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汇总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2: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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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该具备可执行性和合法性,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希望这些合同范文能给您合同起草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第三种情况,最典型的案例是在深圳。如果中央在“新土改”中允许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对深圳这个已经消灭了农村的城市会有什么影响?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旦中央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在城市化方面先行一步的深圳的可流转对象将是大量的城中村私房以及生产经营性建筑。这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已困扰深圳多年,先后经历了抢建—严控—确权—再抢建—再严控的多次反复,至今未妥善解决。
从政策上讲,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城中村不可能成为城市的特例,最终一定要加入到流转的行列之中。深圳城中村的土地流转问题和纯粹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截然不同,城中村本身已经是和资本高度结合的小城镇,只是因为土地要素未能流转,而造成了和周边城市区域发展的高度不平衡。
而目前来说,缺乏先例及法律配套上还没有相应的规则跟上是最大的问题。如果试图用案例2的流转办法来处理深圳的城中村,用等面积的商品房置换用地,首先要面对的是一连串复杂的置换补偿过程,这对于已经不断产生现金流的农民房来说,并不简单。深圳的农民房业主都是高智商市民,他们很清楚自己物业的现金价值,比如一栋8层32家房客的农民房,产生的现金流可以达到每月5万元以上,按房屋租金估值法推算,这栋楼若是参与流转,市场价值应该在万上下(按年租金60万相当于定额资本乘于3%银行定期存款的回报率计算),已经非常高了。
从学理上讲,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但对于深圳来说,农民房的利用效率本身已经很高了,它们的价值在租赁市场上已经通过租金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这些房子一没户口指标、二没小区规划、最重要的是没有房产证,要流通还不能一下子来。但最简单的思路一定是让市场给它们定价,让虚高的价格降下去,让低估的价格涨起来。既然市场可以给它们定出价格,那不妨尝试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不如逐步减少中间环节,逐步放开口子让这些房子进入二级市场,从允许整栋流转开始,到允许分户流转,产权问题一定是越来越清晰的。另一方面,允许这些楼房加入市场,对平抑房价是肯定有帮助的;但其中一定涉及和市场现存商品房的差价区别问题,如何解决可以稍后讨论。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据10月13日媒体报道,在天津土地流转让农民变为城镇居民,试验出宅基地换房模式。所谓“宅基地换房”办法,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从下半年开始,天津市围绕破解土地和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在广泛征求农民意愿和大量调研基础上,推出以“宅基地换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并在“十二镇五村”开展试点,涉及津郊近十八万农民。至20末,将有十万农民告别乡间老屋,住上有产权的商品房,过上进工厂上班拿工资、有社保医保的“城里人”生活。
越是争议激烈之处,越是值得深入探讨。最被人们所质疑的是,如果农民不自愿,钉子户如何处理?只要一个村里面有一户“钉子”,那么所谓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挂”出售就不那么容易了。这是这个模式之中几乎无法避免的矛盾问题,同时也牵涉到农民利益如何补偿的问题。翻查关于天津市土地流转建设示范区东丽区华明镇的情况,可以查出当时在土地流转补偿的过程中,也曾经出现不少问题,如发放给农民的土地赔偿款时,个别领导以权谋私,将自己的亲戚秘密迁入村内领走本应属于农民的赔款……可以说,如果只看到建设效果,而忽视过程,土地流转同样有可能成为一个庞大的腐败黑洞,农民应得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在最近的一次法院土地流转案例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个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对于土地流转案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并对于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认为土地流转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地区土地利用问题的严重性。在这个案例中,其中一方将土地流转给了另一方,并且在流转合同中注明了明确的使用用途。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了合同波动,导致双方产生了争议。这种情况下,不仅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整个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因此,我认为农村地区需要加强对于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我认为土地流转案例中的纠纷往往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相关。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因为流转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因此,当双方产生分歧时,就无法通过合同条款来解决问题,只能求助于法院的裁决。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权益和义务。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我认为土地流转案例体现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可和需求。虽然这个案例中发生了纠纷,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土地流转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在当前的农村地区,部分农民由于种植成本过高或土地规模不够,无法继续种植,他们借助土地流转来实现转型升级和增加收入的目标。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土地流转渠道,同时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
第四,土地流转案例也提醒我们重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和风险防范。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在流转过程中没有对土地的质量进行评估,导致流转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该建立起一套土地流转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确保土地流转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农民在流转之前也应该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充分了解,了解土地的质量状况,避免因为土地问题而导致损失。
最后,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流转案例的公正审判力度,并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这个案例中,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双方的争议,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下,我们才能够树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案例给了我很多思考和启示。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和监管,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土地流转渠道。同时,农民和流转方也应该加强对土地质量和风险的评估和了解,避免因为流转而带来的损失和争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和公正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法院土地流转案例是指土地的买卖、转让、出租等活动在法律纠纷中所涉及的案例。通过研究法院土地流转案例,我深切意识到这些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经济等多种因素,同时也对土地流转的规范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谈谈我对法院土地流转案例的心得和体会。
段落2:规范土地流转。
法院土地流转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土地流转合同的缺失、流转手续不齐全等。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流转主体的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流转权。此外,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明确流转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流转过程,防止出现双方利益纠纷。只有通过规范土地流转,才能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对土地流转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能力。
段落3: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土地流转案件的增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高效、迅速地作出判决。因此,我们要加强法院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培养更多具有土地流转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官。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也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段落4:维护公平正义。
