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优秀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7 05:5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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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无尽的快乐和思考。总结的语气要积极、正面,鼓励自己和他人进步。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一

需方:____签订时间:____。

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商标、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含税)供货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标准、包装及其费用负担:qb/t;外编织袋,内衬薄膜,包装费用供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

用由需方承担,需方应预付运杂费元/吨,发货后以实际费用票据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发运到站:收货单位或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投保金额:

在车站出具出险记录30天内寄给供方,逾期视为需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办理索赔应备齐如下材料:

1、铁路出险正式记录原件,

2、铁路运单原件,

3、货物发票复印件,

4、铁路货票复印件。出险价值超过5000元的案件,须由当地保险(保价)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有效勘查记录。联系电话:

六、货款、费用结算方式及付款日期:需方全部货款及运杂费进入供方账户后发货。

付款时间定于年月日前,并向供方传真汇款凭证底单;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供方;需方逾期3天(含3天)以上未付款的,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方对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收货后3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符合本合同约定。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供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质量以需方封样(定制)为准。

1、本合同所定价格不受市场变化影响。

2、需方提供发货(去向)计划的时间:年月日前。供方按发货计划及铁路部门实际批准车数组织发运。需方逾期向供方出具(书面/传真)发货计划的,需方应按0.3元/吨·天向供方支付逾期提货的仓租补偿费,其货物风险(含潮包、污包等)及所产生费用均由需方承担。

3、因铁路货运、气候等非供方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发货延迟,不视为供方违约。

4、本合同附产品使用、贮存、运输说明书各一份,请需方仔细阅读并参照执行。

5、如需方需要供方企业证照及产品检验报告,请与电话联系。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需方当日回传本合同后生效。本合同签订、更改及履行等有关的意思表示可采用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作出。

供方。

单位名称(章):____。

法人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单位地址:____。

传真电话:____。

开户行账号:____。

税号:____。

邮政编码:____需方:____。

单位名称(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单位地址:____。

传真电话:____。

开户行账号:____。

税号:____。

邮政编码:____。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二

根据几十年共用工作实践,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概括为经下十个方面。

1、缓解货场压力,保证站线畅通。各地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都是在车站装卸能力不足,运量与动能矛盾突出,经常发生装不上、卸不下的情况下组织的。开展共用后,除少数地区仍然紧张外,多数地区渐趋缓解,保修了车站和铁路干线的畅通。

2、挖掘了专用线设备潜力,避免了重复建设。共用工作使用使用专用线设备能力得到了发挥,节省了和铁路部门为改扩建货场的大量资金。

3、填补了铁路货场功能不全的`缺陷,发挥了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目前,全国多数车站尚不具备能够统揽半年散货、杂货、危险品、罐车等所有货物品类的能力,专用线共用货场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无论什么货物均能畅通无阻地在共用货场集散,分门别类地在各专业货场装卸。

4、方便货主,为货主节省费用。专用线共用能起到“就地就近,减少短途搬运”的作用,为货主节省了大量短搬费用,深受货主欢迎。

5、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为铁路增加了组货窗口,济宁市全市共用发送量4109车、24万吨,同比增长20%,为改变铁路装车下降趋势做出了贡献。

6、开展竞赛和竞争,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铁路专用线共用因以线养线,微利经营,故能促进千方百计搞好服务,提高装载率,确保装载质量。如济宁棉麻站为用户装麸皮,由原来一车装900件增加到1200件,比原来每车多装300件,由于专用线场地宽阔,服务优秀,装载质量高,货损极少,多年来未出现装载事故和货主索赔现象。

7、为铁路部门增加了收益。各地的专用线共用收入分配均把铁路部门放在重要位置,制定了合理的分配政策,有些地区还向铁路部门做了倾斜。铁路部门不仅增加了收入,还保证了各种正常收费。

8、产权单位增加了收入,在新形式下解困增效。各共用产权单位多数是当年实力雄厚而目前却举步维艰的企业,多年来曾为其专用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坚持共用,能得到投资历回报,对于这些企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深受欢迎。

9、是组织运输协作的有效办法。共用变多家跑站为专用线集约经营,并衽运输、装卸、仓储多边服务,减少了车站的工作量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提高了运输和工作效率,密切了路企关系。

