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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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耀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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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设备维修事宜制定此合同,具体相关条款如下:修理设备名称: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2)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甲方义务提供协议的,甲方当履行协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示明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具有相关施工资质。
(2)乙方维修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3)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维修使用的配件真实质量情况。乙方使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修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之日起重新计算。
(5)因维修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乙方拒修的除外。
(6)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修设备因同一事故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一、学校重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等,应进行事前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镇政府批准。
二、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按规定立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由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由教育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炒规定进行招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市教育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10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四、鉴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由镇政府扎口管理,由镇财政按结付工程款的现状,学校配合镇政府建管科进行竣工决算并审计。
五、学校派指定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
六、由学校直接负责的零星维修项目,其立项批复、工程预算、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并审计、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要向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乙方须提供收款地、公司名称、收款方式、收款发票。
四、双方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自约定竣工交付之日起仍未验收的,自第5日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甲方支付超期违约金。
(4)乙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配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设备维修工作转托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条款。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维修单(见附件)。
七、维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客户):乙方(客户):
通信地址(邮编):通信地址(邮编):
联系人:e-mail: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xx设备中心是办公设备批发零售、维修维护和耗材供应为一体的大型正规服务商。为使您的工作进展得更顺利、更方便,我们为您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我们的承诺:竭诚为您服务,把最优质、最快捷、最满意的服务带给您。
一、双方签定合同前的确定。
在签定合同前,双方需共同确认所要维修/保养设备的状况并对其进行登记。乙方需检查保修设备的主要部件完好程度及附件的完整性,并登记机器型号、整体状况等相关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所包括的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将出现故障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以协助乙方维修人员做出正确判断。
2.甲方决定对故障机进行维修时,更换部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报价供甲方参考确认,报价中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中心提供的部件价格。
3.甲方因擅自维修或购买使用外单位非原装耗材、及配件所造成的机器及配件损坏,乙方不予负责,对已磨损应更换的部件,甲方若坚持使用所造成的机器及配件损坏,乙方不予负责。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应自行更换或雇佣第三方更换或拆卸机器部件,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利无条件单方中止合同。
5.对于在原生产商保修期内(含从原生产商购买的扩展服务),甲方可根据原始保修卡内的规定进行维修。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如设备安装、使用及简易维护保养、基础知识培训,设备在本市的远距离搬迁予以的协助和安装调试等),需提前2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对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的机器提供免费维修维护。
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保证在机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的小时内服务到位(次数不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并确认机器需要更换配件时,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将故障机取回维修,特殊情况乙方为甲方提供备机。
4.乙方有义务对每次的维修情况向甲方做出说明,并提供更换配件清单,配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中心提供的部件价格。
5.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为甲方机器更换新配件后,新配件再次出现问题,属配件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更换;若属于甲方使用不当(不属于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配件损坏,由甲方负责。
6.在维修(更换部件)工作完成后,乙方维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7.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对于甲方新购置的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除执行厂商的标准保修服务外,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所需的扩展服务(如设备安装、使用及简易维护保养、基础知识培训,设备在本市的远距离搬迁予以的协助和安装调试等)。
四、付款及付款方式。
年维修保养付费类别:
a类:乙方每月为甲方办公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全年服务费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b类:当甲方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乙方提供上门服务,次数不限,全年服务费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现金支票均可。
五、争议解决。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直接向本地法院诉讼。
六、合同的终止和违约。
1.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服务应在合同到期后一月内续签合同。
2.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前往维修保养,如乙方无故超过三次不如期维修保养,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返余下的合同款。(退回合同款=〈合同费/12〉ⅹ未服务月份)。
七、本合同自签约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合理、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八、附则: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为确保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全校师生员工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日常维修制度如下:
一、每天7:30之前,收取维修申请单;登陆校园网信息平台摘录“总务报修”中的相关信息,并全天候关注报修信息。
二、对电话报修、或口头报修应及时记载,并予以处理。
三、及时对维修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有必要分管主任应到现场勘察,以勤俭节约原则确定解决办法;若属人为损坏,要追查责任人,并落实赔偿制度,同时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维修人员。
四、维修过程应精心组织,在服从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正常教学的干扰,同时必须见缝插针,及时维修,尽可能减小对师生员工工作、学习与生活的影响。原则上必须做到“小修不过夜,修不过周”。
五、维修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详细填写“日派工作单”中的“施工任务”、“维修说明”、“领取材料”、“价格”、“信息馈”等信息。当天不能解决的`,应向分管主任说明原因。
