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优秀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4 0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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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一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保密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办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
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第十三条[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资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五条[公开宣传信息]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六条[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调查问卷内容]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
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二
为认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
(二)受到行政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处分的人员;。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党政班子任职的党员或干部;。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保留公职的人员。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州管干部的回访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县市管干部的回访由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一般党员干部的回访由所在单位归口的纪工委负责。
一般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受政纪处分后回访教育也可与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同时进行。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训;。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一)回访的准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回访人员(二人以上),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拟定回访提纲。
(二)回访的形式。可采取与受处分人员谈话、家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三)回访工作的落实。回访时应将所在单位(部门)对受处分人员的基本评价与其见面,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回访情况填入《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州或县市纪委监察局一份。
(四)回访材料的存档。将回访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员的案件档案。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档案;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档案。
六、回访的要求。
(一)回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教育与帮助相结合,既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综合效应。
(二)必须认真听取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协调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振作精神,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情况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依据。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此次政务处分法是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包括党员和非党员,但是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坚持不动摇。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就是扩大了管理范围,补齐了之前公职人员中非党员人士的监管漏洞,对所有公职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细化了处分时间。行政处分法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与党纪处分一样,处分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非为了处分而处分,有处分时间这一手段,能够保障对公职人员更为积极有效的教化。既要全面系统学习,也要找准问题短板,把学习成果体现到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质效上。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要求,牢记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争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时刻心存戒尺,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依法履责。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四
本人因违纪被处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该处分本人虚心接受,这是对我自己过去工作的一种鞭策,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一个提醒,本人将引以为戒,让自己踏实工作,绝不重蹈覆辙。近期我一直在深刻反省反思,自查自纠,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学习不够深入,自己在政治站位上不够高,政治理论学习不透。平时对党纪等规章制度学习没有很重视,总以为违纪之事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认识程度不够高。就是因为自己缺乏深入的学习,导致自己平时思想放松了警惕,最终受到了自己应有的处理。
第二、平常工作中严于律己不够彻底,放松了警惕、放低了要求,对黑恶势力认识不够充分,平时工作中认为只要把社区管理好、社区和谐稳定就是工作目标,没有认识到黑恶势力潜在的危害性,没有在其小其早的情况下扼断其成长,让其慢慢滋生壮大,给社会平安稳定带了威胁,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和中共党员,没有能早发现早报告,甚至碍于平常工作中人情面目没能严格依法依规定处理,导致自己违法了党纪。
第三、在遵纪守纪上自己缺乏一定的敬畏心理,单位上平常也组织学习了党纪规章,但自己总认为违纪之事轮不到自己,离自己很远,导致自己戒备心理不强,自己平时埋头于琐碎的日常工作,党纪规章的约束平常没有注重,畏惧心不强,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最终导致自己违纪事件的发生。。
今后,我将深刻接受教训,知耻而后勇,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员和人民警察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和党规党纪学习,让学习深入到平常工作和生活当中,谨记自己身为党员和警察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做到遵纪守法,担当尽责,清正廉洁,管住嘴、管住心、管住身,坚决不参与、坚决不包庇、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
【篇五】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时间:地点:xx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记录人:xxx。
出席人:党员等62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xx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党支部党员。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xx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篇六】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今年4月以来,沣西新城随着托管辖区街镇后,查处的违纪违规案件和受处分人员数量明显增多,新城纪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强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累计回访18人,有效检验执纪审查质量,帮助受处分人员消除思想包袱。