10、加快了货物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专用线装卸四点多场阔,就近装卸,平均缩短运距3公里,不仅为货主节省了费用,还大大加快了取送货速度,缓解了市区道路压力,加快了商品流通,真正实现了快装快卸,货畅其流。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三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铁路专用线,并以甲方的名义到达钢材。为更好地合作与明确双方职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场地、装卸车以及与火车站进行专用线交接车有偿服务,并负责材料代收、代保、代发,综合服务费计价:_________________每节车皮收取1360元(钢材单件重量不超12吨)。

2、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月底按双方已签证到达的车皮数量和发出材料量为结算依据,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甲方收款后开具税务发票。

3、车皮到达后,甲方提供优质的装卸车服务,乙方应在日内清空卸在甲方货场内的钢材。超过日,甲方将根据货场的实际情况,有权拒绝乙方车皮进入甲方专用线。同时,按货场内乙方钢材的实际吨位元/吨每天收取场地费。

4、乙方在计划车皮发出前,应及时将车皮号通知甲方,便于甲方与火车站交接,安排货位及组织卸车。

5、乙方发货时要提前通知甲方发货规格、数量、收货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及联系方式。

6、乙方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各类到达、签证业务,并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7、甲方铁路专用线如遇政策性调整或乙方终止钢材到达,均应。

提前20天通知对方,结清相关费用,同时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损失及如期利润。

到站:_________________马鞍山。

专用线:_________________中国十七冶材料公司。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中国十七冶材料公司专用线(####公司)。

9、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马鞍山市仲裁委进行仲裁。

1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四

80年代起,经大力倡导,我国组织的铁路专用线共用取得了普遍开展和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各省市已普遍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铁路专用线逾万条,近三万公里,承担了60%左右的铁路运输装卸工作量,大力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挖掘其运输设施潜力,已为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如何认识和评价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处理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近一步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健康发展使之继续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本文的宗旨。

铁路专用线――由企业或单位自己修建,由自己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与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一般长度较短,运输动力使用与其相接的铁路动力。

铁路专用线共用――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宗旨――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原则――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

根据几十年共用工作实践,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概括为经下十个方面。

1、缓解货场压力,保证站线畅通。各地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都是在车站装卸能力不足,运量与动能矛盾突出,经常发生装不上、卸不下的情况下组织的。开展共用后,除少数地区仍然紧张外,多数地区渐趋缓解,保修了车站和铁路干线的畅通。

2、挖掘了专用线设备潜力,避免了重复建设。共用工作使用使用专用线设备能力得到了发挥,节省了和铁路部门为改扩建货场的大量资金。

3、填补了铁路货场功能不全的缺陷,发挥了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目前,全国多数车站尚不具备能够统揽半年散货、杂货、危险品、罐车等所有货物品类的能力,专用线共用货场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无论什么货物均能畅通无阻地在共用货场集散,分门别类地在各专业货场装卸。

4、方便货主,为货主节省费用。专用线共用能起到“就地就近,减少短途搬运”的作用,为货主节省了大量短搬费用,深受货主欢迎。

5、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为铁路增加了组货窗口,济宁市全市共用发送量4109车、24万吨,同比增长20%,为改变铁路装车下降趋势做出了贡献。

6、开展竞赛和竞争,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铁路专用线共用因以线养线,微利经营,故能促进千方百计搞好服务,提高装载率,确保装载质量。如济宁棉麻站为用户装麸皮,由原来一车装900件增加到1200件,比原来每车多装300件,由于专用线场地宽阔,服务优秀,装载质量高,货损极少,多年来未出现装载事故和货主索赔现象。

7、为铁路部门增加了收益。各地的专用线共用收入分配均把铁路部门放在重要位置,制定了合理的分配政策,有些地区还向铁路部门做了倾斜。铁路部门不仅增加了收入,还保证了各种正常收费。

8、产权单位增加了收入,在新形式下解困增效。各共用产权单位多数是当年实力雄厚而目前却举步维艰的企业,多年来曾为其专用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坚持共用,能得到投资历回报,对于这些企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深受欢迎。

9、是组织运输协作的有效办法。共用变多家跑站为专用线集约经营,并衽运输、装卸、仓储多边服务,减少了车站的工作量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提高了运输和工作效率,密切了路企关系。

