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全(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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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一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依法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2、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对于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4、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房屋,当套内居住使用人数大于10人(含本数)的,出租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出租方、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6、出租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承租方应当确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承租方应当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消除,属于出租方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消除。
8、不得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
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不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不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
5、不卧床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应当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教育儿童不玩火。
6、不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不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7、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定期清理厨房和阳台的杂物,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外出时关闭火源、电源和气源。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3、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4、对占用、堵塞、封闭、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5、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7月1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二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三
为切实加强夏季高温火险灾害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居住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转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属于违章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
2、房屋出租人应做到“四必须”: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保笼”或金属栏栅必须拆除,要求在20xx年7月25日前一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由拆违办强制拆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 “四件套”(灭火器、口罩或防毒面具、逃生绳和手电筒);内部隔断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使用隔热阻燃类材料,并确保结构安全;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
3、出租房内必须加装空气开关等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应穿管铺设,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用于生活临时用电和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出租居室达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房屋出租人是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杜绝该场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5、村社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6、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由村社 (物业管理单位)督促整改,若房屋出租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转塘街道拆违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转塘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转塘国土资源所
二〇xx年七月二十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四
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对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切实作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需确认危险房屋等级的,可向xx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鉴定,鉴定处联系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五
各施工单位:
近段时间临近年关,风高物燥,是火灾的高发时期,各大媒体报道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多起火情,为此管理处再次促请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施工守则,共同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用电
各施工单位电源接驳应由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其它人员严禁私自接驳电源线或违规用电,对未按规定用电的须及时作出整改配合,杜绝隐患;施工人员离开单位时,要切断电源,以防电路异常引致意外;
二.消除火患
施工现场,特别是在木器施工时严禁吸烟,吸烟时须远离易燃物,并将烟头熄灭及妥善处置;禁止在施工单元内生火或用电煮食、烤物和取暖等;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烧香时,必须有合适的容器盛放,同时选择合适的位置并作好周全的预防措施;
三.施工配备灭火器材
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器材,并时刻检查及保持器材的正常使用状态。
以上事宜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希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能配合执行,管理处将于20xx年元月15日前进行统一的消防安全巡检工作,消防局将于20xx年元18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未符合相关要求的请及时作出整改,如未能配合整改的单位,管理处将作出严厉处理。
特些通知!
管理处
年元月八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六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控力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住出租房房东是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三合一”现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4小时持证上岗、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识。
三、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浙江省消防条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76—20xx)等设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时,要规范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规范电气线路安装并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严格检查,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控制室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班或无证上岗、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组织网格员、护村队、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开展巡逻防控,加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年月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七
为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夏季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省公安厅部署自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开展夏季消防检查活动。根据方案要求,6月20日前,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单位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3、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二、自查自纠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
主要自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
主要自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对照要求,迅速开展自查。6月2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完成自查自纠后,还应签订、上报《自查自纠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
(二)积极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能立即改正的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较大隐患被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检查发现的,将依法从重查处;对发生火灾的单位,还将一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建章立制,落实长效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自查自纠相关内容及表格请从江苏消防网“通知公告”下载。
特此通告。
年月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八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保障居民楼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两要三宜十严禁”,现通告如下:
一、居委会要加强对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每栋的楼栋长,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动参与消防教育活动,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定期检查家庭火、电、油、气及其设备、线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备简易火灾报警器、呼救器、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绳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七、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八、严禁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筑或进行建筑分隔。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
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劝阻、纠正、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举报。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九
尊敬的各位业户:
目前正进入天气干燥、风高物燥季节,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灾事故。20xx年8月26日凌晨佛山张槎大富村一出租屋发生火灾,死亡2人;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本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小区有关消防安全防范事宜提示如下:
一、业户出门前,请仔细检查屋内电、气总阀是否关闭,特别是明火烹食,务必要关闭总阀后,方可离开;
二、定期检查用电线路,防止老化、短路;电动车、手机等设备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电源;出门前,关掉不必要电器设备的电源。
三、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恒福新城小区住宅按规定必须使用佛山市管道天然气,住宅严禁使用罐装煤气瓶;
四、小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小区内严禁燃烧废纸、塑料等物品;不得往楼外抛扔烟头或其他火种物;并做好小孩的提示、教育工作;
六、楼道、走火梯等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住户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七、小区出租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确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八、小区装修单元必须按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灭火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装修单元内禁止吸烟;
九、发现有火情、火苗的,应及时拨打119或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十、请熟悉楼内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让我们携起手来,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好我们美好的恒福家园。感谢各位业户长期以来对我处工作的大力支持!
