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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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总结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写总结时,我们应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明确归类的事物或情况?下面是一些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市管高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各级党校,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

(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党委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民族宗教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下级党委宣传部长的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意见,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与同级组织部门共同酝酿、讨论、考察。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及时作出调整,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九)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明确高校接受境外基金资助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高校师生到境外进行交流访问的管理。

(十)高度重视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市直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基层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选齐配强村级宣传文化协管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是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级政法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平安濮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社会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各级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市县党委巡察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内容,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党委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各级党委常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各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建立领导阅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带头阅评本地党报党刊党网、电台电视台内容,带头撰写理论文章、时政评论,带头接受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专访。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各级党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知识分子的长效机制,推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把与知识分子“结对子”、交朋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所分管领域知识分子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档案记录,不断拓宽联系渠道,增强联系实效,广泛凝聚知识分子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宣传部门依据同级党委的决定,会同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与述学述职述廉相结合,对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党委汇报,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制度,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工作,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整体化应对。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每年对本地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二十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二

为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明确党支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制定《学校党支部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职责》。

1、切实履行学校党风廉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教育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纲要》,确保学校反腐倡廉任务落实。

2、认真落实《学校党支部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职责》,坚持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处理社会上以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亲自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亲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学校出现的问题。

3、管好班子,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4、带头参加党风廉政学习,进行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认真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规定。

5、带头述职述廉。每年底在干部述职中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教职工及上级书面汇报。坚持同学校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6、带头坚持定期进行廉政党课,把反腐败教育纳入干部教师的常规教育之中,把反腐倡廉作为支部学习的重要任务。

1、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对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及时了解情况。

2、严格执行学校经费使用制度和财务制度,重大事项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3、加强对班子城管的教育管理、督查、检查,杜绝违规违法事件发生,及时纠正不足。

4、带头参加党风廉政学习,进行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规定。教育并管好家属子女,防止发生不廉洁的行为,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5、对学校基建招投标经费、建设、结算审计等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负领导责任。

1、向党员进行党纪党规党法教育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2、负责检查党员和领导干部学习和执行两个《条例》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及时改正,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开展反腐倡廉,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机制,加强检查,严格执行。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和纪检情况。

1、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亲自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3、对学校订购教育教学用书方面,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定点单位定书、定教辅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擅自做主乱定教辅资料的现象。

4、带头参加党风廉政学习,进行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规定。教育并管好家属子女,防止发生不廉洁的行为,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5、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工作。

1、了解党内外思想政治教育的动态,提出学校政治理论学习及宣传教育的意见,制定党支部和学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计划。

2、紧密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师德建设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以及爱国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3、抓好学校教职工和少先队宣传队伍,利用广播、黑板报、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出现的新闻新事、先进事迹及时报道。

4、指导和协助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宣传委员一起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活动、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创造轻松愉悦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集体凝聚力。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华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抓好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保障专业化公司的强大力量。

第三条。

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

第五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商务、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与本单位本部门交流合作活动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的渗透影响。

(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领导组织宣传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依法治网办网用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用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活动,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渗透影响。对坚持错误思想的职工,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同集团公司党组精神相违背言论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八)领导、组织做好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团结引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归国留学人员、归侨侨胞侨眷等的沟通联谊,做好耐心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九)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挂职,安排优秀基层干部到上级机关锻炼。

第六条。

党委(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七条。

第八条。

党委其他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九条。

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对各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阵地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一级管一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层面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党委(党组织)要明确本单位负责宣传的职能部门,并加强对所管辖意识形态阵地的日常管理和督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阵地,决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渗透或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十条。

陈列馆、展览馆、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场所,以及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

第十一条。

传统媒体和出版物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对主管主办的各类报纸、内外网站,各类杂志、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书籍、文艺作品,要明确主管主办责任,落实主管主办责任人责任制,严把选题策划和审定关,完善并严格执行审稿制度,从源头上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组稿、编辑、校对、印刷(刊)等环节的风险管控。涉及统一对外新闻宣传口径的内容,须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公司党委宣传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是企业创设的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新媒体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严格执行新媒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开设新媒体公众账号审批备案制和负责人备案制,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三条。

会议培训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报告会、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讲座讲堂、论坛以及对外交流等会议,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即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加强会议参加人员、发言人员和讲课发言内容的管控,做好外部邀请人员的背景调查,对其可能在会上发表的讲话和传递的信息,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预判。主动防范和及时处置会议现场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及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展览展示活动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各类陈列馆、展览馆、展示厅等固定场所和临时性展览展示项目的主管主办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展览展示内容、讲解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党委(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应对展览内容进行检查。要对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应按规定内容进行讲解,不得参与讨论、发表有违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言论,发现参观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与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主管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对活动主办方的活动和展示内容审核把关。对外租借场所举办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应对租借方及租借用途、展示或活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将意识形态方面的责任要求明确列入租借合同。在租借期间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协调处置,并向主管主办部门及上级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要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和处置预案,并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团结引导广大职工、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和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及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是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