10、加快了货物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专用线装卸四点多场阔,就近装卸,平均缩短运距3公里,不仅为货主节省了费用,还大大加快了取送货速度,缓解了市区道路压力,加快了商品流通,真正实现了快装快卸,货畅其流。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五

甲方:

乙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专用线库区四道办理农资类产品到发业务,为切实做到安全营运,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铁路运输安全共用协议:

1、乙方货物到达甲方专用线进行装卸作业,需向甲方交纳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过轨使用费,每吨按六元收取,过轨费如有变动,需按州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仓储费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每平方米按八元收取。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货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铁路技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作业开始与完毕积极与专用线值班室联系,办理货票交接手续。

4、严禁乙方用汽车运输将产品从外地拉入堆放在专用线场地内,要保持铁路专用线运输中转性质,如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共用运输协议。

5、乙方在甲方专用线货场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期间,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铁路各部门,为乙方办理完善相关铁路运输手续。

6、乙方在库区作业时,应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遵守铁路货物安全装卸规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运输,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7、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一年一签,如有变动需向双方协商办理。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秩序,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的义务,对于盗窃、破坏、损毁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和扰乱铁路专用线运输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许可,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铁路专用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

第十二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按年度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下同),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道口的设施、设备和标志。

第十九条铁路专用线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专用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铁路专用线发生安全事故时,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受理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口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七

组织和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可追溯始于60年代,但较普遍地开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其发展进程可以说是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以及市场化的目标前进。例如:1965年铁道部(65)铁经交联字1712号《加强专用线运输组织和管理工作》,首次指出“专用线共用是充分挖掘专用线设备潜力,减少短途搬运,便利运输的好方法。实行专用线共用时,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专用线所有者和其他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80年代起所颁发的一系列有关文件都明文规定要“有偿共用”,如1986年国家经委、计委、铁道部、交通部经交(1986)391号印发《全国联运工作纪要》中进一步指出:“开展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是解决铁路货场紧张,挖掘运输潜力的一项有力措施。收费要合理,收益分配产权单位得大头,铁路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分配”。同年,铁道部铁运(1986)345号发出《关于公布专用组织暂行办法的通知》,系首次颁发铁路专用线共用专门办法。在国家的倡导下。北京、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四川、江、东北各省等省市都相继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并制定了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中铁路法》中,把铁路专用线共用写进了《铁路法》:规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1995年8月,铁道部、国家经贸委又以铁运(1995)107号文公布《铁路专用线共用铁路管理办法》,这个文件是在我国铁路运输走向市场的新形势下制定的,标志着全国铁路专用线共用进入提高阶段。

“办法”规定:“开展专用七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据此,各省又修订或制订了本省的《办法》。总之,在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共用实践中,各地在组织铁路专用线共用上创造了丰富的经验,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大致辞可归纳为:

地车站,组成站区粉公室,开展共用具体工作。因职责不同,地市以上办公室由经委湖员任主任,县以下由车站派员任主任。产权单位成立相对独立的工作实体,由分管领导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例会,总结分析工作情况。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挖掘现有运输设施潜力,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不是应付一时短期行为、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坚持不懈的方略,故应继续加以倡导和扶持,保持其稳定性和政策睥连续性。应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观察和处理铁路专用线共用中存在的问题,现试述如下。

1、认识问题。近年来,随着各种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到发量呈下降趋势,因此有些人便认为铁路专用线共用过时了,应该加以限制或取消了,甚至强行规定不准在铁路专用线装卸车。然而事实是,铁路运输紧张状况缓解仅仅是部分地区,又恰恰说明该地区铁路竞争能力下降(扩建因素除外),致使装卸车减少,更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铁路专用线是多年来为铁路组货的窗口,也是最得力的助手和合作者。那种持过时论、限制论、取消论者,是目光短浅的表现,无异于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正确的认识是应继续贯彻《铁路法》中“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办事,并鼓励专用线单位走向市场,这铁路组货,给予其名正言顺的地位和优惠扶持措施。当然,专用线产权单位也要转变思路,由等靠铁路送车变为面向市场、找米下锅,同铁路携手,开辟新的生存空间。