恒福新城管理处联系电话:820xx038(24小时)、820xx008(工作时间)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年八月三十一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社区居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四、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责任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未履行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消防、房产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年月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一
各位业主:
二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路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花园物业处
1月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二
20xx年6月3日6时6分,x有限公司发生了因液氨泄露引发爆炸而导致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据悉,截止到6月7日,事故共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20xx年6月7日18时20分许,厦门市一部brt(快1线)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近段时间以来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令人触目惊心。惨痛的教训再次提示我们: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务必做到警钟长鸣。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夏季历来是用火用电的高峰季节,也是消防安全的关键期,学校又将进入毕业生离校和在校生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暑假也即将来临,为共同做好近期和下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校消防办特别提醒全体师生员工,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注意日常用火用电安全。同时,请校内各单位务必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为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共同构筑牢固的消防安全“防火墙”。
一是要持续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引导师生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能力;
二是近期要结合第二季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礼堂、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的自查、排查,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大型活动的管理,按照年初和学校签订的《防火安全保证书》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要重点检查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是否随时处于能用状态,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学生宿舍是否使用违规电器等,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xx大学消防办
年6月8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进入冬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注意冬季防火。请全体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中心一起,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使用家用电器时,请注意安全,不要违章用电,特别是不要私接电源电线,增加用电负荷,定时检查户内配电箱元器件使用状况。
二、请不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乱扔烟头,离开时请务必将烟头熄灭。
三、离开室内时,请务必关闭电源总开关,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如:空调、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四、为您和他人的安全着想,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如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装修现场需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确保装修期间和后期使用时的消防安全。
六、公共区域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大家安全的保障,请不要擅自取走使用。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遗失,请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七、业主出租房屋应对承租人要加以用火安全的教育与安全提醒,并适时进行出租房的用火安全检察与督促,以防发生火灾。
八、如业主发现室内有火情、火苗的,应及时拨打119,或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九、请熟悉楼内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十、如物业服务中心、社区、街道、消防部门举行消防演练,请积极配合参与,认真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若需要咨询和帮助,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x1或x1(24小时)。
物业服务中心
20xx--31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四
各位业主:
2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北京路万科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
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花园物业处
1月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五
进入春季,由于是多风季节,一旦起火将很难控制,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为了公司安全管理,提请全体员工注意:
1、进入公司即不准吸烟,若在厂区内发现烟头,请立即踩灭扔入垃圾桶;
2、注意清洁卫生,特别是机器设备和电动工具附近,要随时清理;
3、注意静电,在有静电产生的工作区域要做好防护措施,派人兼职负责;
4、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电源\电线等进行排查,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希望所有员工提高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公司会对员工进行灭火培训,对处理问题及时有效的员工会进行奖励,同样对引起事故的人员进行重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六
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消防事故,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以及消防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全天候监护、待命状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置防烟、封闭楼梯的建筑物,必须确保防烟前室门和楼梯间门处于正常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
三、禁止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已经安装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住宅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的,必须预留紧急逃生出口。
四、禁止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有本行为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予以纠正。
五、禁止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六、禁止将托儿所、幼儿园、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第四层(含四层)以上楼层,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七、设置在建筑物二层至四层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等场所,应当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门、高层厂房的楼梯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门或者双向弹簧门。
八、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小餐厅等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或者简易水喷淋系统。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疏于监管或者监管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五月二十三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七
集团各中心、二级单位:
炎炎夏日已经来临,各类诱发火灾的因素也逐渐增多,为防患于未然,根据集团和上级领导机关相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各单位夏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1)各单位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要求在各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保持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的畅通,不得随意挪用和拆除消防器件设施;
(3)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火源是否熄灭;
(4)各单位加强对各自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灭火器有效、安全出口畅通、照明设施完好,保证消防设施在位和处于正常状态。
二、加强对宿舍、食堂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严格控制明火,不得在站、矿内使用明火、焚烧垃圾,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到垃圾桶内;
(2)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3)管理好食堂用气,随时检查气阀是否关闭好,是否有锈蚀、漏气情况;看好灶上厨具,严防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厨具被烧干熔化或锅中液体溢出而引发火灾,做到人走火熄、气关、电断。
(4)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食堂、宿舍电气线路的检修,严防意外的发生。
三、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
各单位加强特殊工种人员(如电、气焊接工、汽车修理工、炊事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按照标准规程作业,避免发生生产事故。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时刻敲起警钟,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夏季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特此通知!
z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七月四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八
近年来,本市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呈现逐年上升态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城市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当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选购电动自行车配件(充电器、电池等)时应选择型号匹配且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产品。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二、任何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存放点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自行车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
四、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落实专人看守,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车,或者在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五、本市其他以电力驱动的车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
六、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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