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告招牌承诺书(大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4:4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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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我们需要思考科技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作用。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把握总结的重点和关键,突出重要信息。请大家参考以下的总结范文,或许能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一

云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的店招牌,规格:1.5m×12m,设置方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方愿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二、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时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签章)。

联系方式:

文档为doc格式。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二

云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的店招牌,规格:1.5m×12m,设置方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方愿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保证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三、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四、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时需无条件配合。如需要拆除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广告设置。

五、广告严格按照审批规格设置,未经审批确认,超出审批规格范围的广告设置,无条件服从拆除。

五、发生坍塌、火灾、爆炸、触电等安全事故时负完全责任。

承诺人(签章)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

xx年x月x日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三

1、本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等)设置。保持广告的整洁、完好、牢固、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

2、如陈旧、有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到期后超期的户外广告及时拆除或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3、本单位保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已经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邻居的同意。如有任何纠纷或及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负责。

4、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自行负责消防、安全问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日期: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四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五

经批准设置于的店招牌,规格:1.5m×12m,设置方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方愿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保证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三、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四、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时需无条件配合。如需要拆除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广告设置。

五、广告严格按照审批规格设置,未经审批确认,超出审批规格范围的广告设置,无条件服从拆除。

五、发生坍塌、火灾、爆炸、触电等安全事故时负完全责任。

承诺人(签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六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书中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市容审核有关要求,现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1、根据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

2、本单位承诺设置场地无侵害他人利益,周邻四至关系由本单位自负。如果发生周邻纠纷,本单位(业主)愿立即停止施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等处罚,待协调解决后恢复施工。

3、本单位承诺严格按审批意见书的内容、规格、位置设置,不违章设置或超范围施工。

4、如果发生超审批范围设置施工或场地纠纷,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行拆除或由执法部门拆除。

5、如遇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本单位愿无条件拆除。

7、本单位承诺施工期间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后方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执证上岗并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按规范施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8、本单位承诺定期维护更新、失去使用价值时自行拆除。因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或临时施工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本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承诺人(单位):

承诺单位代表:

日期: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承诺单位代表:

日期: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七

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八

云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的店招牌,规格:1.5m×12m,设置方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方愿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二、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时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签章)。

联系方式: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九

设置的招牌设施,将严格遵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确保设置和使用安全。如遇到城市规划建设或统一管理需要,我单位无条件配合。如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单位将立即自行拆除所设置的招牌设施。

二、在设置和使用期间,定期清洗,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对照明灯具、电气设备、电线等进行维护保养;至少每半年对构架连接点,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进行检查;每年对设施结构进行防腐保养。在大风、大雨、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招牌设施的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的安全,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三、对属大型钢架结构的,每年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自行拆除;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招牌设施,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四、因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招牌设施,及时予以拆除,并对因拆除不及时或未予拆除的招牌设施承担安全主要责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因我单位设置和使用的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式两份,xx区(县、市)城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章):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xx年x月x日。

广告招牌承诺书篇十

第十六条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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