六、维修人员维修工具、材料等须严格履行学校领物登记制度。维修材料的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尽量修旧利废、做到“实用实领”(即需用多少领多少)。
七、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须认真清理现场。
八、维修人员巡查时,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坏损、故障,须及时维修;确实不能维修的,应及时上报分管主任。
九、水电工、水电临时工每周对电房、泵房、电柜、电表、水表、电梯、路灯、办公楼、教学楼等水、电实施设备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寒、暑假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干事每周对安全重点部位、体育器械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检查时,均应做好记载,并及时向总务处馈检查结果,再由总务处落实专人维护与维修,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遇水、电故障等特殊情况,维修人员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如确实不能解决的,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协助总务处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在实施中要做好监督检查,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十一、维修人员工作应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
十二、每天下班前,须登陆校园网信息平台,对“总务报修”中的信息进行馈,当天无法解决的,应向广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秦陵博物院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规范维修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维修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xx总体规划,紧紧围绕打造“两个基地”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不断开创xxxx事业的新局面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决策,不论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管理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管理权限决定、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基建项目的实施,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由管理局和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基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具体负责。承担基建项目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基建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基层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具体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改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专项建设、灾害修复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局基建处负责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使用监督,监审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确保基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基建科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未设基建科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基建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管理人责任制。工程项目管理需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单位确定,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工期、预算造价要求。
第九条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项目计划的申报。
第十条管理局建立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2011年起开始建立本单位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建立项目库时要加强计划性,统筹考虑今后几年的维修改造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上报下一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在编制项目计划时,要充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基建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筛选,如新增项目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各单位项目计划汇总后上报国家局或安排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拨款项目:凡需纳入国家局、管理局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上报管理局或国家局,由管理局或国家局在规定权限内批准。
(二)自筹资金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国家局批准;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局批准。需在地方立项的项目,凭国家局或管理局批复在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或计划任务下达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管理局,确保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第十四条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必须委托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局组织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管理局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建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须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招投标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比选确定中标单位。比选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招投标制定,比选过程应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投标和竞争性比选的全程监督工作。管理局监察审计处负责管理局组织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防范合同风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
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并报省局备案。其他项目的施工合同格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建设,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变更要上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应以上级下达的计划数为控制数,超支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节余部分可由项目单位安排相关的附属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日到现场,每月有小结,隐蔽工程有记录,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概、预、决算三关。各单位在上报项目计划时,不得冒估多报;施工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严格审核把关;工程决算要上报管理局审核。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协助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的验收管理参照《xxxx系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管理局负责对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小型基建项目由管理局或管理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15日内向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维修改造项目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向管理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工程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的各种工程资料(包括批复文件、施工图、会议纪要、预决算等)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后,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xx部门基本建设、更改、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xx局基设、更改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管理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一年八月。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六
二、此基建系指小型辅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工程不适应此制度,应适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维修系指对原先易地搬迁项目各单体的局部修缮,大规模的修理应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基建维修时应根据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建设维修资金。