2、业务交叉问题。在铁路货运车站、铁路多经、铁路装卸、联运企业的业务与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有交叉,货物进入专用线货场后,上述机构便难以插手其业务,因而多有微词,甚至持对立态度。对这个问题,首先,要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分析,用户在何处装卸车,取决于服务质量的优劣和收费的高低等因素,要尊重货主的自愿选择,尊重运输协议,尊重分工,而不应无端指责和干预。其次,要树立竞争观念,强化管理,苦练内功,打破一统天下和僵化封闭的旧观念、旧格局,在竞争中上质量,出效益,求生存,争发展,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三,重视适当调整利益关系,引导开展多边协作,寻求共同发展。

适应成份变化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专用线产权比较简单明晰,一般为国有、集体两种。经营方式也比较单纯,一般为科室建制,财务收支两条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从所有制形式来看,既有国有、集体,又有股份制、合资、合作、合伙以及个体等形式。从经营方式来看,绝大多数改变了收支两条线的大锅饭形式,过渡到经济实体,并采取了承包、租赁、联营、挂靠、代理、代销、代存,甚至开办市场等多种经营方式。这些变化无疑加强了经营人的责任意识和对其经营效果的重视。以前共自货划分一般以收货人起直接判断区分,现在绝大多数把产权单位写成共用货物收货人,给共自、货、划分带来一定困难,造成规费流失。为了适应这个变化的形势,可以按照两个原则划分共、自货:一是不论经营方式,凡在专用线作业,发生费用结算和以专用线设备优势,用各种形式取得收益的均属共货运输;二是不论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以及是否参加共用,凡是在专用线装卸车,符合上述情况的,均共用管理。对个别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复杂,难以区分共自货的,则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确定共自货划分比例,每年做适当调整。

管理有空档。因为铁路专用线共用是国家倡导、地方组织的一项区域性工作,规模不是很大,政策还不普及,因而存在管理空档。比如有的地区尚未开展;有的地区、站段虽然了解政策,但长期没有将共用工作殒入议事日程,对具有共用性质的单位尚未纳入管理;有的则重收入轻管理,没有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共用管理,首先要摸清底子,根据需要适度控制规模;要做好基础工作,抓好服务、安全、分配等环节;管理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为产权单位和共用单位办实事,协调好与铁路部门的关系,济宁市制定的“维护铁路专用线共用整体利益,维护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工作方针,值得借鉴。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八

80年代起,经大力倡导,我国组织的铁路专用线共用取得了普遍开展和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各省市已普遍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铁路专用线逾万条,近三万公里,承担了60%左右的铁路运输装卸工作量,大力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挖掘其运输设施潜力,已为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如何认识和评价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处理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近一步推动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健康发展使之继续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本文的宗旨。

铁路专用线——由企业或单位自己修建,由自己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与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一般长度较短,运输动力使用与其相接的铁路动力。

铁路专用线共用——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宗旨——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原则——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欢迎并积极支持乙方到我乡投资发展木薯种植加工产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积极协助乙方引导项目区农民发展该产业,发展面积3—5万亩,小米辣面积0.2-0.3万亩。

二、甲方积极帮助乙方,协调争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扶持,(尤其是项目区交通的改善)。

三、甲方无偿提供面积约为5亩的建设用地给乙方,作为木薯小米辣加工厂的建设用地,为期十年,十年后如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可续用,但应交纳一定费用(届时双方协商),如不再使用,则归甲方所有。

四、在乙方发展期间,甲方不再支持其他企业发展相同产业;在收购季节,甲方应帮助乙方维护产品收购市场秩序,在该乡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该产品收购工作。

五、乙方负责该产业发展的所有资金及技术,并应与农户签。

定保护价收购合同。

六、乙方发展该产业应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做有损种植户利益之事,收购时不得“打白条”。

七、乙方在该产业发展起来后,将给予甲方一定费用补偿。

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日  。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全监管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2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的通知》(京铁安监管【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落实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运输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情况;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及考核等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朝鲜超重货物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作业行为,掌握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2.行车设备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线路、桥涵、隧道、通信、信号、水电、道口、客、货运设施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行车安全保障设施质量及使用、更新改造情况;检查行车设备大、中维修情况;对行车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进行跟踪复查。

3.安全规章制度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情况;审查合资铁路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技术作业标准和重点技术作业醒目并指导实施。

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铁路施工中,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办法、措施,以及执行铁道部或北京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

5.事故处理、救援及应急管理

组织调查处理合资、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参照《北京铁路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资源配置和预案演练。