第二十条。

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门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临川区基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办法》(临办字〔2019〕1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政法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分管党建工作委机关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政法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委机关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委机关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孔滨兵,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何盛安,成员:周瑞金、万惠文、肖茹、徐跃华。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委机关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领域及下属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委机关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政法委分管部门及下属单位每半年向政法委书记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委机关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机关办公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3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五

市水利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全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根据郴水电党字[2000]02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考核对象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科室。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三、考核等次的评定(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1、优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备的廉政建设计划、目标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2次以上,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2)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每月至少组织观看一次廉政教育录相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廉政建设活动,廉政建设活动形式新颖,效果明显。(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4)认真实行厂务公开,对经营、采购、人事、利益分配、接待费开支等事项能做到完全公开,认真接受群众监督。(5)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本单位案件,无瞒案、压案现象。(6)严格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质量高,效果好。(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本单位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8)领导班子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优秀票数占90%以上。2、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能制定廉政建设计划、目标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1次以上,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2)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文件精神,每二个月至少组织观看一次廉政教育录相片,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廉政建设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4)能公开经营、采购、人事、利益分配接待费开支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接受群众监督。(5)能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本单位案件,无瞒案、压案现象。(6)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本单位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8)领导班子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优秀及合格票数占80%以上。3、基本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能制定廉政建设计划、目标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1次以上,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部。(2)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文件精神,每季度至少组织观看一次廉政教育录相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建设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4)能公开经营、采购、人事、利益分配接待费开支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接受群众监督。(5)能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本单位案件,无瞒案、压案现象。(6)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本单位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4、不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无廉政建设计划、目标和配套措施;支部年内没有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专题研究,无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或无纪检监察干部。(2)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或不认真,全年组织观看廉政教育录相片4次以下,或没有开展廉政建设活动。(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没有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没有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4)对经营、采购、人事、利益分配、接待费开支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没有做到完全公开。(5)办理信访件不认真或不及时;不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本单位案件,或有瞒案、压案现象。(6)没有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能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年度内有违法违纪现象,或本单位年度内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二)局机关各科室考核等次评定1、优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观看廉政教育录相片,实际参加专题教育和观看廉政录相片的人次达应该参加人次的95%以上。(2)科室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积极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的红包礼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住房等专项治理工作,年度内无违规现象。(3)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和《局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科室负责人及科室成员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4)认真执行《郴州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科室负责人及其成员下基层时,无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现象,无接受超标准接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参与赌博等现象。(5)本科室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进行民主测评时,廉政建设的优秀和合格率在95%以上。2、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能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观看廉政教育录相片,实际参加专题教育和观看廉政录相片的人次达应该参加总人次的85%以上。(2)科室负责人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的红包礼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住房等专项治理工作,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无违规现象,科室成员无严重违规现象。(3)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和《局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科室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4)认真执行《郴州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科室负责人下基层时,无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现象,无接受超标准接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参与赌博等现象。(5)本科室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进行民主测评时,廉政建设的优秀和合格率在85%以上。3、不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党风廉政专题教育活动,观看廉政教育录相片,实际参加专题教育和观看廉政录相片的人次在应该参加总人次的85%以下。(2)科室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认真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的红包礼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住房等专项治理工作,或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有违规现象。(3)不能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法规和《局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科室负责人年度内有违法违纪现象,或科室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4)没有认真执行《郴州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改进机关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科室负责人下基层时,有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现象,或有接受超标准接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参与赌博等现象。(5)本科室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进行民主测评时,廉政建设的优秀和合格率在85%以下。四、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科室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领导班子和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正职在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并向局党组写出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其正职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xx〕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督查。

工作计划。

其督查机构针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或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矛盾高发、群众反复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当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重点管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信访局根据信访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对受到重点管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谈话或重点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极端事件等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xx年3月5日印发。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

(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

(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篇八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不动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推动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

方案。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照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査、一同考核。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媟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术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奥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土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千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根据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拟订工作。

计划。

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组织协调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间题的处置。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與情信报送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论。

(四)牵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本地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统战、政法、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社科联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査、交叉检查、问卷调査、座谈、民主评议、专题汇报等方式,对本地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专题汇报。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城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当地党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意识形态专题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巡视巡察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査。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査、进行通报批评,给子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千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千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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