息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制定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结合实际,我市初步建立应急预案,建立了电子公文和信息报送办理制度(试行)和电子公文和信息报送岗位责任制,严格文件的收发,完善了清点、修理、编号、签收制度;信息管理员及时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更新,对重要文件、信息资源做到及时备份,数据恢复。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正在逐步开展。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九

为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保障客户信息工作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客户信息服务中心座席员。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客户的档案、投诉内容、信息等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内容、投诉电话随意泄露。不得随意增删、泄露有关资料。

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座席大厅。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座席大厅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座席大厅,必须遵守座席大厅管理规定和安全规定。

不准擅自将客户资料带出座席大厅。

必须对发生的窃秘和泄密行为迅速予以制止和举报。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

花落花又开,转眼间,春季的`下学期又要开始了。在这个学期里,我依旧担任____级______系大二学生的辅导员。过去的几个学期里,班级间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已经圆满,大部分的同学已经完全适应了大学的生活,并在这重要的大二学期里努力的发展自己。但是尽管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旧有一些不爱学习的学生,常常在学习和生活中惹出麻烦。为此,作为辅导员,我在生活和管理上都要更加努力的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将学生们向正确的道路上引导。

在仔细的思考过后,我对20____下学期的工作做了简单的计划,希望自己能顺利的完成自己的计划,给同学带来更好的管理。我的计划如下:

一、加强对学生情况的了解。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不少的学生的情况也发生了改变。为此,我要更加及时的去了解同学们的个人情况,不能仅仅靠着生活委员们的上报来解决问题。要更加主动的去亲身了解。

尤其是对于平困生的登记,我要更加专注的去完成这项任务,对于不了解流程,以及同学们对这个项目不了解的地方,要及时的解答。

二、加强管理。

经过了几个学期的学习,也有一些不爱学习的学生摸到了学校管理的漏洞,在上课时间时常缺课或迟到。作为辅导员,我深感自己的教导不利。对这些同学我也都有印象,却没能花更多的时间去管理,这是非常不对的,为了能改善这种情况,我必须在这学期的工作中加强对教室点名的管理,并在空闲时间多去寝室等地进行检查。对逃课的同学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加强个人能力。

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问题,我也认识到自己在很多地方的工作不足,为了能提升自己的工作,让同学们能更加有序的去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我必须在工作中改善自己,对自己不足地方进行改善!

其中,尤其是对于迟到和寝室用电安全这两个方面我要更加的专注,在班会中也要多提及这些方面的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亲身去管理,这才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当然,对于学生会也要提高这方面的检查要求。

四、结束语。

新的学期,对我来说是对自己不足的改变,但是我不能只看着过去的不足,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也要更早的做好准备!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

本**适用于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3)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门依据本**第三项“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公司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1、知晓范围。

1)公司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总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全部知晓;。

2)绝密级只限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2、保管备份。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确需摘抄或复制者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2)机密级、秘密级资料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抄或复制;。

3)保密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5)各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6)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或人员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或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奖惩具体标准参照执行。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二

主题是:“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请购买有益于臭氧层的产品”

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的主题是:“保护天空,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我们的天空:保护你自己;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蓝天,保护臭氧层:善待我们共同拥有的星球”

的主题是“善待臭氧,安享阳光”

的主题是:“保护臭氧层,拯救地球生命”

的主题是:“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的主题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合作保护全球利益”

的主题是:“全球参与:携手保护臭氧层”

臭氧层作用。

大气臭氧层主要有三个作用,

其一为保护作用,臭氧层能够吸收太阳光中的波长300μm以下的紫外线,保护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臭氧层犹如一件宇宙服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得以生存繁衍。

资料。

其三为温室气体的作用,在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底部,即在气温很低的这一高度,臭氧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如果这一高度的臭氧减少,则会产生使地面气温下降的动力。因此,臭氧的'高度分布及变化是极其重要。

相关研究。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三

为保证公司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客户信息清单编制、保管,对使用客户信息人员监督工作。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客户信息的日常管理。