6.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和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合资铁路不同管理模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健全本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专业管理的要求、标准、责任,建立健全对合资、地方铁路专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专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指导。

第七条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专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分析安全现状,强化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本单位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定期检查制度

1.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对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标准,由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牵头,对合资、地方铁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和安全评估。

2.安全监管办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管理职责及安全重点,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履行监管职责。

3.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重点、安全关键,组织有关站段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4.各接轨站(交接场)在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由车务段主管站段长牵头,组织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进入接轨站(交接场)的自备机车作业情况,车辆运用状态、货物装载、人员素质、行车设备、安全措施、交接办法、各项协议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九条信息通报制度

安全监管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对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的内容、办法等,确保信息及时畅通;对检查中发现的运输安全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企业书面交换意见,并根据问题性质发放《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通知有关单位,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办核备;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并追踪检查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整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制度

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规定,分别向接轨站、安全监管办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部门要公布事故报告电话)。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安全监管办指令,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部门要按照国铁标准和直管站段的要求,把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的有机整体,并履行下列运输安全监管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和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法和所属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依法纠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定及措施、办法等行为;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监督、检查、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及安全管理台帐等情况。

3.及时转发国家、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文电。

4.参加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5.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合资、地方铁路危机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行政许可申请,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救援工作,并提出有关要求和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有关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办法及安全措施等的“建立、修改、补充废止”情况。

3.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运输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行车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命令、电报情况并进行指导;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办法等的制定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

2.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防范事故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对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站签定的相关运输安全协议、作业办法、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

4.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五条机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部颁《技规》、《运规》、《安规》、《行规》、《操规》等规定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投入使用、验收、维修标准,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安全装备的`使用情况以及监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标准和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试,年度技术鉴定和驾驶证年审情况。

5.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机车、水电、供电等行车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工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技规》、《修规》、《安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工务线桥设备维护管理、施工等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等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或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工务技术管理情况。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工务线桥设备的部件、产品是否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产品上道使用资格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合资、地方铁路线路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及标桩,桥梁、隧道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4.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6.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电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电务设备维护、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电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上道运用的信号产品、设备(器材)应具有铁道部颁发的《铁道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crcc》认证、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

4.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安全装备的装设、安全装备的检测、维修和控制模式设定、检索分析情况。

5.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7.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车辆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车辆检修、运用及车辆检测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等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等有关证书,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是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4.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5.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客运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办理客运的合资铁路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客运安全规定的情况;客运设备设施及旅客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旅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三品”查堵和安全检查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参与安全监督办组织的合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对合资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4.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货运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货运安全规定的情况;货运设备、设施及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重、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是否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3.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4.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申请的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以及铁路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6.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土地房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察合资、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的绘制、安全保护区划定及其标桩的设置情况;监督检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情况。

2、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对涉及铁路运输生产的低压电器设备、生产生活房屋、站台、罩棚等设施的维护、维修情况。

3、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检查和土地管理评估。

4、对合资、地方铁路涉及铁路运输安全及铁路发展规划土地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核。

5、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道口管理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1、对合资、地方铁路线路企业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进行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变建立相关管理台钟。

2、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建立健全道口各项标准,基本作业制度、应急处理程序、人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按照道口设备标准、开展道口信号、供电、铺面、标桩以及警示标志等设备设施的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4、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对机动车流量大的(省、国道)繁忙道口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资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和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2、协调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与国铁相关部门及接轨站签定相关合同、协议、办法、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协调相关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的诊断和评估;监督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运输安全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2.合资铁路,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办劳资、职教、建设、物资、信息处等其他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资质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办安全检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安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铁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掌握内部治安状况和职工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疏导、化解矛盾,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护合资铁路公司内部治安稳定的各项措施。

2、监督检查合资铁路站、车、线路治安保卫工作,切实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整治突出治安问题。

3、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消防工作,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合资铁路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监督检查合资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开展信息安全教育,查处和侦破危害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安全的事故和案件。

5、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秩序,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的义务,对于盗窃、破坏、损毁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和扰乱铁路专用线运输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许可,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铁路专用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按年度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线办备案。

第十六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下同),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道口的设施、设备和标志。

第十九条铁路专用线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专用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发生安全事故时,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受理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口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实行协议管理篇十一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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