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通告(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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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保持积极的态度,才能在困难面前保持心态稳定。在写总结时,应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希望以下的总结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一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科研单位”系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具体承办研究开发单位。
二、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申请免税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鉴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
批准项目的文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
(四)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
(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
三、对承接上述科技项目分解子课题、专题科研工作的申请免税单位,以与承担科技项目单位签定承接该分子解课题、专题项目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确认证明。
四、对未直接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承担科技项目分解或分配给其他单位的支出,视同代理支付国家财政科研资金,允许自其应税收入额中抵减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申请免税单位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事项,经批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规定程序办理。
具的隶属关系证明,以及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下达的计划或调整计划中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和铁路勘测计划中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证明,确认享受不征收营业税待遇。否则对其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国税法[2001]100号。
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怔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
目)。
(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十)国家科技公关项目。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又称921项。
目)。
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三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四
一、有关背景。
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五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在韶关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努力争创文明单位。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开展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韶关地税局党组始终以服务大局为已任,突出队伍建设、依法治税、科技兴税,积极投身于韶关的经济建设大潮中,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年1-9月份,我局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61.5亿元,同比增收12.45亿元,增长25.39%。其中:税收收入30.3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19.92%,完成全年计划目标(38.2亿元)的79.32%;社会保险费收入25.09亿元,同比增收5亿元,增长24.98%;其他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31.18亿元,同比增收7.38亿元,增长31.02%。
今年前9个月,我局税收收入累计实现了20.8%的增长,但仍比全省平均水平落后9个百分点,为此,我局将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围绕“两到位一坚持”组织开展收入工作,一是确保组织收入的领导和工作到位;二是确保对税源税种的监控和征管到位;三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一起抓。努力完成省市政府追加的省级收入目标,确保全年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各项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
坚持创建目标到位。在创建工作中,我们根据省、市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和《2011年创文重点工作实施意见》,制订了《市局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市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文明和谐执法单位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和管理办法,成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把创建文明城市与搞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牢固树立全员为韶关创建文明城市共同维护韶关的良好形象的思想。
二、把握关键环节,丰富创建文明城市内涵。
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夯实地税队伍思想和文化基础。一是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市地税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争当“十佳地税局长”、“十佳征管能手”和“十佳服务标兵”的争先创优活动;二是今年“七一”通过举行纪念大会,评比表彰先进党支部、党小组和优秀党员,请市党校教授授课,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三是组织市直单位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四是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如演讲、球赛、画展等比赛;在迎“五一”、“五四”活动中,我们开展了系统篮球、拔河比赛;“八一”建军节组织退伍军座谈会。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干部职工情操,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锤炼了团队精神,增强了干部的集体荣誉感;六是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活动,资助失学儿童、贫困职工、孤残儿童,福利院老人、灾区群众等“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捐款活动。
通过加强税(费)收入环节,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我们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抓创建,促进了税(费)收入任务的年年超额完成。一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将税(费)收入逐级分解,层层抓落实,增强了抓收入的责任心,调动全员抓收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征管,依法治税。大力宣传税法,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了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基础进一步巩固;三是严格稽查,加大税收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偷抗税进行严厉打击,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努力争创文明窗口。
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以五好班子建设为龙头,扎实推进“创先争优”和“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将理念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效果,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提高理论联系实际水平。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围绕税收工作目标,破解“创新全员绩效考核、规范税源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信息管税”四大难题,从而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创造新业绩,形成抓落实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大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力度,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自觉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拼搏奋斗,脚踏实地地做好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和行政效能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考评体系,强化行政问责,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管理力度,推动工作作风向求真务实的转变。
突出政策服务重点,切实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保护纳税人权益意识,提升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以政策服务为着力点,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落实,把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进而实现效能地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的相互促进。
服务工作。以纳税人满意为最高标准,为纳税人创造美好的办税环境和优良的办税秩序,提供优质、高效、文明、便捷的服务。二是加强税收宣传。通过永久性标识牌、工作展版、税务信息公开、led电子显示屏、韶关地税网站等载体,及时、主动、耐心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以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稽查约谈会、街头宣传、入户辅导等形式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联系,宣传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设立税收政策宣传栏,提供税务咨询,及时公布最新的税收政策。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要求,开展经常性税收宣传活动,使税收知识家喻户晓。三是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集体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我局在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创建上下功夫,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高为纳税人的服务质量,把加强地税部门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的形象建设相匹配,大力营造良好的创文氛围和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依法行政理念。用高尚的精神激励人,用真挚的感情关心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六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七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八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8月29日发行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图为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该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0枚。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6年8月29日发行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标识,并刊“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1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克,直径33毫米,面额5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8月12日。
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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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水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务”、3010504“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4“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十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5月18日发行世界遗产——曲阜孔庙、孔林、孔府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5枚,其中金质纪念币2枚,银质纪念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庙大成殿及万仞宫墙大门建筑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曲阜·孔庙”字样及面额。
8克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孔子燕居像,并刊“孔子”字样及面额。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孔子行教像,衬以杏坛讲学和周游列国画像石图案组合设计,并刊“孔子”字样及面额。
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林万古长春牌坊建筑景观,并刊“曲阜·孔林”字样及面额。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府大门造型,并刊“曲阜·孔府”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0克,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枚。
8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8克,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
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0克,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枚。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十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水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务”、3010504“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4“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十二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8月29日发行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图为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该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0枚。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6年8月29日发行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标识,并刊“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1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克,直径33毫米,面额5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8月12日。
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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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十三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无记名(一期)国债(19第3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代码为cgsmm9703-2303-000501)计划发行票面总额400亿元,从1997年5月1日开始发行,5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票面年利率为9.18%,从1997年5月1日开始计息,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由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国债一级自营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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