在处理法院土地流转案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注重保护小农户的权益,防止其处于较弱的地位而被侵害。同时,法院还应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社会效益的平衡,确保土地流转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只有保障公平正义,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段落5:结语。
通过研究法院土地流转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司法效率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当代土地流转案例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现实问题,只有加强对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完善,才能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希望能够通过对法院土地流转案例的研究,为土地流转的规范与监管提供一些参考,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凭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形式将座落大杨镇十张村黄岗、侯郢村民组,面积250.17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14年。2011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流转费用第一年:500元/亩;第二年:550元/亩;第三年:600元/亩;第四年以后:每年650元/亩。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场地平整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用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四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承保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1、乙方有权在其租赁的土地上按政策规定建筑固定设施,合理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甲方无偿将现有的水面塘口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做统一管理。甲方无权干涉;门口南大塘由村民组管理,乙方无偿使用。
2、租赁地界范围内的树木归乙方所有,其林权归乙方氖,甲方应配合乙方输林权变更事宜。甲方不再享受政策补贴,如有补贴由乙享受。地界范围内的林木乙方一次性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估算20公分以上每棵55元,10公分以上每棵30元,10公分以下每棵0.8元老派,今年如有退耕还林补助双方平均享受,以后由乙方享受。乙方所租林地进行生产经营,应符合政策,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甲谅承担任何责任。
3、若遇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属于甲方氖,地面附属物乙方所有。青苗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按农田青苗费由乙方支付甲方。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鉴证机关(公章):
承办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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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七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1.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特殊性的无体物;2.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示后,方可生效;3.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较多,而且内容繁杂,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完善的各种条款。一是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3.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多数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但有时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人、被拆迁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合同无效。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则在转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和纠纷。
(二)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如双方采取合伙的方式开发,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因为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协议转让除外),土地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包括土地的位置、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障碍。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书面方式;5.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其为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应明确办理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的实地查勘、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是否有第三人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四)规避“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
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用途,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则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则变更用途只能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去保证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求得互利共赢。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八
甲方: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居民,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就土地及林地流转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流转标的
二、流转期限
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期限为50周年(大写:伍拾周年),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59年3月1日止。
三、流转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一次性将50周年的流转期限的资源费(国家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土地流转费、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应向乙方 ,南至 ,西至 ,北至(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 出具收条。乙方一次性付清前述费用后,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四、土地交付时间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立即将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及地上
1
附着物等交付给乙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需办理有关流转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五、附着物及资源利用
乙方有权利用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兴办采砂石场等方式,对该宗土地(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沙岩等资源进行开发、开采、利用,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
六、有关补偿收益的归属
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有关部门、单位等第三人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租用、占用或征用等情形时,第三人支付甲方的土地补偿费用时应按乙方实际开采使用的年限分摊总金额后的差额由甲方一次退还给乙方,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的赔偿费由乙方所得。
七、争议解决过程中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即:乙方有权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对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进行使用,甲方不得干预,争议经司法裁决生效后,则按生效裁决执行。
八、其他
1、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组织;有权将协议项下土地(林地)转租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无论任何原因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时,乙方不向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3、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承包地(林地)与他人或组织的相邻纠纷。