当前,一些纪检组织采取集中座谈和面对面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目前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回访教育通过访、谈、查、教等方式进行。访,即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回访,全面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现实工作表现以及思想动态,帮助其卸掉思想"包袱"。谈,即与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所在单位对受处分党员的总体评价,看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查,即检查谈心谈话记录,看教育帮带人知否真心帮教、谈话记录是否齐全。教,即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与受处分党员一起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党员意识。笔者认为,要让受处分干部卸下包袱,须做好以下方面。
一方面回访人员应该"对症下药"定制回访教育方案。通过面对面谈心了解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及改正情况,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分析根源和危害,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心暖人、力解思想"疙瘩",做好疏导工作,使其尽快实现思想转化,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另一方面,要强化法纪教育,针对受处分人员的错误事实、违纪特点、性质以及纪检部门处理所依据的相关党纪条规内容,与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回访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达到既帮助回访教育对象,又教育警示一片的执纪效果。
此外,还要通过回访对受处分人员岗位设置、日常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发放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对其所在单位明确要求,不能给予受处分人员不公正待遇,从而切实维护受处分人员的权利。同时,建立回访教育台账,对回访对象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归纳整理,及时存入案件档案,使回访工作"有迹可循"。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五
近年来,区纪委监委按照上级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回访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回访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体现组织的关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回访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审理工作实际情况,区纪委监委每年安排一次对全区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决定情况,区纪委审理室负责对科级人员的回访,各镇办纪委、部门纪检组负责对一般干部的回访。并且制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登记表,结合回访工作,认真开展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回访台账和登记表要由党委(党组)签字背书承担责任。
二是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方法,扎实工作。回访前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及时熟悉并掌握被回访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确保回访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将回访教育的内容、要求和时间通知被回访者和其所在单位,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回访教育顺利开展。回访中被回访者所在单位介绍其受处分期间工作情况,同时被回访者书面或口头汇报,负责回访人员从侧面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群众对被回访者现实表现的反映和评价,以谈心的方式了解被回访者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宣传讲解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党规,帮助受过人员提高认识。回访后认真做好被回访者谈话等内容的收集、记录和表格填写,及时向被回访教育者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从历年回访情况看,受处分人员基本都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组织处理,能客观全面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为组织给予处分是本人错误所致,应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大多数受处分人员均能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正确面对处分,放下思想包袱,重建信心,并能在日常工作中以自己的深刻教训警示他人,收到了"处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六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于7月6日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七
7月18日,新和县召开受处分干部集体回访教育座谈会议,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心理疏导、唤醒初心、重拾信心。县委书记杜海涛参加会议并讲话。
县委书记杜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赵民元摄。
杜海涛指出,加强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路径和有效途径。近年来,县委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理了一批干部。对于受处分干部,县委一直高度重视,希望能够重整行装再出发。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处分干部存在“三种思想障碍”和“五种现实表现”,所在单位存在“三种不良现象”,相关部门在协调和重视上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杜海涛强调,针对存在的问题,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一是要加强教育,促进受处分干部的思想转化,推行教育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作风等现实表现,对症下药,提出希望和要求,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错误,甩掉思想的包袱;二是要推行集中教育培训制度。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举办集中教育培训班,集中时间开展党纪党规政策法规教育,充分利用受处分干部现实表现的正反典型,激发他们的勇气和斗志,让他们从阴影中走出来;三是推进自我教育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听取其闪光点,指出不足,同时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力度,帮助提高认识。
杜海涛要求,受处分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促进受处分干部的教育转化。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禁止违规经商办企业,监督其现实表现。要加强交流,改善受处分干部的工作环境,调动工作积极性,突出本人特长,拓宽交流渠道,交流到适合的单位。要加强考核,健全受处分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加强关心关爱,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受处分干部。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田文兰主持会议时指出,召开此次座谈会,目的是全面掌握了解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切实帮助受处分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放下包袱,重拾干事创业的信心,要牢记县委书记的嘱托,立足岗位、全力以赴,把精力和能力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不辜负县委和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期望。
会上,8名受处分干部进行了发言,全体与会人员重温入党誓词。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处分干部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八
谈话,向你宣布、送达处分决定。
答:
问:请你看一下给予你本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答:
问:你对给予你的处分决定有什么意见?
答:
问:如果你对给予你的党纪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xxxx。
委员会等提出申诉,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对我们讲的?
