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优秀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23:19:26 |
- zdfb |
- 10页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希望大家都能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__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
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辖的确定。
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对《规定》笔者的理解: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六、存在问题。
值得注意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规定》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认为理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即只要未实际交付货物,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是否已实际履行,存在一个程序和实体审查的问题,原告方往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诉,而被告方可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抗辩,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程序阶段就以原告的诉请确定管辖。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辖权异议纯属程序问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属实体问题,程序审查不应审查实体问题。如此认识则过于机械,因为,许多程序问题的确定,必须依赖实体问题的正确认定,如特别地域管辖就是依不同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来划分的,实体关系的性质、种类不同,是适用不同管辖规定的连接标志。
所以,就被告依实体关系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之间属何种性质、种类的实体关系,不能简单以“据原告诉称双方应属于某种关系”而确定管辖。
七、该案的处理。
前述的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是,必须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原告155万余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万余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
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该案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至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因此,需方仓库或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八、结束语。
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货款纠纷,还是货物数量、质量、期限纠纷等等,应依照《规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区。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x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状中已对本案事实作出自认,可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相印证,即本案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之后原告回传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
(一)原告诉状陈述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订立合同,可与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证。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采购方法院管辖。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传真给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诺,该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为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裁定书所称“被告未提异议即视为对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于法无据。
(三)裁定书所称“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盖原告单位的公章)后就开始履行”并非事实,被告认为该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论履行合同。
二、原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合同名称、内容均可反映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应由xx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二)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法条规定了法院对于举证期限的释明义务。
但时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审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证据。而上一次庭审中,因为原告回去取证据原件就休庭两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负累,也极大地影响了法院的诉讼效率。
四、裁定书文字错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为xx京衡(xx)律师事务所,所提管辖权异议书中请求将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该裁定书中遗漏了“xx”以及“海曙区”,应予补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x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4月2日。
相关知识。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诉讼代理合同都要写明甲乙两方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持该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须真实的写清楚事情的缘由,并且提供有效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详细信息资料。如果有什么异议一定要及时说出,双方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七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八
如果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人进行调解,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欢迎大家参考。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一、协商解决。
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解决。
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篇九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
彭程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顾依。
代理审判员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共
2
页,当前第。
2
页
1
2
相关文档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保洁合同终止协议(通用20篇)
- 科技服务合同备案(精选20篇)
- 最新售后服务合同纠纷(十五篇)
- 2023年正规的离婚协议书(模板12篇)
- 服务合同的概念(汇总13篇)
-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管辖(精选18篇)
- 最新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优质11篇)
- 2023年个人协议合同(汇总20篇)
- 个人协议合同每月给一万元(九篇)
- 心理咨询服务合同(汇总14篇)
- 探索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的重要性(汇总14篇)
- 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体会与收获大全(20篇)
- 平面设计师工作总结的实用指南(热门18篇)
- 免费个人简历电子版模板(优秀12篇)
- 个人简历电子版免费模板推荐(通用20篇)
- 免费个人简历电子版制作教程(模板17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通用23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重要性范文(19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核心要点(专业16篇)
- 学校贫困补助申请书的申请流程(热门18篇)
- 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大全(17篇)
- 教育工作者的超市工作总结与计划(模板18篇)
- 教学秘书的工作总结案例(专业13篇)
- 教师的超市工作总结与计划(精选18篇)
- 单位趣味运动会总结(模板21篇)
- 礼品店创业计划书的重要性(实用16篇)
- 消防队月度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
- 工艺技术员工作总结(专业18篇)
- 大学学生会秘书处工作总结(模板22篇)
- 医院科秘书工作总结(专业1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