各服务中心项目经理。

负责纸质客户信息打印申请批示。

总经理负责客户信息需提供于公司外部使用时批示。

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秘密信息,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信息。

纸质信息。

交付时产生的客户档案或其他信息。

电子信息。

各种格式电子客户信息。

管控数据。

指管控系统中客户资料。

纸质信息。

.1除客户档案外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纸质客户信息。特殊情况需经部门经理负责人批示后方可打印,打印件盖“受控文件”、使用期限后接收人签收领取。

使用过程中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区域。

电子信息。

交付时由地产提供电子版客户资料只能由项目负责人保管,若信息员因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授权给信息员使用。但需设置权限只能查看,不能打印、复制、转发。

当信息员结合客户档案、地产提供的电子版客户资料完成管控数据的建立并确认无误后,信息员与项目负责人保留的电子信息均需销毁处理。

销毁需由项目负责人监销并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大范围访谈、人口普查所产生的纸质客户信息,由信息员与管控进行核对,及时更新,核对完后,再由客户。

经理将客户的其他诉求信息进行电子版归档管理,但不得保留客户电话、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

管控数据。

品质管理部it工程师有管控全部权限。

各项目信息员有除客户信息导入导出外的所有权限。

其他有管控使用需要人员只有录入、查看权限。

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评估客户信息外泄风险,决定是否封闭相关计算机usb接口、刻录光驱。

新员工入职需鉴定保密协议,离职时做好相关移交、注销工作。

监督检查。

各部门需每月对客户信息保密风险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整改。

品质管理部每两个月对各项目客户信息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客户信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失后果的。

(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客户信息。

(2)遗失书面客户信息清单。

(3)出卖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客户信息为自己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客户信息借阅、销毁记录表》。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四

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自然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而客户信息作为客户重要的个人隐私,必然受到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清楚地划分权利和义务,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办理个人业务遵循保密原则以及违反保密原则所需要付出的相关法律责任。随后,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属于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除了以上规定的法律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制订了相应的规定。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同时,我国在银行卡及账户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上明确指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为保护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制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取信于民,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的强制规定,有利于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使用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银行内部对信息的使用;二是银行界相互使用客户信息;三是因业务需要提供给第三方。第一种,因为银行内部开展业务的需要,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共享客户信息。银行对信息实行严格控制,银行信息保护率极高。第二种,在各个银行之间,为了银行业务的需要,比如转账业务、境内外交易等,银行之间需要共享客户信息。这种使用方式因为存在跨不同银行或跨境信息共享,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存在漏洞,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管制度。第三种,当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的时候,比如和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合作的时候,可能存在与第三方共享客户信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信息可能会脱离银行监控,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的机率大大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我国在20xx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隐私权才被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的设立,是历史的要求,更是人民的呼声,但是,隐私权刚刚确立,关于隐私权的具体法律明细还没有规定,因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缺乏法治理念的现状还要维持较长一段时间。

随着银行的普及,几乎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银行,关于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迫在眉睫。首先,法律制度建设缺乏信息权利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法律是目前银行和客户主要依赖的信息保护法律,但在这些法律中,对于客户信息方面都是笼统的要求,在客户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上则没有明确规定。相比而言,国外在信息保护上就专门规定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享有的包括知情权、修改权在内的多项细化权利。其次,在客户信息的转移上,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银行之间存在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然而,在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跨境共享上,国内银行完全受制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规规定,信息流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妥善处理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国内法律制度需要一定的完善,以保护商业银行在跨境交流时候的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加,银行的客户信息量越来越大,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越来越复杂。然而,我国的银行目前来说,对于信息管理方面依然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比如在银行内部信息进行交流时,经常出现职责不明确、使用限制低等情况。其次,银行缺乏独立的'客户信息监管部门。在客户信息的使用上权限不明,各业务部门缺乏相关的信息监管,信息泄露情况层出不穷。