答: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
【篇二】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纪委人员:根据组织安排,今天我代表组织与你谈话。首先,请你汇报一下今年以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
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照党章认真反省了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上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以此次处分为警示,坚决不再犯类似错误。
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以后汇报思想情况要经常化,确保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你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下面,我和你一道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纪委人员念一句,受处分人员跟一句)。
纪委人员:好的,重温了入党誓词,我们要不忘初心,常思"当初入党为什么、如今在党做什么、今后为党留什么",时刻严格按照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纪委人员:接下来,我和你一起学习《党章》的部分章节。我们先学第一章的第三条、第四条,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然后,学习第六章的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最后,学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党的纪律(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纪委人员:刚才,我们一起学习了《党章》中的党员义务、党员权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的纪律。你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强化执行到位。
受处分人员:好的,我一定做到。
纪委人员:这里有一段论述,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体布局,把六项纪律载入党章,纪律体系更加完备,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要完善纪律规定,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及时将政治上的两面人从党内辨别出来,清除出去,严防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加强纪律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受党教育多年,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所犯错误,今后要向优秀的前辈学习,学习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踏实奋进。
受处分人员:好的书记,我一定牢记组织的教导,今后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在学习上紧跟组织的步伐,踏实走好每一步路。
纪委人员:那好,今天就先到这里,有什么思想动态及时向组织汇报。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
(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
(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六)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十
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
告知:今天请你来,主要是根据《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你进行日常廉政谈话,希望你能正确对待这次谈话,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告知:根据镇委要求,为了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分别开展对村级党总支书的廉政谈话。今天我就廉洁从政问题找你谈话。你作为村级党总支书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比其他同志更有体会和感受。我认为你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问:你认为什么是廉政?
答:廉政就是不贪、不占,想自己该想,得自己应得,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为人民群众掌好权、谋好利,而不是利用权力为个人谋利益。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人格境界的重要标尺,也是评判一个干部是好官还是贪官的首要标准。
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谈谈如何落实廉政建设。
答:在实际工作中,按照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落实上级党委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一是要把自己管好。要坚持以身作则,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搞好廉洁自律。二是要把党总支管好。工作上要公开、透明,发挥"两委"工作人员,遇事商量,民主管理,不搞一言堂,同时又要接受监督和监督别人,防止权利滥用。三是要管好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提高警惕,严格要求自己。
问:请你谈谈你在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
答:我始终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时常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反思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廉洁自律,认真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
(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
(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六)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第四条回访教育权限。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会泽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会发〔2008〕21号),对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及负责联系单位的违纪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条。
回访教育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三)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第六条。
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
(一)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熟悉案情。
(二)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情况。
(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书记带领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决定。
(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脉博,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参考依据。
本制度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教育谈话记录优秀篇十二
“2019年7月受处分以来,该同志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受到的处分,在之后的工作中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各方面都有了起色,取得了明显进步……”
前不久,市纪委市监委对市级单位干部杨某开展回访教育后,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按照市纪委市监委印发的《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办法(试行)》, 常态化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让受处分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纪律教育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截至目前,开展回访教育225人次。
在开展回访教育中,我市按照“谁处分、谁回访”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与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对接,督促履行好主体责任,共同做好处分执行情况监督、跟踪管理、谈心谈话等工作。同时,将回访教育列为监督检查室、派驻(出)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了解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帮助其认识错误、吸取教训,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心无旁骛地做好工作。
在临近处分期影响期满时,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班子成员带队、组室联动、上下协作等方式再次开展回访教育。按照熟悉掌握情况、制定回访教育计划、提前告知等步骤,了解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整改情况,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党员、干部职工对受处分人员的评价、反映等。
最后,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以书面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受处分人员反馈,同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等重要参考。
“刚开始我的思想负担特别重,工作也不在状态,后来得到组织的开导和帮助,很快就调整过来了。”
2021年2月,因在担任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李某被市纪委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整改。如今半年多过去了,李某分管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受到了组织充分肯定。
“严管有法度,厚爱有温度。对曾经犯错的党员干部,既要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又要从思想和精神上‘扶上马、送一程’,让‘有错’变‘有为’,这是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最终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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