4、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土地(林地)与他人无界畔等任何纠纷,如甲方承诺不实引发纠纷,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负责出资将现有道路改造并日常维护,甲方无条件保证乙方运输车辆畅通。
2
6、双方确认:本协议之全部内容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绝无任何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欺诈胁迫之情形。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给付 万元的违约金且还应继续履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还应据实向对方给付赔偿金。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反悔。
十二、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居委九居民小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居民小组组长:
二00九年 月 日 乙方:
3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山林及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三、甲方将位于南漳县花石桥东加油站后边面积为 平方米的山林及林地开挖平整后受让于乙方使用,由乙方出资购买后自主经营、管理、使用、受益。
四、使用权转让期限共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五、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乙方应在签订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应按月息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时日,甲方有权启用此款)。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支付总额 %,即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此款项在甲方负责办理该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行政审批手续后一周内支付)。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转让的山林及林地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
2、甲方保证转让的山林及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和瑕疵。
3、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该宗土地的立项、规划、土地收储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完成用地内的开挖平整工作,使用地达到招拍挂的净地条件。甲方负责在 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4、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在办理该宗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转让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权自主开发经营、管理、受益。
2、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并不得违法使用。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对方合同价款的20%赔偿。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九
土地流转案是指农村土地经过法律程序转让或出租给农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的行为。此类案例在法院中相对较多,因为其涉及到农村土地权益的划定、农民的权益保护以及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在我从事法院工作的几年中,处理了多起土地流转案例,深受启发和触动,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土地流转案例中农村土地权益的划定和保护。
农村土地权益的划定和保护是土地流转案例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在处理案件时,我发现农村土地权益的划定常常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权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确定土地权益的归属。同时,法院还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
土地流转案例中常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我发现一些农民在与国有企业、城市居民等其他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等、合同内容不清晰和合同标的不明确等情况。因此,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和生效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法院还需要强化对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理解,确保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土地流转案例中,我发现有些案件中存在人情因素和社会责任的考量。比如,一些农民在面临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下,通过流转土地来解决自身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同时,兼顾对其他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法院应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农民流转土地的合理性,并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第五段:加强司法实践与学习,提高处理土地流转案例的能力。
处理土地流转案例需要对土地法律和土地管理法规有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关注农村土地改革和发展的最新政策。为了提高处理这类案件的能力,我经常参加相关法律培训和学术研讨会,并参考相关判例和学说。同时,我还积极与同事交流经验、沟通思路,共同提高解决土地流转案例的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在处理土地流转案件方面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并不断完善和提升自己。
结尾:总结体会,展望未来。
通过多年的法院工作,处理土地流转案例的经验使我深刻认识到了土地流转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也让我更加关注和关心农民的权益保护。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土地流转案例将会增加。我将继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处理土地流转案例的能力,为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也呼吁全社会加强对土地流转案例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十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例篇十一
我们看到的第一种案例来自浙江的农村。3月,浙江金华琅琊镇上盛村实施土地流转承包,化荒田为农场,把原来的小农经济转变成合作社经营。上盛村的田园果蔬合作社把上盛村和周边村里许多外出务工者和老人手中的闲置田地租赁过来,然后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扩大了经营规模。合作社现已和100多户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约,租赁土地约520余亩,种植早稻、甜玉米、辣椒等农作物,预计在几年内,合作社蔬菜果园的面积要扩展到1500亩—2000亩。生产面积的扩大,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所以,村民除了每年能拿到的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外,还能在合作社当务工,每月大概能获得1000元以上的工资。
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实践的土地流动、组合、价格都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政府只担当中介人的角色,并强调服务功能,及时了解土地流转意向、对接双方供需、积极招商引资、规范流转手续等,并出现了相应的市场机构。在绍兴县,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应运而生;在衢县,土地返租倒包、转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及“土地银行”等多种流转形式纷纷出现。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土地流转在农用地内完成,以资源的再配置实现了分工细化。土地性质没有发生大的改变,没有对耕地造成减损。农民同时并未丧失对土地的第一支配权,和现有的政策、产权现状也能够很好的接上轨。这种做法应该是目前最没有争议的土地流转模式,最稳妥,也最容易为农民接受。从三中全会的政策表态来看,浙江金华模式将是在广大农村首先推广的主流模式之一。
但这一模式同样要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农民实际收入是否真正得到提升,农民是否确实得到实惠。在浙江嘉兴,一户农民将13亩承包田置换给了镇上的一家农业开发公司,换来每年8300元的土地流转金,按照政策,在该农民61岁以后,他可享受到每月200元的养老金直到去世。每年8300元的土地流转金平均到每个月大概接近700元,这个数字对于一个没有土地进城居住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是有点残酷?是否考虑到若干年后由于通胀等原因造成的货币贬值情况呢?是否可能采取更稳固的股权合作模式,让农民以地入股,享受租金的同时还有红利收入以便灵活调整呢?这些细节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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