1、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

随着社会对隐私权的关注,鉴于我国对于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极度缺乏,特别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足,我国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首先,国家应出台关于隐私权的相应细则,将隐私权在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内容加入《商业银行法》中,并做出一定的强调;其次,借鉴国外的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在信息保护的保护原则、权责归属、信息转移制度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分析,以有效弥补我国当前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第三,对于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的权利规定具体化,切实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利益,防止银行利用法律漏洞损害信息主体的情况出现。

2、培养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与法律观念。

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方面,除了依靠国家的法律规定,信息主体也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我国信息主体缺乏安全意识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长期缺乏信息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薄弱。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培养全社会的信息安全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时候,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要制定客户信息管理方面相应的保护机制。

商业银行在客户信息的管理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机制,保证信息保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商业银行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客户信息在内部交流的监控,在信息共享的时候注重安全性,设立一定的监督检查机制。商业银行还要注重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在与第三方共享私密信息之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通知,同时,在接收到客户的投诉之后,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重大纠纷。

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缺乏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和银行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增强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商业银行要健全保护机制,而个人要注重信息安全,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保障个人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五

1、专门成立等级保护协调领导机构。

2、明确等级保护责任部门和工作岗位。

监控中心非常注重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多次开会明确等级保护责任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

3、贯彻落实等级保护各项工作文件或方案。

4、召开工作动员会议,组织人员培训,专门部署等级保护工作。

监控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动员会议,定期、不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考核。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

5、有关主要领导认真听取等级保护工作汇报并做出重要指示。

省环保厅陈新贵副厅长、易旭生副巡视员分别对等级保护工作给与批示,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监控中心陶冶主任、丁卫东副主任、郭新望总工程师分别听取等级保护工作汇报,指示责任部门做好自检、自查,精心准备,迎接公安厅专项检查。

(二)认真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1、高规格建设信息安全协调领导机构。

在监控中心等级保护协调领导小组中,陶冶主任亲自担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领导郭新望总工程师担任协调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信息管理室汪太鹏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成立信息安全职能部门。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六

我局始终坚持把打造数字政府、培育数字经济、构建数字社会作为首要任务强力推进。尤其重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制定数据安全管理规章。

(二)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三)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加强城市大脑数据资产安全防护。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大脑安全防护体系,通过态势感知平台,监控溯源威胁情报,通过数据防泄漏、漏洞扫描等平台开展实时审计,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可控流转。持续对重要数据资产进行监控审计,达到数据资产着重防护,隐形资产可视管理,对数据申请和数据流向进行比对分析、管控,杜绝数据非法使用渠道,防范政务数据泄露。

二是防范软件供应链风险,开展第三方安全监测。重点排查重要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开源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使用情况,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补丁,对业务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对业务系统进行渗透测试及漏洞修复。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七

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长银发[20xx]65号)要求,我行成立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5月2日—20xx年5月15日。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能够进行个人信息查询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都能够熟悉相关金融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深刻了解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自觉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二)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总行制定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查询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询有权限设置但没有业务人员查询过程的痕迹保留,不便于事后追溯问题责任人。由于我行正在研发新的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业务管理人员已经根据相关的文件要求对新系统提出了保留查询痕迹的需求。

(三)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通过对业务主管的专题培训,使业务主管对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有了深刻、透彻的了解。业务主管对支行员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二级培训,使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相关制度及业务操作,为有效规避业务风险奠定基础。

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指导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积极部署,完成了本次自查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使我行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计划篇十八

(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体系。以出台《郑州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和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抓手,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成为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政策补贴形式,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逐步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二是积极配合相关职能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的行业内部个人信息安全制度,加强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采集的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行业自律。

(二)加强宣教,提高政务数据处理人员安全意识。

政务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滥用,与政务部门数据处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当前提高政务数据处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防止政务数据中个人信息泄露的较直接的方法。我局将积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以案释法,依托电视、报纸、短信、郑好办app等载体,加强对政务部门和政务数据处理人员的防范宣传教育,尽量避免政务部门或政务数据处理人员泄露个人信息。

(三)技术创新,提高个人信息防护能力。

(四)联合治理,严惩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大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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