基建维修的提起。
四、公司或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生活的需要提出基建维修申请,应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交基建负责人执行。
一般性修理、应急修理也可口头通知。
五、基建负责人根据所提出的建设维修申请或通知,应本着节约原则,作出判断,断定是否需要建设或维修,认定不需要的应作出合理解释。认定需要的,可进行询价过程。
询价过程。
六、决定进行建设维修的,基建负责人应联系施工单位来现场查看,向对方作技术交底,并根据所提部门的具体要求作出说明:并绘制施工图纸。
七、新建的建设维修项目应与原来的项目相配套、衔接,以不影响原来建设项目的使用为原则。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我方给出的图纸和说明进行报价。
九、难度大、造价数额较大的可向2~3个施工单位询价,并竞价,基建负责人也可向与我公司业务联系紧密的审计单位和集团成员企业永佳房产公司咨询,以控制造价与质量。
报价、询价及协商初步结果应及时上报,以便决策。在征得上级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
十、小的建设维修、应急维修和造价较低的项目,由基建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议价。
十一、原建设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原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修缮。
建设维修。
十二、基建负责人在上级决定进行建设维修时,应查看原易地搬迁建设项目的图纸和更改部分,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并就水、电、工作面等方面的事项作出安排。
十三、在建设维修过程中,基建负责人应做好进度、质量控制,妥善处理施工单位与公司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四、基建负责人应保持与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使建设维修项目符合使用要求。
十五、基建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维修时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维修方搞好安全工作。
完工结算。
十六、建设维修项目完工并进行场地清理后,基建负责人应与使用部门一道,对项目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或重建、重修。
十七、使用部门认为所建及维修项目符合要求可以使用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利使用。
十八、建设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提出结算或工程联系单提出付款申请,基建负责人根据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认为可以支付工程款的,可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
认为暂不可以支付工程款,应向对方作出说明。
十九、上级领导同意支付工程款时,基建负责人应协同施工单位按合同议定或协商议定的款项办理机关财务手续。
其它。
二十、基建负责人在联系施工单位时,应注意考察施工单位的资质,以确定好的施工队伍。
二十一、工程完成后应做好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
十二、建设维修过程中,基建负责人应做好材料的质量控制,不得指定与自己有关联的材料供应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七
1、目的。
1.1为规范厂区维修工程管理,有效控制维修费用的合理使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应于公司生产区、办公区内所有维修工程。
2.1建(构)筑物维修:主要包括屋面防水、漏水维修、建筑物门窗维修;地板砖、地面、墙面、吊顶、内外粉刷等建筑物装饰工程维修。
2.2公共设施维修:主要包括厂区围墙、道路、道牙、路灯、地面的维修;厂区地下管网、检查井的维修及清理。
2.3配合生产需要发生的零星土建及小型改动项目:主要为生产上的小型改动、设备基础、基坑、地沟等项目。
2.4不包括厂房内及厂房周边小型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管道维修。、组织与职责3.1基建科:
3.1.1负责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3.1.2负责维修工程的管理及实施。
3.1.3负责维修工程承包商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3.1.4负责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工作。3.1.5负责维修工程施工方案的确定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定工作。3.1.6负责组织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3.1.7负责维修工程的预算、结算,支付工程款的审核监督工作。3.2各车间、职能科室:
3.2.1为维修工程项目提出申请。
4.1基建部应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或高于所承建维修工程项目所需资质。
4.2各车间科室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区域进行施工。
4.3应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4施工前应进行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减少噪音污染、不随便乱排污水、施工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不乱倒乱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破坏。
4.5动土、占道、动火、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的作业,需严格按照有关流程执行。
5、维修项目报审程序。
5.1新建维修需求部门填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基建部组织实施。
5.2基建部接到《基建新建/维修项目申请表》后,即可进行现场勘察,开展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遴选工作。
5.3单项估算10000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组织进场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由基建部、后勤部、需求部门、施工单位四方代表按实际发生材料、人工、机械及市场价格据实计量,填写《工程量确认单》并由参加计量人员签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四方代表填写《新建/维修项目验收表》,基建部按照《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出具《新建/维修项目结算表》,所有单项10000元以下项目结算方式按《工程量确认单》实际工程量加15%管理费及税金,基建部填写《建筑工程结算表》。5.4单项估算10000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基建部遴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填写《建筑工程()算表》进行报价,基建部填写《新建/维修工程审核单》书面方式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领导作出决定,由基建部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基建部组织,后勤部、需求部门、施工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四方代表填写《新建/维修项目验收表》。
5.5项目完工后,基建部整理好所有资料后,填写《付款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所有10000元以下工程一个月后付款,10000元以上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6、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6.1维修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报基建部申请竣工验收。
6.4基建部填写《付款申请单》,为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6.5基建部填写《基建工程登记表》《基建工程项目结算明细表》,建立基建台帐,并整理施工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7、其他。
本规定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八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9日。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九
为加强我科室维修项目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和降本增效的理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将维修项目流程分为申请、方案制订、方案确认、施工、过程监督、验收、回访等七个子项。
一、申请。
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写明项目位置、数量、规格、要求等,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方案制订。
由基建科主管人员现场查勘,制定维修方案,确定施工单位,补充“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工作内容一栏。
三、方案确认。
向生产保障部负责人汇报维修项目情况,并由生产保障部负责人对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四、施工。
施工条件具备后,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开始施工。
五、过程监督。
基建科主管人员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内容包含:施工质量、工艺流程、工程量情况、施工安全及现场5s工作。
六、验收。
项目结束,施工单位提请基建科项目主管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请维修项目的申请人员一道验收,对不满足施工规范或者项目要求的内容,必须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验收情况一栏。
七、回访。
由基建科项目主管人员携带“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针对项目向申请部门和申请人进行回访,使得到肯定的方案和做法能得到推广和发扬,也吸取不足之处,以待后续相似项目上得到改进;并由申请部门或申请人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申请部门确认一栏。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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